Ⅰ 養老保險
不是不給你算,因為每個地方的上繳基數都不一樣,所以只能給你通知和計算的公式
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辦發〔1997〕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副省級省會城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上海市、廣東省、武漢市、廣州市社會保險管理局:
自1995年《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發布以來,全國大部分地區陸續為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的建立,對於調動企業和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促進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前,在個人帳戶管理工作中,存在著諸如個人帳戶規模、記帳方法、轉移及支付辦法等不規范、不統一的問題,亟待改進完善。今年7月16日,《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發布,為統一規范個人帳戶管理辦法奠定了基礎。為此,我們制定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配合當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工作,建好管好個人帳戶。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反映。
附件:1.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表式(略)
2.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表式指標解釋(略)
3.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計算辦法(月積數法)(略)
--------------------------------------------------------------------------------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規范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個人帳戶的建立
1.個人帳戶用於記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個人帳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2.個人帳戶的建立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由工資發放單位向該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個人的工資收入等基礎數據。
3.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戶。目前國家技術監督局尚未公布社會保障號碼校驗碼,在公布之前可暫用職工身份證號碼。職工身份證號碼因故更改時,個人帳戶號碼不作變動。
4.個人帳戶建立時間從各地按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個人帳戶時開始;之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從參加工作當月起建立個人帳戶。
5.1998年1月1日後才建立個人帳戶的單位,個人帳戶儲存額除從1998年1月1日起開始按個人繳費工資的11%記帳外,對1996年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還應至少包括1996、1997兩年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對1996、1997年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應包括自參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
6.個人帳戶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社會保障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個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當年繳費月數、當年記帳利息及個人帳戶儲存額情況等(表式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7.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下同)。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8.新招職工(包括研究生、大學生、大中專畢業生等)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單位派出的長期脫產學習人員、經批准請長假的職工,保留工資關系的,以脫產或請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派到境外、國外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出境(國)上年在本單位領取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次年的繳費工資基數按上年本單位平均工資增長率進行調整。
失業後再就業的職工,以再就業起薪當月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以上人員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條規定執行。
9.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為按第7條確定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其中包括個人繳費的全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兩部分。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相應補齊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從1998年起至少每兩年個人繳費提高1%,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1%,最終達到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提高的速度可以適當加快。
目前各地個人帳戶記帳比例低於或高於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向統一制度的並軌工作。
10.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養老保險基金記帳利率」(以下簡稱「記帳利率」)計算利息。記帳利率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並每年公布一次。
二、個人帳戶的管理
1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按照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建立、健全職工基礎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並按要求填報《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登記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繳費情況表》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變化情況表》。
1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申報情況將數據輸入微機管理,同時相應建立參保單位繳費台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並根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變化情況表》,相應核定調整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13.對於因某種原因單位或個人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視為欠繳。欠繳月份無論全額欠繳還是部分欠繳均暫不記入個人帳戶,待單位或個人按規定補齊欠繳金額後方可補記入個人帳戶。
職工所在企業欠繳養老保險費用期間,職工個人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所足額繳納的費用記入個人帳戶,並計算為職工實際繳費年限。
出現欠繳情況後,以後繳費採用滾動分配法記帳:即繳費先補繳以前欠繳費用及利息後,剩餘部分作為當月繳費。
1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繳費年度結束後,應對職工個人帳戶進行結算,包括當年繳費額、實際繳費月數、當年利息額、歷年繳費累計結轉本息儲存額等。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記帳利率計算。
15.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有兩種計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計演算法。即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在每個繳費年度結束以後按年度計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記帳時適用此方法)。
計算公式: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帳利率)+個人帳戶本年記帳金額×(1+本年記帳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積數法。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在一個繳費年度內按月計算(以上月職工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基數記帳時適用此方法)。
計算公式: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帳利率)+本年記帳額本金+本年記帳額利息
其中:
本年記帳額利息=本年記帳月積數×本年記帳利率×1/12
本年記帳月積數=∑〔n月份記帳額×(12-n+1)〕
(n為本年各記帳月份,且1≤n≤12)
補繳欠繳的利息或本息和的計算辦法見附件3。
16.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繳費年度結束後,應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記錄,為每個參保職工列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發給職工本人,由職工審核簽字後,依年粘貼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妥善保存。
17.統一制度之前各地已為職工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與統一制度後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並計算。
18.職工由於各種原因而中斷工作的,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也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戶由原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個人帳戶繼續計息。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後個人帳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
19.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個人帳戶的轉移
20.職工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
21.職工跨統籌范圍流動時,轉移辦法按如下規定:
(1)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
(2)對職工轉移時已建立個人帳戶的地區,轉移基金額為個人帳戶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記入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
(3)對職工轉移時仍未建立個人帳戶的地區,1998年1月1日之前轉移的,1996年之前參加工作的職工,轉移基金額為1996年1月1日起至調轉月止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1996、1997年參加工作的職工,基金轉移額為參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後轉移的,轉移基金額為1998年之前按前述規定計算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計算的繳費額累計本息。未建個人帳戶期間,計算個人繳費部分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定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4)對年中調轉職工調轉當年的記帳額,調出地區只轉本金不轉當年應記利息;職工調轉後,由調入地區對職工調轉當年記帳額一並計息。計算方法按第15條規定執行。
(5)基金轉移時,不得從轉移額中扣除管理費。
(6)職工轉出時,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轉移單)。
(7)職工轉入時,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轉出地區提供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等資料,並結合本地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為職工續建個人帳戶,做好個人帳戶關系的前後銜接工作。
四、個人帳戶的支付
22.當單位離退休人員發生變動時,單位應填寫《離退休人員增減變化情況表》,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待遇給付情況應及時進行相應調整。
23.按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辦理退休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等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由個人帳戶中支付。
24.職工退休以後年度調整增加的養老金,按職工退休時個人帳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帳戶儲存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25.職工退休後,其個人帳戶繳費情況停止記錄,個人帳戶在按月支付離退休金(含以後年度調整增加的部分)後的余額部分繼續計息。利息計算有兩種方法:
方法一:年度計演算法。即離退休人員個人帳戶余額生成的利息在每個支付年度結束後按年度計算(支付年度內各月支付的養老金數額相同時適用此方法)。年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個人帳戶年初余額-當年支付養老金總額)×本年記帳利率+當年支付養老金總額×本年記帳利率×1.083×1/2
個人帳戶年終余額=個人帳戶年初余額-當年支付養老金總額+年利息
方法二:月積數法。即離退休人員個人帳戶余額生成的利息在每個支付年度內按月計算(支付年度內各月支付的養老金數額不同時適用此方法)。年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個人帳戶年初余額×本年記帳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積數×本年記帳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積數=∑〔n月份支付額×(12-n+1)〕
(n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
26.當職工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出現上述情況時,職工所在單位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報《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封存其個人帳戶檔案。
五、個人帳戶的繼承
27.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其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
28.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繼承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帳戶余額×離退休時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占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29.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個人帳戶的其餘部分,並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帳戶處理完後,應停止繳費或支付記錄,予以封存。
六、其它
30.新安置的軍隊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幹部及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人員,其個人帳戶的建立,待國家明確規定後,再按國家規定執行。
31.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實行。
Ⅱ 半脫產人員有什麼保障政策
國務院:
接兩代會和衛生部轉來議案,經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工作小組論證通過後,現將對鄉村醫生的解決辦法報送:
一,凡三證齊全(鄉村醫生證,鄉村醫生職業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年齡:男60歲,女,55歲以上鄉村醫生在村級連續不斷執業35年以上者(含35年),每人每月按1080元左右退休解決。
二,凡三證齊全,年齡,男,60歲,女55歲以上鄉村醫生在村級連續不間斷執業30年以上者(含30年)每人每月按800元左右退休解決。
三,凡三證齊全,年齡:男,60歲,女,55歲以上的鄉村醫生在村級連續不間斷執業25年以上者(25年)每人每月按600元左右解決。
四,凡三證齊全,並持有國家承認學歷的鄉村醫生,可參加考取助理執業醫師證和執業醫師證書。
五,符合上述三項而死亡的鄉村醫生,國家給予2000元火化費予以安葬,並繼發10個月工資用於安撫。
六,凡三證齊全,而達不到退休年齡的男女鄉村醫生,國家給予考試轉公的制度,對於考核考試合格的轉為公辦醫生,工資待遇國家按排解決;對於考核考試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國家執行淘汰制度,一次性淘汰名正言順,考核考試標准不能降低,必須從嚴執行,不得降格以求,降格以求是對人民生命和身體健康不負責任。
七,考試轉公須持國家承認的學歷參加,否則,鄉村醫生須再次學習,獲得學歷後,再考試轉公。
八,退休後和淘汰掉無鄉醫生的村鎮,國家執行大學生到農村工作制度,工資待遇由國家從優安排解決,鄉鎮衛生院統一管理。
這是我在愛愛醫論壇里看到的,不知道可不可信,歡迎大家討論
九,本辦法於2010起在全國執行,2015年結束,鄉村醫生被取締,國家執行執業醫師和助理執業醫師制度
Ⅲ 工齡認定以合同為准還是社保為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專門的復函,工齡認定可通過檔案記載、原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社保繳費證明認定。但在具體的執行中因檔案單位一般沒有許可權翻閱或調轉不方便,而原勞動合同期限並不能代表員工工作年限,所以單位要求用社保時間計算工齡是合乎規定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請示》(滬人社福字[2008]1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 關於帶薪年休假的享受條件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即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二、 關於累計工作時間的確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一、工齡的概念、分類及作用
1、工齡的概念
所謂工齡,即指了工從事腦力或體力勞動,以工資收入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資料來源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齡。這就是說,工齡總是伴隨著依賴於每個職工為社會勞動而存在,而且必須以工資收入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資料的來源。這兩個方面的含義,構成了工齡的兩個基本特徵。但是,在我國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由於某些歷史上的原因,國家對一些特殊歷史階段、特殊情況下的工齡也作了一些特殊的規定。
2、工齡的分類
由於工作性質和計算口徑不同,工齡又分為一般工齡和連續工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叫工作年限)。
一般工齡: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38條指出:「一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如在參加工作前當僱工、在私營商店當店員、給私人當保姆等,都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這就說明,從一定意義上講,能否計算一般工齡,是衡量一個人是勞動者還是剝削者的標志。
連續工齡:連續工齡系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全部或主要生活資料來源的連續或可以合並計算的工作年限。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中在解釋一般工齡之後接著指出:「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一九五八年公布實施的《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才將「本企業工齡」改為「連續工齡」。連續工齡的提法,合法地解決了職工除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外,凡因組織原因,在本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工作的,都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連續工齡不僅包含了本企業工齡,而且容納了本企業工齡不能容納的內容。因此,連續工齡就取代了本企業工齡。在不斷地實踐過程中,人們在了解連續工齡的內容,掌握計算連續工齡的政策和方法的基礎上,已經逐步地將「連續工齡」省略為工齡。
3、連續工齡與一般工齡、革命工作年限和參加工作時間之間的關系
①一般工齡和連續工齡,凡是能夠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計算一般工齡。如果用數學公式表示的話,就是:一般工齡≥連續工齡。反過來,一般工齡則不一定同時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反過來,一般工齡則不一定同時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某職工一九五八年進入甲工廠工作,一九六一年又自行脫離甲廠到乙廠工作,以後一直在乙廠工作,他的一般工齡可以從一九五八年算起,而連續工齡只能從一九六一年算起。如果他是因工作需要,由組織調動到乙廠的,其連續工齡就可以從一九五八年算起,連續工齡和一般工齡在這里就是相等的。
②革命工作年限與連續工齡的關系
確定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目前分別規定為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與建國後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是指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脫離生產以革命工作為職業,或經我局組織決定,接受黨的任務,以公開社會身份為掩護,實際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是指參加中國共產黨、人民團體、民主黨派機關和國家機關、人民軍隊及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起止時間。幹部參加革命工作的年限都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幹部的工作年限與其連續工齡是一致的。
革命工作年限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但連續工齡不一定都是革命工作年限。連續工齡包括革命工作年限之前沒有間斷的連續工作時間。如某教員一九四六年到革官辦學校任教,當地是一九四八年解放的,解放後他仍然一直在那個學校任教,他的革命工作年限,只能從當地解放、人民政府接收之日算起,而連續工齡則可以從一九四六年算起。
③參加工作時間與連續工齡的關系
參加工作時間,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勞動者經勞動行政部門或人事部門批准正式招收或錄用為職工的時間。參加工作時間是一個時點概念,而不是首先確定職工參加工作的時間,並以參加工作時間作為計算連續工齡有起點。所以,一般來說,以參加工作時間為起點的工作年限與連續工齡是一致的。應當注意的是,參加工作時間有時與連續工齡又不是一致的。比如,一個職工在參加工作以後,中途被精減回家,以後又再次參加工作。按照規定,精減前的工作年限和再次參加工作後的工作年限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這樣,該職工連續工齡就不能以參加工作時間為起點計算。又如:某職工原在集體或私營企業工作,後因轉、並、調進入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該職工的連續工齡可以與轉、並、調入人與所有制單位之日計算。
4、計算工齡常用的兩種方法
一是「連續計算」。連續計算是指一個職工的工作時間沒有間斷過,但是在不同的幾個單位工作,或是具有幾個階段,在計算工齡時,予以連續計算。
二是「合並計算」。合並計算是指一個職工參加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具有間斷性,在扣除不能計算連續工齡的一段時間後,其前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5、工齡的作用
工齡規定是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組成部分,是衡量職工工作時間長短的標志,是確定職工享受保險福利待遇的重要條件和依據。具體說來,工齡具有以下作用:
①工齡是指職工退休的條件之一。一九七八年國務院以國發[1978]104號文件發布的關於幹部、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對職工退休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退休的條件,一是年齡,二是連續工齡,三是因工緻殘。除因工緻殘職工退休以外,其餘正常退休和非正常退休,其連續工齡均須達到十年,否則即認為符合退休條件,而只能按退職處理。
②工齡的長短決定保險福利待遇的高低。連續工齡越長,保險福利待遇越高。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疾病、非因工負傷的勞保待遇就是按工齡來計算的。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的六個月以內的病傷假期工資為便,連續工齡不滿二年的,為本人工資60%;滿二年不滿四年的為本人工資70%;滿四年不滿六年的為本人工資80%;已滿六年不滿八年的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八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100%。職工退休待遇的高低也取決於連續工齡的長短。例如,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20年的,退休費按本人標准工資75%發給;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按70%發給;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60%發給。勞動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傷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其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
③工齡是國家處理職工工資和工資性津貼問題的依據之一。由於工齡是衡量職工為社會勞動和所作貢獻大小的重要標准之一。所以國家在處理職工工資和某些工資性津貼問題時,往往對職工的工齡作了充分考慮,並給予適當的規定。例如:規定一定年限杠桿內職工標准工資應當達到的最低水平,低於或等於最低水平的可以升級。又如:現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務結構工資制,工齡津貼是其重要組成部分。工齡津貼的設置,就是對工齡長的職工的一種激勵。
近幾年來,工齡的作用范圍更加廣泛,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和關注。如工資升級、職稱晉升都有工齡規定,許多單位不把工齡作為享受醫療待遇、分配住房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條件,對連續工齡長的職工給予照顧和優先等等。這雖然不是國家所作的統一規定,但也說明了工齡的經濟生活中所佔的重要地位。
二、各類人員的工齡計算
建國以來,國家為了正確處理職工的工齡問題,以適應工資制度和勞保福利制度的需要,先後頒發了許多文件,這為我們正確計算職工工齡提供了可靠的依據。這些文件中,有四個基本文件:一是一九五三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修正草案第十章《關於工齡的規定》;二是一九五五年國秘字第245號命令頒發的《國務院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三是一九五六年《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年限計算的補充通知》;四是一九五七年國務院人事局發出的《關於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復函》。上述四個文件,明確了工齡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概念,確立了工齡計算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工齡的基本計算方法,因而成了工齡計算的基本文件,是我們解釋工齡計算問題的主要依據。現行的很多規定都是根據上述文件的基本精神,結合某種具體情況所作的具體規定。
有關工齡計算問題的情況相當復雜,具體規定很多,為了便於大家研究,現就工作中經常遇到的一些問題分類予以介紹。
1、關於臨時工作人員轉正和錄用後的工齡計算問題
①臨時工被錄用或轉正後的工齡計算
臨時工(包括亦工亦農)被錄用或轉正後,在本單位最後一次做臨時工的時間可以與錄用或轉正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②民辦(代課)教師被招用錄用後的工齡計算
民辦(代課)教師被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經組織批准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單位連續擔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凡經組織批准調動的,應當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2、關於國家職工在校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問題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國家在同時期作了不同的處理規定。1980年7月19日,教育部對此作了綜合答復,規定在職職工在校學習期間工齡計算分為三個階段:
①一九七O年以前進入高等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由於工作需要經行政上調派到各類學校學習,在學習期間照發原工資的,其學習期間及調派學習前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由本人申請經領導批准離職考入各類學校學習,學習期間由學校發給助學金的,學習期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其學習前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後省教委、省勞動人事廳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答復:入學前為國家正式職工,一九七O年以前由本人申請,經組織批准,考入各類大、中專學校學習包括研究生學習期間由學校發給助學金的,其學習期間與學習前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②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其學習期間,都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③一九七九年以後,考入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其在校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入學前和畢業後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並計算。
3、關於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問題
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按周年計算。
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①義務兵退伍回到城鎮後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②復員退伍軍人,回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以後,又到企業、事業和國家機關工作時,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一段時間不得計算工齡。
③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④城鎮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單位當時臨時工、合同工期間應入伍,復員後參加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可將其在參軍前最後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單位當臨時工、合同工的時間、服兵役時的軍齡和復員後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⑤擔任民辦教師期間參軍的復員軍人,復員退伍後,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未從事教育工作的,原任民辦教師的時間不能計算連續工齡。
⑥擔任赤腳醫生期間參軍的復員軍人,復員退伍後,仍從事衛生工作的,其原任赤腳醫生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未從事衛生工作的,原任赤腳醫生的時間不能計算連續工齡。
4、關於擔任鄉幹部、公社半脫產幹部、農民技術員被招收錄用的工齡計算問題
①國家職工曾在革命根據地、解放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鄉一級或者相當鄉一級黨政機關擔任鄉長、黨支部書記、秘書、財糧委員、治安委員、婦女主任、青年團支部書記等職務,如果名義上是半脫產,實際上大部分時間從事該項工作,即歌舞安專職從事工作對待,這段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連續工齡)。
②對參加「四清工作隊」後被吸收為國家幹部的可以從參加「四清」工作時起計算為連續工齡。
③享受國家生活補貼從事公社黨政工作的半脫產(實際大部分時間從事公社專職工作)幹部,被直接轉正或錄用為國家幹部或工人之後,他們最後一次在公社半脫產從事黨政工作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④農民技術員被錄用前最後一次聘用為縣、社專職農業技術員的工作時間,可以和錄用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5、關於醫務人員的工齡計算問題
①私立學校或私立醫院的職工、在所在單位改為公立以後,仍然繼續工作的,其在該單位中連續工作時間,不論是解放前還是解放後,都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②工作人員參加工作以前,曾在聯合診所、聯合醫院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③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被招收、頂替、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進入各級醫葯院校學習畢業(結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衛生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鄉村醫生的工作時間(含其原當赤腳醫生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單位連續擔任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的時間,凡經正當手續調動的,應當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6、關於原在集體所有制單位、私營企業和兵團、農村工作職工的工齡計算問題
①原在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的職工,凡是因工作需要從信用社、手工業生產合作社、運輸合作社等集體所有制單位調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他們在集體所有制單位專職從事工作,並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原來是集體所有制單位,後來經組織批准整個單位轉為國營或公私合營的,其單位職工(不含臨時工)的工齡,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②兵團、農場職工,因生產、工作需要,按國家現行規定,經組織調到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其在兵團、農場工作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③職工以前在私營企業連續工作期間和調到國營企業工作期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調到國家機關的,原建國前在私營企業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但不能計發工齡津貼。
④私營企業的職工,經組織派往參加「土改」、「三反」、「五反」、「荊江分洪」工作,工作結束後又由組織重新分配其他工作的,其原在私營企業和參加「土改」、「三反」、「五反」、「荊江分洪」工作的時間可以與重新分配工作後的時間合並計算連續工齡。
7、關於原下鄉知青參加工作後的工齡計算問題
①一九六二年至「文革」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知識青年,他們到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其在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他們參加工作的時間,從下鄉插隊之日算起。但返城後等待分配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工齡。
②在「文革」期間,隨同父母由城鎮居民下鄉農村的子女,下放時是初、高中畢業生和年滿十六周歲,下放後參加農業勞動,在他們到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其在農村實際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③知識青年在下鄉插隊期間進入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的,其在學校學習期間是否計算工齡,可比照同期在上述學校學習的,入學前為在職職工的工齡計算原則辦理。
④退職回城的知識青年再次參加工作後,其退職前的工作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應從再次參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計算連續工齡。
⑤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城鎮下鄉的知識青年,下鄉前由勞動部門辦理了招工手續,已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在工作期間以城鎮知識青年身份下放到農村勞動的,其下鄉前參加工作的時間與下鄉後實際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8、關於精減、退職和被辭退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齡計算問題
①解放後由於精簡機構、關廠、並廠或者縮減生產被精減回鄉、回家,以後又重新參加工作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曾經自行離職,離職後又重新參加工作的,其連續工齡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個別自動離職時間較短,又有悔改表現的,離職以前的工作時間也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但對個別不顧工作需要,堅持要求退職經領導批准按離職或退職處理的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其離職以前的工作時間,一般不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②曾經辦理過正式退職手續,以後又參加工作列為單位正式編制的工人,其退職前與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並計算。
③因組織原因中斷過工作,以後又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時一般可以將前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並以此確定其退休待遇標准。但是,原工作時間比中斷時間長,而中斷時間又不超過三年的,也可以從第一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算起。
④被辭退的國營企業職工重新就業後,其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可以合並計算。
9、關於特殊工種的工齡計算問題
在計算連續工齡時,凡從事井下、高溫工作時間,每一年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從事有害身健康工作時間一年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經常在攝氏三度以下低溫場所工作和經常在海撥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流動工作的,可參照井下,高溫的規定辦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的工作人員,可參照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規定辦理。
10、關於合同制工人的工齡計算問題
勞動合同制工人是全民所有制單位的正式工人,他們的連續工齡應從批准招工之日算起。按照規定並經組織批准轉移工作單位的,其轉移前後的工作時間應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參加工作的,其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11、關於職工病假期間的工齡計算問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的,工齡可以連續計算;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上的,其超過六個月的病休時間,不計算為連續工齡。醫療終結病癒恢復工作後,除了超過六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外,其前後工作時間應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參加工作以後,一年內實際工作不足半年,不能計發當年的工齡津貼,也不能作為累計計發教齡津貼和護士工齡津貼的工作年限。
12、關於受處分人員的工齡計算問題
①工作人員受開除公職或刑事處分後又參加工作的,其工齡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如果情節較輕,經任免機關批准,其受處分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和重新參加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②工作人員受刑事處分緩期執行的,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仍在原單位敘職的緩刑期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應從恢復政治權利後重新計算。
③軍人判刑後開除軍籍的,其參加工作時間從刑滿釋放後分配工作之日重新計算;判刑後保留軍籍的,可以將服刑前後的軍齡合並計算,其參加工作時間可以第一次參加軍隊之日起計算(包括建國前參軍,建國後被判刑的復轉軍人)。
④受勞動教養處分的工作人員,其在勞動教養期間,不論是否開除公職,均不計算連續工齡。未開除公職的,其勞動教養前連續工齡和解除勞教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13、關於落實政策人員的工齡的計算問題
凡是因冤、假、錯案落實政策收回安排工作或作退休退職安置的,其被錯處期間均計算連續工齡。
14、關於教齡和護齡計算問題
教齡即教師直接從事學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目前國家規定的教師教齡執行范圍:中等專業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職業中學、農業中學、工讀學校、小學、弱智兒童學校和幼兒園的公辦教師。
教齡計算辦法:
①上述學校的教師或中、小學專職少先隊輔導員等直接從事德、智、體、美教育工作年限,計算為教齡。
②由各級各類學校調入上述學校的教師,原專職從事教師工作的年限可與調入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教齡。
③民辦教師或長期預編代課教師轉為上述學校公辦教師後的教齡計算,應按其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④曾因冤、假、錯案間斷教育工作,現已平反糾正,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其間斷的時間,可以計算為教齡。
⑤在歷次政治運動中,曾帶職帶薪下放的教師,其間斷的教育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教齡。
⑥教師連續病休超過六個月的時間不計算教齡。
⑦經組織批准已退職的教師,重新參加工作後仍然作教師工作的,其退職前與重新參加工作後從事教師工作的年限,可合並計算為教齡。對不顧工作需要堅持要求退職或自動離職的,均應從重新作教師工作之日起計算教齡。
⑧教師受開除公職或刑事處分,重新參加工作仍作教師的,均從重新從事教師或專職少先隊輔導員工作之日起計算教齡。
⑨教師受開除留用處分,留用期間不計算教齡,留用期滿恢復正式職工身份後,繼續從事教師或直接從事專職少先隊輔導員工作的,其留用前後的執教時間可合並計算為教齡。
護齡即護理人員從事護理工作的年限
目前國家規定的護士工齡執行范圍:
各級衛生部門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中直接護理病人,從事護理技術操作和營養配製工作的護士(含公共衛生護士)、助產士、護師、主管護師、正副護士長、正副助產長、護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總護士長。
護士工齡按本人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算起。具體計算辦法是:
①因冤、假、錯案而間斷護理工作,平反糾正後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其間斷護理工作的時間,可以合並計算護齡。
②護士和衛校、護校教師之間調動工作崗位,其護齡、教齡可以合並計算。
③原在軍隊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工作,到地方後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其原在軍隊醫療衛生機構中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並計算護齡。
④原在集體所有制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工作,調入全民所有制醫療衛生機構後,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其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並計算護齡。
⑤因公負傷治療期間和休產假、探親假期間,可計算為護齡。
15、職工在敵偽和國民黨政府機構(指敵偽及國民黨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機關,以及海關、稅務等稅收機構)的工作時間一律不計算連續工齡。
Ⅳ 離職後脫產學習半年,五險一金怎麼處理比較好
脫產學習半年,五險一金可以選擇找公司代繳或者找一個平台代繳,還可以選擇交靈活就業的城鄉保險。
一、找公司代繳
現在市面上有很多代繳五險一金的勞務派遣公司,甚至可以在網上找到願意代為繳購五險一金的公司,只是需要交的費額比較多。因為自己交五險一金的話,那麼五險一金當中的公司部分和自己繳納的部分,現在都要由自己出錢,需要承擔很高的費用。而且找其他公司代繳或者找一個平台代繳的話,通常還要給平台提供一定的手續費。這是一個保證自己五險一金不斷繳的途徑,但是需要每個月自己提供很高的費用。
Ⅳ 養老保險到底如何計算
可以到當地社保查詢一下退休審批表和三項工資計算的結果.
因為沒有詳細數據,也不好為你估算退休金.
Ⅵ 村幹部養老保險政策
一、農村村幹部養老保險什麼時候領取?
村幹部是區別於國家公務員的特殊群體,村幹部是游離於國家行政幹部體制之外的、不在編、不脫產的邊緣化幹部,那麼,村幹部養老保險什麼時候領取?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將村幹部養老保險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辦法的通知》(寧黨辦〔2009〕99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1〕108號)有關規定,依據寧夏調查總隊2014年度我區農民人均純收入標准(7673元),現就2015年村幹部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標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全區村幹部個人繳費標准為每人每年1228元,財政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1842元。
2、自治區財政和縣(市、區)財政補貼的分擔比例為:川區縣(市、區),自治區財政補貼30%,縣(市、區)財政補貼70%;山區縣(市、區),自治區財政補貼70%,縣(市、區)財政補貼30%。
2009年以來,自治區農村居民陸續參加了由政府主導建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2011年7月,自治區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合並實施,在全國率先建立全新的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二、主要政策
(1)年滿16周歲、沒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自願參保;
(2)年滿60歲城鄉老人不繳費可按月領取至少55元的養老金;
(3)個人按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元12個 檔次繳費,政府財政分別按30、40、50、60、70、80、90、100、110、120、160、200元補貼,村集體、其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可以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以上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4)長繳多得,多繳多得,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5)待遇: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6)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允許補繳;
(7)村幹部養老保險納入新制度;
(8)對農村重殘、計劃生育獎勵戶、村幹部、城鄉低保和城鎮獨生子女戶等有優惠政策。
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以及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銜接,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Ⅶ 國家有關工齡的規定及依據
工齡可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一般工齡是指職工從事生產、工作的總的工作時間。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
職工發生以下情況,其前後工齡連續計算: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並,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並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後工齡應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為連續工齡;
7、轉入企業工作前的專門從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軍人的軍齡,均作連續工齡計算;
8、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職工時,其本企業工齡,應自最後一次進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國營農場,墾殖場當職工的知識青年及其在amp;quot;文化大革命amp;quot;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城鎮知識青年,在他們按政策離開農村、墾殖場或農村回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其在農場、墾殖場或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10、歸國華僑職工,從進入本企業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歸僑職工在國外從事革命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回國內或受迫害回國的,如有可靠證明,報經中僑委審核屬實者,其在國外參加革命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一、工齡可以連續計算,叫工齡連續計演算法。
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後經復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後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合並計演算法,也叫合並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並計算。
三、工齡折演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
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但計算連續工齡時不應包括一般工齡(一般來說,因個人原因間斷工作的,其間斷前的工作時間只能計算為一般工齡)。現在確定職工保險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備退休條件時,一般只用連續工齡。所以一般工齡現在已經失去意義。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以後,以實際繳費年限作為退休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周年才能算一年。
Ⅷ 養老保險待遇的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一)退休年齡條件
我國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1)一般退休年齡。男60歲,女50歲(工人)和55歲(職員);(2)提前退休年齡。國家公務員的提前退休年齡為,男55歲、女50歲;因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和工傷(職業病)致殘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和連續工齡滿30年的國家公務員,退休不受年齡限制;(3)延遲退休年齡。例如,高級專家經批准可延遲退休,但正職不超過70歲、副職不超過65歲。
(二)退休工齡條件
享受退休待遇,除達到退休年齡外,一般還應同時達到一定的工齡。在我國,按規定職工退休一般需連續工齡滿10年;國家公務員提前退休一般需連續工齡滿20年,連續工齡滿30年者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齡限制;但因工傷(職業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不以連續工齡為條件。在實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凡個人繳納保險費的職工,退休的連續工齡條件被繳費年限條件所取代。對實行繳費制度以後才初次就業的勞動者,應要求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須累積滿法定最低年限。
(三)其他退休條件
除上述條件外,在有的情況下還需具備其他特殊條件。例如,我國規定,提前和延遲退休,都應經有關部門和機構批准;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和因工傷(職業病)致殘的職工提前退休,須經依法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四)離休和離職條件
我國現行法規中規定的離休條件,包括年齡條件和身份條件兩種。離休年齡與國家公務員退休年齡相同。身份條件是指離休者必須是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國務院在有關法規中就「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作了具體界定。其中主要包括: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幹部,在解放區工會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幹部,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幹部。
(2)1948年以前,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3)「政協」第一次全會召開前加入各民主黨派,一直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革命工作的幹部。
我國現行法規所規定的退職條件包括:
(1)經依法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不具備某項退休條件,如未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或連續工齡。
(五)權利喪失條件
這是立法特別規定的應當使被保險人喪失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之權利的條件。例如,被保險人在服刑期間,或者在尚未達到養老保險待遇享受條件前移居境外,就可規定為此種條件。
Ⅸ 關於農村戶口退伍軍人在退伍以後經過在學校後進入國際企業,國企在工齡和養老保險方面應該如何對待
(一)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休或調整退休費待遇的人員,其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經領取退休費的人員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已按國務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辦理的,可不再變動。
(二)臨時工、季節工、學徒工、輪換工、經濟建設民工、「亦工亦農」工轉正後的工齡計算
1956年11月12日國直人習字第79號《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和工作年限計算等幾個具本問題的補充》中規定,國家機關使用的臨時工作人員(有的稱為「雇員」)被正式¼用以後,他們在正式¼用以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這里應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¼用以前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如果¼用以前,在幾個單λ臨時工作,不能都算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轉正¼用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計算在工作年限之內。
原省勞動局[79]冀革勞字第122號文件規定:「臨時工被所在單λ選招為固定工時,其在本企業最後一次當臨時工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亦體現了同樣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廳《關於貫徹〈閆伶同志關於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幾個具體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當計劃內臨時工,從工作崗λ上直接應征入伍,轉業、復員後直接由政府安排為正式職工;被推薦或考入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由國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¼用為國家正式幹部、工人,現在是國家機關、事業單λ正式工作人員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最後一次當計劃內臨時工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臨時工上學期間的時間要扣除,從事臨時工工作的時間與畢業後分配了正式工作後的時間合並計算,他們的參加工作時間也改為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原勞動部工資局《關於季節工轉為正式工以後連續工齡的計算問題》[(63)中勞薪便字第185號]規定:
季節工轉為正式工人以後,其在本單λ連續ÿ年做季節工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這里要注意的是「實際」兩個字。此類人員的參加工作時間按1993年8月1日閆伶同志講話精神,也改為從計算工作年限(工齡)的起始時間算起。1958年6月,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於實行勞動保險條例單λ的學徒工勞動保險待遇的處理意見》規定:學徒工在本企業學習期滿轉為正式工人、職員以後,其學習期間應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
原國家計委勞動局《關於輪換工的工齡計算問題》[73]計勞業字7號規定:關於輪換工的工齡計算問題,應與臨時工的工齡計算一樣處理,即:輪換工回鄉後,根據國家生產建設需要,重新被吸收為國家職工時,其連續工齡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關於經濟建設民工工齡計算等問題的復函》(勞人險函[1983]15號)規定:根據生產需要,經濟建設民工被用工單λ招收或轉為國家職工後,其工齡問題,可參照臨時工轉正、¼用的規定處理,即:其最後一次在本單λ當民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原國家勞動總局辦公室《關於「亦工亦農」工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80)勞險便字41號]規定:招工、頂替前最後一次在本單λ當「亦工亦農」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¼用為固定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三)民辦教師、長期頂編代課教師的工齡計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財政部、糧食部、國家民委、國家勞動總局下發的《關於邊境縣(旗)、市中、小學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答復意見》兩個文件規定:中小學民辦教師、長期代課教師,凡按規定轉為(包括直接招收、¼用、頂替)公辦教師的,應從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長期代課教師的時間起,計算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學校連續任教時間,凡經正當手續調動的,應當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民辦教師經組織批准¼取(或保送、推薦)到各級師范學校學習畢業(結業)後,仍繼續從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畢業後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國家教委計劃財務局[87]教計字96號文件給河北省教委的答復中規定,民辦(代課)教師無論以何方式招收¼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教師、幹部)並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民辦(代課)教師經組織批准,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後,分配從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工作)均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對於上述任民辦教師工作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公辦教師,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勞動局轉發教育部《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答復意見的通知》規定,經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調動到其它部門工作的,其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仍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對此規定,必須嚴格按規定辦理了改行審批手續的才能執行。1993年,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教委聯合發出《關於嚴格控制中小學教師幹部改行的通知》(冀教人[1993]34號)規定:凡調離中小學的教師、幹部,一律由地、市教委審核、經省教委審查同意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地、市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對具有中專、專科、本科學歷的中小學教師、幹部要求改行的,必須向所在地、市教委分別交納6000、8000、10000元師資培養費後,再按上述規定辦理。省人事廳工資福利處的意見,對û有經地、市一級教育部門批准辦理了改行手續的,不能接續其原任民辦教師工作時的工齡。
1993年8月《閆伶同志關幹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規定:原在鄉鎮、村享受國家補貼從事民辦教師工作的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且現在機關事業單λ工作的,其從事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連續計算為工作年限;推薦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分配到國家機關、事業單λ工作的,其上學前從事民辦教師工作的時間可與畢業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參加工作的時間也改為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四)鄉村醫生(赤腳醫生)的工齡計算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衛生部勞人險[1986]5號文件規定,鄉村醫生(赤腳醫生)被招收、頂替、¼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進入各級醫葯院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衛生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鄉村醫生的工作時間(含其原當赤腳醫生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單λ連續擔任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的時間,凡經正當手續調動的,應當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貫徹上述規定,要注意以下三點:①不含個體行醫人員,更不包括無證行醫人員。根據省衛生廳介紹,我省最早是從一九五九年開始才有鄉村醫院(診所)的,因此,我省鄉村醫生的工齡問題最早也只追溯到一九五九年。②對文中「正當手續調動」,宜慎重對待。起碼要經鄉鎮主管部門辦理調動手續,才可視為「正當手續調動」。③根據衛生部[88]衛人字第22號文件《關於鄉村醫生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1988年1月1日以後的鄉村醫生,需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試考核,並取得鄉村醫生證書的,才能承認其為鄉村醫生。
1993年8月《閆伶同志關於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規定:原在鄉鎮、村享受國家補貼從事鄉村醫生(赤腳醫生)工作的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且現在機關、事業單λ工作的,其從事鄉村醫生(赤腳醫生)的時間可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連續計算為工作年限;被推薦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分配到國家機關、事業單λ工作的,其上學前從事鄉村醫生(赤腳醫生)工作的時間可與畢業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參加工作的時間也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五)原在鄉鎮及其以上機關、事業單λ從事享受國家補貼的半脫產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
1993年8月《閆伶同志關於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和省人事廳《關於印發<關於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解釋的通知》規定:原在鄉鎮及其以上機關、事業單λ從事享受國家補貼的半脫產工作的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且現在機關、事業單λ工作的,從事半脫產工作的時間可與正式工作後的時間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被推薦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分配到機關、事業單λ工作的,其上學前從事半脫產
工作的時間可以與畢業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其參加工作時間也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原在鄉鎮及其以上機關、事業單λ從事享受國家補貼的半脫產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半脫產工作人員)是指經縣及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准招用的在幹部或工人崗λ上從事專職工作的非國家正式職工(含計劃內臨時工,不包括計劃外臨時工,以及單λ私招亂雇的人員)。半脫產工作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是指:(1)在最後一次半脫產崗λ上被直接招收、¼用為國家正式幹部或工人的;(2)在最後一次半脫產崗λ上參軍後提干,以後又轉業到地方機關事業單λ工作;(3)在最後一次半脫產崗λ上參軍,復員後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為國家正式職工的。其參加工作時間也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隊隊員的工齡計算參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隊的隊員,從「四清」或「斗、批、改」工作崗λ上直接被吸收、¼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被推薦、直接考入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由國家分配了正式工作;或直接應征入伍,轉業、復員後直接由政府安排為正式職工的,其從事「四清」或「斗、批、改」工作的時間可與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但進入上述學校學習期間的時間予以扣除;其參加工作時間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閆伶講話)
(七)國家職工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
1、國家正式職工,1970年以前進入高等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畢業分配工作的,其工齡計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勞薪字第292號文件執行,即:「由於工作需要經行政上調派到各類學校學習,在學習期間照發工資的,其學習期間及學習前後的工齡,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由本人申請經領導批准離職考入各類學校學習,學習期間由學校發給助學金的,學習期間不能計算工齡,其學習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工齡計算,應按國務院國發[1973]39號、81號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7]教計字420號、[77]財事字365號、[77]勞薪字369號文件執行,即:「國家職工,進入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其學習時間,都應計算為連續工齡。」3、一九七九年以後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習的國家職工,其工齡計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9]教計字315號、[79]財事字194號、[79]勞總薪字69號文件執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學校的國家職工在校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入學前和畢業後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並計算。」
對何為「國家職工」,省教育局、勞動局1980年8月12日發出的冀教政字[80]158號、[80]冀勞險字第25號文曾作過一個規定,即:系指全民所有制單λ的幹部和固定工(包括學徒工,國營農、林、牧、漁場和建設兵團的正式職工)。這就把臨時工排除在外了。
但對下鄉知青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學習期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1981年原國家勞動總局[81]勞險字4號文件規定,1979年以後進入中專和技工學校學習的職工在學習期間也不計算工齡。
4、關於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問題。國家教委、勞動部、人事部《關於博士生和在職人員考取碩士生學習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教高[1990]001號規定:1、國內博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出國攻讀博士學λ研究生工齡問題,仍按《國務院批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107號有關規定辦理,即: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λ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λ後,在批準的攻讀博士學λ的期限內,國內計算工齡。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回國工作後,出國前工齡可以保留,並與回國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工齡。獲得博士學λ回國工作的,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學λ的年限,國內計算工齡,工齡計算辦法與公派留學人員相同。(二)在職人員考取國內碩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λ研究生,獲得碩士學λ回國工作後,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也計算工齡。執行這個規定需注意的是,根據現行規定,非在職人員考取研究生(如應屆大學畢業生等),學習期間仍不能計算連續工齡。該規定從1990年1月起開始執行。過去與工齡有關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予追補。
5、國務院國發[1984]185號文件《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在職職工自費到國外留學的,一般可停薪留職,本人要求退職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職的,從出境的下一個月開始停發工資。出國進修人員五年以內回國參加工作的,可連續計算工齡,五年以後回國參加工作的,按出國工作時間與回國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工齡。這一文件還規定,自費公派出國進修人員,具有兩年以上工齡的,在批准出國年限內,由原單λ照發工資,工齡按自費留學的辦法計算。
6、半脫產工作人員、民辦老師和鄉村醫生(含赤腳醫生,下同)在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間,被推薦或考入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習,上學期間是否計算為工作年限問題?因為半脫產工作人員、民辦老師和鄉村醫生上學前不是國家正式職工,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上學期間不能計算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員受處分後的工作年限計算
1、關於被錯誤處理人員工齡計算問題。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1965年2月《關於處理安置工作和精簡遺留問題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規定,原開除、除名、勞動教養或勞動改造,經過甄別原處理確屬不當已平反的,重新安置工作後,其錯被處分期間,應該計算為工作年限。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局[80]勞險便78號文件規定,對錯開除公職人員作了類似規定。
2、關於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原內務部[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函第一條規定,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如果情節較輕,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但受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他們的工作年限,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3、工作人員受過緩刑處分後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判處有期徒刑仍留原單λ工作的被告人在緩刑期間是否計算工齡問題的批復》([78]法辦研字第11號、[78]勞薪字20號)規定,人民群眾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û有剝奪政治權利,仍在原工作單λ留用敘職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工齡。
4、工作人員受過勞動教養處分(û有開除公職)或者監督勞動處分的人員工齡計算問題。根據[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函第二條規定,勞動教養和監督勞動期間一般不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受過勞動教養處分並開除公職又重新參加工作的,他們的工作年限計算,可按可按本復文(一條)的精神辦理。
5、工作人員受過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原內務部[62]內人工字第82號函規定的精神,工作人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以後,正式分配了工作,評定了工資級別的,留用察看期間,可以計算工作年限。
受處分人員的工齡計算,省正在研究起草新文件,待新文件下發後,按新規定執行。
(九)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
原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文件規定: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連續工齡。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因工作調動或自動離職時,其工齡計算方法與一般職工相同,其中不服從國家分配的自謀生活出·者,其連續工齡自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第260號還規定:復員退伍軍人,回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以後,又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時,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一段時間不得計算工齡。
國務院[67]國勞字382號通知中規定:「軍齡加參軍前的工齡」,是指參軍前的連續工齡。原從工作崗λ上精簡下放回家,又從家中應征入伍的退伍軍人,其精簡前的連續工齡可合並計算。對原從集體所有制單λ工作崗λ上參軍的退伍軍人,其參軍前的連續工齡也可以合並計算。
解放軍總政部幹部部[63]總政干字第226號文件規定:因不法行為被開除軍籍的軍人,過去的軍齡不應計算為軍齡。
國務院國發[1987]106號文件規定: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10個月,按周年計算。退伍後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λ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並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λ職工同等待遇。
原國家勞動總局[77]勞薪字33號文件規定:退伍的義務兵的軍齡計算,其入伍時間,要從縣(市)革命委員會徵兵辦公室(或人民武裝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計算;退伍時間,要以批准退出現役之日為准計算軍齡。我們認為部隊幹部復員、轉業批准退出現役後,有的要有一段時間做好思想動員工作,因而,以辦理離隊手續時間較為合適;而戰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後,才批准退出現役,填發證件時間û有什ô間隔。因此我們認為仍維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現役之日為准計算軍齡為好。軍隊幹部確定復員,一般先由上級組織批准,然後再正式辦理離隊手續,赴地方安置。在批准至辦理離隊手續之前,他們仍屬部隊幹部,享受部隊待遇,有的仍繼續在工作。因此,復員幹部軍齡的截止時間,應以正式辦理離隊手續時為准。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號文件規定:退伍軍人「待分配的時間」,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徵集地後等待分配的時間。待分配的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農村籍退伍軍人,退伍回原籍參加農業生產後又由勞動部門安排就業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編制的,其軍齡亦應與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企業單λ的,即為本企業工齡)。退伍後至參加工作前從事農業生產期間不計算工齡。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