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共中央2016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怎麼改革
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改成可以轉移,也可以自己以靈活就業人員繳納。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參保辦法:本著本人自願的原則,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費的繳納
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比例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由當地財政負擔12%,個人負擔8%;被辭退後所需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補繳基數為參保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1995年12月31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
1996年1月1日起,按繳費基數的8%,為參保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及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累計繳費仍不滿十五年的,可允許其繼續繳費至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交滿15年的次月開始計發;對參保時已超過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補繳資金到位的次月開始計發。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條件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准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囑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金計發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批准後,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蓄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
(1)代課教師交養老保險協議擴展閱讀:
新政策
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障有一個大方向,以下介紹代課老師養老保險新政策。
參保辦法
本著本人自願的原則,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費的繳納
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比例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由當地財政負擔12%,個人負擔8%;被辭退後所需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補繳基數為參保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1995年12月31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
1996年1月1日起,按繳費基數的8%,為參保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及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累計繳費仍不滿十五年的,可允許其繼續繳費至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交滿15年的次月開始計發;對參保時已超過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補繳資金到位的次月開始計發。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條件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准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囑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金計發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批准後,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蓄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
相關問題
(一)對不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辭退民辦教師,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今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二)為減輕個人繳費負擔,對參保的辭退民辦教師個人補繳所需費用,由財政按人平1萬元的標准給予補助,其中省財政負擔60%,市(州、縣)財政負擔40%。省級財政補助分三年到位。
(三)對於財政補助涉及人數較多、補助資金數額較大,一次性補繳單位部分確有困難的,可與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協商,分期繳納。
(四)原辭退民辦教師從新就業的,應隨同新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參加社會保險,被辭退前從事民辦教師期間的養老保險按上述辦法繳納,補繳的繳費年限和補建的個人賬戶與現在新用人單位的參保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符合以下條件的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保補繳當民辦教師、代課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用,可由政府給予適當補助: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辦中小學校經縣級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聘用或認可聘用(備案)的民辦教師;
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辦中小學校經縣級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聘用或認可聘用(備案)的代課人員。
關於財政補助標准和責任分擔,對被辭退或清退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按其當民辦教師、代課的累計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戶籍所在地政府發放補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個檔次,
分別給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補助。補助資金由自治區本級財政與設區市財政或縣級財政按照6∶4的比例分擔。現仍在教學崗位工作的代課人員,教學單位繳費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負責解決。
被辭退或清退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原任教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的,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助資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統籌安排。
代課教師養老保險費的截止時間是2011年12月31日,過了這個期限養老保險手續將不再受理。因此,希望廣大代課教師能夠及時辦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⑵ 代課老師該如何買養老保險
按勞動保險法的規定代課老師是由學校代辦社保關系繳納養老保險的不是代課老師本人去辦理這些事
⑶ 代課老師交社保的政策
法律分析:對尚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課教師,基本養老金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開始支領。對於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課教師,基本養老金從財政及個人同時補繳完畢之日起的下月開始支領,並一次性補領從法定退休日起至補交完畢當月的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政策》 第九條 在代課期間,用人學校未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和社保部門為其進行補繳。教育部門提供補繳名單,社保部門制定標准,財政部門提供專項經費。費用總額經上報,由中央及省一級政府核准後按一定比例進行轉移支付。
⑷ 請問代課教師養老保險
1、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在職員工參保繳納社保,不為員工參保繳納社保是違法行為。
2、代課教師與在編教師一樣,應該享受同等參保繳納社保待遇。
⑸ 關於安徽省幫以前代課繳納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摘要 《關於落實被辭退中小學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⑹ 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政策
代課教師太可憐了,掃盲,普九……不管是教學,還是與教學無關的任務上,都是沖在最前線的,可是微薄的工資待遇與神聖的工作太不相符了,希望中央人民政府,青天習主席關心我們在職幾十年的代課教師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⑺ 我是農村代課教師,工作夠15年。國家有政策,怎麼辦養老保險
您好!關於代課老師的養老保險政策如下:
新政策
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障有一個大方向,以下介紹代課老師養老保險新政策
參保辦法
本著本人自願的原則,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費的繳納
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比例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由當地財政負擔12%,個人負擔8%;被辭退後所需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補繳基數為參保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1995年12月31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
1996年1月1日起,按繳費基數的8%,為參保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及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累計繳費仍不滿十五年的,可允許其繼續繳費至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交滿15年的次月開始計發;對參保時已超過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補繳資金到位的次月開始計發。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條件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准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囑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金計發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批准後,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蓄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
相關問題
(一)對不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辭退民辦教師,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今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二)為減輕個人繳費負擔,對參保的辭退民辦教師個人補繳所需費用,由財政按人平1萬元的標准給予補助,其中省財政負擔60%,市(州、縣)財政負擔40%。省級財政補助分三年到位。
(三)對於財政補助涉及人數較多、補助資金數額較大,一次性補繳單位部分確有困難的,可與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協商,分期繳納。
(四)原辭退民辦教師從新就業的,應隨同新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參加社會保險,被辭退前從事民辦教師期間的養老保險按上述辦法繳納,補繳的繳費年限和補建的個人賬戶與現在新用人單位的參保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如何投保養老保險
為了讓代課教師的養老問題得到保障,讓他們更有積極性來進行教育工作,我國出台了代課教師養老保險的新政策。那麼代課教師究竟如何投保養老保險呢?這就需要我們展開來說。
為妥善解決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老有所養問題,近日,經自治區政府同意,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出台《關於解決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根據《意見》精神,被辭退或清退的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按其戶籍和現行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對尚未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地區,屬於財政補助對象人員,由其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待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時,再按規定辦理參保登記和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上述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原民辦教師退養人員的原有生活補助照常發放,發放標准和資金渠道不變。現仍在教學崗位工作的代課人員,按自治區現行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參加養老保險。
符合以下條件的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保補繳當民辦教師、代課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用,可由政府給予適當補助: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辦中小學校經縣級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聘用或認可聘用(備案)的民辦教師;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辦中小學校經縣級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聘用或認可聘用(備案)的代課人員。
關於財政補助標准和責任分擔,對被辭退或清退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按其當民辦教師、代課的累計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戶籍所在地政府發放補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個檔次,分別給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補助。補助資金由自治區本級財政與設區市財政或縣級財政按照6∶4的比例分擔。現仍在教學崗位工作的代課人員,教學單位繳費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負責解決。被辭退或清退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原任教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的,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助資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統籌安排。
代課教師養老保險費的截止時間是2011年12月31日,過了這個期限養老保險手續將不再受理。因此,希望廣大代課教師能夠及時辦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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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山西省25年代課教師如何交養老保險,是否自己出的2萬多,教育部門交嗎我們退休領多少是否轉成工人交
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政策,2015-2016年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改革
第一條本辦法依《教師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制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離崗代課教師,是指曾在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以全部時間擔任教學任務但並非因自身違反《教師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而被動離崗的代課教師。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2009年12月31日前離崗的代課教師。
第四條各級政府要為每一位申請補償並經過相關程序確認的離崗代課教師建立檔案。
第五條對離崗代課教師的補償主要包含經濟補償與社會養老保險補繳。
第六條對於離崗代課教師,單位經濟補償標准為該市(州)2009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
第七條離崗代課教師的教齡為每擔任一個自然年的代課任務為1年教齡,不足六個月的按0.5年計算,超過六個月少於一年的按1年計算。
第八條對離崗代課教師的經濟補償總額為教齡乘以單位經濟補償標准。
第九條在代課期間,用人學校未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和社保部門為其進行補繳。教育部門提供補繳名單,社保部門制定標准,財政部門提供專項經費。費用總額經上報,由中央及省一級人民政府核准後按一定比例進行轉移支付。
第十條對於教齡不足15年的,按實際教齡補償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累計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選擇逐月繳納或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第十一條對於教齡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齡補繳。
第十二條補繳基數為該市(州)2009年度的社會月平均工資。
第十三條補繳比例為補繳基數的20%。其中財政轉移支付12%,個人負擔8%。
第十四條對尚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課教師,基本養老金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開始支領。
第十五條對於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課教師,基本養老金從財政及個人同時補繳完畢之日起的下月開始支領,並一次性補領從法定退休日起至補交完畢當月的基本養老金。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的構成和支領方式參照本地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管理辦法,並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第十六條按月支領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准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屬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為減輕個人繳費負擔,對參保的離崗代課教師補繳所需費用,由財政按人均1000元/教齡的標准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省級財政按6:4的比例(可根據各省人均GDP差異,設置幾個水平)分攤。
第十八條離崗代課教師重新就業的,應隨同新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參與社會養老保險,按本辦法補繳的個人賬戶與新用人單位的參保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第十九條對於離崗代課教師,符合《中小學代課教師聘用與管理辦法》者,可根據學校用人需要,按照《中小學代課教師聘用與管理辦法》的規定重新應聘,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用。
第二十條對於離崗代課教師中有特殊困難的,由各級教育部門調查上報,作為政府救濟對象,在社會救助資金中列專項進行重點救助。
第二十一條對於離崗代課教師,經其本人書面申請,可參加當地就業部門開展各種類型的技能提升培訓,培訓資金從再就業的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建立代課教師福利基金,用於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險、醫療保健、困難補助、死亡撫恤、喪葬等開支,使老弱病殘代課教師的生活得到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各級相關部門在進行資格審核時,一定要公開、公平、公正,要嚴格執行審核和公示程序,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資格,並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對離崗民辦教師問題可參照本辦法加以解決。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市一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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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代課教師社保新政策
2016教師工資改革最新消息:代課教師養老保險問題
代課教師是指在公立學校中沒有事業編制的臨時教師。1984年底以前他們被稱為民辦教師,在此前從教的臨時教師基本被轉正或清退。1985年開始,教育部為提高基礎教育的師資質量,在全國一刀切不允許再出現民辦教師。但不少偏遠貧困山區因財政困難而招不到公辦老師或公辦老師不願去,這些空缺仍需臨時教師來填補,他們轉而被稱為「代課教師」。
代課教師雖然沒有任何「名分」,且沒有完全享受教師的待遇,卻在特定歷史階段發揮著積極作用,特別是在西部地區和偏遠農村為維系義務教育承擔著歷史責任。據報道,西部地區代課教師約占教師總數的20%。教育部宣布,在短時間內,將清退仍然存在的44.8萬中小學代課教師。在大中城市,他們從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到職稱評定、業務培訓等各種評優活動,均無法與正式在編教師享受同等待遇,甚至連每年教師例行體檢這種福利代課教師也沒有資格享受,他們是實實在在的「鐵人」。代課教師也集中在那些公辦教師不願意去的偏遠地區,通常是那些「一個老師,一所學校的」。他們的工資不可以超過在編教師1/3,是「磚窯黑工知識分子」的代名詞!形容事情做的比別人多,但獲得的報酬卻僅僅是在編教師的1/3不到。與「事倍功半」、"事倍工半"是近義詞。
代課教師產生原因
一是在學校教職工編制相對不足的情況下,聘用代課教師可緩解教學力量不足的矛盾;
二是學校拿出適當比例的空編用於聘用代課教師,有利於搞活學校內部的用人機制,還可避免今後因生源萎縮而帶來的教職工分流壓力。
三是政府為節約財政,逃避責任,甚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當時的勞動部還專門發文稱:《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平等的享有各種社會保險及有關福利待遇。)侵害代課教師。
代課教師工資來源
2008年以前,有的地方代課教師工資由鄉鎮財政撥付,「目前,代課教師的人員經費由其聘用的學校自行籌集,而不是由市、區財政統一核撥。因此出現了代課教師同工不同酬、待遇不對等的問題。」
薪酬和待遇可能是代課老師最不願提及的痛楚。在「深圳論壇」,有一名叫阿劍的網民有這樣一段話:「我是一位年輕的高級教師,是內地原來所在學校的語文學科主任。多次應邀到省市組織的高考研討會上講學,發表各類文章400多篇。經常被所在地新聞部門采訪,可是我到了現在所在的學校後,只能拿到3000元的工資,可能不到深圳在編同級別教師的1/3。而那些新分來的教師就是10000元,他們享受的各種保險、福利、獎金卻沒有我們的份。」在采訪中,許多代課老師形容自己的代課生活是「愛著並痛著」。這個「愛」來自於她對學校、對職業的眷戀,這個「痛」源自她的身份。
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障有一個大方向,以下介紹代課老師養老保險新政策
一、參保辦法
本著本人自願的原則,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費的繳納
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比例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由當地財政負擔12%,個人負擔8%;被辭退後所需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補繳基數為參保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1995年12月31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
1996年1月1日起,按繳費基數的8%,為參保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及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累計繳費仍不滿十五年的,可允許其繼續繳費至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交滿15年的次月開始計發;對參保時已超過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補繳資金到位的次月開始計發。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條件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准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囑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金計發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批准後,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蓄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
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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