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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貴陽養老金細則

發布時間:2022-06-14 13:03:57

① 貴陽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

1、2010年10月2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並從2011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

2、具體規定如下: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② 貴陽市退休工人年滿70歲可以每月多加50元

貴陽市退休來工人,年滿70歲的,增加基本源養老金,屬於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對高齡退休人員的傾斜政策,各年度增加辦法是不相同的,2016年度的傾斜辦法是: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人員,超過70周歲每增長1歲增加7元,不足1歲的按1歲計算;2017年度的傾斜辦法是: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人員,超過70周歲每增長1歲增加6元,不足1歲的按1歲計算。

貴州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貴州省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二、調整辦法
(四)在按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符合多項條件的予以累加。
1.截止2016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人員,超過70周歲每增長1歲增加6元,不足1歲的按1歲計算。退休人員的年齡認定以辦理退休手續認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2.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③ 貴陽市國營企業職工離退休金社會統籌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搞好國營企業職工離退休金的社會統籌,平衡企業負擔,保障離休、退休、退職職工生活,促進安定團結和生產發展,適應城市經濟體制和勞動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據《貴州省國營企業職工離退休金統籌試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部、省、市、區屬國營企業及市、區供銷社(不含按規定由部、省實行行業統籌的企業、區以下基層供銷社)的固定職工、合同制工人和預備工(以下簡稱在職職工),一律實行離退休金社會統籌。第三條貴陽市勞動保險統籌委員會主管全市國營企業離退休金統籌工作。由市勞動局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管理處)辦理日常事務。第四條離退休金統籌項目:
(一)離休費;
(二)退休(職)費;
(三)副食品補貼;
(四)糧食補貼;
(五)生活補貼;
(六)喪葬補助和發給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恤費。第五條離退休金統籌(以下簡稱統籌金)的提取,根據「以新養老、循環調劑、以支定籌、略有結余」和「合理負擔、區別對待」原則,以及「區分檔次、按年核定」的辦法計提:
(一)按單位離退休職工人數佔在職職工人數的不同比例;
(二)按單位離退休費用佔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不同比例。
以上兩種辦法在同一年度內,由市勞動局確定一種。第六條企業繳納統籌金,應在稅前提取,營業外列支。由市管理處委託銀行收款或支票結算,免簽合同。
國營企業兼並其它企業,統籌金基數應合並計算,由兼並企業繳納。
國營企業發生轉讓,其離退休職工的統籌金,由接收企業繳納。
租賃承包企業,統籌金由承包人繳納。第七條統籌金以專戶存入銀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用。銀行按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統籌金不征稅。第八條統籌金除用於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項目外,還應從中分別提留積累金和管理費,統籌金實行差額結算,對尚未列入統籌的項目及當年新增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用,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發放。
在統籌金出現支大於收,動用積累金仍難彌補時,由市管理處申請市財政部門補助。
參加統籌的企業,如因倒閉,其離退休職工的離退金,由市管理處發放。第九條統籌金的收繳和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檢查監督。第十條參加統籌的企業,職工退休(職)的,應報經市管理處審批;幹部離休,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並報市管理處備案。第十一條企業固定職工、合同制工人和預備工提取的統籌金,應分別記帳,統一調劑使用。
合同制工人、預備工繳納的統籌退休養老金,按人頭記帳。
本人應按工資3%繳納的部分,由企業在其當月工資中扣除。第十二條由集體所有制單位調入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並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工人,按調入前連續工齡年限補交退休養老基金的,其補繳年限可與調入後的實際工齡,合並計發退休費。第十三條勞動合同制工人跨地區轉移,應按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轉移退休養老金。第十四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局制定。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貴陽市國營企業職工離退休金實行社會統籌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註:本辦法原規定提取的積累金和管理費分別占統籌金的3.5%和0.5%;現根據《貴州省國營企業職工離退金統籌試行辦法》改為5%和1.5%。

d56610--020110wwj

④ 貴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及勞動部《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試點工作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以下同)及其在職職工(含從業人員,以下同)、退休人員。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以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單位和人員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由貴陽市勞動局負責組織實施,具體業務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承辦。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承擔。
企業有為在職職工繳納基本養保險費的義務;在職職工有為自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職工,退休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在職職工每月按規定繳納,不得逾期繳納或者漏繳、少繳。
企業按本單位上一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納,在職職工按本人上一年工資總額的3%繳納。繳納比例隨經濟發展與在職職工工資的增加逐步調整。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范圍為准。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所得稅前提取。第六條企業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根據社會保險機構核定數額按月如數繳納,在職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按月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機構委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月代收。第七條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制之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年限。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後,企業和職工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在計算退休待遇時應予扣除。第八條在職職工本人的月繳費工資超過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超過部分暫不計入企業和在職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退休時也不列入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基數;低於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第九條符合《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休條件,企業和在職職工的繳費年限均在十年或者十年以上的,在職職工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享有按月按辦法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權利,直至去世。第十條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社會性養老金,以在職職工退休時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企業和在職職工本人的繳費年限分段計發:繳費滿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20%計發。
繳費性養老金,以在職職工本人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企業和在職職工本人的繳費年限長短計發:繳費滿十年及其以上的,每滿一年,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
繳費不滿十年的,按在職期間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三個月的生活補助費。
離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國家規定計發。第十一條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企業,本辦法實施後,在職職工退休,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按本辦法第十條執行;已按崗位技能工資計發了養老金的,其高於按照原標准工資計發養老金部分,應在每年調整基本養老金時逐漸沖銷。第十二條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於原退休費標準的,其增加幅度最高不得超過原退休費標準的15%;低於原退休費標準的,其差額部分予以補齊;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保證數的,按最低保證數計發。第十三條國家和省、市政府規定的各種津貼、補貼(不包括生產性補貼),按現行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在職職工離休、退休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的發展適當調整。從本辦法實施的次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本市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40%-80%調整一次,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
具體調整比例,根據本市當年的社會經濟情況,由市政府決定。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的人員,原待遇不作變動,但可按上述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調整增加的金額,並入基本養老金。

⑤ 貴陽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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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覆蓋城鎮戶籍非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共同構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個人身份標識:
每年第一季度,社保與民政核對後將在系統內進行參保人員身份標識更改。其中:三無人員按「特困一級」、低保戶按「特困二級」、一二級殘疾人按「殘二級」、低保戶兼一二級殘疾人按「殘一級」進行標注。
特困一級、殘一級按第一檔繳費標准,由政府全額補貼100元進行操作;特困二級、殘二級按第一檔繳費標准,由政府補貼80元,個人繳費20元進行操作。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和比例:
企業職工個人以本人工資收入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低於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為基數繳費;高於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為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0%。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對象:
1、具有本地城鎮居民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現已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的人員均為繳費對象。
2、繳費人員60歲之前必須繳費滿15年,年滿45周歲的必須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才能到齡享受養老金待遇。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增參保:
1、60歲(截止當月底為止)以上的新增,上報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村上蓋章證明。
2、60歲以下的新增,請將身份證與戶口本復印於一張紙上,上交復印件。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發放:
城居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鎮戶籍的老年人,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各地基礎養老金數額參考本地規定。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計算公式: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39(金額四捨五入到角)。
鼓勵居民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參保人繳費累計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繳費,其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補繳年限)。
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個體工商戶僱工個人負擔8%,其餘12%由僱主負擔。

⑥ 貴州省農村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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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參保對象、繳費標准及領取條件
一、農村養老保險參保對象
1.16周歲以上(不含學生);
2.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農村居民可自願參加農村養老保險。
二、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農村養老保險繳費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1.個人繳費標准:分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可自由選擇;
2.集體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
3.政府補貼:政府需對農村養老保險繳費給予50%的補貼,補貼不得低於每人每年30元。
4.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三、農村養老保險領取待遇標准
1.基礎養老金待遇標准:每人每月55元;
2.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標准:按照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發放。若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可依法繼承。
四、農村養老保險領取條件
1.年滿60周歲;
2.未參加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3.有農村戶籍。
2017年省各市農村養老保險實施情況
1.已實現農村養老保險全覆蓋
市內的無社會保障的農村老人都能享受到補貼,目前,市農村老人均已享受農村養老保險待遇。
2.台州椒江殘疾人養老保險全覆蓋
台州市戶籍,年滿16周歲,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養老保險的城鄉非低保三、四級困難殘疾人,可統一領取補貼,補貼標准為每年100元。
2017農村養老保險新變化有什麼
普惠式養老金
關於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可以參保的人群是年滿16歲(不含在校生)、未介入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的農村住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自願介入新農保。目前新農保試點已實行,處於新農保試點地域並已介入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調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本養老金,預計在2017年全面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
養老金繳納流程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報酬的農村有戶籍的晚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繳費尺度劃分的類項可就多了,現今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以及500元5個檔次,各地農村情況不均一,處所可以按照顯示環境增設繳費檔次。依據該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多繳多得。國度依據農村住民人均純收入增添等環境當令調解繳費檔次。
另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適當補貼:選擇100元繳費檔次標準的,政府補貼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標准(100元),政府補貼增加10元,繳費補貼為30~220元。
養老金有兩個部門構成,一是基本養老金領取額,二十小我私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額;關於養老金的發放和領取,確定的基本養老金尺度為每人每月55元,另按照現實環境進步基本養老金尺度發放。
養老金發放流程
農村新型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使「老有所養」,新型農村養老政策相對於「老農保」還是好處多多。

⑦ 2017年貴州省上調多少養老金最新消息

2016年,我國實現了來企業和機關事業自單位養老金待遇同步調整,按6.5%左右提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標准,並向退休較早、養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適當傾斜,1億多退休人員因此受益。
提交審查的預算報告也提出,適當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建立基本養老金合理調整機制。穩步推動基本養老金保險制度改革,提高覆蓋面。
養老金的科學管理和保值增值受到人們普通關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游鈞表示,到2016年底,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已正式啟動。

⑧ 貴陽養老保險怎麼交

貴陽養老保險怎麼交?

1、繳費基數上限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1821.23

2、繳存基數下限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為13659.25

註:參保單位繳費基數統一為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單位工資總額低於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或難以核定工資總額的,以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基數;高於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部分,按規定補收。

目前,貴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計發有三類情況:

第一類是繳費滿15年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可領取基礎養老金105元;

第二類是制度實施時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按年繳費的,年滿60周歲後,按其繳費年限計發基礎養老金;

第三類是制度實施時已經年滿60周歲,未曾繳費即享受待遇的,每人每月可領取基礎養老金55元。

註:第一類和第二類參保人員,每年長1周歲,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

⑨ 貴州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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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於2015年3月30日公布了本省2015年度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的具體細則,具體如下: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財政廳《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廳發〔2015〕8號
各市、州、縣(區、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貴安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財政局,省社會保險事業局,省直有關單位,中央在黔企業: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現就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5年1月1日起,對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
1.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10元。
2.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增加3.5元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每月最低增加35元。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增加基本養老金。
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5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3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10元。
(三)按本條第(一)、(二)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符合多項條件的予以累加。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人員,超過70周歲每滿1歲增加7元,不足1歲的按1歲計算。
退休人員的年齡認定以辦理退休手續時認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2.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
3.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
二、企業退職人員比照上述辦法相應增加退職生活費。
三、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精神,2015年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達不到2015年度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從2015年1月1日起補足到平均水平。
四、從2015年1月1日起,我省退休人員月最低基本養老金標准(不含領取《獨生子女證》加發5%養老金部分)調整為560元,退職人員月最低退職生活費標准(不含領取《獨生子女證》加發5%養老金部分)調整為535元。
五、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以赴抓好落實,盡快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財政廳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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