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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養老金政策

發布時間:2022-06-13 21:08:54

⑴ 遼寧省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法律分析: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

員工繳費工資的13%,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員工個人帳戶為繳費工資的11%;其餘部分計入共濟基金。以上理解為每月交5%,計入個人養老帳戶的為11%。新養老保險的繳納情況: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計算:

1、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

3、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2005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自2006年1月起,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一為8%。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和工作機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對過去拖欠的基本養老金,各地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補發拖欠基本養老金和企業調整工資工作的通知》要求,認真加以解決。

⑵ 遼寧養老金2021年上調細則

法律分析: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54元;工齡掛鉤調整:每年工齡增加1元,超過15年的部分再增加一元;養老金掛鉤調整:按照每位退休老人2020年12月養老金的基礎上增加0.6%高齡老人傾斜照顧調整:年滿70周歲算高齡老人,其中70-79周歲,額外增加45元;80周歲以上的退休老人,額外增加90元;偏遠艱苦地區:額外增加5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⑶ 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城鎮企業及其職工。第三條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共同合理負擔。第四條我省所有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五條城鎮企業職工有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
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並與本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相聯系。第六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省、市、縣社會保險機構具體經辦養老保險業務。第七條省、市人民政府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實施監督。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徵收。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三)基金存款利息;
(四)基金增值收入;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第十條企業必須按照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為職工繳納基金養老保險費;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以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工資總額。
職工必須按照不低於本人月工資收入的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法確定職工工資的,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職工月工資收入超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和調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二條企業經省人民政府確認為瀕臨破產,或者在法定整頓期間職工停發工資,可以暫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發工資時,應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並連續計算繳費年限。
企業和職工中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第十三條企業破產,應當從清理財產中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轉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被拍賣、兼並企業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接收企業負責繳納。
企業改制,其經營者必須承擔應負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責任。第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企業暫無能力繳納的,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暫緩繳納。暫緩繳納期限不得超過半年。第十五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第十六條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和職工的崗位、技能、工作年限、勞動態度及貢獻大小,自主決定為職工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每人每年不得超過2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對為社會或者企業做出突出貢獻的職工,每年最多不得超過5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第十七條職工可以自主選擇保險機構,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第十八條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條件,企業和職工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0年的,從辦理離退休手續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直到失去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止。第十九條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組成。社會性養老金以職工離退休時省上一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繳費性養老金按照繳費期間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計發,繳費滿10年的,每滿1年,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4%計發,允許有一定浮動。具體浮動比例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條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0年的職工,一次性發給養老生活補助金。養老生活補助金的計發,以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時上一年度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為標准,繳費每滿1年,發給3個月的省社會月平均工資。

⑷ 2021年遼寧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法律分析:按月標准4801元核定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60%月繳費基數為2881元,300%月繳費基數為14403元,靈活就業人員具體繳費額參照省相關文件執行。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 三、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 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在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60%、70%、80%、90%、100%、200%、300%七個繳費基數中自願選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⑸ 遼寧省養老金調整細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調整如下:

1、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36元。

2、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繳費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0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2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6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8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為2020年底本人月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數額的1%。

3、傾斜調整:以下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縣(市、區)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標准調整後,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後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

法律依據:

《 遼寧省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

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繳費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0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2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6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8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為2020年底本人月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數額的1%。

(三)傾斜調整

以下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縣(市、區)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標准調整後,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後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

(四)其他事宜

1.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後新退休人員,若目前領取臨時核定待遇,暫按目前臨時核定待遇為基數確定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標准,待按改革後的辦法核定基本養老金後,重新計算調整標准,已領取的待遇多退少補。

2.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局發放的基本養老金按前述企業退休人員調整辦法和標准進行調整。其中,符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待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後,由社會保險局重新計算待遇調整標准。

3.退休人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其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中列支,個人賬戶余額為零時,全部從統籌基金中列支。在計算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時,過渡性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合並計算。

⑹ 養老金遼寧上調政策

法律分析:定額調整部分凡是符合調整對象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養老金54元;掛鉤調整採取和繳費年限和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的方式。繳費年限15年以內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以上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與本人養老金掛鉤部分,按照本人2020年12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6%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傾斜調整部分,對年滿70周歲以上,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統籌內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⑺ 遼寧省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調整如下:

1、定額調整為,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從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70元基本養老金。

2、掛鉤調整為,企業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一年增加1、3元。在上述基礎上,再按企業退休人員本人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不含取暖補貼)的1、6%增加。

12月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人員,按照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計算此項增加額。

3、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對高齡退休人員等特殊人群適當傾斜。截止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2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2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3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35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50元;年滿90周歲6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准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准。

法律依據:《遼寧省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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