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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養老保險管理

發布時間:2022-06-12 00:20:40

A. 哈爾濱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中方職工,均按本辦法實行社會養老保險。
本條前款企業不包括建築、安裝企業。第三條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養老保險,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第四條本辦法由市勞動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工商、稅務、外資管理和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第五條職工養老保險包括下列項目:
(一)退休費。
(二)國家、省、市規定的各種生活補貼費。
(三)醫療補助費和護理費。
(四)死亡喪葬費、撫恤費和救濟費。第六條養老保險基金來源:
(一)企業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繳納。
(二)職工每人每月按實得工資的百分之二繳納。
(三)養老金的存款利息。第七條企業和職工按月向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職工養老保險金,新辦企業從職工起薪之月起繳納。
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在稅前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以「特約委託收款」方式按月代為扣繳;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由企業發工資時代為收繳。第八條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數額,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由企業保管,職工流動時隨同轉移。職工退休,憑《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換取退休證,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憑退休證按月向退休職工發放養老金。第九條職工終止、解除合同後回原工作單位或重新就業,參加養老保險的,前後投保年限合並計算。
臨時工和農民工終止、解除合同後,由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將企業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連同利息一次性發給本人。第十條職工退休、退職的條件和待遇,參照國務院有關全民所有制職工退休、退職方面的規定執行。第十一條職工退休、退職後死亡的待遇,按《哈爾濱市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規定》中的標准發給。第十二條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統一管理養老保險基金,並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三條養老保險基金在銀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第十四條企業終止(包括合同期滿和提前終止合同),必須按規定標准到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清欠繳的養老保險金。第十五條市社會保險機構可按當年收繳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百分之一提取職工養老保險的管理費,實行財政專戶存儲。
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和提取的管理費,免徵各種稅、費。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一款、第十四條規定逾期不繳納養老保險金的,除限期補繳外,每超一日,按應繳金額千分之五收繳滯納金。收繳的滯納金,在企業稅後留利中支付,並入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第十七條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從企業自有資金中的獎勵、福利基金內提取。
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由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將補充養老保險金,連同利息一次或分期發給本人。第十八條建築安裝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按《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九條縣(市)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養老保險,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發布的《哈爾濱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中有關職工退休養老保險的規定,同時廢止。

B. 哈爾濱市城鎮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和城鎮個體勞動者老年時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以下簡稱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體勞動者,是指在城鎮內以個人經營、個人合夥經營或者家庭經營等形式,依法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下列人員:

(一)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及其招用的僱工;

(二)領取其他合法證、照的個體業者和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以及不需要辦理證、照的其他個體業者(以下簡稱其他個體業者)。第四條建立企業職工、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應當堅持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第五條企業及其職工和個體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企業職工、個體勞動者達到規定年齡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第六條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解除勞動關系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達到規定退休年齡時,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七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市、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第八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體業者應當在領取證、照或者取得合法收入後,按照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第九條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個體業者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 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 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運營收益;

(四) 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五) 財政補貼;

(六) 其它收入。第十一條企業應當按照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繳費工資總額低於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以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

企業職工應當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高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低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和其他個體業者應當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應當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體工商戶應當為其僱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體勞動者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後,可以按照不低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三條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每月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個體工商戶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第十四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作為計征個人所得稅基數。第十五條企業及其職工和個體勞動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C. 黑龍江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管理,維護參保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轄區內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管理工作。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屬地徵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地方稅務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完善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對賬制度,建設數據信息交換平台,實現部門信息共享。第五條下列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三)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四)國家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第七條職工個人應當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月工資總額超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作為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作為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單位繳費基數低於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以職工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基數。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費率按照國家以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上月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十五日前,按照有關規定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下列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用人單位自行申報的單位應繳費額;

(二)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職工個人應繳費額。實行申報繳納當月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申報繳費期限為每月二十五日前。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繳費額向地方稅務機關繳費。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代扣代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並對其自行申報的單位應繳費額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暫按該單位上月應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的繳費數額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上月繳費數額的,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的應繳數額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

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結算。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費,也可以採取網上等其他方式申報繳費。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個人在地方稅務機關直接繳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繳費憑證;通過網上繳費或者由銀行代為扣繳的,由銀行開具繳費憑證。對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費款的,地方稅務機關和銀行不再向職工個人單獨開具繳費憑證。第十三條對地方稅務機關已責令限期繳納,但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D. 哈爾濱市養老保險政策

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1〕20號
頒布機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生效日期:2001.12.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
〕26號)實施以來,全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制度已實現了
基本統一,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逐步
提高。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深化,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一些新
情況、新問題,需要盡快明確相關政策。根據完善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要求,現
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單位,包括通過公
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轉制以後的企業和職工,以及跨統籌地
區流動的人員,都應按規定繼續參加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
妥善管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二、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應按規定保留,由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協議期滿出中心時,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
作、年齡偏大且接近企業內部退養條件、再就業確有困難的,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由企
業和職工雙方協議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方式、繳費期限、資金來源、擔保條件及具體人
員范圍等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新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
同,並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自謀職業者及採取靈活方式再就業人員應繼續參加養老保險
,有關辦法執行省級政府的規定。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其參加養老
保險後,按照省級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般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按季、
半年、年度合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上述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
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
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
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四、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由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帳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
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
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
保險。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
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
給本人。
五、破產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清償欠費
確有困難的企業,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包括長期掛帳的欠費,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
人帳戶部分外,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省級人
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核銷。職工按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補足個人帳戶資金後,社會保險經辦
機構要按規定及時記錄,職工的繳費年限予以承認。
六、對於因病、非因工緻殘,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
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由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地級勞動保障部
門批准,可以辦理退職領取退職生活費。退職生活費標准根據職工繳費年限和繳費工資水
平確定,具體辦法和標准按省級政府規定執行。
七、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搬遷,應按規定辦
理企業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在
職職工個人帳戶記帳額度全部轉移,資金只轉移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地社保機構應按個人
帳戶記帳額度全額記帳。企業轉出地和轉入地社會保險機構,要認真做好搬遷企業養老保
險關系及個人帳戶的轉移、接續工作,按時足額發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如搬遷企業
在轉出地欠繳養老保險費,應在養老保險關系轉出之前還清全部欠費。
八、加強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要將特殊工種
崗位、人員及其變動情況,定期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告登記,並建立特殊工種提前退
休公示制度,實行群眾監督。地市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規范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
程序,健全審批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特殊工種人員檔案和資料庫,防止發生弄
虛作假騙取特殊工種身份和冒領基本養老金問題,一經發現,要立即糾正並收回冒領的養
老金。
九、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已經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
的地區,要進一步鞏固改革試點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費用征繳機制,探索個人繳費與
待遇計發適當掛鉤的辦法,積極創造條件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基金管理,確保基
金安全。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
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認真研究做好
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銜接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題詞:勞動養老保險通知
抄送: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年12月25日印發
黑龍江省城鎮企業和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
作者: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黑政發〔2005〕17號】
頒布日期:2005-3-4
執行日期:2005-3-4
為提高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黑龍江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4〕3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和原則
(一)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是:建立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覆蓋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和個體勞動者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全省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統一繳費比例和統籌項目,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一基金管理和業務規程。
(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原則是:省級統籌的保障水平要與我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基金缺口由省、地市、縣(市、區)政府分級負責,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規范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調整繳費比例和基數。
參保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以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按22%的比例繳費。原繳費比例高於22%的,調整到22%;繳費比例低於20%的,調整到20%.
參保職工個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費;超過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繳費,超過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參保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
(二)規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
對執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之前已離退休人員的統籌項目,按原省勞動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黑勞發〔2000〕79號)和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市地級統籌的指導性意見的通知》(黑勞社發〔2000〕12號)以及勞動保障部《關於核定原行業統籌項目的通知》(勞社部發〔1998〕22號)規定的中直行業離退休人員的統籌項目執行和規范。
對執行國務院國發〔1997〕26號文件至全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期間,實行新老養老金計發辦法在過渡期內對比時,應按上述文件確定的統籌項目來計算新計發辦法的基本養老金。過渡期結束後,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計發基本養老金時不再實行新老計發辦法對比,取消統籌項目,完全按新的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後,其遺屬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
(三)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實行省級統籌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仍按《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黑勞社發〔2004〕67號)規定執行,但計發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使用的職工平均工資基數改按以職工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四)統一基金管理。
基金實行省級統籌,預算管理。預算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法定程序審批的年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收支計劃,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預算編製程序,遵循核定收支、定額補助、結余留用、確保發放的原則編制,報省勞動保障廳復核、省財政廳審核,經省政府批准執行。
1.預算的編制。
(1)基金籌集計劃,根據繳費工資、參保人數,同時考慮實際繳費人數增長等因素對養老保險費(含清欠)、利息、個人賬戶等收入指標進行綜合測算確定。當年財政補貼收入,依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財政資金補助辦法確定。做實個人賬戶應由地方負擔的資金,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各級財政負擔數額。
(2)基金支付計劃,根據離退休人數、統籌項目、基本養老金支出水平變化情況對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金、個人賬戶轉出等支出指標進行綜合測算確定。
(3)對各地未完成省下達基金征繳計劃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當地通過動用歷年結余、調整財政支出結構予以補足,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2.分級征繳、支付。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級地稅部門征繳,省農墾、森工系統的養老保險費仍由本系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離退休人員以地市、縣、系統為單位,按省統一規定的計發辦法支付基本養老金。
3.結余基金的使用與管理。2004年底前各地累計結余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當期結余基金,暫不上繳,存儲於當地社保基金財政專戶。需要動用時,由地市、縣、系統提出意見,經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核,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審批。
4.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按規定上解運營。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分別管理核算,社會統籌基金不能佔用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個人賬戶記錄要真實完整,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管理,實賬核算,納入省財政專戶。各地市、系統按季度上解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基金管理、運營辦法投資運營。綜合運營收益率每年根據實際投資運營情況確定,經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同意後,報省政府批准,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每年年初公布,作為個人賬戶記息的依據。省勞動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對基金管理、運營實施監督。
(五)統一業務規程和信息系統。
1.統一養老保險業務規程。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金保工程總體規劃,使用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規程;准確核定繳費基數,督促企業按月進行繳費申報,並向稅務部門提供征繳計劃。職工個人賬戶管理要公開、透明,職工退休待遇審核按政策規定執行。
2.對全省養老保險業務經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通過中心資料庫隨時掌握各地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征繳計劃完成、退休人員自然增長、同級財政投入等情況,對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結余基金支付能力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和分析,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報告,保證省級統籌正常運轉。
3.建立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對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基礎數據實行集中式管理的地市,將參保企業及各類人員全部基礎數據進入省中心資料庫,實行集中管理;對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基礎數據實行分步式管理的地市,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初始化的要求,調整和完善基礎數據,使原信息系統能夠實現與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對接,確保全省基礎數據的完整,實現管理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三、調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置及管理體制
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全省企業、機關事業和農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對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實行垂直管理。各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在實行垂直管理後,其原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業務經費等預算指標上劃基數由省財政廳核定,並全部上劃到省級財政納入省級預算。其基礎設施建設等經費納入省發改委的發展計劃。省以下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機構編制、人員管理及資產劃歸到省。其領導班子實行雙重領導,以省勞動保障廳管理為主,地市縣協助管理。農墾、森工系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維持不變。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依照公務員管理。統一省、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名稱,稱xxx(行政區名稱)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機構規格,哈爾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為副局級單位,其他地市的為副處級單位,省森工、農墾的為正處級單位,縣(市、區)的為副科級單位。現任幹部職級高於新定機構規格的,可保留原職級不變。今後新配備的幹部應按新建的機構規格配備。
四、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責任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保證省級統籌平穩運行。
(一)地方各級政府要把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和發展的大事,層層落實目標責任制。要組織勞動保障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地稅等相關部門認真落實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優先足額安排資金,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政策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項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做好企業參保登記、繳費基數核定、繳費申報、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及基金管理運營、職工退休待遇審核、業務稽核、基本養老金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等經辦工作,及時准確地為地稅部門提供基金征繳計劃,努力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監督檢查,千方百計籌措資金。省財政廳要督促各級財政部門足額安排資金,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四)各級地稅部門要認真執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計劃,強化基金征繳,加大清欠力度。省地稅局負責監督考核各級稅務部門征繳計劃完成情況,提高基金進賬額。
(五)各級工商部門要將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注銷登記、變更登記基本情況按季度通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做好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工作。
(六)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發放和管理的審計監督,嚴肅查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中的違紀違規行為。
全省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從2005年5月1日起實施。《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的通知》(黑政辦發〔1998〕80號)同時廢止。
本實施意見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E. 哈爾濱養老保險管理

養老保險參保所需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兩張(驗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張;城鎮居民戶口本原件;《檔案委託管理卡》。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比例及金額:
繳費基數:個人所在省份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繳納比例:按照當年相關規定執行;
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納比例×12四、繳費方式及時限:持《檔案委託管理卡》到人力資源服務中心以現金方式繳納。參保人員應一次性繳納全年養老保險金,並於每年6月20日前辦理,逾期加收利息,但最遲不得超過12月20日。繳費時間是當年基數出來後每月1—20日。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F. 哈爾濱市企業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99)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企業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職工,是指國有、集體、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營等企業的職工和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
本辦法所稱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是指以個人經營、個人合夥經營或家庭經營等形式,依法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個體業者及其雇員。第四條建立企業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應當堅持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第五條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企業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應當履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被保險人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第六條市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企業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工作的規劃、管理和監督。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養老保險費收繳、養老保險基金運營和養老保險金發放等日常工作。
財政、工商、審計、統計等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或者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協助做好養老保險工作。第二章養老保險登記第七條用人單位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參加養老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八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前(1999年1月22日前)已經參加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1999年1月22日)起6個月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養老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養老保險登記證件。
《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養老保險登記證件。
養老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第九條用人單位的養老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用的征繳第十條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用人單位拖欠養老保險費的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
(六)其它收入。第十一條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無法確定繳費工資基數的用人單位和被保險人,按上年度市區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工資基數。第十二條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標准繳納:
(一)企業的被保險人每月按其上年度繳費工資5%繳納,從2000年4月1日起每年提高一個百分點達到8%為止;企業每月按上年度全部被保險人繳費工資之和的22%繳納。
(二)個體經濟組織的經營者每月按上年度市區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6%和8%分別為本人和雇員繳納養老保險費,雇員個人按上年度市區內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繳費。
企業下崗的被保險人,應當按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下崗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下崗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月平均工資超過市區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市區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每月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特約委託收款憑證代為扣繳,被保險人每月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
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市工商、稅務、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代為收繳。

G. 哈爾濱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就業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就業服務問題,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和就業服務。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徵收(徵用),征地時具有本市市區常住農業戶口的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的人員。第四條土地被徵收(徵用)時,未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被征地農民(以下簡稱未轉非被征地農民),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未轉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被征地農民(以下簡稱農轉非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被征地農民納入統一的城鎮就業服務體系。第五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就業服務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財政、農業、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就業服務工作。第二章養老保險第六條參加養老保險的未轉非被征地農民,按照以下年齡段劃分為兩類人員:

(一)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的,為未轉非被征地參保人員。

(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的,為未轉非被征地養老人員。

以上年齡計算以依法批准徵收(徵用)土地之日為准。第七條未轉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土地被徵收(徵用)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二)村集體給予未轉非被征地參保人員和未轉非被征地養老人員的補助。

(三)政府從土地出讓收益中劃撥給未轉非被征地參保人員和未轉非被征地養老人員的補貼。

(四)其他資金。第八條本辦法實施後土地被徵收(徵用)的,個人繳納部分和村集體補助分別為所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額的40%,政府補貼為所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額的20%,其中市、區政府各承擔10%(土地出讓金未按規定比例留在被征地所在區的,由市政府承擔20%)。

本辦法實施前土地被徵收(徵用)的,個人和村集體承擔所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額,具體分擔比例由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確定,不享受政府補貼。第九條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本村的經濟狀況,為未轉非被征地參保人員和未轉非被征地養老人員辦理補充養老保險,提高保障水平。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確定本村未轉非被征地農民名單,經公示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送交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養老保險繳費額。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養老保險繳費額,委託申請用地的單位在土地補償費中預留村集體補助的養老保險費,並存入未轉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第十一條未轉非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應當以行政村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辦理參保手續。參保人數達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的本村未轉非被征地農民名單確定的總人數的90%以上(含90%),且申報參保家庭符合參保條件的成員全部參保的,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辦理參保手續。第十二條未轉非被征地農民參保時,市、區財政部門按照未轉非被征地農民個人選擇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將政府補貼部分轉入未轉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未轉非被征農民個人繳納部分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代收代繳。第十三條未轉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市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市財政專戶存儲,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未轉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等管理制度。第十四條未轉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全部用於未轉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佔、挪用。第十五條未轉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市、區財政予以補貼。

補貼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六條市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未轉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委託預留的村集體補助的養老保險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H. 哈爾濱市企業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企業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職工是指國有、集體、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營等企業的職工和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第四條建立企業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應當堅持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統一管理,分步實施。
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第五條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企業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以下簡稱被保險人)必須履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被保險人有依法享受保險待遇的權利。第六條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市企業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工作的規劃、管理和監督。
市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養老保險費收繳、養保險基金運營和養老保險金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審計、統計等有關部門和市人民銀行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養老保險工作。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第七條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無法確定繳費工資的用人單位和被保險人,按上年度市區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工資基數。第八條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每月按其上年度繳費工資的3%繳納;用人單位每月按上年度全部被保險人繳費工資之和的22%繳納。
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從本辦法施行年度第二年起每年提高一個百分點,達到8%為止。
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經營者每月按上年度市區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為本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第九條被保險人月平均工資超過市區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市區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第十條用人單位每月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按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特約委託收款憑證代為扣繳,被保險人每月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二條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到市人民銀行辦理特約委託收款手續。
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收繳的養老保險費,在銀行開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和被保險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得無故拖欠。第十四條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市財政予以支持。第三章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建立與管理第十五條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被保險人居民身份證號碼,為被保險人建立終身不變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錄個人繳納和從用人單位繳費中劃轉記入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費。第十六條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載的養老保險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從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被保險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一定比例劃轉記入的部分;
(三)從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市區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6%劃轉記入的部分;
(四)按規定記入的利息。
本條(一)、(二)兩項合計為被保險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0%。第十七條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經營者按20%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16%記入個人帳戶。第十八條個人帳戶存儲額度按銀行同期居民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第十九條從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繳納工資基數劃轉記入個人帳戶的部分,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相應降低。第二十條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個人帳戶,應當每年結算一次,並向被保險人公布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儲情況。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個人帳戶的存儲額,用於退休後支付養老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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