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保險斷交怎麼辦
養老保險斷交了,一般養老保險可以選擇補,或者不補均可,只要交足最低15年即可內。
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容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一般補交養老保險存在滯納金的收取,為千分之2每天計算,而且還有利息的收取。
養老保險的申請條件: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
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過渡期內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如今,中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職工55歲;從事生產和工勤輔助工作的女職工50歲,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女年滿55周歲;
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A+B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參考資料】
養老保險金---網路
2. 養老保險停繳了怎麼辦理
停止繳費了,還辦理什麼?不再繳費就是了,暫時擱置就可以了。
3. 單位交養老保險中間斷交了怎麼辦
養老保險斷交了,一般養老保險可以選擇補,或者不補均可,只要交足最低15年即可回。
一、養老保險最答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二、一般補交養老保險存在滯納金的收取,為千分之2每天計算,而且還有利息的收取。
4. 養老保險中途停交,現在怎麼交
可以續交。養老保險是累計計算的,不是連續計算的,所以就算斷繳一段專時間,後來也是可以屬選擇繼續繳納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有工作單位的人必需依法按時足額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沒有工作單位的人能夠靈敏就業人員身份自願交納養老保險,中綴以後也可按政策規則自願補繳,重新就業時不補繳也能在新單位按規則繳費。
假如續繳或補繳,具有本市戶籍(涉農地域必需是居民戶口)的靈敏就業人員,可持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地社保中心個體繳費窗口辦理續繳(補繳)保險費。
(4)養老保險停交怎麼辦擴展閱讀:
補繳超齡養老保險費的計算辦法:
調入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月)×(30%+超齡年限×1%)×超齡年限。
超齡年限=調入時實際年齡-規定年齡。(超齡年限中的月份數,6個月以下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年齡:
獲得中級職稱和高級職稱的人員:男50周歲、女工人40周歲、女幹部45周歲。
獲得初級職稱和未獲得職稱的人員:男45周歲、女工人35周歲、女幹部40周歲。
5. 如果養老保險中間停掉一段時間怎麼辦
養老保險中間停了一年,如果找到了新的公司上班,可以要求公司繳納,如果現在沒有找到工作,可以不繳納,只要累積繳納滿15年即可,中間是可以停繳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原來在杭州工作,企業交養老保險到2005-6-30,然後到蕭山工作,企業說從2006-5-1開始交養老保險。中間斷掉了10個月,前面的沒有白交。如果找到了新的公司上班,可以要求公司繳納,如果現在沒有找到工作,可以不繳納,只要累積繳納滿15年即可,中間是可以停繳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