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雲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及其職工,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駐滇機構及其中方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等非工薪收入者。第三條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當遵循社會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政策統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的原則。第四條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依法實施;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並由企業自主選擇經辦機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自願參加,並由職工自主選擇經辦機構。第五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地、州、市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經省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先維持原有的縣(市)級統籌,並積極創造條件過渡到地、州、市級統籌。第六條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具體業務。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財政給予支持。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財政給予支持。第八條企業和職工應當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職工本人工資收入中代為扣繳。第九條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統籌費率為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1%。
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按前款規定的統籌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統籌費率未達到13%的,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3%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本辦法實施後滿2年起,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21%的統籌費率。
(二)統籌費率超過13%的,按實際統籌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每2年提高1至2個百分點,最終達到21%的統籌費率。
(三)統籌費率超過21%的,採取個人繳費增加1個百分點,企業繳費相應降低1至2個百分點的辦法,最終降至21%的統籌費率。第十條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即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以後一般每2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已離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超過所在地、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所在地、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等非工薪收入者,按所在地、州、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1%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5%進入社會統籌基金,16%記入個人帳戶。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每人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並發給《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職工工資收入的11%和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兩項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具體記入下列內容:
(一)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二)職工本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劃轉記入的繳費數,職工本人繳費數每增加1個百分點,從企業劃轉記入的比例相應減少1個百分點;
(四)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劃轉記入的繳費數;
(五)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養老基金保值率」計算利息。「養老基金保值率」根據銀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並參考全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確定,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公布。
⑵ 鄉鎮統籌職工養老保險是否合法
合法的。
這個保險的正確叫法應該是城鎮統籌職工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覆蓋城鎮戶籍非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共同構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城居保的資金來源除個人繳費外,還有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的補貼,個人繳費越多,政府補貼也越多,而且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計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
⑶ 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為解決老有所養,穩定職工隊伍,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及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職工養老保險是指退休費用實行積累或統籌方式,使鄉鎮企業職工在年老時能領取養老金,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制度。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鄉(含鎮)辦企業、村(含村民小組)辦企業職工。有條件的聯戶(含農民合作)辦企業和戶(含個體、私營)辦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職工,鄉級鄉鎮企業管理機構(企業管理委員會、企業辦、工業公司、農工商公司等)人員的養老保險可參照執行。第四條凡持有營業執照、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生產經營穩定、有能力實行積累方式職工養老保險的企業均遵循自願原則實行職工養老保險。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企業職工實行統籌方式的養老保險。第五條實行積累方式職工養老保險的企業應向當地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可以向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也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認可的其他保險機構投保。
有條件的地方,可經批准成立鄉鎮企業保險機構。第六條職工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應貫徹國家、企業和個人同負擔的原則。第七條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企業原則上應按在冊職工一次全部投保,也可以先為科技管理人員和生產業務骨幹投保,在條件成熟後再逐步擴大投保范圍。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第八條職工養老保險費由以下部分組成:按企業在冊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在企業福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在職工個人工資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第九條職工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承保機構事先約定交納標准,並統一由企業向承保機構交納。職工養老保險費交納標准在交費期間可以隨企業經濟支付能力的變化變更。
統籌方式職工養老保險由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決定職工養老保險費交納標准。第十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和職工具體情況可為全體職工選定一個交費標准,也可選定幾個交費標准。對工齡長、技術高、貢獻大的職工可以提高交費標准。第三章保險期限第十一條保險期限包括交費期和領取期。交費期從第一次交納養老保險費起至職工被批准退休的當月時止;領取期從職工被批准退休次月起至職工身故時止。第四章養老待遇第十二條職工領取養老金按企業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從批准其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領取養老金待遇,直至身故。職工退休時,交費不滿規定期限者,按規定標准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第十三條職工在交費期間變動交費標准時,其原定養老金領取標准應作相應的變動。企業因各種原因確實無力交納保險費時,可以停保。企業停保後,發生職工領取養老金時,養老金領取標准應按實際交納保險費的情況重新計算。第十四條職工養老金統一由企業從承保機構領取,並負責發放。退休職工領取養老金不滿規定年限身故時,其不滿規定年限的部分由企業一次性領取,發放給其法定繼承人,或由承保機構直接發放給其法定繼續人。第五章特殊情況的處理第十五條企業發生關、停、並、轉時,保險關系可隨職工調遷而轉移,繼續在新單位交納養老保險費,交費標准與新單位不同時,按新單位的交費標准交納,其養老金領取標准按實行交費情況分段計算。無法轉移的可停保。第十六條職工由於調動、升學、參軍、按合同規定等原因離職的,可以退保。退保金為職工養老保險費個人交納部分。第十七條職工在交費期限內服刑或被勞動教養的,可停交保險費,保留保險關系。勞動教養結束或刑滿釋放後,如原單位接受安排工作可繼續交納保險費,但養老金領取標准按實際交費情況重新計算。其他情況按第十五條處理。
職工在領取期內被勞動教養或服刑的,在勞動教養、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保留保險關系。勞動教養結束或刑滿釋放後,繼續按原標准發放養老金。第十八條職工在職期間因工緻傷,喪失勞動、工作能力提前退休的,按其養老金領取標准,由企業一次性交足養老保險費後,開始領取養老金。職工在職期間由於疾病和意外傷害事故,喪失勞動、工作能力提前退休的,可提並開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領取標准按實際交費情況重新計算。
⑷ 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為什麼那麼低
影響養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的高低、繳費年限的長短等,繳費基數越高、年限越長,退休時領取養老金也越多。2、參考公式為:(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繳費少,待遇也低,這是成正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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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吉林市城鎮集體企業職工養老金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集體經濟組織職工年老退休或喪失勞動能力時的生活,實行養老金保險制度,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實施范圍:(1)獨立核算的城鎮集體經濟組織職工;(2)獨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經濟組織中的合同制職工申請參加者,可比照本辦法辦理。
以上職工(被保險人)均可由所在單位(投保人)申請參加本保險。第三條本保險是地方性福利事業,為便於集中管理,使其養老金管理制度社會化、專業化,市政府指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吉林市支公司及其所屬機構經營。第二章保險期限與責任第四條從第一次交付保險費始至被保險人退休當月止,為交付保險費時期;被保險人退休後為領取約定的養老金時期。交費時期與領取養老金時期為保險有效期。第五條本保險負責:(1)被保險人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直至本人身故;(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死亡,給付喪葬費。第三章 保險費交付第六條投保人申請參加本保險時,應將本單位在冊的全部職工參加投保,由保險公司與投保單位簽定保險契約。保險生效後人數有變動,應申請辦理調整手續。第七條參加投保單位提取養老保險金,可根據經濟的承受能力,有繳納所得稅(上繳利潤)之前,按規定從提取的社會保險基金中支付。
保險費按事先約定的交付標准交付。隨著經濟條件的變化,中途可以申請辦理調整交費標準的手續。第八條保險費必須按月交付,逾期不交的,本保險責任即告失效,如經辦部門同意逾期補交者,補交時應按月加收逾期利息但以不超過停交保險費之月起一年內為限。一年內不能復交的,即告失效,按養老金保險退保規定退回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第四章保險待遇第九條被保險人女滿五十五周歲、男滿六十周歲,經組織批准退休,從退休次月起向保險公司領取本辦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的給付金額。第十條被保險人退休時交費滿十年以上者,可按參加本保險後的交費標准,每月領取所規定的養老金;如中途交費有增減變動,領取標准可按基數調整計算。第十一條被保險人退休時交費不足十年者,按本辦法規定標准領取一次性退休金,保險責任終止。如退休金達不到企業退休費標准,投保單位可從企業營業外列支補齊。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限內(在職或退休)身故,其家屬可領取喪葬費二百元,保險責任終止。第十三條投保單位參加養老金保險以前的退休職工,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待遇。第五章特殊情況處理第十四條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完全喪失勞動、工作能力,經主管部門同意提前退休者,每月領取的養老金按實際交費年期重新計算。第十五條投保單位如經主管部門批准關、停、並、轉時,其保險關系可隨被保險人的調遷而轉移,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無法轉移的可保留或退保。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如經組織批准為個體工商業戶或招工、升學、參軍等原因而退者,其保險關系比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辦理。第十七條投保人不得對下列保險人申請退保:
1、在冊職工;
2、已經退休領取養老金的職工;
3、患有嚴重疾病或已身故的職工。第六章附則第十八條交費標准如全國有統一規定,或工資制度有大的改革後,可做適當調整,或執行國家統一辦法。第十九條備有養老金金額表兩套,投保單位可認選其中一套,做為職工退休時領取養老金支付標准。
本辦法自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⑹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2006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一)國有企業及其職工;
(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
(三)城鎮中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
(四)股份制企業和聯營企業及其職工;
(五)城鎮中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
(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七)外國企業和港、澳、台企業的駐津辦事機構及其中方職工;
(八)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第三條職工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為強制性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參加。
提倡用人單位根據其經濟能力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鼓勵職工自願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自主選擇經辦機構。第四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和統一調劑使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第六條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本市經濟發展相適應,並與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相聯系。第七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由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按月優先代為扣繳。
(二)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由所在單位按月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三)職工本人工資低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四)職工本人工資高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超過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五)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為其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其中百分之八記入個人賬戶;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二為其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本人繳納部分全部記入個人賬戶。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標准,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存儲,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所得收益全部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不計征稅、費。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本不敷使用時,由市財政根據情況予以支持。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必須向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並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變更與養老保險有關事項時,應當在終止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受理登記的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應當及時向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增減登記。第十三條企業解散或者破產以及由於其他原因宣布終止時,應當在資產清算處理中根據有關規定,按照第一清償順序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退休人員養老金之後,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需要預留退休人員養老保險費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⑺ 鄉鎮集體制企業破產以後養老保險該怎麼辦理
第二:案例:1964年某鄉鎮成立一集體制企業,(農機修配廠)該企業有獨立的法人和納稅人,屬於自負盈虧的性質,在當時有鎮公社(鄉鎮政府)派人對該企業進行管理,屬於鄉鎮企業管理局監管,當時企業都沒有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金的繳納,後來到1986年時由於經營不善企業倒閉,職工被清退,1989年鄉政府進行街道改制變賣了企業機器設備(按當時的設備價格估算大概有30多萬的資金)沒有分給企業職工,鄉政府還收交了該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後來批給鎮民政局建起了養老院和商業門面房租給了商戶一直至今,企業職工現在沒有一分錢生活向鎮政府申訴鎮政府一直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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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山西省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城鎮集體經濟事業的鞏固和發展,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及工礦區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簡稱城鎮集體單位,下同)。
鄉辦、村辦的集體經濟組織和民政部門所屬的福利性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暫不實行本辦法。第三條城鎮集體單位均須為本單位職工(臨時工除外,下同)辦理養老保險。第四條養老保險包括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
養老保險費以市、縣為單位,統一提取,統一使用。第五條各市、縣應成立城鎮集體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下同),負責養老保險的協調和監督。養老保險業務由同級保險公司承辦。第二章養老保險待遇第六條凡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城鎮集體單位的職工,從批准退休、退職的第二個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直至身故為止。
城鎮集體單位職工的退休、退職條件參照《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執行。第七條養老保險待遇,分為基本保險和補充保險。
(一)基本保險:
退休職工每月領取的養老金,為退休前十二個月平均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五十,退休時工齡超過十年的,每超一年,養老金每月增加退休前十二個月平均標准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
因工緻殘的職工退休後,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可根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發給本人退休前十二個月平均標准工資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養老金。
退職職工,每月按本人退職前十二個月平均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養老金。
退休、退職職工去世後,其法定繼承人憑死亡證明領取二百元喪葬補助費。
(二)補充保險:
退休、退職職工的補充養老金的領取數額,按其所在單位為其交納補充保險費的多少計算。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制定。
退休、退職職工每月領取基本保險養老金與補充保險養老金之和,最低為三十元。第八條本辦法實施前,經當地有關部門批准,按照國務院對全民所有制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職工退休養老的城鎮集體單位,其職工仍按原規定標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超過本辦法規定的部分,仍由原單位負責。這部分職工不參加補充保險。第九條退休、退職職工被判刑的,在服刑期間,不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服刑期滿後,恢復應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的籌集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由當地保險公司按月向城鎮集體單位籌集。籌集標准為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十八(其中包括工資總額百分之零點五的管理費和工資總額百分之二點五的儲備基金),特殊地區養老保險費收入不足支出的,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提高。第十一條對累計兩個月不交納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單位,停發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待其補交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後,方可恢復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二條補充保險不實行統籌。凡有利潤的城鎮集體單位均須參加補充保險。補充保險費的交納數額,根據城鎮集體單位的盈利情況分檔確定。第十三條稅務部門從城鎮集體單位徵收的獎金稅全部用於保險公司作為城鎮集體單位養老保險儲備基金使用。第十四條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計入營業外支出。補充保險與基本保險之和超過《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標準的部分,在稅後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中列支。第十五條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城鎮集體單位應預付兩個月的養老保險費,作為鋪底資金。第四章管理第十六條養老保險費通過開戶銀行,用「同城托收無承付」方式結算;養老金通過開戶銀行以「付款委託書」方式結算。
對保險公司存入銀行的養老基金,銀行根據基金的存期按規定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金戶。第十七條養老保險業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保險公司單獨核算,盈餘部分不上交。保險公司對養老基金有權按規定使用,其純收益存入基金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第十八條受管委會委託,保險公司有權到城鎮集體單位查核有關帳目,被核查單位應給予配合。對有欺騙、隱瞞行為的城鎮集體單位,除補交少交的養老保險費外,加收補交數額百分之三十的款額。所加收款額不準進入成本,由單位稅後留利中支付,加收的款額並入基金戶。
⑼ 鄉鎮企業員工養老保險怎麼解決
第一條 為解決老有所養,穩定職工隊伍,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及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養老保險是指退休費用實行積累或統籌方式,使鄉鎮企業職工在年老時能領取養老金,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鄉(含鎮)辦企業、村(含村民小組)辦企業職工。有條件的聯戶(含農民合作)辦企業和戶(含個體、私營)辦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職工,鄉級鄉鎮企業管理機構(企業管理委員會、企業辦、工業公司、農工商公司等)人員的養老保險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凡持有營業執照、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生產經營穩定、有能力實行積累方式職工養老保險的企業均遵循自願原則實行職工養老保險。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企業職工實行統籌方式的養老保險。
第五條 實行積累方式職工養老保險的企業應向當地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可以向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也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認可的其他保險機構投保。
有條件的地方,可經批准成立鄉鎮企業保險機構。
第六條 職工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應貫徹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
第七條 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企業原則上應按在冊職工一次全部投保,也可以先為科技人員和生產業務骨幹投保,在條件成熟後再逐步擴大投保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