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養老保險死亡待遇
法律分析:死亡後的1000元喪葬費、一次性救濟費(10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職工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後即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職工繳納養老保險年限達到15年,只是按月領取養老金必備的條件之一。職工繳納養老保險滿15年後,只要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否則,會嚴重影響到退休後養老金計發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❷ 養老保險賠償標准養老保險死亡補償標准
社會養老保險人已死亡,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❸ 成都退休職工死亡待遇
法律分析: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喪葬費補助費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法律依據:《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職工退休前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2005年12月31日以前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記入個人賬戶部分,並入社會統籌基金。
個體參保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按規定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個人賬戶的收益和利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部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企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按規定計算的繼承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親屬要在15個工作日內向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報告並審核死亡證明材料有效後,應及時辦理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手續,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一)喪葬補助費標准: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其中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死亡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個月計發。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人死亡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
(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三)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領取條件、支付辦法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離休、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後,企業不再承擔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❹ 職工死亡撫恤金標准
法律分析:企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為10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❺ 交養老保險退休一年死亡後,還能拿多少錢
要根據情 況而定。
原來所繳保費,個人賬戶部分 可以全 部返還,身故前的醫療費用可以按規定 報銷。
帶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社保卡,到參保地社保局申請退社保金。
原參保繳納社保人的供養的親屬或繼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領取參保繳納人的個人帳戶積累余額;
(二)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三)一次性撫恤金:供養親屬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別按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9倍、12倍支付。
❻ 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
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為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後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遺屬待遇不是新生事物,暫行辦法中明確遺屬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為一次性待遇,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遺屬待遇。遺屬范圍包括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都屬於遺屬待遇領取的合法主體,即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直系親屬關系。支付標准為:
1、喪葬補助金標准,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
2、撫恤金標准,分為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兩種情況:
(1)在職參保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死亡時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確定發放月數。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一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2)退休參保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❼ 養老金死後可以領多少
法律分析: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自己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主要是為了其退休後能夠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個人退休前和退休後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的余額可以作為遺產由遺屬繼續,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入統籌基金,作為社會互濟資金,遺屬不能主張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
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三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甲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二分之一;一周歲至十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❽ 養老保險領了一個月後去世怎麼算
【法律分析】:現行的全民養老保險領一年就去世了,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的社保待遇,
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病殘津貼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前述特殊參保人員給予的經濟補償。病殘津貼屬於新制度,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津貼標准,需要出台相應的配套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