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養老保險 >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項目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項目

發布時間:2022-06-08 15:09:59

Ⅰ 人社保,財政部發2019年28號文件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務局,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各人民團體人事、財務部門:
為做好《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以下簡稱《決定》)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領會《決定》精神。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對於建立覆蓋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決定》明確了改革的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政策舉措,對組織實施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中央各部門和單位人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決定》精神,進一步提高對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切實把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採取扎實有效的工作舉措,全力推進並確保完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任務。
二、抓緊研究制定實施辦法。各地區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根據《決定》精神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對組織領導、具體任務、政策措施、工作進度、監督檢查等做出周密安排。要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本省(市、區)政策要規范統一,防止政策多樣。各地區原來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政策要按照《決定》進行調整。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統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各部門要在黨組(黨委)領導下,制定本部門貫徹《決定》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分工和要求。各地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的實施辦法、各部門的工作方案,連同各類人員視同繳費指數表(見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三、准確把握《決定》的有關政策。
(一)關於參保范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於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要根據《決定》要求,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關於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特點,《決定》規定的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基數的項目)、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餘項目暫部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三)關於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國家每年根據上年度職工工資增長等因數,確定並公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
(四)關於「中人」的過渡。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N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經+個人賬戶養老金。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基礎養老經=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各地根據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樣表詳見附件),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事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度系數。其中,過渡系數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地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系數保持一致。視同繳費指數由各省級地區統一確定。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4.職業年金計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五)關於視同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指數的認定。對於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數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關於規范統一政策標准。各地區要按照《決定》要求,積極創造條件實行省級統籌;確實難以一步到位實現省級統籌的,基金可暫不歸集到省級,建立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全省(市、區)要制定和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准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明確省、地(市)、縣各級政府的責任。各地區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
四、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於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並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准由各省(區、市)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予以確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五、規范各地區試點政策。各地區要妥善處理本地區原有試點政策與《決定》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范。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辦法標准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各地區開展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結余基金並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六、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七、廣泛開展宣傳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各方面力量,宣傳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准確解讀各項政策,針對群眾關切問題解疑釋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八、逐級做好培訓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將舉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和經辦管理培訓班,對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中央各部門和單位人事管理機構進行培訓。各地區、各部門也要結合實際,集中組織開展不同層次的業務培訓工作,幫助相關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全面、准確掌握政策,提高貫徹《決定》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九、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切實抓好組織實施。要加強工作指導,及時掌握實施情況,認真分析遇到的情況和問題,研究提出解決的辦法,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要從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出發,認真排查風險點,制定應對預案,把工作做實做細,保持社會穩定。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附件: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視同繳費指數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2015年3月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Ⅱ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上海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貫徹《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全市統籌,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中央有關部門和部隊在滬機關、事業單位(國家明文規定不參加地方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的單位除外)的工作人員,離休、退休人員以及按國發[1978]104號文規定退職的人員,均屬於本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范圍。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統籌項目為:
(一)按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計發的離休費、退休費、退職生活費;
(二)按國家和市政府規定對離休、退休(職)人員發放的各種物價補貼、生活補貼、住房補貼;
(三)按國家和市政府規定對離休、退休(職)人員增發的離休費、退休費、退職生活費;
(四)按本市規定發放的書報費、洗理費;
(五)按個人累計繳費儲存額的一定比例增發的基本養老金;
(六)按上年職工生活費價格指數上升幅度對離休、退休(職)人員增發的物價補償費;
(七)按規定退休後按月發給退休費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醫葯補助費、死亡喪葬補助費和撫恤費。第四條離休、退休(職)人員(不含退休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醫療費、生活困難補助費、易地安置補助費、遺屬困難補助費、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以及離休幹部的共享生活補貼費、護理費、交通費、特需經費、公用經費不列入統籌項目,仍由各單位按規定的列支渠道支付。第五條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率,按「以支定收、略有積累」的原則,確定為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點五(以下簡稱規定統籌率)。第六條機關、事業單位一九九二年實際支出的離休費、退休(職)費比例低於規定統籌率的,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實行三年過渡的辦法:
(一)一九九二年實際支出的離休費、退休(職)費為當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的單位,第一年按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繳費;第二年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繳費;第三年按規定統籌率繳費。
(二)一九九二年實際支出的離休費、退休(職)費為當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含百分之二十)的單位,第一年按增加五個百分點的比例繳費;第二年按第一年繳費比例增加五個百分點(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點五)的比例繳費;第三年按規定統籌率繳費。
(三)一九九二年實際支出的離休費、退休(職)費為當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點五(含百分之二十五點五)的單位,按規定統籌率繳費。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一九九二年實際支出的離休費、退休(職)費比例高於規定統籌率的,按規定統籌率繳費,其超過部分的費用,第一年由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撥付百分之三十,其餘仍由原單位支付;第二年由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撥付百分之六十,其餘仍由原單位支付;第三年全部由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撥付。第八條在三年過渡期內,對一九九二年實際支出的離休費、退休(職)費比例低於或者高於規定統籌率的單位,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撥付額,由單位提出申請,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予以核定。各單位應按核定的繳費比例或撥付額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辦理繳費或撥付手續。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全市統籌後,離休、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仍由各單位按原規定的發放日期和辦法發放。經費先由單位墊付,每月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結算,實行余額上繳,缺額撥付。第十條本辦法由上海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一九九三年一月至一九九三年九月期間各單位已經支付的離休費、退休(職)費不再與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結算。從一九九三年十月起,按本辦法中第一年的過渡辦法結算;滿十二個月後,按第二年的過渡辦法結算;再滿十二個月後,按第三年的過渡辦法結算。

Ⅲ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主要內容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建立職業年金制度、逐步實行省級統籌等等。為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Ⅳ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法律分析:(一)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二)個人繳費基數,按規定的統籌工資項目核定,是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三)機關單位(含參公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月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項目:
①基本工資②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③規范後的津貼補貼④年終一次性獎金。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月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項目:
①基本工資②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③績效工資。
社保繳納基數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幾個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文件財政部辦公廳
人社廳發[2015]12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幾個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務)廳(局):
最近,各地在貫徹《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以下簡稱《決定》)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以下簡稱《通知》)過程中,普遍反映了一些帶有共性的問題。經研究,現就幾個具體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參加養老保險問題。對於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中的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按照《決定》和《通知》相關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關於尚未確定分類類型事業單位的參保問題。對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並改革到位後,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關於設定視同繳費指數表問題。各地要按照《通知》規定,根據本地實際,遵循改革前後待遇平穩過渡和銜接的原則,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統一測算基礎上設定視同繳費指數表,可以本省(區、市)統一設定一套視同繳費指數表;也可以根據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由省(區、市)經綜合平衡後採取地區系數等方式設定視同繳費指數表。在測算分析和模擬運行的基礎上,可適當簡化視同繳費指數表。
四、關於參加地方試點期間個人繳費本息的處理問題。按照《通知》規定,對參加本地區原有試點、改革後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在職人員,其個人繳費本息在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時,可採取實賬方式劃入,也可採取記賬方式劃入,但要在工作人員退休前記實。對參加本地區原有試點、本次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員,其個人繳費本息的處理辦法由
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關於統籌項目問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統籌項目為國家和經國家批准由省級政府規定的待遇項目(標准),其它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准,仍從原渠道列支。
六、關於2014年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有關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問題。工作人員經組織批准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其間的養老保險費;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工作,或辭職、辭退、開除的,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其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後,按有關規定轉續其養老保險關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5年7月14
(此件依申請公開)

Ⅵ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主要參考內容

(一)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因退休人員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做實個人賬戶的起步比例為3%,以後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達到8%。有條件的試點省(市)可以適當提高起步比例。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余額可以繼承。(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本方案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標准由各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本方案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本方案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參加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三)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為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四)建立職業年金制度。為建立多得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增強事業單位的人才競爭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事業單位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人事部制定。(五)逐步實行省級統籌。進一步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具備條件的試點省(市)可從改革開始即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實行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同的統籌層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Ⅶ 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部分是哪幾塊 大約多少

單位繳納來都是統籌部分,自給你比例自己看。
養老保險:單位繳納16%、個人8%
醫療保險:單位繳納:8.8% 個人2%
失業保險:單位繳納0.7% 個人0.3%(農村戶口不繳納)
生育保險:單位繳納1.5% 個人不繳納
工傷保險:單位繳納(按行業分類別)最高0.48%最低0.05, 個人不繳納

Ⅷ 河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政策

河南省人社廳發布消息,經省政府同意,7月5日,河南省發布了《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從2017年起,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為2016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5%左右。
增加的養老金7月底前發放到位
《通知》要求,河南省這次調整增加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要在7月底前發放到位。此次調整,統一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全省各類退休人員調整標准一致;掛鉤調整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使在職時多繳費、長繳費的人員多得養老金;適當傾斜體現重點關懷,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照顧。
根據規定,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企業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一年增加2.4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在上述基礎上,再按企業退休人員本人2016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不含取暖補貼)的0.5%計算增加。
同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2016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不含取暖補貼)的2.8%計算增加。
此外,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再適當提高部門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其中包括,截止2016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2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2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3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35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50元;年滿90周歲6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准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准。
還包括:按照本通知進行普遍調整和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傾斜標准增加養老金後,月養老金仍未達到1000元的退休人員,再增加20元,但增加後不得超過1000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閱讀全文

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北京市退休人員社保辦理流程 瀏覽:277
合肥60歲老人有多少 瀏覽:579
老年大學聲樂老師個人計劃 瀏覽:930
老年人概念 瀏覽:546
去敬老院給老人送糧食 瀏覽:820
景德鎮老年大學楊 瀏覽:768
未領取養老金證明 瀏覽:206
去世30年的老人家托夢 瀏覽:301
跑步延長壽命是多少 瀏覽:224
80歲老人受扁橫幅標語 瀏覽:749
老人不會咳痰怎麼拍 瀏覽:885
司法拘留可以拘留70歲老人嗎 瀏覽:478
二年級重陽節話團圓德育作業 瀏覽:80
老年痴呆的中葯方劑 瀏覽:553
老年人b超 瀏覽:876
中葯治療老年痴呆哭笑流口水 瀏覽:197
老人家能不能吃榴槤 瀏覽:226
惠州社區養老院多少錢 瀏覽:618
男性正處退休年齡 瀏覽:470
養老院經營理念有哪些 瀏覽: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