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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城鎮養老金調整

發布時間:2022-06-08 15:04:01

『壹』 廣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有哪些內容

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4〕3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提高我省底線民生保障水平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3〕11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未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也未按有關規定繼續繳納或一次性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非從業城鄉居民,可以按本辦法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簡稱參保人。參保人不能同時按本辦法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已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就業的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管理。

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和實施。

市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與管理工作,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資助資金的安排和撥付工作。

市民政部門、殘聯做好特困群體參保資助、身份認證和待遇申領等協助工作。市民政殯葬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參保人當月死亡數據信息。

市公安機關負責定期提供參保人的出生、死亡等戶籍變動信息及做好其他協助工作。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監督。

第六條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

(一)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的補助;

(三)政府補貼;

(四)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

(五)社會捐助,鼓勵社會各界按國家、省有關規定捐款資助城鄉困難居民參保;

(六)其他收入。

第八條籌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和辦法:

(一)參保人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分七檔:第一檔10元,第二檔30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70元,第五檔90元,第六檔110元,第七檔13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過300元。

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養老保險費原則上按月繳納,如經濟許可,也可選擇按季或年的方式繳納。

(二)集體經濟組織每月補助標准分七檔: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30元,第五檔40元,第六檔50元,第七檔6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過300元。

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經濟能力,選擇其中一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無經濟能力的可以不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具體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參保人協商,並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

(三)政府根據以下情況給予補貼:

1、根據參保人個人繳費檔次,每月按如下標准給予對應補貼:第一檔15元,第二檔35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60元,第五檔70元,第六檔75元,第七檔80元。

2、根據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檔次,每月按如下標准給予對應補貼: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25元,第五檔30元,第六檔35元,第七檔40元。

3、政府補貼累計不超過每人21600元。

4、政府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的政府補貼資金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

(四)沒有集體經濟組織或集體經濟組織未給予補助的參保人,可參照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標准繳費,享受對應的政府補貼。

(五)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等情況,參保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標准今後可適時進行調整,具體標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對於2010年11月後征地的,征地主體應為符合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含農轉居人員,下同),按本辦法第五檔繳費標准、將參保人個人繳納15年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一次性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用於支付參保人按本辦法參保的個人繳費費用。

征地主體應單列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並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使用預存的養老保障資金按本辦法參保,相應的政府補貼在參保繳費到賬後及時撥付到位。其中,已參加本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相應的政府補貼資金應一次性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可用於繳納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條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其戶籍所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對其個人繳費部分按本辦法第一檔標准進行資助。

第十一條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所屬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為參保人辦理參保登記、待遇申領、資格確認(含生存認證)等手續;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參保人應到戶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辦理上述手續。

第十二條參保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如發現有不符合本辦法參保資格的,退回其個人繳費和集體經濟組織補助部分,政府補貼部分轉入地方統籌准備金。對於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停發其養老金,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已發放的養老金。

構成騙保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以參保人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碼為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參保人個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政府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由財政出資建立,標准為每人每月150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加發基礎養老金6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時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執行。

第十六條年滿60周歲,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可申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從參保人申請的次月起按月發放:

(一)2012年8月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可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也可選擇躉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領取養老金。

(二)2012年8月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至年滿60周歲。參保人在參保期間可選擇按不高於2012年《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躉繳從2012年8月至其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養老保險費。

(三)2012年8月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超過15年(含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第十七條對於2012年8月至本辦法實施當月未參保繳費的年限,參保人可在2015年12月前補繳完畢,逾期不再補繳。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繼續逐月繳費,並享受對應的政府補貼。

逐月繳費至65周歲仍然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後,按月領取養老金。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如不繳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不發基礎養老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發完為止。

第十八條參保人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但政府補貼未達到21600元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繼續繳費的,政府繼續給予補貼。因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不能繼續繳費的,可在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前一次性提高原繳費標准,不超過原繳費時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差額。

2012年8月至本辦法實施當月領取養老金的,可在2015年12月前一次性提高原繳費標准,不超過原繳費時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差額。養老金從一次性繳費資金到賬次月起重新核定發放,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不變。

第十九條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金。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後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金。

出國(境)定居並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已按照有關規定參保或者領取養老金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停止按月領取養老金。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

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參保人死亡後,按每人3000元的標准向遺屬發放喪葬撫恤費。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後,養老金從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服刑期滿後可繼續繳費,服刑前後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並計算。參保人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被假釋的,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保險費暫停繳納;如果被無罪釋放或在法院判決前被釋放的,可以躉繳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領取養老金的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服刑期滿後,養老金按服刑前的標准繼續發放。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人員,可以繼續發放養老金。

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金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經領取養老金的,繼續按本辦法享受。

(二)原本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1、一次性繳納了其參加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時距75周歲的年限(距75周歲不足3年或已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對應的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可繼續按照每月470元的標准享受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2、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根據其參加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時距75周歲的年限(距75周歲不足3年或已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可繼續按照每月225元的繳費標准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享受每月470元的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3、原已符合免予繳費的孤寡老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繼續免予繳費,按照每月470元的標准享受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4、參保人也可在2015年12月前,選擇按不高於2012年《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躉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計發養老金,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退回給參保人。參保人選擇按本辦法參保後,不得再次變更。

第二十三條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繳費的本市城鎮女性居民,申請領取養老金條件:

(一)2012年8月年滿54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6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二)2012年8月年滿53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7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三)2012年8月年滿52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8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四)2012年8月年滿51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9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建立地方統籌准備金,主要用於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完畢後的不足、養老金的調整和喪葬撫恤費的支出。

地方統籌准備金由市人民政府按上一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徵集總額(含政府補貼)的5%建立,並在當年4月底前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准備金財政專戶。當地方統籌准備金積累額達到上一年度養老保險費徵集總額的20%時,當年可不再注入資金。

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方統籌准備金並入本辦法的地方統籌准備金。

第二十五條本市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在申請社會救濟或計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額時,其按本辦法第一檔繳費對應的養老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本市城鎮的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按本辦法參保繳費並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如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低於以下標準的,按對應標准補足,所需資金從地方統籌准備金中支出:

(一)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400元;

(二)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350元;

(三)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300元;

(四)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250元。

第二十六條政府補貼、基礎養老金、地方統籌准備金所需的資金,由市、區(縣級市)兩級財政負擔,具體按照市財政局《關於重新明確執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穗財社〔2013〕45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實行社會化發放。每年6月底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進行資格確認,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參保人依法宣告失蹤、死亡或有其他不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情形的,應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符合領取資格者,再予以補發。

第二十八條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根據食品類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增長情況,測算確定基礎養老金的具體調整額,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曾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達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及辦法計發養老金。

(二)未達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並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

第三十條曾參加本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按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享受待遇的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銜接辦法從其規定。

(二)按本辦法享受待遇的參保人,可將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三)已按照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不再辦理銜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退伍軍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如果其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年限;服役期間參加了軍人養老保險的,軍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保費計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並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繼續繳費。

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的,重疊繳費的時段不能重復計算繳費年限,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按本辦法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予以退還;經本人申請,也可保留並繼續計息。政府補貼部分轉入地方統籌准備金。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因戶籍遷移跨地區轉移的,可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並享受有關待遇。已經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仍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金。

第三十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設立賬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個人賬戶基金及地方統籌准備金應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從中提取費用。

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老年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並入本辦法的基金。

第三十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參照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如有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2〕34號)同時廢止。

(1)廣州城鎮養老金調整擴展閱讀

2019年12月31日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進行了調整:

一、從2019年1月1日起,將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調整為每人每月221元;對於繼續按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辦法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在其原來養老金基礎上每月加發10元。

二、從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調整基礎養老金標准所需增加的資金,從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准備金支付。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

『貳』 廣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第一條為適應勞動、工資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企業離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所有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以下統稱單位、職工)。第三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組織實施。第四條職工符合國家規定離退休條件的應該離退休。職工從辦理離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直至去世為止。第五條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附加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以職工離退休時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職工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及以上的按25%計發;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20%計發;離休幹部按30%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即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下同),按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口徑構成。
(二)附加養老金以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計發。繳納基本養老金保險費累計滿十年及以上的,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3%;繳費不滿十年的,繳費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二個月的生活費,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即終止。第六條職工離退休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從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或物價指數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調整一次,如當年國家增加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高於調整的部分,可按國家標准發放,工資增長率或物價指數負增長時不作調整。第七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單位和職工必須依照下列規定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一)單位按照上年度本單位職工繳費工資總額與離退休費總額之和的一定比例繳納。繳納的費用按財稅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的2%繳納。個人繳費比例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職工工資的增長逐步提高;
(三)私營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以不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單位和個人兩項繳費比例之和繳納;
(四)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市當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兩倍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列入計發附加養老金計算基數;
(五)單位、個人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開戶銀行按有關規定向單位扣繳,轉入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單位不得拒付。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所在單位在職工工資收入中代為扣繳;勞動輸出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勞務輸出單位代為扣繳;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收繳。第八條本辦法實施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可作為繳費年限,合並計發基本養老金。第九條本辦法實施後離退休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待遇標準的,可按原辦法待遇標准執行;其基本養老金高於原辦法待遇標準的,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過原辦法待遇標準的20%。第十條各單位須按國家技術監督局規定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建立職工養老保險檔案。將其繳費工資與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指數記入有關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作為查詢、審核、轉移和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第十一條職工流動時,必須到當地市、區、縣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手續。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流向企業工作後,應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作年限,可作為繳費年限,合並計發基本養老金。企業職工流向機關、事業單位時,基本養老保險費不作轉移。第十二條實行基本養老金計發新辦法後,職工離退休條件和離退休後的其他待遇暫不作變動。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職工,不實行本辦法。但其領取的離退休費、生活補貼、補助費等的調整,從本辦法實施的下一年起,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五條市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等,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執行本辦法。
縣(市)屬單位、區街集體單位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本辦法。

『叄』 廣州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

〔2008〕48號印發廣州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廣州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勞動保障局反映。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廣州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第一條為保障無定期養老待遇城鎮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遵循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擁有本市戶籍滿10年,無享受定期養老待遇(含其他相關定期待遇)的城鎮老年居民(按有關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和由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政府供養人員除外),可自願參加本辦法的養老保險。本辦法所稱定期養老待遇是指:(一)機關、事業單位的離休費、退休費和退職費。(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金或者老年生活津貼。本辦法所稱其他相關定期待遇是指:(一)工傷保險定期待遇。(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軍隊幹部退休金和無軍籍職工退休金。(三)其他政策規定的相關定期待遇。第三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員,根據其參保時距75周歲的年限(距75周歲不足3年或已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按每月200元標准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費也可以選擇逐年繳納,但停止繳費期間不享受城鎮老年居民基本養老金。孤寡老人免予繳費,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低收入困難家庭人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家庭待遇期間免予繳費。第四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老年居民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參保人員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額記入其個人賬戶,並按同期銀行存款收益計算利息。第六條城鎮老年居民基本養老金自繳費到賬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免予繳費人員從辦理參保登記的第三個月起領取),標准為400元/月,其中200元從其個人賬戶中支付,另200元由財政安排資金支付(免予繳費人員由財政全額支付)金今後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城鎮老年居民基本養老金標准調整後,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標准也作相應調整。繳費標準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後公布施行。第八條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地稅部門徵收。養老保險費一經繳納,除第三條規定的免繳人員及第十條規定的情況外,不予退還。第九條按月領取城鎮老年居民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應於每年6月底前,向戶口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提供生存證明。逾期沒有提供的,從當年7月起暫停發放城鎮老年居民基本養老金。經證實生存的,再予以補發。第十條參保人員出現下列情況的,由戶口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提出,經區(縣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個人賬戶余額(含利息)一次性退還本人或其繼承人,並終止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關系:(一)戶籍從本市遷出或注銷;(二)出國、出境定居;(三)失蹤或死亡。第十一條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財政資金列入各級財政的年度預算。蘿崗區、南沙區由區財政全額負擔,天河區由區財政負擔70%、市財政負擔30%,其他區(不含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市、增城市)由市、區財政各負擔50%。具體審核、劃撥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訂。第十二條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應專款專用、專戶管理。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第十三條本辦法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民政、地稅部門另行制訂。第十四條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具體工作由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地稅、民政、公安、人事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積極配合,共同做好此項工作。第十五條領取城鎮老年居民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其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家庭待遇時,城鎮老年居民基本養老金不計入家庭收入。第十六條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市、增城市依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實施意見。第十七條本辦法從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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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廣州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上調的規定是什麼

上調養老金並不是一個地區,而是全國統一性的調整。如今是2021年,實際上從。2005年開始,一直到如今的2021年,我們國家對於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待遇,已經實現了17年的連續增長。那麼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消息,至少對於退休老人來說是一個非常振奮人心的消息,畢竟他們的實際收入是有所增加的。

我是2018退休的,每年都是上漲百分之五,我一般也不關心這個事,漲就漲不漲也行,國家的政策咱就都聽。有就多花沒有就少花,老了也吃不了多少,穿也有穿的,就是吃葯必須得花,吃多少葯也不是自己說了算,挺好的了現在的國家,沒忘記我們老年人,生在現在這個年代真是我們老年人福氣,我們好好培養下一代為國家做貢獻,使國家越來越好,國家好了咱們就都好了,老有所養,福氣滿滿,國泰民安。

『伍』 廣州退休金最低標准

法律分析:從2018年1月1日起,將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調整為每人每月211元;對於繼續按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辦法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在其原來養老金基礎上每月加發9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

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陸』 廣東省養老金上調方案公布,廣州省養老金平均能漲多少錢

廣東省養老金上調方案公布,廣州省養老金平均能漲多少錢?

養老金平均能漲4.5%以上。

廣東省2020年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是7月6日發布的。雖然2021年廣東的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目前還沒有公布,但由於國家人社部、財政部要求各個省份在4月30日之前必須上報各個省份的養老金調整實施方案,比往年整整提早了整整一個月來看,6月份廣東省一定可以公布今年的養老金調整方案並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舉例說明:

劉師傅今年72歲,養老金水平4500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40年。那麼劉師傅今年能上漲養老金多少呢?

在定額調整環節增加55元;在掛鉤調整環節,繳費年限增加15+25×1.5=52.5元,養老金水平增加4500x2%=90元;在傾斜調整環節增加55元。

通過計算,劉師傅今年可以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為: 55+52.5+90+55=222.5元。養老金上漲幅度為4.9%左右。

『柒』 1999年 廣州最低退休工資

從2020年1月1日起,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調整為每人每月237元;對於繼續按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辦法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在其原來養老金基礎上每月加發16元。

費用依據:穗人社規字〔2020〕11號。

《通知》全文如下: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對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20年1月1日起,將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調整為每人每月237元;對於繼續按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辦法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在其原來養老金基礎上每月加發16元。

二、調整基礎養老金標准所需增加的資金,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前,提高基礎養老金的差額予以補發。《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穗人社規字〔2019〕10號)同時廢止。

『捌』 廣州2021年養老金上調方案

法律分析:廣東省養老金調整方案有個特別做法,就是會將上半年退休人員納入到養老金調整范圍中,也就是說2020年養老金調整中,既有2019年底前退休的人員,也包括了2020年6月底前退休的人員。但是今年國家要求的是2020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才能參與今年養老金的調整。廣東省2021年養老金調整方案中會不會也只是上年底退休的人員,2021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員就不參與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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