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養老保險怎樣才能解除
就社會保險方面來說:
為員工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通常是六份,一份企業存檔,一份報當地勞動局勞動仲裁處,一份報當地的養老保險處,一份報當地醫療保險處,一份報勞動就業辦公室失業保險處,一份給職工個人,
解除勞動關系後,將職工檔案、養老保險手冊也轉移到失業保險處(如被解除勞動關系職工參加了失業保險,可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並可接續社會保險關系)。
說復雜了*_*,其實只需要把一份解除關系證明、養老保險手冊放到檔案中,再把檔案轉移到失業保險處通知職工去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就OK了。
呵呵,至於其他的事情職工可以自己辦理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 養老保險可以解除嗎
養老保險中斷的可以自己去社保中心補交,也可以等找到新工作時新單位幫忙處理,直接找人事處理就行。
中斷繳費嚴重影響中斷繳費人員切身利益,中斷繳費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後,從事個體或以其他靈活方式就業的,應盡快辦理接續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0/25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現在的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當然從事高風險工種,失去勞動能力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並領取養老金待遇。
因此當事人可以選擇補,也可以不補均可,只要交足最低15年即可.
個人名義交納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其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等即可。且只能辦理養老,醫療保險兩種。
交納多少是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樣的。
比如A地社平工資為20000元,那麼養老保險交納額為20000*20%=4000左右/年,醫療為20000*10%=2000左右/年。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3. 怎麼取消養老保險
摘要 您好,養老保險是不能退保的,根據規定,自2010.01之後,全國范圍內非極端情況下(參保人去世、移居海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足15年等)是不能辦理社保養老保險的退保銷戶手續的。
4. 養老保險轉移身份認證怎樣解除
去社保局窗口向工作人員說明你要解除身份認證。
社保轉移,如果你是在網上申請的,那麼可以在申請單那裡點擊取消。如果是在社保局申請的,那麼要到社保局的窗口上面去向工作人員說明你要取消。
在辦理養老保險轉移的時候,還是要妥善的處理,因為許多人都是願意把在外地繳納的養老保險轉移到自己的戶籍所在地,這樣在辦理的過程中,如果是在網上申請的話你不想轉移了,那麼就在網上提交的清單上點擊取消。如果決定要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我覺得還是去當地的社保中心。辦理轉移手續,這樣是最好的,因為在網上辦理還是容易出現許多失誤的,養老保險關繫到個人退休的事情,所以還是要妥善辦理。
5. 怎樣取消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因為某些原因不想繼續繳納,從2010年1月1日起是不能退還給你任何的費用的哦、在這之前是可以的。 如果你繳納了幾年,我建議你還是從現在開始接著繼續繳納比較劃算的。社會養老保險是可以繼承的,如果你之前交過幾年、但後來因為某些原因斷繳了、我覺得你是沒有必要在補繳的、也沒法在補的(除特殊情況)、2011年沒發布限購令之前是可以補繳的(並且需要支付一定的滯納金)但是從2011年7月1日起,就是你願意繳納滯納金也沒法補了哦。 不是北京市戶口,不能以個人身份在人才存檔和繳納社保!只有一個方法,就是找個朋友的公司,以在職人員身份繼續繳納社保;據社保部傳來的消息2012年1月1日起(不管你是北京戶口還是外地的城鎮或農村戶口)都必須上5險,現已開始實施。有工作單位或沒有工作單位
6. 怎麼取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到戶籍所在地取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攜帶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待遇領取銀行卡、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身份證、醫院出具的參保人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能夠確定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參保人失蹤宣告死亡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到戶籍所在地這里是指養老保險辦理的地點,由死亡參保人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提出終止申請。鄉鎮保障所對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後,將相關資料上報社保機構。社保機構業務員復核無誤後,終止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將死亡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支付給參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之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就終止了。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覆蓋城鎮戶籍非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共同構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城居保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城居保的資金來源除個人繳費外,還有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的補貼,個人繳費越多,政府補貼也越多,而且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計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二是城居保的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由賬戶儲存額,也就是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總額來決定;基礎養老金則由政府全額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7. 養老保險賬戶封存去哪解封
個人社保卡辦理解除封存的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和社保卡到繳費當地的區養老保險中心或人社局解封並辦理繼續繳費業務即可。舉例子:青海社保卡解封:可以下載「青海人社通」手機APP,通過實名認證後,點擊「我要辦」—「社保卡」—「社保卡領卡啟用」,完成啟用後您的社保卡即可正常使用。
操作環境:華為nova4 10.01.38
青海人社通App 1.1.31
拓展資料:
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個人設立的惟一的、用於記錄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的賬戶。個人賬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二,個人賬戶是用於記錄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單位繳費中劃轉計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它是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以及跨統籌范圍轉移、退休前退保、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終結基本養老關系時,領取個人賬戶有關待遇的主要依據。
三,個人賬戶記入的資金包括三部分:
(1)當年繳費本金,含個人全部繳費以及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2)當年本金生成的利息;
(3)歷年累計儲存額生成的利息。
四,當職工辦理退休時,用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即是該職工退休當月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養老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以及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一起,共同構成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8. 如何取消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法律分析:首先攜帶本人身份證及社保參保繳費憑證,到村裡申請填寫《注銷登記表》;將材料交戶籍所在地鄉鎮人社中心歸檔備案;鄉鎮人社中心按規定在信息系統中斷原因欄目中勾選「人員參保企業保險」,進行當年度中斷繳費處理,暫停城鄉居保繳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9. 養老保險被法院凍結怎麼解除
法律分析:凍結不合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凍結合法的,應當積極配合,籌款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