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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我國農村養老事業的發展

發布時間:2022-06-07 23:27:30

㈠ 結合材料,說如何發展我國養老事業

養老產業市場空間巨大 養老服務新思路保障發展

養老產業市場空間巨大,各大保險公司紛紛布局

當前,我國已經進入了急速老齡化的階段,2017年底,老齡人口已經達到了2.4億,占總人口的17.3%,65歲以上的老齡人口將近1.6億,佔11.4%。預計2015年到2035年,我國的老年人口將年均增長一千萬左右,與之對應的是,我國的養老產業剛剛起步。

盡管中國老年健康服務目前仍處於初始發展階段,但近年來國家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市場空間正在逐漸打開。事實上,老齡化已經成為全球性的棘手問題,而當前,我國是世界上唯一的進入老年人口過億的國家。

為了使得養老更加多樣化,近日,一大批保險公司也正在加緊步伐進軍養老產業。例如,太平人壽與寧波星健蘭亭簽署了合作協議,以輕資產的模式引入旗下第三家優質養老社區。

事實上,近一段時間持續加碼養老產業的保險公司不僅僅只有太平人壽。太平洋保險集團也將加快養老產業布局發力大個險+養老投資+養老服務的新型業務模式。

一開始,主要是民營企業典型的如泰康人壽在做養老產業,國企的步伐相對滯後,現在的形勢是大型國有保險公司大舉加入。

該業內人士還認為,雖然保險公司進軍養老產業,從模式上來看大體是對先行者的模仿,但具體做法上各家也存在差異化。隨著老齡化的加速,中央政府的扶持鼓勵政策讓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加入並投資養老社區等養老項目,也使得整個養老產業的發展空間得到拓展。

養老產業發展空間巨大

當前,我國的養老產業其業態也日益豐富多彩,從養老產業細分行業來看,養老產業可以分為養老護理、養老院、日間托老、居家養老、醫療養老、專科醫院、老年公寓、養老用品、醫療用品、老年文體娛樂活動等。

從產業發展的經濟角度來看,老齡化也為整個產業帶來了巨大的發展空間。據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養老產業發展前景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統計數據顯示,預計到2020年,我國城鎮老年人消費潛力約為7.6萬億-9.5萬億,農村老年人消費潛力約為1.6萬億-2.0萬億,全部老年人消費潛力將達到9.2萬億-11.5萬億。佔GDP比重為10.8%-13.6%。預測到十三五期間的年均符合增速預計將達17.2%左右,持續保持了快速增長的態勢。

養老服務新思路

為應對老齡化,當前,全國各地也在探索多樣化的養老模式。例如,廣東省廣州市民政局、工商局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范廣州市養老服務企業登記管理的通知》不僅對養老服務企業登記管理、經驗范圍等作出規定,還明確了養老服務企業依法享受的稅費優惠、產業扶持等一系列優惠政策。

事實上,廣州的做法重在為養老市場進一步放寬門檻。不過,從養老模式來看,當前,我國的養老模式為「9073」,也就是老齡人口90%為居家養老、7%為社區養老和3%為機構養老。

當前,社會化養老有著明顯的不足。為了推動社會化養老服務,我國各地政府近年來進行了深入的探索,並積累了很多值得推廣的經驗。在經濟發達的江蘇地區,南京市開始出現了抱團養老,互聯網+虛擬養老、社區嵌入式養老院等養老模式。但是,這些模式並不適合全部老人,且其運行機制還需要改良、人才缺口亟須不足。

不管是機構養老、社區養老、居家養老,適老輔具能更好地服務於老年人,又能降低機構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最終達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同時破解中國式養老困局。應對人口老齡化,首要任務就是要解決好養老保障和服務問題,特別是要加快建設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現代養老服務體系。

養老服務新思路:實施兩輪驅動,妥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完善「三大體系」,追求在有效監管下的養老服務供給與需求的動態平衡、強化「四大支撐」,夯實養老服務發展的長遠基礎及創新「五大機制」,確保養老服務發展行穩致遠。

㈡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1、《中國保險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要大力拓展企業年金業務,支專持有條件的屬企業建立商業養老保障計劃,提高員工保障水平,探索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拓寬商業養老保險服務領域。
2、據《2013-2017年中國養老保險行業市場需求預測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顯示,當前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60歲以上的老年人佔全國人口10%左右,人口老齡化以每年3%的速度遞增,到2050年,中國老年人口的比例將超過30%,養老問題將對中國人民生活構成前所未有的挑戰。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家庭結構小型化、城鎮化進程加速、人口紅利消失,老齡化進程與經濟社會轉型期的矛盾相交織,社會養老保障和養老服務的需求急劇增加。未來20年,中國人口老齡化日益加重,老齡事業發展任重道遠。
3、如今中國壽險整體處於低谷期,2011年其增長模式遭遇到瓶頸,在投資收益沒有實質性改觀之前,壽險行業缺乏亮點。養老領域將成為壽險公司的重點方向,養老險將成為壽險行業未來結構調整的突破點,另外保險公司投資養老社區、醫療機構對壽險產業鏈的拓展和延伸,都將成為未來壽險業發展的主要增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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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國家目前最新出台的農村養老政策是什麼對老人有什麼好處

首先是取消一次性繳費制度。國家鼓勵45-60歲的農民朋友一次性補繳養老金,也就是說,只要一次性繳費,農村老人到了就可以領取月度養老金。60歲。新政策取消了這一要求,改為每個月每個人都必須按時繳納養老保險。由此看來,農民的負擔進一步減輕,適齡農民可以更加合理地使用自己的積蓄,不再有過重的生活負擔。

再者為了讓農民過上好日子,國家在惠民問題上絞盡腦汁,尤其是在農村養老問題上。上述國家出台的養老政策無疑更加人性化、體貼入微,更能滿足當前農村老年人的養老需求,讓農村老人不再孤單。同時,也希望了解新政策的農民能夠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繳費方案,讓國家對農民的優惠養老政策更加實用,讓農民從中得到更多的實惠。不要讓國家努力出台政策白費。

㈣ 農村養老保險的研究現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整個人口的60%以上,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已經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存在許多問題,積極推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好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於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實現和諧社會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探索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6年開始,民政部根據「七五計劃」關於「抓緊研究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並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試點,逐步實行」的發展目標,開始了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積極的探索,第二階段是1991年國務院決定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負責。並於1992年印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確定了「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方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並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進相關工作。第三階段是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為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全國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相繼頒發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文件,將這項工作提上議事日程,擺上重要位置。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農村社會保險管理職能劃入新組建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實行社會保險的統一管理。農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逐步從民政部門並入勞動保障部門。從目前來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並不成功,許多地區沒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體系,已建立的地區也存在很多缺陷,存在著許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少法律保障
從整體發展過程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缺乏法律性規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會議決定等形式進行制度落實,缺乏穩定性和持續發展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對象不明確,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險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使農村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認真做好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專項制度,標志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向專項化方向發展。如廣東省頒布了《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和《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農民輪換工應參加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深圳、珠海、東莞等城市還專門就外來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制訂了具體的實施細則和辦法。
(二)管理體制存在漏洞
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體制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既有商業保險的技術難度,又有依法實施的政策難度,因而對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由於缺乏專業人才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機構設置不健全,使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漏洞,如由於財務統計制度的滯後性和專業金融財務人員的匱乏,無法通過財務信息了解農保基金運營的真實狀況,無法對基金運營進行有效監控。此外,不少地區的農保統計工作甚至從一開始就沒有固定的組織人員、工作流程,從來就沒有月、季、年的報表,導致相當一部分基礎數據嚴重失真,無法通過統計數字制定準確的年度工作計劃,也無法對以往的基金運營成果進行有效總結、考核。
(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目前中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建立社會保障網路的鄉鎮1998年僅佔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四)農村養老難於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於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近年來農產品的價格日益下降,從土地上獲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徵用,對價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五)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農保資金現有的保值增值渠道亟待拓寬
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而少數村、鄉幹部利用職權、巧立名目、利用公款為自己投保,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為自己謀私利的工具,影響了養老保險的運行和群眾投保的積極性。一些地區還出現了強制保險。籌集的養老保險金不能專款專用,少數地方以種種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風險,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必將影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基金的管理級別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按照現行制度設計,農保基金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保險基金增值范圍太小。
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城鄉二元經濟體制是導致養老保險現狀的根本原因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提出由農業國向工業國轉變的戰略思想,在工業化的驅動下,相關制度體系逐步建立,政府通過戶口遷移,糧油供應,勞動和社會福利、教育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1)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我國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始於1958年的戶口登記條例,它是我國二元社會結構得以形成和強化的制度保證,也成為制約城鄉協調發展的一大障礙,這種以農村和城市身份為標志的城鄉分割戶籍制度,使農村人口不能自由地向城市遷移,它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與市場經濟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原則相背,二元戶籍制度直接造成並維持了城鄉居民之間過大的收入和消費差距;(2)政策主導的城市部門過度吸取農村剩餘: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業部門為工業部門做出了巨大的犧牲,建國後照搬蘇聯模式建設社會主義,實施工業化尤其是重工業優先發展,實行「挖工補農」的戰略。1953年開始實行農產品的統購統銷政策,人為實行工農產品的不等價交換,以剪刀差的形式從農村吸收資金支持工業和城市發展,造成農村的貧困和城鄉經濟的進一步拉大。
(二)農村經濟落後是導致農村養老保險現狀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由於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麼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於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所以,由於農業產業的弱勢,在剛剛實行市場經濟要求大力發展經濟的時候,國家就制定了犧牲農業來發展工業的政策。國家有關研究表明,從1952年到1990年,中國農業通過稅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儲蓄方式為工業化提供資金積累總量達11.594億元。經濟的發展也需要建設用地,而建設用地的主要來源即是對集體土地的徵用。我國的國情是人口太多,地區發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國家進行干預,規定政策為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然後帶動較為貧困的地區,政策的傾向對於農村的發展極為不利。
(三)立法的滯後,直接導致無法可依
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農村社會保險各地規定不一,沒有法律約束力,基層無法操作,農民無法可依,參保積極性也就大打折扣。
(四)管理體制沒有理順
農村社會保險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門,有的已經劃歸勞動保障部門管理,造成工作脫節,管理混亂。手續繁瑣,領取不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一般都是斷斷續續的,繳費不定時也不定額,每到符合退休條件需要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要進城確認身份、年齡、繳費、時間等,農民費時費力費錢;而達到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後,還得進城領取養老金。這些,參保人員意見很大,從而影響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三、改革和完善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問題的思考
(一)基本原則
1城鄉統籌原則。即使在城鎮化發達地區,二元結構依然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性痼疾,城鄉分割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障礙之一。50年來,城鄉居民之間的種種不公平福利政策和障礙待遇,使注重人本社會的中國已處於尷尬境地。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無疑是扭轉中國失衡的城鄉居民福利制度的機會。
2因地制宜的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強制性與自願性相結合。即應該立足於我國國情,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各地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繳費能力的不同適時、適當地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只有當地區經濟的總體實力能夠提供剩餘積累,而且從積累中提取的資金用於社會養老保險對地區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當前的生活消費沒有影響時,建立社會保險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時就談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是不現實的。
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與其他保障制度的協調發展原則。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自我保障層次:家庭保障,體現為成年子女對老年人「反哺」;個人儲蓄,以青壯年時的個人儲蓄養老;土地保障還可以發揮其有益補充作用。政府負責層次:財政與政策支持;集體保障層次,傳統的或新型的經濟組織給予補助。逐漸從以家庭養老為主體的保障模式過渡到以社會養老保險為主體的保障模式。
4循序漸進原則。第一,逐漸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第二,資金的籌集在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今後,隨著農民收入的不斷增加,集體和國家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第三,逐漸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銜接,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第四,現階段應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與家庭養老等保障制度相結合,今後慢慢過渡到完全的以社會養老保險解決養老問題。
(二)具體制度建議
1加快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1)法律地位亟待確立。從依法行政的角度來看,一種政府行為,應當有其相應的法律依據通過立法建立和健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是世界各國開展社會保險工作的通行做法。經過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國已經建立起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並基本形成城鄉社會救助制度的雛形。目前正在起草的《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將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將離開土地,需要進入到社會保險體系中來。農村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明確其法律地位。應當從法律上明確,不僅城鎮要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農村也可以搞社會養老保險,特別是有條件而又自願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
(2)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法。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目前學術界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模式的選擇有兩種模式設計:其一是在《社會養老保險法》中單列一章;其二是專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應當結合國家目前正在制定的《社會保險法》專門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第一,總則部分。對立法的依據和目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等進行詳細的規定,立法的目的要著重把農村社會養老上升到「保障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權」的高度。第二,養老保險的適用對象和范圍。應該包括非城鎮戶口的農村人口,堅持農村社會人員的養老保障的一體化,投保年齡按取得勞動收入的時間起算,一般為年滿18周歲的公民,但16至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可以納入其中。第三,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中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養老金的確定、領取,個人賬戶存儲額的繼承,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第四,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解散,周轉資金的計息,基金的運營原則、增值收益:監督管理、管理費用,稅收優惠;第五,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責任中應當包括爭議裁決機構,對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不繳、漏繳、少繳行為的處罰等內容。
(3)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完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使其上法律體系升為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出全國通行的行政法規。同時根據《社會保障法》建立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系。具體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管理條例》、《農村養老基金運營條例》、《農村養老基金運營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稅收減免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辦法》、《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彩票管理辦法》等
2合理規劃養老資金的籌集與運作
(1)資金的籌集以及各主體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應負的責任。基金的籌集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個人從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積累個人賬戶,以備養老。集體補助中所指的集體主要是傳統地域性的土地集體所有制組織和鄉鎮集體企業,但現在隨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集體產權制度的進一步改革,農民自願聯合創建的合作經濟組織已基本萌芽並呈良好發展態勢,所以集體補助部分的作用在逐步改革的過程中將逐步淡化。鄉鎮企業向股份合作制的轉軌已大面積展開,對原來鄉鎮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有一定的改善,為鄉鎮企業的創收提供了更好的條件,集體經濟組織對於農村的養老保險也應該負責。國家給予政策支持主要針對鄉鎮企業,集體提供的補助部分可以稅前列支,其次國家可以從財政中撥款,給予農村一定的補償;對於農業各稅應該予以減免,減輕農民的負擔與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的難度,另外,還可以發行農村養老保險特種國債。但是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隱性債務」問題也需要解決,因此要與此協調。
國家在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建構中必須擔負的責任有三:一是政策責任。政府的重視與支持是建立該項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財政責任。該項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保證每一個農民基本生存的必然舉措,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政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來推動其實行。三是法律責任。對農村養老保險進行立法,就是要通過法律規范和調整農村養老保險關系,加強這項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對農村以及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進作用。
(2)健全我國的證券法律制度,保障基金的運行與保值增值的渠道。現在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不是很高,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說是吸引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途徑。現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和運營的現實,不僅形成了過度分散管理帶來的不合理管理費用和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而且投資形式單一,只是儲蓄的形式或購買國家債券,增值的效果很差。國外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明確規定了養老金可以用於投資股票,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可見,把農村養老資金投入證券市場是一條不可忽視的保值增值途徑,因此,必須修改《證券法》,為農村養老資金的人市營造規范,安全的投資氛圍。
(3)加強農村養老資金的監管,進一步明確養老保險的法律責任制度。我國《刑法》第273規定「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受到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並沒有把農村養老資金列在其保護的范圍之內,因此,必須修改該條款,使得農村養老資金能在《刑法》刑法的保護下得到最優化的使用。
3在管理體制方面
(1)基本政策要穩定。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堅持低標准起步,堅持個人交納資金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堅持以個人賬戶為主的儲備積累的保險方法,堅持自願參加與政策鼓勵相結合的政策措施,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保障相結合的制度。這些政策總體上看是合乎實際情況的,應當繼續堅持,並逐漸完善。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早提出按商業保險運行,但商業保險公司因成本高、保費難徵集而失去積極性。
(2)改變觀念,理順管理制度,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本質特徵是社會政策,而不是經濟政策,是社會保險而不是商業保險,因此不應該走純粹的商業化路子。在觀念層面,國家應確立以社會性和公平性為原則的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長遠目標,在行動層面,在該制度的制定與實施過程中,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真正承擔起國家保障的社會責任,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投入。應通過制度的完善明確規定集體和國家對農民養老保險的投入最低限額,並落到實處,從而確立以國家、集體為主,個人為輔的養老基金籌集模式,這是制度建立的關鍵所在。
(3)加強土地保障。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根本,也是目前農民所擁有的最可靠的保障資源,因此,在我國的一些保障項目在農村不能充分的實施和發揮作用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加強土地的保障作用。首先,提高農用征地的補償水平。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基準是「按原來用途的收益」進行補償。也就是以原耕地上的農作物的收益為標准。以現在的農產品價值計算,這種補償是很少的。要提高農地徵用補償水平,必須切實從農民自身利益出發,採用按市價補償的新原則,並改革轉讓機制。使農民參與到轉讓土地的價格談判,充分行使自身權利,發揮自主性。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特殊社保。被征地農民作為一種特殊的群體,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照顧,將他們納入保障范圍,比較可行的方法是將征地補償費的一部分為農民建立社會保險,政府給與政策和資金支持,以國家信用確保失地農民享有養老保障。這種思路是目前較具操作性的農村社會養老的過渡辦法,符合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趨勢。
(4)繼續發揮家庭在養老問題上的重要作用。贍養和孝敬父母是中華傳統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國《憲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對贍養老人問題都有明確的規定。雖然,隨著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推行,家庭結構的變化,家庭養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贍養老人仍是一種責任、一種美德。同時,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收入上的提高也為家庭養老提供了經濟基礎。此外,家庭養老還可以避免西方國家那種由於過度推進社會保障而帶來的家庭危機,從而有利於維護良好的社會道德規范,促進農村社會進步。
4制度改革的目標
現階段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身份特徵,以是否有城鎮戶口為劃分依據,如此對待農村社會問題,顯然違背一個基本常識,因為中國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鄉差別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發展趨勢,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的必然結果。
總之,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個復雜的艱難的工程,需要政府的大力的扶持,也需要農民自身的努力,我國在幾十年的探索中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和教訓,也形成了一定的理論基礎,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相關政策,這些制度中有很多是非常有價值的,但是基於有限的經濟發展條件,還不能在農村順利地實施。但是我們應該在了解現實的基礎上創造條件,加強立法和制度准備,使這項工作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學習和借鑒各地區的成功經驗,做好准備工作,一切從解決農民的實際困難出發,深入基層切實做好信息的調研,進行可行性分析,著眼於現實,本著為農民作實事的精神,避免人力和資源的浪費。同時,我們也要幫助農民轉變思想,努力推進農村社會保障的現代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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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國家對農民的養老有什麼政策

「養老」一直是中國人重視的、關注的,從古至今,我們國家這種忠孝的理念一代代傳承下來。現今經濟和生活水平都發展迅速,表面看大家一無所缺,實際每個人都背負著沉重的生活壓力,上有老下有小對於中年人來說壓力更大。尤其在農村的年輕人都選擇去城市打拚,留守老人的「養老」一事似乎多了很多不確定。好在國家一直很重視「三農」問題,還提出了針對農村國家養老計劃,下面匯商所網貸平台小編帶大家看看那些人可以享受這一計劃。
一、農村60歲以上的孤寡老人。由於各種原因,一些老人五兒女可以依靠。這些孤寡老人年滿60歲之後,基本就沒有工作能力了,因此也就沒有了收入來源,因此養老成了一大問題,因此這些人也是國家的重點扶持對象,被納入了國家養老計劃。
二、農村退伍軍人。農村地區當兵的軍人不在少數,國家對於農村退伍軍人不會虧待,很多地區都開始陸續出台退伍軍人養老政策,在軍人參軍期間,部隊會給軍人按照標准繳納養老保險,等軍人到了60歲,就可以按時領錢了。
三、中小型企業就業的農民。由於農村的土地越來越少。很多農民為了提高收入,都紛紛進入企業打工。進入企業後,政府規定相關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以保證農民工在今後的生活中有保障,對於這部分農民來說也有了部分養老保障。
四、農村失地農民。對於農民來說最重要的無疑是土地了。很多農民朋友因為政策原因或者其它原因導致失去了土地。生活失去了依靠,對於這部分農民國家出台了失地養老金計劃作為補償,失地農民可以以此得到經濟支撐。
五、臨時性就業的農民工。有很多農民朋友很難獲得一份固定穩定的工作,只能幹一些季節性、流動性、地域性比較強的工作,這種工作極其容易下崗,國家針對這來人群制定了「全民參保計劃」,為他們以後的生活提供一份保障。
我們每個人奮鬥了一生之後,都希望老的時候能「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對於這些因為各種特殊情況無法安享晚年的農民朋友來說,出台的農村國家養老計劃無疑是雪中送炭,讓我們時刻懷著一顆感恩之心。

㈥ 解決農村養老問題,我國究竟有哪些舉措

農村養老問題,是一個大家都很關注的問題,其實我國早就有相應的一些舉措了,只是大家可能沒有注意,或者說是要求過高而不滿意而已。那麼在農村養老問題上,我國主要有哪些舉措呢?我認為有下面3個方面的舉措:

上述3項就是目前農村養老的具體舉措,當然目前看數額不是太多,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肯定會越來越多的。

大家覺得是這樣的嗎?

㈦ 如何加快發展養老服務和推進健康服務業

近年來,我國養老服務業快速發展,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養老服務體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費市場初步形成,老齡事業發展取得顯著成就。但總體上看,養老服務和產品供給不足、市場發育不健全、城鄉區域發展不平衡等問題還十分突出。當前,我國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階段,2012年底我國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94億,2020年將達到2.43億,2025年將突破3億。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不斷滿足老年人持續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一項緊迫任務,有利於保障老年人權益,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有利於拉動消費、擴大就業,有利於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推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為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國情出發,把不斷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發揮政府作用,通過簡政放權,創新體制機制,激發社會活力,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主體作用,健全養老服務體系,滿足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努力使養老服務業成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成為擴大內需、增加就業、促進服務業發展、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則。
深化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干預,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導力度,激發各類服務主體活力,創新服務供給方式,加強監督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堅持保障基本。以政府為主導,發揮社會力量作用,著力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確保人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加大對基層和農村養老服務的投入,充分發揮社區基層組織和服務機構在居家養老服務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個人承擔應盡責任。
注重統籌發展。統籌發展居家養老、機構養老和其他多種形式的養老,實行普遍性服務和個性化服務相結合。統籌城市和農村養老資源,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衡發展。統籌利用各種資源,促進養老服務與醫療、家政、保險、教育、健身、旅遊等相關領域的互動發展。
完善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逐步使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營造平等參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大力發展養老服務業,提供方便可及、價格合理的各類養老服務和產品,滿足養老服務多樣化、多層次需求。
(三)發展目標。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養老服務產品更加豐富,市場機制不斷完善,養老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
——服務體系更加健全。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養老服務覆蓋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標準的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服務設施覆蓋所有城市社區,90%以上的鄉鎮和60%以上的農村社區建立包括養老服務在內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站點。全國社會養老床位數達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張,服務能力大幅增強。
——產業規模顯著擴大。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產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務、老年體育健身、老年文化娛樂、老年金融服務、老年旅遊等為主的養老服務業全面發展,養老服務業增加值在服務業中的比重顯著提升,全國機構養老、居家社區生活照料和護理等服務提供1000萬個以上就業崗位。涌現一批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和大批富有創新活力的中小企業,形成一批養老服務產業集群,培育一批知名品牌。
——發展環境更加優化。養老服務業政策法規體系建立健全,行業標准科學規范,監管機制更加完善,服務質量明顯提高。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顯著增強,支持和參與養老服務的氛圍更加濃厚,養老志願服務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的優良傳統得到進一步弘揚。

㈧ 國家目前最新出台的農村養老政策是怎樣的

首先養老金支付方式的變化。考慮到部分地區農民收入低,負擔不起這筆費用,為緩解這一現實,農民可以使用農村養老貸款來支付養老金。貸款的利息很低,這無疑幫助了低收入的農民。當他們領取養老金時,他們只需要拿出一小部分來償還貸款。所以,這個政策對於需要退休的朋友來說,確實是很有幫助的。

最後是農村養老設施的落後也是農村居民面臨的最嚴重的問題。因此,近年來,國家大力推進農村城鎮化發展。設施建設,包括養老設施建設,提高農村居民養老福利。此外,國家不斷推進農村養老院等新型養老設施建設,提高農村老年人養老保障水平。國家是讓農民過上好日子的過去,他在惠民利民的問題上,尤其是在農村養老問題上,可以說是絞盡腦汁。

㈨ 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如何建立與發展的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建立開始於「七五」期間。根據國家「七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提出的「建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雛形」的任務,針對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後,原有社會保障制度趨於瓦解的狀況,1986年10月,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確定:在農村貧困地區,基層社會保障的主要任務是搞好社會救濟和扶貧;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等的地區,多數人的溫飽問題已經解決,但還有殘疾人和老年人兩個困難群體,在這些地區,基層社會保障的主要任務是興辦福利工廠,完善五保制度,建立敬老院,以解決殘疾和老人的生活困難;在農村經濟發達和經濟比較發達地區,發展以社區(鄉、鎮、村)為單位的農村養老保險。
1987年3月,國務院決定由民政部負責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在各級民政部門的努力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在富裕地區,以村(少數為鄉鎮)為主體的社區型養老保險有所發展,到1989年6月,全國有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了養老保險試點,參加人數達90多萬,積累資金4100萬元,有21.6萬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這一時期的社區型農村養老保險不是十分成功,但也加深了對養老保險的認識,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存在的主要問題:①范圍小,層次低,效率不高;②養老保險金主要由集體承擔,有的完全由集體負擔,個人不繳費,不但使集體背上沉重的包袱,也沒有體現自我保障原則;③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不能保證制度的穩定和安全,保險金的計發標准混亂,沒有科學的標准;④養老保險資金的使用缺乏監督、約束機制,保值增值問題無法解決,存在很大風險。
在總結前一階段農村養老工作的基礎上,為從根本上解決農村人口的「老有所養」問題,1990年7月,國務院第111次總理辦公會議專題研究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問題,會議明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負責的精神。
1991年1月,國務院決定讓民政部選擇一批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同年2月,民政部成立「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負責這項工作。同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進一步明確農村養老保險(含鄉鎮企業)由民政部負責。
1991年6月,在總結經驗和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民政部農村養老保險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確定以縣為單位開展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並在山東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試點。
1991年8月,山東牟平等5個縣(市)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啟動,僅一個半月,共計30個鄉鎮、281個村、38家鄉鎮企業近8萬人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積累保險資金近500萬元。
1992年1月,民政部將《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正式下發全國。同年7月,民政部在武漢召開了「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驗交流會」,重點推廣了武漢市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到1992年底,全國有1000多個縣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確定的原則,由政府制定並頒布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組織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其中,170個縣基本建立起了面向全體農民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國已有3500多萬農民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共積累保險費10多億元。
1992年12月,民政部在江蘇張家港市召開了「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會議」,重點推廣了江蘇省在全省全面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驗。這次會議標志著在全國范圍大區域、大規模的試點工作告一段落,轉入在全國范圍全面推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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