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雲南省養老金上調方案
法律分析: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基本養老金兩元;按養老金水平掛鉤,是按照本人上年度12月基本養老金的1.3%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對老年人傾斜,是對上年度年滿70歲不滿80歲的退休人員和年滿80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和50元。對艱苦邊遠地區也有額外的傾斜基本養老金增加。
法律依據:《雲南省2020年退休人員養老金具體調整的各項標准》一、定額調整 全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標准,體現社會公平,每人每月增加53元。二、掛鉤調整 1、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雲南方案該項計算比較簡單,沒有設置階梯式遞進增長。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按本人上年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1%的標准進行掛鉤調整。
② 雲南省實施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用人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第三條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省級統籌。第五條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現低於或者高於本企業職工月工資總額20%的,應當逐步過渡到位,具體過渡比例和年限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確定。從業人員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現確定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並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逐步過渡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
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8%。僱主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本人負擔。雇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現確定為僱主繳納14%,雇員繳納4%,雇員繳費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並相應降低僱主繳費比例的一個百分點,逐步過渡到僱主繳納10%,雇員繳納8%。
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的個人繳費比例,按當年個人繳費比例確定。
從業人員退休後,本人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六條用人單位在工商注冊登記後30日內,必須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如實申報從業人數和工資總額,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七條企業職工個人以全部月工資收入為基數繳費。企業職工個人月工資收入高於本、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費;低於本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代為征繳,具體征管辦法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和省地方稅務部門另行制定。第九條用人單位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扣除。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條地、州、市應當從1997年12月31日前歷年結余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數人均140元一次性上繳省社會保險機構,作為省級統籌的啟動資金。第十一條省、地、縣三級財政對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第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機構按從業人員本人繳費工資的11%記入。具體記入下列內容:
(一)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二)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一定比例記入部分;
(四)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
(五)1995年9月30日前,國家和省規定認可的視同繳費年限(連續工齡)。第十三條從業人員失業或者服刑期間,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計算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由原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個人帳戶儲存額正常計息;重新就業後,應當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四條從業人員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的條件:
(一)達到下列退休年齡: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從事管理和技術工作的年滿55周歲);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崗位工作,累計工作年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由指定醫院提供診斷證明書,經縣(市)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二)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第十五條符合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從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規定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一)1995年10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後的月基本養老金由月基礎養老金和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1.月基礎養老金=從業人員退休的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
2.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特殊工種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1995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本規定實施後退休的人員,在發給月基礎養老金和月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照下列規定增加月過渡性養老金、月過渡性調節金:
1.月過渡性養老金=從業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4%×1995年9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2.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帳戶養老金、月過渡性養老金三項之和低於1998年3月31日按省人民政府第25號令發布的計發辦法計算的月基本養老金的,增發過渡性調節金,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三)本規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原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離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③ 雲南省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53元;按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基本養老金兩元;按養老金水平掛鉤,是按照本人上年度12月基本養老金的1.3%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對老年人傾斜,是對上年度年滿70歲不滿80歲的退休人員和年滿80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和65元。對艱苦邊遠地區也有額外的傾斜基本養老金增加。
法律依據:《雲南省關於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三、調整標准
(一)定額調整:
每月增加53元。
(二)掛鉤調整:
同時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
1.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按本人2019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1%調整增加。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退休人員,再給予適當傾斜。
1.2019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65元。
2.對退休時單位駐地(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等退休人員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我省的退休人員,分別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對高齡退休人員的傾斜。按年滿70周歲至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標准進行調整。
對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傾斜。退休人員以退休時單位駐地(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等退休人員以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區分,企業退休人員分別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六類地區退休人員每月增加34元,五類地區退休人員每月增加29元,四類地區退休人員每月增加24元,三類地區退休人員每月增加19元,二類地區退休人員每月增加14元,一類地區和其他地區退休人員每月增加9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六類地區退休人員每月增加30元,五類地區退休人員每月增加25元,四類地區退休人員每月增加20元,三類地區退休人員每月增加15元,二類地區退休人員每月增加10元,一類地區和其他地區退休人員每月增加5元。
④ 雲南省養老金調整的具體辦法
法律分析:1.定額調整 全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標准,體現社會公平,每人每月增加53元。 2.掛鉤調整 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雲南方案該項計算比較簡單,沒有設置階梯式遞進增長。3.傾斜調整 對高齡退休人員傾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老年人日間照料、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⑤ 雲南養老金上調細則
法律分析:調整如下:
1、定額調整為,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從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70元基本養老金。
2、掛鉤調整為,企業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一年增加1、3元。在上述基礎上,再按企業退休人員本人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不含取暖補貼)的1、6%增加。
年12月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人員,按照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計算此項增加額。
3、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對高齡退休人員等特殊人群適當傾斜。截止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2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2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3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35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50元;年滿90周歲6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准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准。
法律依據:《2021年雲南省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全文
⑥ 雲南省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是什麼
法律分析:
(一)定額調整
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4元。
(二)掛鉤調整
1. 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 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20年12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以下簡稱統籌內養老金)為基數,按0.6%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下列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
1. 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2. 符合《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統籌內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
法律依據:
《雲南省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4元。
(二)掛鉤調整
1. 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 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20年12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以下簡稱統籌內養老金)為基數,按0.6%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下列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
1. 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2. 符合《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統籌內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
⑦ 雲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及其職工,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駐滇機構及其中方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等非工薪收入者。第三條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當遵循社會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政策統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的原則。第四條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依法實施;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並由企業自主選擇經辦機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自願參加,並由職工自主選擇經辦機構。第五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地、州、市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經省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先維持原有的縣(市)級統籌,並積極創造條件過渡到地、州、市級統籌。第六條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具體業務。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財政給予支持。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財政給予支持。第八條企業和職工應當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職工本人工資收入中代為扣繳。第九條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統籌費率為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1%。
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按前款規定的統籌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統籌費率未達到13%的,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3%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本辦法實施後滿2年起,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21%的統籌費率。
(二)統籌費率超過13%的,按實際統籌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每2年提高1至2個百分點,最終達到21%的統籌費率。
(三)統籌費率超過21%的,採取個人繳費增加1個百分點,企業繳費相應降低1至2個百分點的辦法,最終降至21%的統籌費率。第十條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即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以後一般每2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已離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超過所在地、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所在地、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等非工薪收入者,按所在地、州、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1%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5%進入社會統籌基金,16%記入個人帳戶。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每人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並發給《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職工工資收入的11%和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兩項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具體記入下列內容:
(一)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二)職工本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劃轉記入的繳費數,職工本人繳費數每增加1個百分點,從企業劃轉記入的比例相應減少1個百分點;
(四)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劃轉記入的繳費數;
(五)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養老基金保值率」計算利息。「養老基金保值率」根據銀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並參考全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確定,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