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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私吞養老金

發布時間:2022-06-07 03:05:11

1. 企業負責人私吞員工養老保險費致員工老無所養,員工該如何維權

你可以到勞動仲裁去要求企業補繳養老保險,仲裁會支持你的訴求,如果企業拒不執行仲裁,可以拿著仲裁結果去當地社保部門的監察科進行舉報,社保監察會對企業進行處罰,並責令企業補繳員工的社保費用,萬一企業死不要臉對監察結果置之不理的話,直接去法院起訴企業。
PS:在這幾個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提供相應的證據,例如:工作證、工資卡、勞動合同、工資條、考勤表、公司處罰通知、公司獎勵通知等等設計你自身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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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保局的人私吞了我的養老保險費怎麼辦

國家工作人員成立第三方公司套取單位公款後,再將部分錢款用於原單位公務支出,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均應全額計入貪污數額,理由是該行為屬於犯罪既遂後的贓款處置行為。第三方公司套取的單位公款替原單位支付的業務回扣費用,因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業務回扣費用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際控制和佔有業務回扣費用的行為,且該部分業務費用支出客觀上有利於原單位開展業務,未造成原單位的財產損失的情況下,第三方公司代原單位支出的違規業務費用不屬貪污對象,不應計入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數額。

問題24 社保工作人員騙取企業為非企業人員參保並私自收取養老保險費的行為,如何定性?

答: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賬戶部分雖然是私人所有,但在個人不符合領取條件時一直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理、使用,在此期間損毀滅失風險由國家機關承擔,因而應以公共財產論。騙取企業為非企業人員參保並私自收取養老保險費,其非法佔有目的產生於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管領、控制財物後的,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司法實踐中行為方式有以下三種:

(1)通過隱瞞事實使企業為非企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又私自向參保人員收取養老保險費並占為己有。該情形下,行為人騙取企業多繳納參保費,同時利用他人對其身份的信任,承諾為他人建立保險關系並收取參保人的參保費,其行為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產。

(2)利用企業「空名戶」名額收取參保人員已被抵繳的養老保險費並占為已有。該情形下,因為該參保人員不符合抵充「空名戶」保險費的資格,應該另行向國家繳納與其保險類別相應的參保費。行為人利用「空名戶」的漏洞,能夠順利將應繳未繳的參保費占為己有,與其職務上的便利離不開關系,屬於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的行為。

(3)佔用企業「空名戶」名額激活養老保險關系後,隨即停止參保,領取應退還給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預征款。該情形下,進入社保統籌賬戶的預征款,依規定只能由企業實有人員佔用「空名戶」並停保後才可以退還約三分之一給參保個人。行為人編造虛假的企業人員,能夠順利套領退款,與其職務上的便利也密切相關,屬於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公共財產的行為。

3. 利用職務之便貪污養老金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應付什麼責任

2000年6月份,被告人餘勇智利用其在饒平縣糧食集團公司任人秘股主任,負責辦理公司職工退休手續、社保手續的職務之便,先通過其妻子余某芳以代買保險的名義取得余某芳的親戚林某蓮(無業人員)的身份證和照片,並串通其下屬饒平縣新塘貿易公司經理黃某德,製作林某蓮為饒平縣糧食集團新塘貿易公司退休職工以及林某蓮的職工退休審批表等虛假材料,後將上述材料報送饒平縣勞動局及饒平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下稱「縣社保局」)審核,騙取上述部門的批准。縣社保局核定自2000年11月開始發放林某蓮的社會養老保險金後,餘勇智於2000年11月初從縣社保局領取到林某蓮的社會養老保險金存摺,並將該存摺交給其妻子余某芳保管。自2000年11月至2012年7月份,縣社保局將社會養老保險金共83241.53元劃入林某蓮的社會養老保險金帳戶。期間,余某芳分多次從該帳戶中取款82021元用於家庭開支,將騙取的款項據為己有。

2012年7月初,饒平縣社保局發現林某蓮存在享受多份定期待遇疑似情況後,啟動稽查程序並查明餘勇智上述騙取社會養老保險金行為,餘勇智於同月27日將騙取的社會養老保險金83241.53元退繳縣社保局。同年9月28日,饒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餘勇智處以二倍騙取社會養老保險金罰款的行政處罰,餘勇智於2012年10月21日繳納2萬元罰款,剩下罰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接受處罰。

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餘勇智主動到饒平縣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

二、裁判

被告人餘勇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表示無異議。

饒平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餘勇智身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國家養老保險金,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餘勇智犯罪後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減輕處罰;被告人餘勇智歸案後退清全部贓款,對被告人可予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於2015年3月23日判決如下:被告人餘勇智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餘勇智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關於被告人餘勇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的問題,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餘勇智雖有虛構事實騙取社會養老保險金的行為,但由於其所利用的是其任饒平縣糧食集團公司人秘股主任的工作便利而非職務便利,且其所騙取的財物並非本單位的資金,也不是其本人管理、經手的資金,因此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而非貪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餘勇智利用其任饒平縣糧食集團公司人秘股主任的職務便利,虛構事實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而非詐騙罪。

我們同意上述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結合本案分析可知,被告人餘勇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之故意是明顯的,其實現犯罪目的的手段也是「騙取」而非「侵吞」或「竊取」,但僅此還難以認定其行為是構成詐騙罪還是貪污罪。本案的關鍵在於釐清被告人餘勇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所利用的是其職務上的便利還是工作上的便利,以及公共財物是否包括外單位的公共財物或他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

(一)被告人餘勇智在本案中所利用的是其職務上的便利而非工作上的便利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兩者間有著本質上的差別。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便利條件。主管是指審查、批准、調撥、安排使用等支配公共財物的職務活動;管理是指負責看管、保護公共財物的職務活動;經手是指領取、支出等經辦公共財物的職務活動。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熟悉工作環境,了解公共財物保管情況,有機會接近公共財物保管人或不容易引起懷疑等工作或工作上形成的便利,這種便利與其職務之間沒有關系。

本案中,被告人餘勇智案發前在饒平縣糧食集團公司任人秘部主任,人秘部主要負責日常文件資料、職工的人事和退休等工作,而餘勇智作為人秘部主任的工作之一就是負責向勞動局、社保局報送和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於是餘勇智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在掌握到饒平縣糧食集團公司下屬新塘糧食貿易公司有一個在職死亡的職工林某後,遂要求受其職權制約的新塘貿易公司幫助辦理林某蓮頂替林某的社保辦理退休手續。在林某蓮的虛假退休手續製作完畢後,餘勇智又在報送職工退休材料時,把林某蓮的虛假退休材料連同公司其他職工的退休材料一並報送給饒平縣勞動局。在騙得饒平縣勞動局批准林某蓮辦理退休手續後,餘勇智又將林某蓮的虛假《職工退休審批表》連同公司其他職工的《職工退休審批表》一並報送給饒平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騙得該局的批准,使本不具備社保金領取條件的林某蓮享受社保養老金待遇。之後,餘勇智再將饒平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發放給林某蓮的社會養老保險金非法佔為己有。

由上可見,在被告人餘勇智所實施的製作虛假退休審批手續、將虛假退休手續材料和虛假《職工退休審批表》連同公司其他職工的材料一並報送騙取審批等一系列行為中,最關鍵之處就在於其利用其任公司人秘部主任的職務之便。如果餘勇智不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那麼他就無法利用這些虛假材料騙得饒平縣勞動局和饒平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的批准,其騙取目的也就不可能實現。

(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其范圍不局限於本單位的公共財物或本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還包括外單位的公共財物或他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

有觀點認為,貪污犯罪行為人騙取財物只能是騙取本單位的公共財物或本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如果所騙取的是外單位的公共財物或他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則不能構成貪污罪。對此,我們不敢苟同,因為從立法上看,我國刑法並未將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局限於本單位的公共財物或本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通說認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本單位的公共財物或本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也包括外單位的公共財物或他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實踐中,認定以騙取手段所實施的行為是構成貪污罪還是詐騙罪,關鍵在於行為人實施騙取行為時是否利用了其本人職務上的便利,而與被騙取的公共財物是否是本單位的公共財物或本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無關。即公共財物是從本單位或本人自己手中「騙取」,還是從其他單位或他人手中「騙取」,只是具體認定事實方面的差異,並不影響「騙取」的本質,即所「騙取」的都是公共財物,都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本案中,被告人餘勇智所騙取的是饒平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發放給林某蓮的社會養老保險金,雖然該資金明顯不屬於饒平縣糧食集團公司的資金或餘勇智本人管理、經手的資金,但同樣屬於刑法第382條所規定的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公共財物的范圍之內。

綜上所述,被告人餘勇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社會養老保險金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而非詐騙罪。

4. 誰該為承德市社保局科員私吞的養老金埋單

這還用問么,社保局管理上出了問題,當然是社保局埋單。

5. 湖南一公務員套取並貪污養老金1700多萬,有哪些案件細節值得關注

信息技術的發展,不僅給人們帶來了便利的生活,也為一些心懷不軌的違法人員帶來了貪污腐敗的途徑。湖南就有一名公務員,利用去世老人的社保卡,一共貪污1700萬元,他是怎麼做到的呢?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那麼他是怎麼盜取這些社保卡的呢?原來這並不是他第一次這樣做了。在過去的六年間,這名公務員私下聯系鄉鎮的一些公職人員通過賄賂等手段,從他們手中收集去世老人的身份信息,以及他們的社保信息。因為農村老人知識水平有限,加上青年外出打工,很少有人了解此事,村民們一直被蒙在鼓裡。而在人口普查的一些名單上,這些老人的信息並未及時更新,他們在名義上還存活於世,所以國家還在不斷往社保卡裡面發錢。但是這些錢最終都被這名公務員占為己有,他把大部分錢占為己有後,剩下的小部分錢用於賄賂鄉鎮的公職人員,這樣他們就是綁在同一個繩上的螞蚱,就這樣事情一直持續了五年之久。但幸運的是,警方追蹤抓獲了這個貪贓枉法的公務員,並最終判決上交所有社保資金,為人民出去了這個貪官。

6. 養老金被貪污了,省社保局還為社保科變了數據,但我有交養老金的票

你可以根據情況,反應到紀委或上級社保中心。

7. 破產國有企業職工上繳的養老保險金被收款人侵吞的事件,對方應承擔什麼責任

一、對於企業倒閉養老保險的正確處理辦法是:社保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出每月退休費用,破產企業的離退休人員採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辦法,影響了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和社會的安定,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根據《企業破產法》,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優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給職工經濟補償金。職工未及時重新就業的在一定期限領取失業保險金。個人無法繼續繳納社保費應可停保。如果重新就業了,當然就由新單位繼續繳納。
二、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和《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對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安置明確規定:「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和醫療費由當地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參加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由所在試點城市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沒有參加的企業,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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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社保養老金被貪污了查出了怎麼索陪

這個很好回答,就是把你自己損失的上報給相關的部門,就會給你一定的補償。

9. 社保局故意計少養老金在哪投訴

可以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反饋,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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