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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遺留問題集體企業

發布時間:2022-06-06 21:08:00

Ⅰ 河南省關於做好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收尾工作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1〕6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實現全體人民老有所養,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做好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的養老保障工作,關繫到群眾切身利益,關繫到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社會和諧穩定。各市、各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認識解決這一歷史遺留問題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政策解釋、信訪穩定、審計監察等有關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開設專門窗口,簡便操作手續,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服務。要明確目標任務,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時間和人力,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這項工作,真正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各市工作任務完成後,要寫出總結報告,於2012年1月底前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關於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為切實做好我省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工作,妥善解決這一歷史遺留問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
曾在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工作過的人員(含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曾在企業工作的「五七工」、「家屬工」),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可在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納入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
(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三)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或超過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與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二、補繳及待遇計發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照省統一規定的補繳標准,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自補繳全部費用到賬後的次月起,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全省統一的養老保險費補繳及養老金計發標准分為三個檔次,由補繳納入人員自行選擇:按一檔標准補繳的,月養老金為601元;按二檔標准補繳的,月養老金為492元;按三檔標准補繳的,月養老金為383元。在確定補繳額度時,對年滿61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年齡每增加1年,補繳額度相應減免1500元,最大減免額度為1.5萬元(具體補繳標准和月養老金水平見附件)。
今後國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以上補繳納入人員由省按特殊群體對待,另行研究制定調整養老金辦法。
三、費用籌集
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個人負擔,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原單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備補助條件的,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四、統籌范圍
補繳納入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納入各市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五、有關政策
(一)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本人原始檔案與居民身份證相結合的辦法。原始檔案缺失或記載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證為准。
(二)工作經歷的認定,要以認定是否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為重點,原則上以本人原始檔案記載為准;本人檔案缺失或記載不清的,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經縣(市、區)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查並履行公示程序後方可認定。
(三)補繳納入人員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每人1.5萬元的標准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其餘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補繳納入人員建立個人繳費賬戶。其基本養老金首先從個人繳費賬戶中支付,支付完畢後由統籌基金繼續按原標准支付。
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人員,個人繳費賬戶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退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其遺屬可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四)原已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可根據本人意願,或繼續享受,或按本實施意見補繳後享受基本養老金,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和基本養老金不得同時享受。要加強養老保險的信息互通和比對,防止出現重復領取養老金的問題。
(五)補繳納入人員一次性補繳後,不認定連續工齡和參加工作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六、工作要求
妥善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成立專門工作班子,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在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把握和執行政策,堅決防止弄虛作假行為,確保這項工作規范順利開展。對違反政策規定辦理補繳納入手續的,要通過法律、行政、經濟等各種手段,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各有關企業要配合做好組織實施工作,提供補繳納入人員身份和工作經歷的原始資料,協助辦理有關手續;同時,要向本企業人員做好政策解讀和思想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建立補繳納入人員信息資料庫,做好資格審查、繳費核定、待遇支付等相關工作。
對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出現的基金收支缺口,由當地政府通過加強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加以解決。省按照《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魯勞社〔2008〕17號)的有關規定予以統籌考慮。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11月1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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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參保和中斷繳費等問題的意見

該政策首先針對是城鎮戶籍人員,文件中寫得很清楚。而且不單單浙江省這么做,其他省份也是這樣規定的,大家根據的都是人社部的同一個文件。即:《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但是,浙江的文件還包括其他人員,明確可以參照執行,這些人員可以是農村戶籍。
註:浙人社發[2011]221號
一、實施范圍和對象
本實施意見下發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未參加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下列人員,經審核確認後,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曾與我省各類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曾在我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工作過的人員。
四、統籌解決其他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
參照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的解決辦法,統籌解決其他相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障問題。
一)具有本省戶籍的退休軍人,可按照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復退軍人按規定參保繳費後,軍齡視同繳費年限,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現行辦法計發,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基本養老金補貼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今後,新退役到地方的復退軍人,允許本人作一次參保選擇,可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二)具有本省戶籍,因結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雖已返城但被安排在縣以下集體企業或自謀職業的我省原下鄉知青(含分配在農場、兵團當職工的知青)。可按照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原下鄉知青參保繳費後,經審核確認後的下鄉勞動時間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下鄉勞動時間按本人戶口由城鎮遷入農村至遷回城鎮或按政策規定可以遷回城鎮的時間確定),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現行辦法計發,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基本養老金補貼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
(三)具有本省戶籍,經組織人事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辦理招錄用或招工手續的原機關、企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職工(以下簡稱「部分離開單位職工」),因辭職,除名、自動離職原因離開單位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經審核確定後,可申請一次性繳納原工作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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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企業養老保險怎麼年審,關於2010年度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審問題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關於妥善解決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遺留問題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制定出台並實施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是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項重大決策,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必然要求,關繫到許多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採取切實措施,確保今年底前完成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保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關於妥善解決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等遺留問題的實施方案
為妥善解決我省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遺留問題,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和省政府2011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見,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實施范圍和對象
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包括勞服企業、五七工廠、家屬工廠中的五七工、家屬工及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可按本《實施方案》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曾經與城鎮小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且所在企業已沒有生產經營能力、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
(三)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參保政策
符合條件人員經本人自願,按個人身份在原城鎮小集體企業所在地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人員。
1.繳費。補繳2010年底前繳費的年限加2011年1月1日以後至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2011年1月1日以後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逐年足額繳納。其中,補繳2010年底前的繳費,補繳基數統一按不低於所在設區市2009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按20%計算,補繳期間繳費指數統一按辦理補繳手續時的繳費基數與所在設區市2009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個人賬戶按繳費基數總額的8%一次性記錄。
2.待遇。按規定參保繳費後,達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從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按月計發其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年度基本養老金調整。鑒於這部分人員沒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無視同繳費年限,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繳費年限。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死亡的,按規定享受喪葬撫恤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余額可以繼承。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
本人自願,可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繳費。一次性補繳至參保時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補繳2010年底前的繳費,補繳基數統一按不低於所在設區市2009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按20%計算,補繳期間繳費指數統一按辦理補繳手續時的繳費基數與所在設區市2009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個人賬戶按繳費基數總額的8%一次性記錄。
2.待遇。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從辦理繳費手續的次月起享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其中,超過70周歲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按70周歲確定。
(三)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鎮小集體企業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滿60周歲、女已滿55周歲的人員,也可選擇按下列辦法參保。
1.繳費。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32500元,在此基礎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繳費1500元,最多減至男年滿75周歲、女年滿70周歲(具體補繳標准詳見附表1)。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建立繳費和支付台賬,專門用於記錄一次性繳費及基本養老金等待遇支付情況。
2.待遇。按規定參保繳費後,從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450元基本養老金。今後,調整基本養老金按全省月人均調整水平扣除中央財政月人均調待補助標准後的60%加上中央財政月人均調待補助標准執行。
參保人員死亡的,按規定享受喪葬撫恤金,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領取基本養老金和喪葬撫恤金後的余額,可一次性退還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四)按本《實施方案》補繳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免收滯納金。
三、參保工作程序
(一)申報
符合條件人員辦理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填寫《江西省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未參保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見附表2),由本人向企業(或現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企業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業主管部門申請。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鎮小集體企業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滿60周歲、女已滿55周歲的,參保人員可按照本《實施方案》第二條有關規定明確選擇參保辦法,一次選擇後不再更改。
申報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2.職工檔案或用工登記表(職工花名冊)、《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表、工資台賬、在城鎮小集體企業工作期間的工作證、入黨入團志願書、有關獲獎證書等能夠證明其工作經歷的相關原始資料;
3.戶籍與企業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證明;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審核
1.經企業(或現管理機構)初審(主要核實申報人的姓名、出生時間、城鎮戶籍、工作經歷等基本情況),並填寫《江西省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匯總表》(見附表3),報企業主管部門。
2.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或現管理機構)上報及個人直接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核實申報人的基本情況,經公示七天後無異議的,再填寫《江西省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匯總表》(見附表3),按照屬地參保原則,匯總報送至原城鎮小集體企業所在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附個人初審材料)。
3.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對企業主管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主要核實申報人的姓名、出生時間、城鎮戶籍、工作經歷、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等情況),對審核後符合條件人員的名單進行為期七天的張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紀檢監察部門應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
4.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對其進行登記造冊,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再辦理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同時,填報《江西省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省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見附表4),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並逐級上報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各設區市2011年度的補助資金申請表應於10月底前報送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以後年度應於當年4月底前報送。
四、財政補助
省級財政根據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人數,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標准補助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五、工作要求及有關問題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加強對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抓緊成立以政府領導為組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公安、檔案、信訪、紀檢監察、工會及相關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並配備工作人員與辦公設備,落實工作經費。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妥善解決相關問題。曾經在我省機關、事業、城鎮企業等各類用人單位工作過,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2010年12月31日前具備我省城鎮戶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本人自願,可參照本《實施方案》第二條有關規定,以個人身份在原單位所在地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採取有效措施。各地要明確目標責任,集中時間,集中精力,抓緊開展工作。要廣泛開展政策宣傳,開辟專門窗口,為參保人員提供政策咨詢和方便快捷服務。要及時為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申報、審批和參保繳費、待遇發放手續,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接受社會監督。要強化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省、市兩級要加大養老保險基金調劑力度,各級財政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確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保後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六、本《實施方案》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個人申報和繳費工作應於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附表:1.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未參保人員繳費標准表
2.江西省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未參保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
3.江西省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匯總表
4.江西省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省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附表1
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未參保人員繳費標准表
單位:人、元
年齡(周歲)一次性繳納
養老保險費標准
男女
75周歲及以上70周歲及以上10000
746911500
736813000
726714500
716616000
706517500
696419000
686320500
676222000
666123500
656025000
645926500
635828000
625729500
615631000
605532500
註:按本《實施方案》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為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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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幫解讀 浙人社2011-211號,關於解決未參保企業退休人員及其它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障遺留問題實 施意見

該政策首先針對是城鎮戶籍人員,文件中寫得很清楚。而且不單單浙江省這么做,其他省份也是這樣規定的,大家根據的都是人社部的同一個文件。即:《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 [2010] 107號),但是,浙江的文件還包括其他人員,明確可以參照執行,這些人員可以是農村戶籍。
註:浙人社發 [ 2011 ] 221號
一、 實施范圍和對象
本實施意見下發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未參加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下列人員,經審核確認後,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曾與我省各類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曾在我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工作過的人員。
四、統籌解決其他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
參照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的解決辦法,統籌解決其他相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障問題。
一)具有本省戶籍的退休軍人,可按照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復退軍人按規定參保繳費後,軍齡視同繳費年限,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現行辦法計發,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基本養老金補貼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今後,新退役到地方的復退軍人,允許本人作一次參保選擇,可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二)具有本省戶籍,因結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雖已返城但被安排在縣以下集體企業或自謀職業的我省原下鄉知青(含分配在農場、兵團當職工的知青)。可按照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原下鄉知青參保繳費後,經審核確認後的下鄉勞動時間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下鄉勞動時間按本人戶口由城鎮遷入農村至遷回城鎮或按政策規定可以遷回城鎮的時間確定),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現行辦法計發,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基本養老金補貼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
(三)具有本省戶籍,經組織人事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辦理招錄用或招工手續的原機關、企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職工(以下簡稱「部分離開單位職工」),因辭職,除名、自動離職原因離開單位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經審核確定後,可申請一次性繳納原工作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Ⅳ 關於受理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限問題

一,實施《關於解決早期離開我市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目的,意義
為妥善解決早期離開我市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問題,保障他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經省,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勞動保障局在2008年12月出台了《關於解決早期離開我市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惠市勞社〔2008〕182號文,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是政府本著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充分考慮和協調了社會各利益群體的利益,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為妥善解決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原固定職工(含幹部)養老,醫療保險問題而出台的一項特殊政策.該辦法對保障和提高這一群體的老年生活水平,緩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將起到積極的作用.這是政府依法行政,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和重要舉措.《通知》的實施,將對逐步解決我市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制度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通知》的適用范圍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適用本《通知》:
(一)現為本市城鎮戶籍;
(二)1978年6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間離開原企業;
(三)原企業是指1994年7月後參加我市養老保險統籌的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含中央,軍隊企業及原改制破產企業);
(四)原企業包括參加我市統籌的事業單位,但不包括執行機關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五)在原企業工作時的身份是原固定職工(含幹部);
(六)離開原企業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國家,省計算連續工齡的政策規定,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三,解決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養老保險的方式
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可根據需要及經濟能力,在自願原則下,通過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方式,解決其養老保險問題.即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其原工作年限范圍內,自願選擇繳費年限並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其選擇的繳費年限最長不得超過經核準的原工作年限.
四,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比例及具體數額的計算辦法
(一)月繳費基數:721元.
(二)繳費比例:按18%確定(其中11%記入個人賬戶,7%劃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三)一次性繳費金額計算公式:721(元)×18%×本人選擇的一次性繳費的年限(折算為月數).
(四)利息計算:對上述公式計算的一次性繳費數額按規定利率計算利息.計息期限從2001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本人
承擔.
例一:現為惠州市城鎮戶籍的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王某,男性,現年59周歲,1971年5月參加工作(固定職工),1984年4月被該國有集體企業作自動離職處理,從未參加養老保險.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其原在國企不符合連續工齡政策的工作年限為13年,其一次性繳費的數額按如下辦法確定:
(1)因王某離開我市企業後從未參保繳費,則其屬於"新人",要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其累計繳費年限須滿15年.
(2)因王某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核準的原在國企不符合連續工齡政策的工作年限為13年,則其在選擇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時,最長只能選擇為13年.
則其在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金額為:
721(元)×18%×13(年)×12(月)=20245.68(元)
注:利息另計,以20245.68元為基數,從2001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規定利率收取利息.王某實際需要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20245.68元與所收取的利息之和.
說明:王某要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繳費年限條件,還須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2年.
例二:現為惠州市城鎮戶籍的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李某,男性,現年66周歲,1976年4月參加工作(固定職工),1987年3月被該國有企業作除名處理,從未參加養老保險.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其原在國企不符合連續工齡政策的工作年限為11年,李某於2002年7月達到退休年齡,其一次性繳費的數額按如下辦法確定:
(1)因李某離開我市企業後從未參保繳費,則其屬於"新人",要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其累計繳費年限須滿15年.
(2)因李某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核準的原在國企不符合連續工齡政策的工作年限為11年,則其在選擇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時,最長只能選擇為11年:
(3)因李某2002年7月達到退休年齡,所以,按有關規定可一次性補繳2002年7月至2006年6月的養老保險費4年.
則其應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為11年+4年=15年,金額為:
721(元)×18%×15(年)×12(月)=23360.40元.
注:利息另計,以23360.40元為基數,從2001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規定利率收取利息.李某實際需要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23360.40元與所收取的利息之和.
五,一次性繳費後,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方式
可按照省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的規定,申請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直至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
六,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年齡條件: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齡;
(二)繳費年限條件:
1,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簡稱"新人"),累計繳費年限須滿15年;
2,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簡稱"中人"),2013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須滿10年;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簡稱"中人"),2013年7月1日(含本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須滿15年;
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保未參保,1998年7月1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累計繳費年限須滿15年.
七,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計發基本養老金的標准
按照粵府〔2006〕96號文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八,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時間規定
在本《通知》實施前已經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申請
人,其首次核發基本養老金的時間最長可追溯至2009年1
月.
九,已參保繳費的人員,同時按本《通知》規定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其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的處理
允許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其原來的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分別與選擇一次性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合並計算.一次性繳費後,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申領基本養老金.
十,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醫療保險的處理
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選擇一次性繳費後,其醫療保險按照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執行.
十一,早期離開我市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程序及需提供的資料
詳見《辦事指南》.
十二,早期離開企業人員辦理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限要求
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惠州日報》發布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登記辦理為時限.請符合本《通知》的人員互相告知,及早辦理.
十三,解決我市回城未參保知青的社會保險辦法
回城未參保知青,可參照《關於早期離開我市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惠市勞社[2008]182號)的辦法,解決其社會保險問題.
(一)適用范圍
現為本市城鎮戶籍的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回城後未安排工作,至今從事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含未就業),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列入本次解決社會保險范圍(但不包括在我市購房,異地轉入我市城鎮戶籍的外地知青).
(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辦法
回城未參保知青,其上山下鄉期間的年限和安排在鄉鎮企
業工作的年限經審核確認後,可由個人繳費申請一次性繳納養
老保險費.
1,回城未參保知青可根據需要和經濟能力,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
一次性繳費年限低於15年的,可申請按15年補繳,高於15年的,可按實際年限補繳.
2,一次性繳費的基數為721元(2000年惠州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90%),繳費比例為18%.一次性繳納的費用從2001年1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三)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錄及繳費年限計算,養老保險待遇計發,醫療保險,檔案審核及具體經辦以及實施時間按《關於解決早期離開我市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Ⅵ 《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問題。

1,5年9個月的工齡在什麼時間?如果是在92年之前,可以抵繳納年限 ,如果是之後的,不能抵消
2,是否享受一樣待遇,看補繳標准,補繳是在60-100%之間自願選擇的,選擇哪個標准,既按哪個標准領取養老金

Ⅶ 江蘇省《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

江蘇省《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
蘇人社發〔2011〕282號
蘇 財 社〔2011〕116號
各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原行業統籌有關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於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妥善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遺留問題,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迫切需要,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各地區、各單位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明確目標責任,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1年年底前基本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的基本養老保障問題。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關於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辦法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解決我省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 補繳對象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列入補繳范圍:
1.具有我省城鎮戶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經與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曾經在城鎮集體企業工作過,未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含原在縣屬以上大集體企業工作,後下放到鄉鎮的「三不變」人員)。
2.具有我省城鎮戶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經在國有企業工作,未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五七工」、「家屬工」。
二、補繳辦法
本次補繳以本人自願為原則,按照以下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15年後,從補繳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011年6月30日尚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下同)的人員,可一次性補繳距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不足年限與15年之間差額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例:某男,56周歲,距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還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補繳11年),之後繼續按我省有關規定參保繳費,直至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本次補繳的繳費基數按1996年以來各社保年度對應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確定,繳費比例為20%,一次性補繳15年需繳納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達到或超過70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標准可以按每增加一歲減少繳費1000元確定,最多不超過1萬元。
3.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個人負擔。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對補繳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三、待遇計發
本次補繳人員中,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視同歷年按時足額到賬,計發辦法按照《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號)執行。此類人員不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不再進行新老辦法對比。
本次補繳人員如曾經過縣以上政府勞動、人事等有權部門批准招收為國家正式職工,其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據國家和我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經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原始檔案資料進行嚴格審查認定後,可以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其他問題
1.本次補繳人員出生時間的認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證為准。
2.本次補繳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從2012年1月1日起參加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
3.此次補繳政策系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一次性解決措施,自本實施辦法下發之日起施行,截止時間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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