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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養老保險提高

發布時間:2022-06-06 15:59:22

A. 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共濟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建立省級調劑基金,實行統一提取、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的原則。第三條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的籌集、管理、運營及撥付由省社會保障機構負責。第四條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障機構按當年非財政撥款的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基金帳戶收繳的保險費數額的1%提取省級調劑基金,於下一年3月30日前上繳省社會保障機構。
財政撥款的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基金帳戶暫不實行省級調劑。第五條省社會保障機構應當設立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專用帳戶。從市、縣、自治縣提取的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應當及時、足額存入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專用帳戶。
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第六條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的使用范圍:
(一)市、縣、自治縣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費征繳率超過90%,養老保險基金仍收不抵支,影響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的;
(二)市、縣、自治縣發生突發性事件確需由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撥付的。第七條市、縣、自治縣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障機構向省社會保障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社會保障機構審查同意後核撥調劑金額。第八條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應當存入銀行並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調劑基金。第九條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由省社會保障機構按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具體負責。第十條省社會保障機構應當編制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的年度預算和決算並報送省財政、審計部門備案。第十一條省社會保險基金監事會負責審定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年度預算、決算,對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撥付進行監督。第十二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B. 海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最低標准上調的規定是什麼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我們對於很多的養老保險都是非常關注的,尤其是這段時間,在海南省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更是讓我們非常的去關注,因為現在隨著國家新政策的不斷發布,對於各省的養老保險都有了相關的上調標准,接下來小編就帶領大家去看一下海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最低標准上調的規定究竟包括哪些內容。

綜上所述,我們能夠明顯的知道海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最低標准已經進行了相關的上調,而這一次的上調之後,對於很多退休的人來說是非常好的,因為基本上養老金都得到了很大的增加,都能夠讓自己的生活能夠得到一份保障。

C. 海南省養老保險政策出台

你媽媽養老保險總共交了5年6個月,即66個月,滿15年還差114個月。醫療保險02年左右才有,應該是沒有交過。
我們這邊是這樣補繳的:
養老保險:上一個年度的省平均工資(3000)×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比例(22%)×114=75240
醫療保險:10年7月新社保法出台之前交過醫保,則補繳15年;如果10年7月之後才交,包括從未交過,現在去補繳,則需要20年。按照現行的最低繳費比例補繳大約是最低基數(2000)×醫療保險繳費比例(6%)×180(或240,即15年或者20年)=21600(或28800)。
另:退休要滿50周歲,每年的繳費基數是有調整的,我們這邊提高了16%多。還有醫療保險可以不補繳。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各地政策不盡相同,最好咨詢當地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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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00修訂)

第一條根據《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各類內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無論採用何種形式支付或取得勞動報酬,都應當參加《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第三條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執行的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條例》規定的國家機關及其從業人員相同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享受同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相同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享受同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五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從業的人員,不分其戶籍和人事檔案關系的性質及所在地,均應當參加《條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
但戶籍和人事檔案關系保留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並已經在當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或者戶籍和人事檔案關系保留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被臨時派駐本省、國家又未規定其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除外。
前款人員應當提供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派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出具的證明等有效證明材料。第六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外國機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機構及其所僱用的中方從業人員,應當參加《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從業的外國籍人員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籍人員,不參加《條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條用人單位按國家和《條例》有關規定向下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一)下列單位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1.駐海口、府城地區的中央、省直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和省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單位,招用無軍籍從業人員的軍隊所屬單位;
2.駐本省其他地區的省屬用人單位,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的;
3.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並由國家規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單位。
(二)省農墾系統所屬用人單位,在省農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三)洋浦開發區內的用人單位在洋浦開發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四)其他用人單位均在所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省人民政府可根據養老保險事業發展實際情況,對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社0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養老保險的具體范圍進行調整。第八條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退休人員和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離休人員,不得參加兩份或兩份以上基本養老保險;已參加兩份或兩份以上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單位重復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入共濟帳戶,個人繳費並入個人帳戶。第九條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從業人員,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費率為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18%;自《條例》修訂施行當月起,從業人員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為本人月工資總額的4%,以後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原實行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按國家規定執行。
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由縣以上機構編制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具體確定。第十條由財政撥付工資、符合離休條件的在職人員,不參加《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離休後的離休金仍由財政支付。
《條例》實施前已由財政撥付離休金的人員,仍由財政繼續支付。
其他離休人員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後,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國家規定的離休待遇。
《條例》實施前已退休的人員,其原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例》實施後退休的,按《條例》規定辦理。第十一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科研機構轉制為企業的,其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由本單位支付離退休待遇;轉制前參加工作的在職人員,參加《條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後退休時,按《條例》規定的企業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國家規定事業單位退休金標準的,可由單位按事業單位退休金標准給以補貼。

E. 海南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什麼

海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召開新修改的《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記者招待會。南海網新聞記者從大會上獲知,此次修改將原來實施方案由47條減至44條,關鍵對靈活就業人員人員繳納社保的戶口限定、屬地化經辦業務流程、一次性賠償金計發、女紅法定退休年齡、因病提前退休政策審核等內容做了修改或者補充明確。

梁家惠表明,對一些員工每月薪水都是有變化的公司而言,降低了過去每月申請繳費工資數量的事務管理壓力,此外,新開設企業的從事人員和繳納社保企業增加的從事人員繳費基數能夠依照自己本年度的月實際工資總金額明確。

「修改後的《實施細則》擴大了繳納社保范疇,將省內戶口的靈活就業人員人員全覆蓋。」魏耀峰表明,改後的實施細則容許具備視作繳費年限的人員補交應交未交的基本上養老保險費,將先前攔在門檻外的一部分人員列入了繳納社保范疇,進一步完成每個人具有基本上養老保險的總體目標,對搭建社會和諧平穩充分發揮了關鍵的確保和促進作用。

F.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18修正)

第一條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從業的人員,不分其戶籍和人事檔案關系的性質及所在地,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已在其他省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能提供相關參保證明的人員除外。

具有本省行政區域內戶籍,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過本省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不分本省、外省戶籍,可以按照《條例》的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外國組織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組織代表機構及其所僱用的內地戶籍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從業的台灣居民、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已與中國簽訂社會保險雙邊或者多邊協議國家國籍的人員在本省城鎮用人單位就業的,按照協議規定辦理。第四條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保名單應當在本單位公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的本單位繳費基數總額及個人繳費基數應當分別由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簽名確認。第五條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及繳費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條例》的規定核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實際工資總額確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實際工資總額低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核定;超過300%的,按照300%核定;確需提高的,由用人單位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准。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和繳費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駐海口地區的下列用人單位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後,向海口市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1.在省級以上民政等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

2.在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

3.省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單位。

(二)前項用人單位駐市、縣、自治縣(含洋浦經濟開發區,下同)的分支機構及其他用人單位在所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後,向當地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所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後,向當地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七條參保人員在本省重復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其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當予以清理,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

參保人員重復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多領取的部分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予以抵減,抵減後個人賬戶儲存余額退還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抵減的,責令其限期退還。第八條按照《條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統一賬戶,分賬管理。第九條《條例》第十七條所指的「同期社會平均基本養老金」以破產、關閉、解散、撤銷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上年度所在市、縣、自治縣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照每年增長5%確定。第十條1992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間,從業人員本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一次性記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第十一條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用人單位,其從業人員個人賬戶建立的時間,以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時個人賬戶建立的時間為准。1998年1月1日以前已參加行業統籌養老保險但未建立個人賬戶的,自1998年1月1日起建立。

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用人單位納入地方管理前,單位和從業人員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費率合計不足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11%的,按照合計實際繳費比例為其從業人員建立個人賬戶。

G.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2016)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本省城鎮」修改為「本省」。

將第三項、第四項合並為第三項,修改為:「(三)機關事業單位中按有關規定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

將第四款修改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辦法另行規定。」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建立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與其他社會保險信息的共享和交換機制,實現省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三、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財政部門按規定預撥一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支付費用,暫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賬戶,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將第三款修改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四、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編制,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決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五、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個人可以書面申請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戶籍所在地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具體轉移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刪去第二項中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增發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六、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統籌養老金月標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不滿1年的按實際月數折算,從社會統籌基金賬戶中支付。」

將第三款修改為:「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從本人個人賬戶中支付;不足支付時,從社會統籌基金賬戶中繼續支付。計發月數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七、刪去第二十九條。八、將第三十一條中的「對獨生子女父母或無子女人員退休時加發的計劃生育獎勵金」修改為「對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或無子女人員退休時加發的計劃生育獎勵金」。九、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社會統籌基金賬戶支付其喪葬補助金、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數額發給,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標准,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十、在第三十八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定期與工商、地稅等相關部門對相關信息進行比對,加強保費征繳工作;」

將第五項改為第六項,修改為:「(六)對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的參保繳費行為進行調查和檢查。發現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有瞞報、漏報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處理;」十一、將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提請審計等部門予以配合。參與核查的機關或者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及從業人員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十二、將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十三、將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當事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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