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補充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農村補充養老保險指的是養老保險的補充保險。
居民在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礎上,並行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居民可以按照補充養老保險的檔次繳費,每一個檔次政府都會有補貼,居民繳費滿15年之後每個月可以領取到一定額度的養老金,這樣做能夠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
補充養老保險具有以下特點:
1、投保人必須繳納全部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後才能領取補充養老保險費;
2、補交養老保險可以有確定期限也可以沒有確定期限,但都是以補交養老保險被保險人生存為繳費條件;
3、補充養老保險一般參考個人上年度平均月薪支付。
國家的養老保險體系是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1、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是用於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的;
2、年金制度,比如說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
3、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B. 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是一回事嗎
法律分析:(一)性質不同
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用人單位必須給職工上交基本養老保險,具有強制性;而補充養老保險既不是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不具有強制性和盈利性;
養老保險是基本額社會保障,繳存和基金的管理都是受政府和國家干預的;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項企業福利制度,是企業人力資源戰略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養老保險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部分,與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構成了完整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繳存人員
養老保險是由國家、單位以及個人三個共同承擔繳存,個人繳存額度很少,但最後所有權是歸個人所有;補充養老保險只有企業繳費,職工不需要繳存任何費用,而職工享有個人所有的權利。
(三)繳費來源
養老保險繳存費是員工繳存的基本工資里進行扣除的;而補充養老保險的費用主要是企業自有基金、獎勵與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優惠政策;
(四)保險去向不同
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是政府投入到靠譜的基金、國債或是其他其他投資,進入2017年後,養老保險的最有望進入股票市場;而補充養老保險作為基金,只能存在銀行、購買國債,不能進入市場化投資。
(五)繳存比例不同
養老保險繳存比例一般是員工工資的8%~10%進行繳存;補充養老保險的繳費水平為5%~8%以內。
(六)支付方式不同
養老保險支付是根據個人賬戶積累的,養老金的發放是個人賬戶基金進行支付的,每月發放標準是本人賬戶儲蓄額除以120,就是發放的額度。如果個人賬戶基金發放完畢之後,每月的養老保險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補充養老保險全部實行積累制個人賬戶模式,根據職工的年齡、貢獻大小因素等待遇採用費用確定型支付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C. 補充養老保險有什麼用
法律分析: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有以下作用: 1、可以提高職工退休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後的生活水平。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職工的養老保障需求會相應提高,部分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也有提高職工福利水平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允許這類企業為其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可以滿足職工較高層次的養老保障需求。 2、有利於密切職工與企業的關系,穩定職工隊伍,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進企業發展。 3、規模不斷壯大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把大量即期消費資金轉化為長期儲蓄資金,有助於促進資本市場的發育和國民經濟的增長。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員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它居於三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
法律依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屬於補充養老保險金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企業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應在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的當月並入職工個人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職工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不得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職工退休或出境定居按規定提取年金時,不再計征個人所得稅。
D. 養老保險怎麼補繳費
養老保險補繳的流程如下:
1、由單位出具書面申請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補交;
2、准備好相關職工本人檔案或合同書,錄用審批表等相關材料;
3、攜帶公章,到當地社保局填寫補交申請表。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制度分類如下:
1、儲金型養老保險。儲金型養老保險制度在一批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實行,強調自我保障的原則,實行完全積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類型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或「公積金」賬戶;
2、國家型養老保險。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曾經在大多數計劃經濟國家實行。按照「國家統包」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繳費,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工人參與管理,待遇標准統一,保障水平較高;
3、傳統型養老保險。貫徹「選擇性」原則,即並不覆蓋全體國民,而是選擇一部分社會成員參加,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相關聯,因此也可稱為「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
4、福利型養老保險。貫徹「普惠制」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國民皆有年金,因此稱為「福利型」或「普惠制」養老保險;
5、混合型養老保險。原來實行福利型養老保險的國家,如今大多已經或正在向一種混合型制度轉軌。即福利型養老保險與「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同時並存,共同構成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E. 補充養老金能拿多少
法律分析: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標准為每人每年200元,最高為每人每年5000元,實行政府補助和個人繳費相結合的方式,每年繳納200元政府補貼70元,每年繳費5000元的政府補貼600元,個人繳費和國家補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從50歲開始繳費,累計繳費滿15年,年滿65周歲可以領取補充養老金。對於已經實施的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參保人員更關心待遇水平是多少。市人社局為您解答,其中按照最高繳費檔次5000元/年、政府補貼600元/年測算,到65周歲時,基本養老金加補充養老金可達12540元/年。補充養老保險按年繳費,分為五個繳費檔次。如果按照基金年收益率3.5%,個人繳費15年,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測算如下:按照最低繳費檔次200元/年、政府補貼70元/年測算,到65周歲時,基本養老金加補充養老金可達2255元/年;按繳費檔次500元/年、政府補貼120元/年測算,到65周歲時,基本養老金加補充養老金可達2930元/年;按中間繳費檔次1000元/年、政府補貼200元/年測算,到65周歲時,基本養老金加補充養老金可達4050元/年;按照繳費檔次2000元/年、政府補貼360元/年測算,到65周歲時,基本養老金加補充養老金可達6288元/年;按照最高繳費檔次5000元/年、政府補貼600元/年測算,到65周歲時,基本養老金加補充養老金可達12540元/年。城鄉居民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根據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據實計算個人養老待遇月領取標准,足額發放。當然,我省將根據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補充養老保險的繳費檔次和補貼、補助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F. 如何補交養老保險
補交方式:
中斷三個月以內:原銀行卡扣繳人員,中斷3個月以內的可通過銀行卡進行補扣繳;現金繳費人員須至檔案託管的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辦理職工養老保險補繳手續
中斷3個月以上:
須至檔案託管的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補繳手續,當年度(指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之前的養老醫療保險不得補繳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斷繳費影響:
(1)在中斷繳費3個月內接續基本醫療保險,正常繳費並補繳中斷期間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醫療統籌待遇自辦理續保繳費當月起享受,中斷期間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
(2)在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接續基本醫療保險,正常繳費並補繳或不補繳中斷期間醫療保險費的,均有6個月醫療統籌待遇封鎖期,中斷期間及醫療統籌待遇封鎖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