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屋徵收補償,有沒有養老保險補償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2、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的社保待遇
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病殘津貼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前述特殊參保人員給予的經濟補償。病殘津貼屬於新制度,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津貼標准,需要出台相應的配套規定。
『貳』 提租補貼需交所得稅嗎
提租補貼是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年終計算企業所得稅。
『叄』 蚌埠提租補貼取消了嗎
蚌埠提租補貼沒有取消。
申請租房補貼者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為2018年1月1日以後落戶本市,本市戶籍未遷出的畢業生視同新落戶人員;全日制本科(含海外留學歸國人員及技師學院預備技師班畢業生)、大專、高等職業院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生)應為畢業三年內。按規定在本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申請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
『肆』 住房補貼扣稅嗎
需要的,根據規定,取得的住房補貼,應按「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20%;
這不是薪金,不能按照工資繳納個稅。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第三條規定,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拓展資料:
1、國家住房補貼政策規定——不收個人所得稅
我國其實也是個稅收大國,很多收入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給國家。但是因為個人買房或者租賃房屋得到的住房補貼,則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除此以外,如果在合同期內公司提前跟你解除勞務關系而給的賠償款,也是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2、國家住房補貼政策規定——基本貼補
國家住房補貼政策一般適用於在事業單位工作的人。這部分人除了每月單位和個人會向個人賬戶里繳納住房基金,國家每月還會有不等額的住房補貼提供。住房補貼額度的大小是根據這個人在單位里頭銜的高低來判定的。
3、國家住房補貼政策規定——條件滿足
國家的住房補貼並不是只有在職的員工才能獲得,也不是只要是在職的員工就能獲得住房補貼。只要這個員工沒有住房或者已有的住房面積小於國家規定的標准人均住房面積,那麼這個員工就可以申請國家住房補貼,哪怕已經退休了也可以享受。
4、國家住房補貼政策規定——可以一次性提取
有一部分人在職時是不會用到住房補貼的,但是賬戶里的金額每個月在累積。如果這個人直到退休或者離職,出國或者離開這個城市,那麼,這個人可以去相關機構申請一次性提取這筆住房補貼,同樣也不需要繳稅。
『伍』 教師養老保險金是違法行為
關於「宣傳部長林濤」傳言的事實真相
最近,網上廣泛流傳一條據說出自「宣傳部長林濤」的消息:
1.教師13個月工資是全額發放。
2.扣除教師養老保險金是違法行為,違反國務院259號令。
3.教師享受住房提租補貼是應發工資總額的13%。
凡教師,關注一下誰偷走了我們多少蛋糕!誰的群多,維護我們的利益。轉!!!轉!!!轉!!……
對於不明真相者,此條讓人義憤填膺的消息確實具有一定的鼓動性、蠱惑性。
作為教師維護自己的利益無可厚非,理所當然也應理直氣壯。但是如果沒有任何依據,或者斷章取義,無中生有,這樣授人以柄,有理變成無理,非但於事無補,真成無理取鬧了。
首先,我們一起來弄清「教師十三個月工資」的來龍去脈。
「第十三個月工資」其實是年終一次性獎金的俗稱,其法律依據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第四款:「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其第七十八條又規定:「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這與教師的「第十三個月工資」又有何關系呢?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正基於此,雖然《教師法》並沒有明確「年終獎金」這一概念,但大多數教師都會想當然地認為公務員有第十三個月工資,教師也應該有。
那麼問題來了,教師有「第十三個月工資」嗎?答案是肯定的,在2006年7月之前確實有,之後雖有,但不叫第十三個月工資了。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6號)精神,實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其中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同時對績效工資的組成又做了更加明確的規定:「事業單位實行績效工資後,取消現行年終一次性獎金,將一個月基本工資總額及地區附加津貼納入績效工資。」
就是說,2007年實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後,教師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已經納入到績效工資,只要你領取了績效工資,也就領取了「第十三個月工資」。
這個答案難免讓人遺憾讓人失望,然而事實確是如此,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後,教師的基本工資標准全國是統一的,其中崗位工資與職稱有關,薪級工資由教齡決定,前兩項的10%工資(從1987年10月起,國務院決定把全國中小學教師和幼兒園教師的現行工資標准提高10%),這是全國統一的。剩下的也就是體現地區差別的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包括但不限於教齡津貼和艱苦地區補貼),絕大多數地區的教師工資低都源於後兩項。
所以,如果要維權,只要看看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能否按時、足額、公平、公正地發放就可以了,而不必糾結於什麼「第十三個月工資」。
其次,「扣除教師養老保險金是違法行為,違反國務院259號令。」事實果真如此嗎?
國務院259號令是1999年1月22日朱鎔基總理簽發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規定見第三條,全文如下: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按照該條例的說法,教師不屬於「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職工」,自然不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雖然,我們大多數教師均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我們繳納的是該條例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我們還是有必要把這個問題搞清楚。
事實上,如果說2014年7月之前,扣除教師養老保險有違法之嫌,那麼現在已經名正言順了。因為李克強總理2014年4月25日簽發了國務院第652號令《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五條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這也是即將實施也必將實施的「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據。
國務院第652號令既已頒布,國務院295號令自然已不適用。然而,我們教師隊伍中從來不缺乏堅持真理者,說到這兒,又有人較真了,比如說法律規定的是繳納保險,又沒說代扣保險。即使繳納,也應該先打到工資卡上,再繳納。且不論這種做法是程序正義或者沒事找事,事實上,2013年9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一條明文提出「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
最後,我們再來看看「教師享受住房提租補貼是應發工資總額的13%」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事實上「住房提租補貼」本身就是一個過時的說法。所謂「住房提租補貼」是指房改前,對租住公有住房的職工,因租金提高而由單位給予的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根據2013年8月1日執行的監察部令2013年第31號文件精神已經取消住房提租補貼。
即使沒取消,這種補貼也主要是針對企業的低收入家庭,不是我們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教師所能享受到的。因為「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同屬於住房補貼的范疇。
我懷疑,這位所謂的「宣傳部長林濤」所說的可能是教師住房公積金。因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是5%—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比如宿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是「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原則上不高於15%,但最高不超過20%。」埇橋區教育執行的是15%。即從工資中代扣15%,區財政繳存15%。
代扣依據的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稍有不同的是扣的方式,比如宿州市埇橋區教育不是按月扣的,而是四個月扣一次,一年扣三次。
事實勝於雄辯,對於許多網路傳言,其實只要用心想一想,或者動手查一查,真相自然大白。但是好多人寧願不明真相——「人生就應該任性,活得這么理性,也太沒意思了。」
此乃傳言之所以流傳之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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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養老保險基數中是否含單位給職工的住房公積補貼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和規范企業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確保應收盡收,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的有關規定,現就規范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的確定
(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部分,以上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最高為本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為本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無法確定月工資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對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確有困難的,
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按照遼勞社發〔2006〕81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三)自由職業人員(含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以自由職業人
員身份繼續參保人員,無繳費能力企業未解除勞動關系、未再到其他企業或單位就業人員以自由職業人員身份繼續參保人員),可根據自身繳費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00%之間自選繳費基數。
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確定的依據
l990年,國家統計局發布了《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l號),之後相繼下發了一系列通知對有關工資總額統計做出了明確規定;2006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發出了《關於規范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對工資總額的有關統計做出了更加明確和具體的規定。以上兩個文件沒有明確規定不作為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均作為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
三、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四、關於計算繳費基數的具體項目
(一)計時工資,包括:
1.對己完成工作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即基本工資部分。
2.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4.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技能工資及崗位(職務)工資。
5.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職工受處分期間的工資、浮動升級的工資等。
(二)計件工資,包括:
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獎金,包括:
1.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2.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
4.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余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運輸系統的堵漏保收獎,從各項收入中以提成的名義發給職工的獎金等。
(四)津貼,包括:
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及崗位性津貼。包括:高空津貼、井下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高溫作業臨時補貼、艱苦氣象台(站)津貼、微波站津貼、冷庫低溫津貼、郵電人員外勤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班(組)長津貼、環衛人員崗位津貼、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鹽業崗位津貼、廢品回收人員崗位津貼、殯葬特殊行業津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崗位津貼、環境監測津貼、科研輔助津貼、技術監督工作津貼、社會服務津
貼、特殊崗位津貼、會計崗位津貼、野外津貼、水上作業津貼、責任目標津貼、領導職務津貼、崗位目標管理津貼、專業技術職務津貼、專業技術崗位津貼、技術等級崗位津貼、技術工人崗位津貼、普通工人作業津貼及其他為特殊行業和苦臟累險等特殊崗位設立的津貼。
2.保健性津貼。有毒有害保健津貼以及其他行業職工的特殊保健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包括:科研課題津貼、研究生導師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葯老葯工技術津貼、高級知識分子特殊津貼。(政府特殊津貼)等。
4.年功性津貼。包括:工齡工資、工齡津貼、護士護齡津貼等。
5.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等。
6.其他津貼。例如:支付給個人的伙食津貼(火車司機和
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伙食津貼、水產捕撈人員伙食津貼補貼、汽車司機行車津貼、少數民族伙食津貼、小伙食單位補貼、單位按月發放的伙食補貼、補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補貼、洗理衛生費、書報費、工種糧補貼、過節費、幹部行車補貼、私車補貼等。
(五)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糧、油、蔬菜等價格補貼,煤價補貼、水電補貼、住房補貼、房改補貼等。
(六)加班加點工資。
(七)其他工資,如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調整工資補發的上年工資等。
(八)特殊項目構成的工資:
1.發放給本單位職工的「技術交易獎酬金」。
2.住房補貼或房改補貼。房改一次性補貼款,如補貼發放到個人,可自行支配的計入工資總額內;如補貼為專款專用存入專門的帳戶,不計入工資總額統計〔國家統計局《關於房改補貼統計方法的通知》(統制字〔1992〕80號文)〕。
3.單位發放的住房提租補貼、通信工具補助、住宅電話補助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1998年年報勞動統計薪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1998〕120號)〕。
4.單位給職工個人實報實銷的職工個人家庭使用的固定電話話費、職工個人使用的手機費(不含因工作原因產生的通訊費,如不能明確區分公用、私用均計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購買的服裝費(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種費用〔國家統計一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5.為不休假的職工發放的現金或補貼〔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6.以下屬單位的名義給本單位職工發放的現金或實物(無論是否計入本單位財務帳目〔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7.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各種商業性保險〔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8.試行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經營者,其工資正常發放部分和年終結算後補發的部分〔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
9.商業部門實行的櫃組承包,交通運輸部門實行的車隊承包、司機個人承包等,這部分人員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餘部分歸己。對這些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採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項(一定)費用支出後計算〔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勞動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號)〕。
10.使用勞務輸出機構提供的勞務工,其人數和工資按照「誰發工資誰統計」的原則,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勞務工的工資,而是向勞務輸出方支付勞務費,再由勞務輸出方向勞務工支付工資,應由勞務輸出方統計工資和人數;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勞務工支付工資,則應由勞務使用方統計工資和人數。輸出和使用勞務工單位的繳費基數以誰發工資誰計算繳費基數的
原則執行〔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4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4〕48號)〕。
11.企業銷售人員、商業保險推銷人員等實行特殊分配形式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由各地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關於不列入繳費基數的項目
下列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繳費基數時剔除: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在重大體育比賽中的重獎。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
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三)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國務院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五)支付給外單位人員的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補助、誤餐補助。指職工出差應購卧鋪票實際改乘座席的減價提成歸己部分;因實行住宿費包干,實際支出費用低於標準的差價歸己部分。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從業人員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職工集資入股或購買企業債券後發給職工的股息分
紅、債券利息以及職工個人技術投入後的稅前收益分配。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十一)勞務派遣單位收取用工單位支付的人員工資以外的手續贊和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中凈結余的現金。
(十五)由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十六)支付給從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員的補貼。
(十七)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政策規定比例繳納部
『柒』 按規定,在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時允許在稅前扣除一部分費用的是啥
1.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2、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徵收)
在實際工作中是五險一金個人負擔的部分、獨生子女費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