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與社保裡面的養老保險有何區別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中的一個險種,社會養老保險版包括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權、城鎮居民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如果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職工養老保險相比有如下區別:
(1)覆蓋人群不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是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新農保制度,覆蓋城鄉居民;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包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覆蓋職工。
(2)保險的強制性與待遇水平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依法強制實施,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繳費較多,待遇也相應較高;農村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自願原則,只有個人(家庭)繳費,繳費數額相對較少,政府給予補貼,待遇水平相對較低,是一項保基本、托底的制度。
(3)籌資結構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新農保保障對象的就業情況不同,籌資結構、繳費標准、待遇計發辦法、待遇水平都不相同。
目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不能轉為職工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不能轉為職工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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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農村養老保險跟社保養老有沖突嗎
法律分析:農村養老保險和社保是有沖突的。新農是社會養老保險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他們之間是相互排斥的,參加了新農保就不能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是城居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C. 農村養老保險和社保可以同時交嗎
法律分析:可以,但是只能報銷一個,國家建立健全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結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D.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社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針對的是未就業未參加社保的農村戶籍居民,由個人自願繳納,沒有強制性;而社保針對的是在職職工,單位和個人依法必須繳納,具有強制性;
社保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而新農保只是養老保險,因此社保的保障面更廣。因此,在農村交新農保的人,往往也參加了新農合。
社保的繳費水平較高,養老金平均水平也遠遠高於新農保。
社保退休,男性60周歲、女性工人50周歲、女性管理技術崗位的55周歲退休;而新農保,男女均為60周歲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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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農村買的養老保險和社保有沖突嗎
法律分析:農村養老保險與社會養老保險沖突。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三個組成部分,但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型農村三個保險是可以互相接續,又是互相排斥的。就是參加了城鎮職工。就不能參加城鎮居民和新型農村;參加了新型農村就不能參加城鎮職工或城鎮居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