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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12號文件

發布時間:2022-06-04 17:42:02

1. 關於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文件

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文件,以下簡稱「國辦1999年10號文件」)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以下簡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為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企業違反規定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的行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依照勞動鑒定程序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或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曾從事過兩個以上提前退休工種工作的人員,其從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年限達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將從事兩個以上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年限相加,並按從事提前退休工種要求工作年限長的年限執行。
對於國家規定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和條件,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降低,不得弄虛作假,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並追回已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這部分人的基本養老金。
二、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明確審批許可權,規范審批程序,統一審批標准,認真做好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批工作。
(一)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批工作,按照養老保險費的繳撥渠道實行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制度。未實行養老保險費繳撥屬地管理的企業和中央在京11個行業、16個系統的企業,職工退休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已實行養老保險費按區、縣屬地繳撥的企業,職工退休由其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二)對於職工出生的時間難以確定的,以居民身份證與檔案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認定,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三)企業在申報職工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退職時,須持有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出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職工勞動鑒定表》),否則不得批准其辦理退休、退職。
(四)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要嚴格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規定的「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執行」要求進行認定。經批準的行業提前退休工種和適用范圍,只適用於本行業所屬企業,其他行業和企業不得參照,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
企業應根據原勞動部或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提前退休工種標准,將適用於本企業的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名稱列出明細,經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局、總公司勞動處匯總確認後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審核。經確認後,按養老保險繳撥關系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企業對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人員要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統一填寫《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表樣附後),嚴格記載職工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時間及變動情況。
企業在申報職工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退休審批時,要按照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加強對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京勞險發〔1998〕89號)的要求,填寫《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一式三份並提供職工的檔案。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核時,要對照職工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名稱和檔案記載的從事該工種的工作時間,經審核完全符合條件的方可批准其辦理提前退休;在職工檔案中沒有《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或表中記載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提前退休。
(五)對於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種退休的職工,企業要嚴格把關,必須履行民主、公開、監督的程序,接受職工監督。對於在申報、辦理提前退休中弄虛作假的企業,一經發現除將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退回原單位,還要追回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養老金。
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認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國辦1999年10號文件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對於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員適當減發養老金的有關規定,按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和按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按本人距正常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年限(計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數),每提前一年減發基本養老金2%(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全額基本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帳戶養老金;當基本養老金低於本市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時,按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發給。
企業核定職工退休條件和基本養老金待遇時,要嚴格按有關政策及標准執行。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依據政策嚴格把關審批。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退休職工待遇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時要進行復核,對於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辦理退休的,要有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勞動鑒定表》,對於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退休的,要有經批準的《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方可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月起執行附件一: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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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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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種名稱|列為提前退休工種依據|從事的時間|單位負責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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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和職工退休的審批程序一、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程序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要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規定的「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後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進行確認。經批準的行業的提前退休工種,只適用於本行業所屬企業,其它行業和企業不得參照,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具體認定程序是:
(一)各企業局、總公司勞動部門要提供上級對本行業提前退休工種的有關文件,並確定本行業企業的適用范圍。
(二)企業根據上級主管勞動部門認定的提前退休工種的適用范圍,將本企業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名稱,報上級主管勞動部門審核。
(三)各企業局、總公司勞動部門,將所屬企業上報並經審核的崗位匯總後,按屬地原則分別列出企業名單和適用范圍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確認。經確認後,分別送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四)企業隸屬關系發生變更的,由企業現在的上級勞動主管部門與企業原上級勞動主管部門聯系,企業原上級勞動主管部門應提供該企業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件並對其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給予認定,由現企業上級勞動主管部門將有關材料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確認並送企業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五)企業對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人員要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依據檔案記載和職工實際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及變動情況如實填寫《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對於以前職工檔案記載不全的,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查找原始依據,不得弄虛作假,要民主、公開、接受職工的監督,企業填報《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時,要由單位負責人和企業勞動部門簽名並加蓋公章後報局、總公司勞動部門確認。
對於曾經在原企業從事過提前退休工種工作後調離到其它企業的職工,其從事提前退休工種檔案記載不全的,由現企業勞動部門和原企業勞動部門按上述辦法給予認定。
二、職工退休的審批程序
(一)企業申報職工退休時,需帶職工檔案、個人繳費結算單,並由企業填報《職工退休審批表》,女職工還應帶勞動合同書。
(二)申報職工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的,除帶全上述材料外,須帶有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勞動鑒定表》。
(三)申報職工按提前退休工種退休的,其所從事的工種必須經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審批退休時需帶職工檔案、《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並按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京勞險發〔1998〕89號)的規定填報《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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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保12號文件規定退休年齡是多少

文件規定不了退休年齡。退休年齡是法定的,「法」就是法律。按現行規定男性60女性50.

3. 職工社保12號文件 湖南

摘要 屬於應按《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於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12號)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統一按本通知規定執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11〕12號文件中涉及補繳相關規定停止執行。

4. 養老保險12號文件

該文件是《關於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養老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養老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頒布單位】
【頒布日期】2009-06-09
【實施日期】2009-6-9
【發文號】粵勞社發〔2009〕12號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社會保障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關於解決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8〕7號)下發後,各市陸續出台相關政策。在政策制定和實施的過程中,各地陸續反映了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為了進一步完善政策,確保我省解決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工作順利完成,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於適用對象問題
(一)現為我省戶籍、原企業屬於應參加我省養老保險統籌企業的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含農場、墾殖場)人員,可按規定申請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以下簡稱一次性繳費)。
(二)現為我省戶籍,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間離開原駐海南島的廣東省所屬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含海南建省後改為海南地方所屬的各類企業)的原固定工(含幹部),可按規定申請一次性繳費。
(三)現為我省戶籍,回城後沒有被安排就業或被安排到縣以下集體企業就業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在農場、墾殖場和兵團當職工的知青),可按規定申請一次性繳費。
二、關於繳費受理地問題
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在現戶籍(以本通知下發時間為准)所在地,按照當地規定申請一次性繳費。未參保的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人員一次性繳費後,繳費受理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建立養老保險關系(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原則上仍按粵勞社發〔2008〕7號文的規定辦理)。
三、關於一次性繳費年限問題
(一)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的軍齡或上山下鄉時間,除國家有特別規定可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外,只能作為選擇一次性繳費的工作年限。
(二)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中符合省勞動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13號)第二條范圍的,其軍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凡上述人員中軍齡已計算為一次性繳費年限並繳清費用的,經本人申請可退回按軍齡計算的一次性繳費額,其中已領取待遇的,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從重新核定的次月起按新標准發放。
(三)回城後沒有被安排就業或被安排到縣以下集體企業就業的原知青,其申請一次性繳費的年限最長不超過其上山下鄉的時間。
(四)領取原企業發給的一次性離職費或退職費的原固定工和幹部,原計發離職費、退職費的工作時間可作為一次性繳費的年限。
四、關於一次性繳費省內轉移接續問題
(一)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一次性繳費後,其養老保險關系在省內跨統籌區轉移的,按照省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以及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責任分擔與轉移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2092號)的規定執行。在粵府辦〔2008〕76號下發前已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的仍按原規定執行,不作調整。
(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領取待遇前曾在其他市(統籌區)辦理了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一次性繳費,相關記錄仍保留在辦理地的,應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轉移一次性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基金,按粵勞社函〔2008〕2092號文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並從核定的次月起計發,與原核定標準的差額,從應發之月起補發。
五、關於一次性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記錄問題
申請人繳清費用後,繳費受理地負責記錄申請人的一次性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
六、關於待遇核發地問題
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繳費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最後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發基本養老金。
原已參保人員,辦理一次性繳費不改變其原最後參保地。
七、關於首次參保時間問題
申請一次性繳費並按規定繳清全部費用的人員,申請前已經參保的,首次參保時間不變;申請前未參保的,其登記備案時間為首次參保時間。
八、關於待遇計發辦法問題
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一次性繳費中計入個人賬戶部分,計算為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的過渡期內原辦法的2006年6月30日前個人賬戶儲存額。
在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的過渡期內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原辦法的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為待遇申領地2006年6月實際計發基數。
九、關於辦理時間問題
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及各市應做好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及時辦理相關人員的一次性繳費,並適當延長辦理時間。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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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關於養老保險的12號文件是什麼內容

文件字型大小是多少,哪裡發的,是地方發的,還是人社廳,還是省發的

6. 求湘政辦發 2011 12號文件的具體內容

關於認真做好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職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湖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湘人社函[2011]90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於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1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積極穩妥做好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
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問題,是加快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城鄉居民老有所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是當前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一項重大工作。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意見,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各級人社部門要把這項工作作為當前中心工作來抓,成立專門領導班子和工作班子,集中時間,集中力量,精心組織實施,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
二、准確理解政策精神,嚴格執行政策,及時貫徹落實
由於種種原因,部分困難集體企業退休人員沒有及時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養老缺乏基本保障,是我省養老保險工作一項遺留問題,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突出矛盾之一。我省《實施意見》是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要求和精神,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規定,在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現行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內,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的,體現了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基本、可持續」基本原則。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遺留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情況復雜,政策性強,時間緊迫。各地要認真學習文件規定,准確理解政策精神,廣泛深入進行政策宣傳解釋,嚴格執行政策,及時貫徹落實到位。
三、加強經辦工作,統一規范處理若干具體問題
(一)關於參保范圍和集體企業工作年限認定
作為遺留問題,參保范圍嚴格限定在原城鎮縣屬以上大集體企業和由國有企業批准並資助興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經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招工或錄干、有完整的檔案資料,現具有城鎮戶籍的原正式職工,各地不得擴大范圍。符合規定范圍的參保對象按屬地原則參保。
集體企業工作年限必須根據本人檔案記載,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工齡政策規定認定。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前,已不在原單位實際工作的年限,不能認定為集體企業工作年限。集體企業工作年限計算到月。
(二)關於補繳養老保險費和個人賬戶記賬
當地實施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原集體企業工作年限滿15年的人員,不補繳養老保險費,直接按規定核定養老金;原集體企業工作年限不滿15年的,一次性補繳滿規定年限,即原集體企業工作年限加上補繳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當地實施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應根據規定按年補繳養老保險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省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9]4號文件規定執行,其中補繳2009年度前(含2009年度)養老保險費,以2008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1940)或60%為基數,補繳2010年度養老保險費以2009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2270)或60%為基數。補繳養老保險費後,集體企業工作年限與補繳的實際繳費年限之和最低應滿15年、並實際繳費年限最低滿5年,達不到規定年限的,應一次性補繳滿規定年限。
補繳當地實施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至本人規定退休年齡期間養老保險費,按補繳的實際繳費基數和同期個人賬戶規模補記個人賬戶。補繳至本人規定退休年齡、自2011年1月發放基本養老金或重新核定調整基本養老金人員,集體企業工和年限養老金=2009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2274)×1%×本人集體企業工作年限;2011年1月1日後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人員,集體企業工作年限養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集體企業工作年限。
繳費年限養老金按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湘勞社政字[2006]10號文件規定的改韉後新計發辦法計發(包括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人員)。參保人員已按規定補繳了養老保險費年限,以及根據國家和我省工齡政策規定,參保人員軍齡等可計算連續工齡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含集體企業工作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2010年12月31日關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人員計發繳費年限養老金時,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統一取2009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2274元)。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年限繳費工資指數計算,按湘政辦發[2011]12號文件規定繳費基數的100%補繳的,指數紡一記為1,按湘政辦發[2011]12號文件規定繳費基數的60%補繳的,指數統一記為0.6。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齡60周歲、女年齡55周歲人員,按規定參保計發基本養老金後,參加2011年基本養老金調整,其中集體企業工作年限按統一政策計算調整基本養老金。
(四)關於按湘勞社政字[2006]5號文件規定參保人員
原已按湘勞社政字[2006]5號文件規定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仍按湘勞社政字[2006]5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但對其基本養老金計發進行調整,基本養老金為繳費年限養老金與集體企業工作年限養老金之和。已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重新核定集體企業工作年限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為原計發基本養老金與重新核定的集體企業工作年限養老金之和。重新核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自2011年1月起發放,之前不補發。
其他已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集體企業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湘政辦發[2011]12號文件規定核定計發;已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金,原集體企業工作年限未核定養老金的,可按湘政辦發[2011]12號文件規定重新核定養老金,並自2011年1月起發放,之前不補發。
上述人員中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重新調整2011年調待,集體企業工作年限按統一政策計算調整基本養老金,自2011年1月起發放。
(五)關於參保手續和經辦服務
各地應開避專門窗口為參保人員提供政策咨詢,按規范業務流程辦理參保手續,提供方便快捷服務。要認真審核參保人員的檔案資料,必要時應按要求進行公示。要嚴格履行本人申請、單位和主管部門把關、經辦機構審核、行政部門審批手續,規范填寫相關申報審批表格。要完整、清晰記錄參保人員參保繳遇和待遇發放情況,按要求做好參保繳費、退休待遇審核審批等業務資料歸檔保存工作。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集體企業職工參保申報審批手續,統一填報本文附件一表格。2010年12月31日前已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定發放、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人員重新調整核定基本養老金,統一填報本文附件二表格。2011年1月1日後達到規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和核定退休待遇,按規定程序辦理。
四、廣泛深入宣傳政策,確保社會穩定
各地要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廣泛深入宣傳政策,使廣大集體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了解政策。要大力宣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基本政策制度,大力宣傳黨和政府解決退休人員養老保障問題、逐步提高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努力,耐心細致做好職工和退休人員思想政治工作,確保社會穩定。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原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宣傳、組織和審核等相關工作,鼓勵具備條件單位對補繳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實施工作中遇到具體問題應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應及時請示報告。
參保對象應及時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截止2011年6月30日,應參保未參保人員,之後辦理參保手續的,基本養老金自辦理退休手續下月起發放,並從辦理退休手續次年起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

附件:
1、集體企業職工按湘政辦發[2011]12號文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批表
2、集體企業職工按湘政辦發[2011]12號文件發放(調整)基本養老金審批表。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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