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青島市補交社會保險的政策
靈活就業人員可補交社會保險
1.補交期限為1999年5月-2009年8月 可按照60%申請補交
市內7區專99年5月-2009年8月 60%為23129.93 100%為38553.97(已含利屬息)
以上金額為養老保險費用,醫療保險無法補交
2.按照規定女性 年滿50周歲 男性年滿60周歲 養老保險繳納滿15年可申請退休
如已到退休年齡繳費未滿15年,可申請補交或者延期退休,原則上講是繳納的年數越久越好
3.企業職工目前投保5項保險,自由職業即個人繳納只有養老跟醫療保險,但是醫療保險目前規定到退休年齡滿20年才能享受醫療保險,因此要詳細核算自己的醫療保險,因為目前不能補交之前的醫療險
4.青島市補交99年5月至今的養老截止日期為12月30日,請盡快到戶籍所在地,攜帶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復印件,社保號 辦理補繳
『貳』 2019年青島可以一次性補繳社保嗎
法律分析:青島職工社保可以一次性補交,但不同人員補繳有不同的規定:在職職工:1.青島市企業職工中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可按規定補繳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2.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歷年繳費基數和當時規定的繳費比例補繳社會保險費。3.無法確定歷年繳費基數的,以青島市執行的歷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補繳。4.補繳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分別負擔。靈活就業人員:1.靈活就業人員距其提出補繳申請當月三年內存在的不超過3個月中斷繳費情況,可按規定補繳。2.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以上的,不允許補繳。退休職員: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叄』 青島市靈活就業人口補繳養老保險的事~
有關補繳看看以下規定:
曾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可憑有效原始材料,以個人身份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申辦補繳時,應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2.本人原始檔案、《勞動合同》、用工登記表、工資台賬等證明其工作經歷的相關原始資料
『肆』 青島職工養老保險可以補繳嗎
法律分析:可以補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中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用人單位可按規定申請補繳。
『伍』 青島一次性補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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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在達到待遇享受年齡時,累計繳費不滿15年並符合補繳條件的,應按規定辦理一次性補繳手續。
一工作流程
1、申請。需一次性補繳的人員應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補繳申請,填寫《青島市補繳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村(居)專辦員每月21日前將《補繳表》上報街道(鎮)保障中心。參保人應將所選擇的補繳資金於每月10日前及時、足額存入專用銀行卡賬戶中,確保扣款成功。
2、審核。街道(鎮)保障中心應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每月25日前將補繳信息錄入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次月5日前將有關材料上報區(市)經辦機構復核。
3、扣款。區(市)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後,按時生成扣款明細信息,並指定金融機構根據扣款信息足額劃扣。
4、反饋。金融機構在扣款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反饋給區(市)經辦機構。
5、確認。區(市)經辦機構收到到賬憑證後,按規定為參保人員記錄個人賬戶,開具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專用收款票據,並列印《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
6、通知。對扣款未成功的,區(市)經辦機構要通知街道(鎮)保障中心等部門進行催收。
二涉及材料
1、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重度殘疾人需攜帶《殘疾人證》二代證原件及復印件;
3、其他特殊類別參保人員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4、《青島市補繳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5、《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
『陸』 青島市養老保險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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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補繳條件:
1、新建企業未按規內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容社保登記證,導致未及時繳納社保費用;
2、已參保企業因辦理社保分戶/並戶、職工社保關系轉移、簽訂勞動合同滯後等原因未及時繳納社保費。
社保補繳資料:
1、《從業人員補繳社會保險申請表》;
2、招用工手續、補繳期間開頭和結尾月份的原始工資憑證(從業人員補繳);
3、提供每一年兩個月的原始工資憑證(跨年度補繳);
4、營業執照、身份證(企業法人補繳);
5、人民法院判決、勞動仲裁部門裁定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決定等法律文書。
社保補繳流程:單位經辦人攜帶上述資料前往青島社保機構辦理補繳手續即可。但須注意一點就是補繳不滿一年的,在區保險辦審核後辦理補繳,補繳超過一年的,需經市保險辦基金統籌處審核後,到區保險辦辦理補繳。
【辦理機構】:青島市社保局及分局
【咨詢電話】:0532-12333
『柒』 青島社會養老保險可以接續或補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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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況可補繳
應保而未保的用人單位職工具體包括三類情形:
1、自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統籌范圍內在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辦理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具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因歷史客觀因素應保而未保的職工(含勞動合同制工人)。
經本人申請、單位申報,可到原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手續。
對於申請人原單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門履行申報手續。
對於原已參保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其參加工作時間及連續工齡計算等問題有異議的,在按規定重新認定後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上述適用范圍及申報辦法處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來與用人單位建立或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提出參保補繳申請,只要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均應當依法受理。
3、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用人單位應為職工參保而未參保,用人單位或職工均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參保補繳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受理。
對於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調解,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補繳其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或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首次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不得通過向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不得通過違規補繳而取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於2004年7月1日。
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從進入企業工作或從事靈活就業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對於上述人員進入企業工作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連續工齡及相關待遇,按照《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執行。
上述人員,根據本人意願,由本人及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申請,報經市人社局審核同意,也可補繳其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