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養老保險 > 17號養老金繳費文件

17號養老金繳費文件

發布時間:2022-05-31 02:29:58

『壹』 六十周歲了職工養老保險只有交七年,以後怎麼交

你可以參照國家有個最新政策,如果你當年是下放知青,就可以一次性補齊你的最低十五年社保,然後辦理退休申請,如果你是國企職工,也是可以一次性補齊的。

『貳』 規定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法律法規是哪些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社會保險法裡面未明確規定單位與個人分別繳費比例,只在文中提到以下事項: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例如:《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7號)第二項就有提到單位與個人繳費比例的!內容如下: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
1.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企業和職工應按規定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企業破產或停業注銷的,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或注銷之日的當月為止。
2.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上月工資(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下同)作為繳費基數(由養老保險統籌管理地規定其中一種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職工本人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確定。
職工個人實際的繳費工資,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以內的繳費基數確定。職工本人上月工資,超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並辦理退休手續之月為止。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其中,對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實行5年過渡到位辦法,即從2006年至2010年,繳費基數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00%范圍內確定。
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並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之月為止。
各省都有相關文件明確繳費比例的,建議你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上查詢或資料社保熱線,例如12333.希望能幫助到你

『叄』 太原補繳養老保險文件

並企養[2009]53號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補繳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條件的參保人員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的業務操作辦法
各縣(市、區)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各參保單位:
為做好補繳續繳養老保險費工作,按照《關於轉發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關於統一和規范全省城鎮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辦法〉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續繳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並勞社辦發[2009]190號)文件規定,結合業務工作實際,制訂以下補繳和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業務操作辦法。
一、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業務操作辦法
(一)補繳申報
參保單位對符合並勞社辦發[2009]190號文件規定且有補繳意願和能力的人員,以書面報告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填報《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一式三份)、攜帶人事檔案等材料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登記崗位進行審核。
中斷繳費且有補繳意願和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由所在社會中介機構以書面報告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填報《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一式三份)、攜帶《太原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等材料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登記崗位進行審核。
未參保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有補繳意願和能力的人員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城鎮個體工商戶還應攜帶城鎮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填寫《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窗口在太原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一樓大廳18—19號窗口)。
(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登記崗位根據並勞社辦發[2009]190號文件規定對申報補繳人員基本情況進行認真審核,並核實補繳年限和金額。《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經參保登記崗位審核人和分管主任簽字後,報送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批准。
(三)辦理參保和補繳
參保單位填寫《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並攜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綜合科申報——綜合科審核後建立信息並在《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蓋章——企業到信息科復核並列印核對表核對——信息科復核後在《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簽字(章)——企業承辦人核對無誤後在《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簽字——企業承辦人攜帶《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等材料到征繳科辦理補繳業務——《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由綜合科和征繳科按檔案管理歸檔;《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由綜合科按檔案管理歸檔。
未參保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有補繳意願和能力的人員填報的《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登記崗位審核匯總後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批准——參保登記崗位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建立信息——信息科復核——參保登記崗位出具參保登記證明(一式兩份)——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登記證明到征繳科(一樓大廳17號窗口)辦理繳費手續——征繳崗位根據參保登記證明和《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辦理補繳業務。《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由綜合科和征繳科按檔案管理歸檔。
參保單位或社會中介機構對中斷繳費且有補繳意願和能力的單位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填報《太原市參保人員個人基本信息及個人帳戶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攜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原件和復印件)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綜合科辦理信息變更手續後,到征繳科辦理補繳業務。《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由征繳科按檔案管理歸檔;《太原市參保人員個人基本信息及個人帳戶變更登記申請表》由綜合科按檔案管理歸檔。
(四)補繳基數和比例
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和人員,均以補繳時前三年(即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值的60%為基數,單位人員單位按20%、個人按8%的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計算公式:單位年補繳費為(18300+21525+25828)÷3×60%×20%=2626元,個人年補繳費為1050元〕。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上述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
補繳總額為月補繳費用乘以實際補繳月數。單位和個人補繳部分應一次性全部繳清,不再徵收滯納金和利息。單位和個人補繳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分別負擔。
(五)個人賬戶和繳費工資指數
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後,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前三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值的60%為基數,按8%的規模為職工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今後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按上述辦法補繳期間歷年的繳費工資指數均統一認定為0.6,並在其個人帳戶信息中作特別標記。
(六)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起始時間和繳費年限認定問題
符合補繳條件的人員,其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起始時間和繳費年限認定,執行以下規定。
1、原國有、集體企業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參加工作的,可從1992年1月起補繳;1992年1月之後參加工作的,可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
2、原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即從城鎮招收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從正式錄用為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之月起補繳。
3、城鎮企業的原固定工、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之外的其它用工,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可從1995年1月起補繳;1995年1月後參加工作的,從本人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
4、具有我省戶籍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1998年7月之前從事個體工作和靈活就業的,從1998年7月起補繳;1998年7月之後的,按實際從事個體工作和靈活就業之月起補繳。但一次補繳的年限不得超過10年。
上述後三類人員的繳費年限均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沒有繳費的工作年限不得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二、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業務操作辦法
根據並勞社辦發[2009]190號文件規定對已參保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人自願,可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應於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前三十日,向所在的社會中介機構提出自願繼續繳費的書面申請,由社會中介機構以書面報告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填報《續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一式二份),經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科科長和分管主任核准後從次月起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續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和書面報告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崗位按檔案管理歸檔,另一份《續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存入本人檔案。
(二)企業或單位職工應於男年滿60周歲、女管理崗位年滿55周歲、女生產崗位年滿50周歲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提出自願繼續繳費的書面申請。如單位同意,由參保單位以書面報告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填報《續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一式二份),經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科科長和分管主任核准後,可以繼續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未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繼續按企業職工的繳費辦法繳費;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將申請人檔案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並轉移至社會中介機構,由社會中介機構以書面報告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填報《續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一式二份),經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科科長和分管主任核准後,由申請人從次月起按全省統一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辦法和標准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續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和書面報告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崗位按檔案管理歸檔,另一份《續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存入本人檔案。
(三)按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業務操作辦法第(一)、(二)款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後,參保單位或社會中介機構負責辦理停止繳費、退休審批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從次月起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均按本人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的辦法和參數執行。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肆』 居民養老保險轉移職工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職工養老保險之間是可以相互轉移的,這叫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制。但按照人社部發【2014】17號文件規定,必須在領取養老金之前辦理,已經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是不能再辦理轉移的。
01
相互轉移的必要條件。
1.是必須達到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才能辦理轉移,中途不能辦理。
2.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的,可以申請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職工養老保險,按照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繳費不滿15年的,可以將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達到退休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3.必須先按照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先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後,再辦理銜接手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伍』 晉人社廳發《2015》17號養老工資問題

近日,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布《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5]17號),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再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4.7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繳費年限不滿1年部分按1年計算。
(二)在上述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離休條件或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建國後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在上述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軍隊轉業幹部退休人員按上述標准調整基本養老金後,月養老金(含冬季取暖補助)低於2638元的補齊到2638元。
三、資金渠道
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承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市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抓好落實。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加大財政補助力度等措施,落實此次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盡快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職)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陸』 退伍軍人繳納養老保險政策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四、關於安置在企業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問題
(一)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軍隊退役人員退出現役,安置在企業工作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對一直未參保繳費或參保後又中斷繳費的,屬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單位繳費部分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定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將軍隊退役人員按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地方財政特別是省級財政要調整支出結構,緩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壓力。中央財政在安排養老保險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時,對財政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以及接收軍隊退役人員人數較多的地區,予以適當支持。
(二)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軍隊退役人員應隨所在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在企業尚未參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盡快參保;多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通過降低繳費率,不建個人帳戶、單建統籌基金的辦法,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可按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未參保軍隊
退役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單位的由企業按規定負責解決;企業解決確有困難及本人和家庭無力支付的,納入城市醫療救助體系,未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地區可通過臨時救助等辦法予以解決。
(三)失業保險問題
在企業工作的軍隊退役人員應隨所在的企業參加失業保險,其失業時,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按規定提供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促進他們再就業。
對因生產經營不正常、長期停產半停產欠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在簽定補繳協議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為該企業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相應的再就業服務。
企業關閉、破產時,要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優先清償企業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無法完全清償部分,經有關部門審核並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核銷,切實維護企業軍隊退役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五、關於殘疾軍人和在鄉老復員軍人醫療問題
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妥善解決殘疾軍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以下簡稱在鄉老復員軍人)的醫療問題。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民發[2005]199號)的規定予以保障。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關於在鄉老復員軍人醫療問題,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幫助在鄉老復員軍人解決醫療困難問題。要積極研究和制定醫療費用減免的具體辦法,把符合條件在鄉老復員軍人納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和農村醫療救助范圍;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地區,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切實幫助符合條件的在鄉老復員軍人解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問題,將其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范圍。
中央財政對包括殘疾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在內的撫恤優待對象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六、關於殘疾軍人等級與工傷職工殘疾等級的銜接問題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民發[2004]195號)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據基本相同,按照兩個標准評定的等級可視為對應。
地方和軍隊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各負其責,加強軍隊退役人員的思想教育,進一步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實各項政策的力度,妥善解決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的實際困難,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
勞動部發[2007]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就進一步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認真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就業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部發〔2005〕17號)和《關於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17號)(以下簡稱兩個「17號文件」)的各項勞動保障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
(一)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
對失業且有再就業願望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憑退役證、身份證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符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條件的,辦理《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二)解決基本養老保險接續問題
1、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尚未參保繳費的,可持有效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原有軍齡可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已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後按規定繳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與原有軍齡合並計算為繳費年限。
2、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處於失業狀態的,由所在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養老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3、對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個人按規定繳費,企業繳費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訂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對實現再就業繼續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社會保險經辦機關要及時受理並做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
5、對以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
(三)解決基本醫療保險接續問題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助。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有關政策參加醫療保險,接續醫療保險關系,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對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及個人按照規定參保繳費,對於確有困難的企業,各地要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所在企業參加醫療保險。對無力參加醫療保險以及參加醫療保險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沉重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要按規定將其納入醫療救助范圍,保障其基本醫療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業的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制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簡稱參戰退役人員)和參加過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按照勞社部發〔2006〕17號文件和本通知規定解決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
二、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部門要嚴格履行中央明確的落實有關政策職責分工,進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況通報等資源共享工作,形成協調聯動工作機制。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與當地民政部門的溝通與配合,做好從民政部門接收復員退伍軍人資料工作,並組織專門力量進行核實。要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平台作用,深入開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數,力求不留死角。要進一步加強對軍隊退役人員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工作,優先推薦就業崗位,按規定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軍齡登記工作,准確核實視同繳費年限,主動宣講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認真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為軍隊退役人員參保繳費、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要採取適當形式正確宣傳兩個「17號文件」精神,使軍隊退役人員了解和掌握相關政策,增強自身就業和參保意識。
(二)民政部門要以區(縣)為單位,將掌握的本地區屬於兩個「17號文件」范圍內的復員退伍軍人資料,按規定時限全部提供給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對情況不清楚的,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核實。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勞社部發〔2006〕17號文件要求,將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及時核撥到位。
三、加強督導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跟蹤,掌握所屬市縣的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要結合本地工作進展情況,加大對基層部門工作的督查指導力度,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各地在落實政策中遇到的突出問題,要及時上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適時對有關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柒』 社會保險法哪條規定養老保險單位交20%,個人交8%

社會保險法沒規定,但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有規定。

《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規定,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比例為參加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個人工資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

(7)17號養老金繳費文件擴展閱讀:

該辦法適用於本市所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或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上述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

本市辦法特別提出,辦法實施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其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

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即「新人」,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即「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閱讀全文

與17號養老金繳費文件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子女贍養義烏從父母什麼年齡開始 瀏覽:661
體檢哪個項目可確定冠心病 瀏覽:598
國企4050人員退休年齡 瀏覽:736
全球主要幾種養老模式是哪些 瀏覽:13
老年人吃什麼最補身體 瀏覽:574
誇一個女人孝順的詞語 瀏覽:773
老梁說老年痴呆是如何換上的 瀏覽:627
交社保低檔能領多少退休金 瀏覽:83
上校軍銜退休年齡 瀏覽:24
老年人如何補鉀不過量 瀏覽:514
入職體檢二級醫院哪裡便宜 瀏覽:649
福州的兒童體檢去哪裡好 瀏覽:659
張店全身體檢需要多少錢一次 瀏覽:747
哪些人適合中醫養生 瀏覽:985
80歲老人腹腔鏡術後沒勁 瀏覽:915
廣西退休年齡最新規定2015年 瀏覽:119
省直退休人員工資是否到社保卡發放 瀏覽:685
父母要跟養子斷關系要什麼辦理 瀏覽:646
重陽節大班調查表 瀏覽:950
女人長壽的十大秘訣 瀏覽: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