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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養老金是什麼罪

發布時間:2022-05-30 00:09:00

⑴ 社保局的人私吞了我的養老保險費怎麼辦

國家工作人員成立第三方公司套取單位公款後,再將部分錢款用於原單位公務支出,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均應全額計入貪污數額,理由是該行為屬於犯罪既遂後的贓款處置行為。第三方公司套取的單位公款替原單位支付的業務回扣費用,因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業務回扣費用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際控制和佔有業務回扣費用的行為,且該部分業務費用支出客觀上有利於原單位開展業務,未造成原單位的財產損失的情況下,第三方公司代原單位支出的違規業務費用不屬貪污對象,不應計入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數額。

問題24 社保工作人員騙取企業為非企業人員參保並私自收取養老保險費的行為,如何定性?

答: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賬戶部分雖然是私人所有,但在個人不符合領取條件時一直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理、使用,在此期間損毀滅失風險由國家機關承擔,因而應以公共財產論。騙取企業為非企業人員參保並私自收取養老保險費,其非法佔有目的產生於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管領、控制財物後的,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司法實踐中行為方式有以下三種:

(1)通過隱瞞事實使企業為非企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又私自向參保人員收取養老保險費並占為己有。該情形下,行為人騙取企業多繳納參保費,同時利用他人對其身份的信任,承諾為他人建立保險關系並收取參保人的參保費,其行為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產。

(2)利用企業「空名戶」名額收取參保人員已被抵繳的養老保險費並占為已有。該情形下,因為該參保人員不符合抵充「空名戶」保險費的資格,應該另行向國家繳納與其保險類別相應的參保費。行為人利用「空名戶」的漏洞,能夠順利將應繳未繳的參保費占為己有,與其職務上的便利離不開關系,屬於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的行為。

(3)佔用企業「空名戶」名額激活養老保險關系後,隨即停止參保,領取應退還給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預征款。該情形下,進入社保統籌賬戶的預征款,依規定只能由企業實有人員佔用「空名戶」並停保後才可以退還約三分之一給參保個人。行為人編造虛假的企業人員,能夠順利套領退款,與其職務上的便利也密切相關,屬於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公共財產的行為。

⑵ 如果子女私自挪用自家老人的養老金是否構成違法行為

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全部或部分佔為己有,拒不交還,屬於侵佔,是民法上侵權行為的一種。達到一定數額後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侵佔罪。鑒於是家庭內部糾紛,建議可以採取家庭內部協商,或求助於居委會調解的方式拿回財產。必要時可考慮向法院提起訴訟。

⑶ 山東一企業職工稱養老金被挪用,到底怎麼回事

挪用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犯法。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屬於我國統籌的社會保險金的一種,根據我國刑事法律規范,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互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撒個月未還,是挪用公關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換,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准很容易區分:

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⑷ 利用職務之便貪污養老金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應付什麼責任

2000年6月份,被告人餘勇智利用其在饒平縣糧食集團公司任人秘股主任,負責辦理公司職工退休手續、社保手續的職務之便,先通過其妻子余某芳以代買保險的名義取得余某芳的親戚林某蓮(無業人員)的身份證和照片,並串通其下屬饒平縣新塘貿易公司經理黃某德,製作林某蓮為饒平縣糧食集團新塘貿易公司退休職工以及林某蓮的職工退休審批表等虛假材料,後將上述材料報送饒平縣勞動局及饒平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下稱「縣社保局」)審核,騙取上述部門的批准。縣社保局核定自2000年11月開始發放林某蓮的社會養老保險金後,餘勇智於2000年11月初從縣社保局領取到林某蓮的社會養老保險金存摺,並將該存摺交給其妻子余某芳保管。自2000年11月至2012年7月份,縣社保局將社會養老保險金共83241.53元劃入林某蓮的社會養老保險金帳戶。期間,余某芳分多次從該帳戶中取款82021元用於家庭開支,將騙取的款項據為己有。

2012年7月初,饒平縣社保局發現林某蓮存在享受多份定期待遇疑似情況後,啟動稽查程序並查明餘勇智上述騙取社會養老保險金行為,餘勇智於同月27日將騙取的社會養老保險金83241.53元退繳縣社保局。同年9月28日,饒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餘勇智處以二倍騙取社會養老保險金罰款的行政處罰,餘勇智於2012年10月21日繳納2萬元罰款,剩下罰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接受處罰。

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餘勇智主動到饒平縣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

二、裁判

被告人餘勇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表示無異議。

饒平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餘勇智身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國家養老保險金,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餘勇智犯罪後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減輕處罰;被告人餘勇智歸案後退清全部贓款,對被告人可予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於2015年3月23日判決如下:被告人餘勇智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餘勇智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關於被告人餘勇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的問題,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餘勇智雖有虛構事實騙取社會養老保險金的行為,但由於其所利用的是其任饒平縣糧食集團公司人秘股主任的工作便利而非職務便利,且其所騙取的財物並非本單位的資金,也不是其本人管理、經手的資金,因此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而非貪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餘勇智利用其任饒平縣糧食集團公司人秘股主任的職務便利,虛構事實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而非詐騙罪。

我們同意上述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結合本案分析可知,被告人餘勇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之故意是明顯的,其實現犯罪目的的手段也是「騙取」而非「侵吞」或「竊取」,但僅此還難以認定其行為是構成詐騙罪還是貪污罪。本案的關鍵在於釐清被告人餘勇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所利用的是其職務上的便利還是工作上的便利,以及公共財物是否包括外單位的公共財物或他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

(一)被告人餘勇智在本案中所利用的是其職務上的便利而非工作上的便利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兩者間有著本質上的差別。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便利條件。主管是指審查、批准、調撥、安排使用等支配公共財物的職務活動;管理是指負責看管、保護公共財物的職務活動;經手是指領取、支出等經辦公共財物的職務活動。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熟悉工作環境,了解公共財物保管情況,有機會接近公共財物保管人或不容易引起懷疑等工作或工作上形成的便利,這種便利與其職務之間沒有關系。

本案中,被告人餘勇智案發前在饒平縣糧食集團公司任人秘部主任,人秘部主要負責日常文件資料、職工的人事和退休等工作,而餘勇智作為人秘部主任的工作之一就是負責向勞動局、社保局報送和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於是餘勇智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在掌握到饒平縣糧食集團公司下屬新塘糧食貿易公司有一個在職死亡的職工林某後,遂要求受其職權制約的新塘貿易公司幫助辦理林某蓮頂替林某的社保辦理退休手續。在林某蓮的虛假退休手續製作完畢後,餘勇智又在報送職工退休材料時,把林某蓮的虛假退休材料連同公司其他職工的退休材料一並報送給饒平縣勞動局。在騙得饒平縣勞動局批准林某蓮辦理退休手續後,餘勇智又將林某蓮的虛假《職工退休審批表》連同公司其他職工的《職工退休審批表》一並報送給饒平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騙得該局的批准,使本不具備社保金領取條件的林某蓮享受社保養老金待遇。之後,餘勇智再將饒平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發放給林某蓮的社會養老保險金非法佔為己有。

由上可見,在被告人餘勇智所實施的製作虛假退休審批手續、將虛假退休手續材料和虛假《職工退休審批表》連同公司其他職工的材料一並報送騙取審批等一系列行為中,最關鍵之處就在於其利用其任公司人秘部主任的職務之便。如果餘勇智不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那麼他就無法利用這些虛假材料騙得饒平縣勞動局和饒平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的批准,其騙取目的也就不可能實現。

(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其范圍不局限於本單位的公共財物或本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還包括外單位的公共財物或他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

有觀點認為,貪污犯罪行為人騙取財物只能是騙取本單位的公共財物或本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如果所騙取的是外單位的公共財物或他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則不能構成貪污罪。對此,我們不敢苟同,因為從立法上看,我國刑法並未將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局限於本單位的公共財物或本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通說認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本單位的公共財物或本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也包括外單位的公共財物或他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實踐中,認定以騙取手段所實施的行為是構成貪污罪還是詐騙罪,關鍵在於行為人實施騙取行為時是否利用了其本人職務上的便利,而與被騙取的公共財物是否是本單位的公共財物或本人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無關。即公共財物是從本單位或本人自己手中「騙取」,還是從其他單位或他人手中「騙取」,只是具體認定事實方面的差異,並不影響「騙取」的本質,即所「騙取」的都是公共財物,都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本案中,被告人餘勇智所騙取的是饒平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發放給林某蓮的社會養老保險金,雖然該資金明顯不屬於饒平縣糧食集團公司的資金或餘勇智本人管理、經手的資金,但同樣屬於刑法第382條所規定的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公共財物的范圍之內。

綜上所述,被告人餘勇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社會養老保險金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而非詐騙罪。

⑸ 騙取社會養老金如何定罪

法律分析:騙取養老金是屬於詐騙的行為,怎樣判刑要依據騙取養老金數額而定,達到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⑹ 一個80多歲老人的兒子把老人的退休金全部拿走算違法嗎

您好!在老人下了病危通知書後,老人的生活的起居都是另一個兒子照顧,而老人的養老金被其他兒女領取,算合法嗎?

⑺ 侵佔挪用七年社會養老保險專項基金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要有證據證明是挪用社會養老保險金,而且是私用的話,就要處15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挪用公款貪污罪,但如果是雖然是挪用公款,但用於國家別的項目處罰可能會輕一些

⑻ 貪污罪的貪污金額含個人繳納的養老金嗎

不包含,養老保險繳納和社保繳納一樣,需要在當地社保局繳納。
養老繳納情況: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3%,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員工個人帳戶為繳費工資的11%;其餘部分計入共濟基金。以上理解為每月交5%,計入個人養老帳戶的為11%。
新養老保險的繳納情況:
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計算:
1、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
3、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2005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自2006年1月起,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一為8%。

⑼ 篡改他人姓名侵吞他人侵吞他人養老保險金應判什麼刑

篡改他人姓名侵吞他人養老金,這樣應該犯法的,會根據數額多少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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