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老金每個月幾號發放
法律分析:養老金發放時間各地規定不盡相同。
以山東省為例,養老金自2020年4月份起,統一調整為每月的20號至25號。
濟南市養老金發放時間,從每月的25號調整為20號,提前了5天。
而青島市養老金發放時間,從每月的8號至20號,調整為20號至25號,延後了8天左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㈡ 退休工資每月幾號發放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退休金是在每個月10號發放,社保局會在當天將應發放的退休養老金劃撥到退休人員的銀行賬戶上。但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地方退休金約定的養老金發放日期並不一致,目前並沒有統一發放時間,要以地方規定為准。如果想了解退休金發放時間,也可以致電聯系當地社保局,這樣就可以清楚當地一般是每月幾號發放退休金。但可以肯定的是,退休金不會拖欠發放,只是時間問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㈢ 社保一般每月幾日發放退休金
社保一般每月10號發放退休金。
退休人員養老金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退休的次月起開始領取。企業因各種原因逾期給職工辦理退休,其退休時間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間為准,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達到法定年齡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執行。因企業原因使退休人員未能按時領取的養老金,由企業負擔。
法律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㈣ 養老金一般每個月幾號到賬
為每月31日前。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2018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及企業工傷退休人員,按本通知辦法分別增加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金。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120%的,補足到該標准。
(4)養老金標准發放日擴展閱讀: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相關要求規定:
1、建立全國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查詢系統、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監控系統以及全國共享的中央資料庫。
2、在中央與地方之間以及各部門之間實現信息、數據互聯互通,有效監控在職應參保人數和離退休人數,及時掌握和規范中央調劑基金與省級統籌基金收支行為,防範風險。
3、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是加強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全局。
㈤ 養老金發放時間是多久
完全不對,只要還活著就要繼續發養老金,你那個朋友完全是想賣保險為出發點,胡亂說的回
養老保險的養答老金有兩個帳戶組成,一個是統籌帳戶,也就是社保支付,一個是個人帳戶,也就是自己交的那些錢的積累,個人帳戶部分目前是按照10年120個月來等額發放,但是不是說超過10年了,個人賬戶完了就沒有個人帳戶部分了,超過以後個人帳戶由社保的統籌帳戶支付
㈥ 養老金一般每月幾號發放
法律分析:「1、退休金發放時間每月10號。 2、退休人員養老金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退休的次月起開始領取。 2、企業因各種原因逾期給職工辦理退休,其退休時間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間為准,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達到法定年齡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第四條 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第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條 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託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託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㈦ 退休中人什麼時間發放正式退休金
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關於「中人」的過渡,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
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
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N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經+個人賬戶養老金。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2.各地根據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樣表詳見附件),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事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 Xn-1/Cn-2 + ...... + X2016/C2015 + X2015/C2014 + 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度系數。其中,過渡系數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地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系數保持一致。視同繳費指數由各省級地區統一確定。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7)養老金標准發放日擴展閱讀
記者查閱各地實施方案發現,總體與中央改革要求保持一致,即以2014年10月1日為界,改革前退休的「老人」,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待遇沒有變化;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根據「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按照退休時的工資水平和繳費情況核定養老金。
關鍵在於,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數量龐大,在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中占絕大多數,這部分人的退休待遇將有何變化?記者調查發現,國家規定為「中人」發放過渡性養老金,並為「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其間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
「保低限高」:如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老辦法,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高於老辦法,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
記者采訪寧夏、江蘇等多省區社保部門發現,各地在「保低限高」原則下設計的方案都能夠保證廣大「中人」的退休待遇基本不降低。
「新辦法的相關系數是在確保『中人』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倒推算出來的,這樣設計的初衷是為了實現新老政策銜接、穩定過渡。不讓改革的人吃了虧,也不能讓新老辦法出現太大差距。」寧夏社保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處負責人崔新穎說。
據金維剛介紹,前些年我國實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時,就設置了5年過渡期,現在養老「並軌」情況更加復雜,所以將過渡期延長至10年,確保「中人」的待遇能夠保持平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