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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發布時間:2022-05-29 13:07:39

『壹』 傳統養老模式的覆蓋范圍

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事業單位職工,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1、企業職工
企業職工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主力,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籌集資金,採取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
2、靈活就業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就業的人員,包括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自由撰稿人、演員等自由職業者等等。靈活就業人員可以自願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險費也由個人全部承擔。
3、事業單位職工
目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正在配套推行,事業單位實行單獨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制度模式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樣。
4、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貳』 目前,中國社會養老保險覆蓋多少人,基本醫療保險覆蓋

目前,中國人的保險觀念還需要再傳遞,很多人還是看病靠募捐,養老靠子女,,,
保險,只希望更多人能接受並認可,也讓保險惠及萬民,讓萬家燈火長燃。。。。。

『叄』 《社會保險法》規定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有哪些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

1、用人單位及其職專工應該參加職屬工基本醫療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2、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為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3、農村居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4、城鎮未就業居民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肆』 社會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社會保險法》將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了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具體是: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了我國城鄉全體居民。即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村居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未就業的居民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被征地農民按照國務院規定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到用人單位就業的,都應當參加全部五項社會保險。對於未就業,轉為城鎮居民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繼續保留農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四,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也應當參照本法規定參加我國的社會保險。
由上可知,社會保險法適用於事業單位,目前我國除了行政單位的在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中的在編人員,其他事業單位和企業的人員都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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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全國各地都有。從城市到鄉村。

『陸』 目前,中國社會養老保險覆蓋多少人,基本醫療保險覆蓋多少人,織就了世界上最大的社會保障網

統計數據顯示:

截至2020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9.1454億人,較2016年末增加2677萬人。基本醫療保險覆蓋人數已經超過13.5億人,基本實現全民參保。

其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4.0199億人,增加2269萬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數5.1255億人,增加408萬人。

(6)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法》將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了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

具體是:

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了我國城鄉全體居民。即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三、被征地農民按照國務院規定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到用人單位就業的,都應當參加全部五項社會保險。對於未就業,轉為城鎮居民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繼續保留農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四、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也應當參照本法規定參加我國的社會保險。

『柒』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包括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捌』 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1、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包括哪些?
答:各類企業(含鄉鎮企業)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均應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各種形式的用工,不論用工期限長短,不論城鎮戶口還是農村戶口,都要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也要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跨省流動就業的參加企業養老保險人員,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待遇領取地是怎樣規定的?
答: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從2010年1月1日執行。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同時按規定轉移養老保險基金。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這樣規定,實現了參保人員轉移前後養老保險權益的銜接,從根本上解決了參保人員因轉移不暢而退保的問題。
勞動者一生在多個城市流動就業和參保,達到領取基本養老待遇條件時,必須統一規定其待遇領取地。暫行辦法確定的原則是:首先考慮戶籍所在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時,按照「從長」(繳費滿10年的參保地)和「從後」(有幾個參保地繳費都滿10年則按最後的參保地)的原則確定待遇領取地;如果沒有超過10年繳費的參保地,則轉回戶籍所在地。這樣規定,就明確了每一個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都能在一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跨省流動就業的參加企業養老保險人員,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如何轉移資金?
答:為了更好地統一規范跨省流動就業養老保險資金轉移的標准,國辦發[2009]66號文明確規定,在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時,統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時,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下同)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後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轉移。
4、多重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答: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國辦發[2009]66號文實施之前已經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它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個人帳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再清退。
5、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條件是怎樣規定的?
答: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是:(1)正常退休。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2)特殊工種退休。從事符合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高空作業工種累計滿10年,井下、高低溫工種累計滿9年,其他有毒有害工種累計滿8年,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3)因病退休。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按照崗位和身份相結合的辦法確定。具體辦法是:原幹部身份的女職工,退休前在工人崗位工作,達到50周歲時在工人崗位連續工作已滿5年的,其退休年齡按50周歲執行;達到50周歲時在工人崗位連續工作不滿5年的,退休年齡按55周歲執行,如達到55周歲之前符合在工人崗位連續滿5年這一條件時,也可根據本人申請,按其滿5年時的實際年齡辦理退休。原幹部身份的女職工,曾經在工人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齡按55周歲執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職工,退休前在管理崗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其退休年齡按55周歲執行;在管理崗位連續工作不滿10年的,按50周歲執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職工,曾經在管理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齡按50周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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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下列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表述錯誤的是

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企業(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
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醫療保險工作。
財政、衛生、價格、審計、葯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醫療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醫療保險業務。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應當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五條在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同時,實行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大額醫療費救助、補充醫療保險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等辦法。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六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實行全市統籌。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資金。
第八條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九條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
第十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基和費率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本規定實施前已退休的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本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男不滿25年,女不滿20年的,應當一次性補足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本規定實施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可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本規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自本規定實施後3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到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本規定實施後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原辦證機構辦理醫療保險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10日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用人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暫時有困難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可以緩繳。緩繳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緩繳期內免交滯納金。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應稅工資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當年籌集的部分,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
第十八條個人帳戶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按照規定比例劃入的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其他資金;
四利息。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下列標准劃入個人帳戶:
一不滿45周歲的職工按照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工資的0.8%劃入;
二年滿45周歲的職工按照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工資的1.2%劃入;
三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按照本市職工月人均繳費工資的3.8%劃入;
四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按照本市職工月人均繳費工資的4.4%劃入。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繳納而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斷繳費期間停止劃入個人帳戶資金。
第二十一條個人帳戶的利息參照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
第二十三條職工失業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戶資金停止劃入,余額可以繼續使用,個人帳戶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條職工在本市范圍內流動的,不轉移個人帳戶;跨省市流動時,個人帳戶隨同轉移。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和退休人員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應當繳納而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並交納滯納金後,職工和退休人員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緩繳醫療保險費的,在緩繳期內,職工和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別支付。
第二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以下簡稱起付標准),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確定。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住院兩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標准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確定。
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實行不同的起付標准。
第二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年度內的最高支付限額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確定。第二十九條個人帳戶支付范圍包括下列項目:
一在定點醫療機構門(急)診的醫療費用;
二在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費用;
三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
四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五最高支付限額以上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包括下列項目:
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二急診搶救留觀並轉入住院治療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
三腎透析、腎移植後抗排異治療和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化學治療、鎮痛治療(包括中醫治療手段)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紅斑狼瘡、偏癱、精神病的門診醫療費用;
四按照規定應當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其他醫療費用。
本條第三項門診治療的病種實行不同的起付標准。
第三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設定結算期。結算期按照住院治療時間和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項門診治療的病種分別確定。
第三十二條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標准為職工85%,退休人員90%。
第三十三條在本市生育保險制度建立之前,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及其並發症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全額支付。。
第三十四條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全額支付。對其他部分傳染病患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醫療費用:
一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和在非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
二就診和購葯不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和葯品目錄的;
三因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和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及後遺症的;
四因為本人違法行為造成自身傷害或者因為自殺、自殘、酗酒等致使自身傷病而進行治療的;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以及女職工生育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管理。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核發資格證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取得資格證書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中,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與其簽訂協議,並向社會公布名單。
第三十八條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時,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發放的醫療保險憑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職工和退休人員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葯,也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葯。
第三十九條職工和退休人員門(急)診醫療費、住院醫療費中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和在零售葯店購葯的費用,由個人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葯店結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四十條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和葯品目錄。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提供醫療服務。對於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四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保險結算糾紛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等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負責調解和處理。
第六章醫療保險補充
第四十二條實行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辦法。
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資金由用人單位繳費和市財政補貼構成。用人單位(不含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1%繳納門(急)診大額醫療保險費,市財政按照不低於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1%給予補貼。
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資金用於補助職工和退休人員年度內門(急)診醫療費累計超過8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職工補助50%,不滿70周歲和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分別補助60%和70%。
第四十三條實行大額醫療費救助辦法。職工和退休人員(不含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按照每人每月3元標准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大額醫療救助金,用於職工和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15萬元部分的救助,救助比例為80%。
第四十四條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待遇,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含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用於職工和退休人員醫療費個人負擔部分的補助。補充醫療保險資金在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職工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
第七章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應當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第四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算、決算,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徵收和支出情況,並且應當接受用人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記錄情況的查詢。用人單位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公布醫療保險費繳納情況,職工和退休人員也可以向用人單位查詢。
第五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的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十一條勞動保障、衛生、葯品監督、價格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二條設立由市有關行政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對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社會監督。
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保險費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三不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公布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情況或者拒不接受職工和退休人員查詢的。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交納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五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理決定追回,情節嚴重的,解除定點醫療機構協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
一將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
三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職工和退休人員收入住院治療,或者故意延長住院期限、辦理虛假住院和冒名住院以及偽造、變造病歷的;
四齣具虛假處方的;
五將不屬於基本醫療開支范圍的費用列入支付項目的;
六其他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應予處罰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理決定追回損失,情節嚴重的,解除定點零售葯店協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處理:
一不按照外配處方出售葯品的;
二不按照處方劑量配葯的;
三將處方用葯換成其他物品的。
第五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違反醫療、葯品、價格等管理規定的,由衛生、葯品監督、價格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協議。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阻撓、拒絕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二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監督檢查詢問書和限期改正指令書的;
三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第六十一條用人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理決定追回。
第六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分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追回損失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第六十四條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塘沽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按本規定逐步過渡。
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按照《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津政發[1997]91號)規定繳納的用於中方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費用,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不再繳納。
第六十五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規定製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六十六條本規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保障城鄉居民老有所養,完善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以"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原則,堅
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推動與居民自願參加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
第三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條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滿60周歲,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不屬於城鎮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五條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第六條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定為每年600
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2700元、3000元、33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第七條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個人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第八條在參保人個人繳費的同時,政府對應參保人繳費檔次給予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市財政負擔。補貼標准設定為每年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30元、140元、150元10個檔次。參保人多繳多補。
第九條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自願參保殘疾人,按照個人繳費900元標准,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或者部分養老保險費。其中:對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為其代繳全部養老保險費;對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殘疾人,為其代繳50%養老保險費。
第十條個人繳費標准和政府補貼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本市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三章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個人賬戶包括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
第十三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實行完全積累,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第十四條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依法繼承。參保人出國(境)定居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返還給本人。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按月發放,支付終身。
第十六條基礎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為220元。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增發4元。基礎養老金由市和區縣財政全額補貼。
第十七條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畢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市和區縣財政全額補貼。
第十八條建立基礎養老金標准正常調整機制。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依據本市經濟發展及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提出基礎養老金標准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第十九條參保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2015年1月1日起,距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當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領取待遇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當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養老保險費;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應當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少於15年。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拾』 混合型養老保險模式的覆蓋范圍是什麼

全體人民。
養老保險又稱老年保險,是指國家立法強制徵集社會保險費(稅),並形成養老基金,以保證勞動者退休後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
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包括傳統型、國家統籌型和強制性儲蓄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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