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溫州農民征地女62歲補交養老保險劃算不,需要交17萬
摘要 您好
❷ 浙江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企業養老保險和被征地養老保險,都是屬於社會保險范圍。並且被征地養老保險明確規定了,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才可以參加被征地養老保險,所以,國家是不允許參加兩個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也只能是一個,所以不能同時享有兩個。具體來說,主要部分處理辦法基本相同。1.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同時又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按照浙江省的標准就是,參加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可以按規定折算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6年,大病醫療統籌折算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10年).參保人員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根據其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折算繳費年限確定養老保障待遇:如果兩者相加滿15年的,可以按企業退休,享受企業基本養老金: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有兩種處理方式:(1)選擇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後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2)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被征地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就是將實際繳納的城鎮企業養老保險折算到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辦理手續領取待遇。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領取手續時,可以同時一次性補繳滿20年的醫保年限後,享受企業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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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溫州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實施辦法
溫州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2009年12月28日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發布;2012年2月10日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進行修正;根據2014年12月1日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溫州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決定》再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9〕6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政發〔2011〕19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政發〔2014〕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區范圍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三條 城鄉居民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均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一)具有溫州市區戶籍;
(二)年滿16周歲(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除外);
(三)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
(四)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
第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由個人(家庭)、集體和政府合理分擔。
繳費水平與城鄉居民收入現狀和承受能力相適應;待遇水平與個人繳費標准掛鉤,與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資金,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發展情況應當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負責溫州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工作;
(二)負責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三)負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
(四)負責監督和檢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使用和管理。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具體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
(二)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檔案的建立、記錄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稽核工作;
(四)審核參保人員享受養老待遇的資格,審定並支付養老待遇;
(五)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銜接和清算手續;
(六)按時編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會計、統計報表,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七)指導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機構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應當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本轄區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錄入、費用徵收、待遇支付和領取資格認定等工作。
第八條 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承擔費用的籌集、劃轉、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規定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監察、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監督,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社區)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 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第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標准分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八個檔次。參保人員可以根據承受能力自主選擇繳費標准,按年繳費,多繳多得。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市區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准,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市區個體勞動者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
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村居(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確定。
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時,財政按照下列標准給予繳費補貼:
(一)按1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給予30元繳費補貼;
(二)按3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給予35元繳費補貼;
(三)按5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給予80元繳費補貼;
(四)按8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給予85元繳費補貼;
(五)按10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給予90元繳費補貼;
(六)按15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給予95元繳費補貼;
(七)按20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給予100元繳費補貼;
(八)按2500元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給予120元繳費補貼。
以租賃、入股等形式長期(10年以上)全部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農戶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財政補貼標准根據流轉農戶選擇的繳費檔次,在原有的基礎上再提高50%。
持有效期內溫州市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困難家庭救助證》、《溫州市殘疾人特困證》的參保人員,其個人繳費按最低檔次繳費標准由財政給予全額補貼。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調整情況,適時調整繳費補貼標准。
第十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由市財政籌集,主要用於支付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繳費補貼、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優待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等。
統籌基金根據參保人員戶籍關系由市、區財政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別承擔。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允許補繳,年補繳額不得低於補繳時市區當年的最低繳費標准。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以村居(社區)為單位集中辦理參保手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以貨幣形式繳納,不得以實物等抵繳。
第十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財政部門設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財政補貼、村集體補助應當及時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指定銀行開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專戶和支出專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保值增值,其各項增值收益全部計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參保人員個人身份證號碼為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將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以及其他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條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息。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以後繼續繳費的,中斷繳費前後的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積計算。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在參保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統籌地區轉移,可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照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規定領取養老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實際繳費年限財政繳費補貼資金余額及其利息可依法繼承或者遺贈,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參保人員出國定居的,經本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可一次性退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實際繳費年限財政繳費補貼資金余額及其利息,同時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四條 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退休、離休、退職待遇或者職工基本養老金待遇的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含)以上,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
第二十六條 城鄉居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130元;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按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計發;
(三)繳費年限養老金月標准根據長繳多得的原則,按繳費年限分段計發:
1.繳費5年(含)以下的,按1元/年計發;
2.繳費6年(含)以上、10年(含)以下的,從第6年起按2元/年計發;
3.繳費11年(含)以上、15年(含)以下的,從第11年起按3元/年計發;
4.繳費16年(含)以上的,從第16年起按5元/年計發。
(四)建立高齡老人補貼制度。享受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含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凡年滿80周歲的高齡老人,財政每月再給予30元的高齡補貼;年滿9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老人,且已享受政府高齡補貼的,不再重復享受。
對參保的復員退伍軍人(含本辦法實施時60周歲以上的人員),軍齡視同繳費,並加發優待養老金。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下同),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退休、離休、退職待遇或者職工基本養老金、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的市區戶籍城鄉老年居民,不需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八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距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的,2014年7月前參保的人員可以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但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2014年7月後參保的人員應當逐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應補足至15年。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距領取養老金年齡超過15年(含)的,應當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少於15年。
補繳部分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第二十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時可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標准為參保人員死亡當月當地基礎養老金的20個月金額。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
第三十條 基礎養老金標准和繳費年限養老金標准應當根據省政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適時予以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章 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銜接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時,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在繼續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同時,可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老農保個人賬戶余額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遇不再重新計算。
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應當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市區2010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平均繳費標准折算繳費年限(折算的繳費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並繼續繳費,老農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待遇。
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老農保參保人員,按浙政發〔2014〕28號文件規定執行。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老農保參保人員,可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將老農保參保關系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十二條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不足15年的,可先申請按市區個體勞動者繳費標准延長繳費至15年),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後,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同時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本辦法實施後,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補助)的農村居民,要求轉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將其享有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權益的余額部分,生活補助對象可按照溫政發〔2005〕63號規定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繳費標准第三檔30%的金額,按市區當期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平均繳費標准折算繳費年限,並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後,市區城鎮老年居民已經按照《溫州市區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辦法》(市政府令第107號)規定參保並享受待遇的,繼續按原待遇標准享受。今後待遇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調整標准同步調整,死亡時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
除知青、水庫移民外,不再按照《溫州市區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辦法》規定辦理城鎮老年居民新增參保業務。
第三十五條 符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如符合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和精減職工、計劃外長期臨時工、遺屬生活補助等待遇條件,可同時疊加享受;與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社會優撫、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供養的待遇銜接按相關規定執行。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如同時符合享受其他喪葬待遇條件的,其喪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不重復享受。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復員退伍軍人養老金計發辦法
❹ 溫州征地養老保險漲了嗎
溫州征地養老保險上調了。
根據官方報道,溫州市人力社保局官網就《關於調整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通知」,從2018年7月1日起,市區(不含洞頭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和繳費標准均有所調整。其中,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補助金標准從110元/月擬調整為160元/月。
❺ 溫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等級劃價表
摘要 一、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對象
❻ 溫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且符合辦理規定條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參保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區)提供征地協議及土地補償合同;
(二)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
(三)填報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四)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的《征地情況及保障資金明細表》。
經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轉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辦理終止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二)本人提出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申請;
(三)各被征地村(社區)為其辦理增員手續;
(四)個人補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
(五)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向外省市轉移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接收證明;
(二)市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辦理轉移手續,並將其個人帳戶本息額轉出或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三)終止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達到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各被征地村(社區)攜帶參保人員身份證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核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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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是政府幫助廣大被征地農民實現「老有所養」的一項惠民政策。被征地農民參加的養老保險其實質上就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存在任何風險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領取養老金年齡後,養老金待遇與城鎮企業職工退休人員養老金同步調整。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領取養老金年齡後,在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基礎上增發個人賬戶政府補貼養老金。
各地政策不同,以甘肅省為例,根據《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規定:
第四條 徵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徵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
其中徵收土地面積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情況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佔有土地量確定),剩餘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
徵收土地面積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第五條 徵收土地面積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後再次徵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後執行。徵收土地面積80%以上,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願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採取在徵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
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以土地出讓方式徵用的各類用地,必須保證養老保險費用足額落實後,才能徵用土地,可以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對一時難以確定養老保險資金的按照本辦法測算預留資金,待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後,據實結算。
第九條 完全失地農民,繳費標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乘以15年計算應繳費總額。
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政府補助全部記入統籌基金。參保時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男滿75周歲、女滿70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
❽ 溫州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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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溫州養老保險交滿十年個人是可以交的。
勞動者應到社保機構個人繳費窗口領取並填寫《某某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申報表》和《委託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具體有以下幾點。
一、個人社保參加險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
二、繳費比例:
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19%,
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補充醫療8.5%
三、個人社保參保需提供的資料
(一)填報《某某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申報表》及《委託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
(二)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驗原件);
(三)首次參保人員,屬招工或調入入深戶的需提供調令(或招工表)的復印件(驗原件),屬戶口遷入的員工,女35歲、男45歲以上的還需提供原遷入地社保機構出具的養老保險參保狀況證明;
(四)某某建行、中行、農行、工行之一開立的本人儲蓄銀行存摺的戶名和帳號頁復印件(驗原件);
(五)已有《某某市勞動保障卡》或《某某市職工社會保險證》人員,在申請個人參保繳費時,須驗審《深圳市勞動保障卡》或《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申辦《某某市勞動保障卡》的,需提供市公安機關認可的第二代身份證聯網相館的數碼照片回執。
四、參保辦理程序
(一)到社保機構個人繳費窗口領取並填寫《某某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申報表》和《委託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
(二)持《委託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到開戶銀行加蓋公章;
(三)持參保需提供的資料、《某某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申報表》和《委託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到戶籍所在區的社保機構個人繳費窗口辦理參保手續;
(四)需辦理《某某市勞動保障卡》的,必須本人前來辦理,並提供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以及市公安機關認可的第二代身份證聯網相館的數碼照回執。
五、其它注意事項
參保人應於每月21日前在銀行托收帳戶內存足當月應繳社保費,以防托收失敗。如連續三個月托收不成功,社保機構應為其停止參保,若重新參保必須再次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