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交城鎮自由職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死了給喪葬費嗎
員工未繳納完畢社保就死亡,意思是繳納了社保,還沒有享受養老保險金就死亡了。那麼員工繳納的養老保險個人部分是可以被繼承人繼承的,同時可以享受養老保險提供的喪葬費和撫恤金。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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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在職職工去世後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多少
法律分析:在職職工死亡時,撫恤金的項目包括喪葬補助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一次性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具體標准依據當地生活水平和職工工資而定。
1、在職死亡人員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2、喪葬補助金按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3個月計發。
3、繳費年限滿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撫恤金為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七個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撫恤金為: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繳費年限÷15的標准計發,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不滿3年的,按上述辦法計發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已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總額。繳費滿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個體參保死亡人員,若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總額,低於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劃入統籌基金的全部養老保險費,除按上述標准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外的不足部分,由社保經辦機構補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Ⅲ 異地交繳納養老保險中途死亡去哪個城市辦理喪葬費
摘要 如果參加的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省社保政策規定,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去世,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喪葬補助費,按其死亡時本人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一次性撫恤金
Ⅳ 職工去世後喪葬費在哪裡領,怎樣辦理有多少錢
正所謂人死燈滅,人去世後給親人留下更多的是一些記憶,而對於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職工來說,他們去世後還能給親屬留下一筆的喪葬費。
撫恤金的標准會比喪葬費高出許多。
對於公務員來說,一般是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對於事業編制人員來說,一般是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對於企業人員來說,撫恤金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各省根據本省情況制定自身標准。
比如青海省退休人員去世後,撫恤金按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10個月標准計發。
比如福建省,根據繳費年限的不同,分為死亡前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三倍、四倍或者五倍發放。
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這筆錢的多少主要看已經領了多久養老金。
因為每個月發放的養老金有一部分就是從個人賬戶中支出的,根據退休年齡的不同會有一個計發月數。領取時間越長個人賬戶的錢就越少,當領取超過計發月數後賬戶中就沒錢了。
Ⅳ 職工養老保險的職工去世後有喪葬費,喪葬費在哪裡領
正所謂人死燈滅,人去世後給親人留下更多的是一些記憶,而對於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職工來說,他們去世後還能給親屬留下一筆的喪葬費。
而除了喪葬費,去世後親屬還能領到另外兩筆錢,撫恤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余額。
撫恤金的標准會比喪葬費高出許多。
對於公務員來說,一般是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對於事業編制人員來說,一般是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對於企業人員來說,撫恤金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各省根據本省情況制定自身標准。
比如青海省退休人員去世後,撫恤金按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10個月標准計發。
比如福建省,根據繳費年限的不同,分為死亡前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三倍、四倍或者五倍發放。
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這筆錢的多少主要看已經領了多久養老金。
因為每個月發放的養老金有一部分就是從個人賬戶中支出的,根據退休年齡的不同會有一個計發月數。領取時間越長個人賬戶的錢就越少,當領取超過計發月數後賬戶中就沒錢了。
Ⅵ 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標准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標准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標准
根據渝人社發〔2014〕215號文件規定:
「領保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金標准為死亡時本人上月基本養老金乘以12個月」、「在2015年1月1日後死亡的中青年參保人員,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發給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以重慶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為標准,參保人員死亡前每繳費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發給1個月的喪葬補助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標准
1.已領取待遇的死亡人員
根據渝府發〔2008〕97號文件規定:「企業退休職工死亡,發給喪葬費2000元;死者死亡時有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濟金計發月數為15個月。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為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養老金」。
2.未領取待遇的死亡人員
根據渝人社發〔2014〕110號文件規定:「參加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領取養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員,領取2000元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撫恤金的標准按參保人員死亡前實際繳費年限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每滿一年(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下同)支付一個月的撫恤金,最多不超過15個月」。
二、辦理死亡待遇需要的手續
(一)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所需的資料
法定繼承人持死者火化證或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存摺原件及復印件、關系證明等資料到死者戶口所在地的社保所進行申報。
(二)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所需的資料
法定繼承人持死者火化證或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存摺原件及復印件、關系證明等資料到死者最後一個參保地或死者領取待遇的社保局進行申報。
三、辦理死亡待遇的時間
每月1-20號(法定節假日除外)辦理死亡待遇業務,次月20號發放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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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企業為職工交了十年養老保險,職工死了,他的喪葬費能有多少
各省、市、自治區標准略有不同,但大體差不多,具體咨詢所在社保部門。比如河南省,根據《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問題的通知》(豫勞社養老[2007]36號),具體標准、對象和支付渠道如下:
一、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20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其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准發給。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
從2007年7月1日起,對供養直系親屬按月給付的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遺屬是非農業人口,戶籍在省轄市市區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300元,戶籍在縣(市)鄉(鎮)的月生活補助費為220元;遺屬是農業人口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標准上另加20元。遺屬生活補助費從職工死亡次月起給付。遺屬待遇標准確定後,除我省統一調整標准外,不因遺屬本人居住地變動而改變。
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四、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1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當月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1個月的標准發給。
五、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比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具體是:
(一)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包括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上述規定范圍中的人員,以死亡職工工資或養老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職工死亡3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三)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四)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生活補助費條件的,按規定的標准享受生活補助費。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規定的各項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規定適用於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由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適用本通知。
退職人員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喪葬補助費。
本通知從2007年7月1日起執行。其中離休幹部一次性撫恤金調整時間按機關離休幹部調整時間執行。
本通知內容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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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城鎮居民去逝後有殯葬費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死亡不能領取喪葬費,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死亡也沒有喪葬費,只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靈活就業養老保險參保人死亡,才有喪葬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