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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權益凈責任

發布時間:2022-05-26 00:26:30

養老保險的支付責任模式有

補充養老保險計劃有多種不同的組織形式。最早也是最簡單的補充養老保險計劃是僱主持續不斷地向已退休的雇員支付退休費。之後,這種公司內非正規的做法被逐步在就業合同中予以明確,這樣原先那種由僱主決定的獎勵形式的養老金就變為僱主的責任了。在德國這種最常見的養老金支付方式就是以這種機制動作的,當然由於納稅方面的考慮,這種在將來需支付的養老金責任在會計帳務中會得到承認。這種的養老金支付義務也多見於許多其它的國家中,但國際會計標准現在這種財務責任得到充分的承認。公務員和其它公共部門職工的養老金計劃也經常是以一種直接養老承諾的方式運作的。這些計劃的主要部分還沒有按照將來需支付的養老責任進行會計財務管理。這些公務員養老計劃通常是有法律法規基礎的,並且這類計劃在資金方面的支撐程度完全靠財政收稅能力來決定的。由於以上列舉的公司養老金義務僅僅是受會計原則會規范,也只是靠公司資產平衡表上所列的部分資產所支持,當公司發展舉步維堅時,這些保險計劃的成員和當前領取養老金的退休職工就幾乎沒有任何保護了。雖然養老金權益能夠優先於其他公司欠債的債權人權利,或是公司參加了破產保險,這些保險計劃的受益人所能受到的保險也是少之又少的。因而,許多國家要求僱主通過建立一個單獨的投資基金來增強養老金計劃的安全性,這一單獨的投資基金可以由一個單獨的法人實體或一個基金會進行管理。信託基金大概是這種另成一體的投資基金的最古老的形式,這一形式出現於安格魯撒克森國家企業年金計劃中。信託基金發展於最初的家庭信託模式,這一模式在英國至少已經存在了700年以上。這種模式要選定信託人或監督人對資產所有人(或代表各家庭成員的資產所有人)的資產在其外出期間進行管理。當把養老計劃以信託基金形式進行管理時,信託人在法律上是有法律責任按照信託關系文本以及相關的規定進行管理操作的。另外,在幾乎世界各國中,信託人還要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這些法律和法規很可能還對信託人有其它明確的要求,並且這些法律法規在適用力上是高於雙方商定的具體的信託條款的。這種信託模式的法律基礎是由法院判案(先例法系)在幾百年的過程中形成的,而不是明確定寫入法典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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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社保養老金等將迎來六大變化

【社保養老金等將迎來六大變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在網站公布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規劃對完善社保制度,深化企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等作出了全方位部署,有不少政策性突破,社保、養老金、工資收入等方面未來5年將發生一系列變化。
【變化一】社保:待遇水平將穩步提高
社保待遇連著老百姓的救命錢、養老錢。規劃將「社會保障待遇水平穩步提高」定為「十四五」時期主要目標之一。
規劃明確,推進社會保險待遇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聯動調整,綜合考慮物價變動、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基金承受能力以及財力狀況等因素,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待遇水平調整機制,完善失業保險保障標准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
人社部數據顯示,從2012年至2020年,企業職工月人均養老金由1686元增長到2900元左右,全國月平均失業保險金水平由686元提高到1506元。今年職工基本養老金實現「17連漲」,上漲待遇近期發放到位,按照規劃要求未來有望繼續上漲。
此次規劃還提出,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准,提高企業年金覆蓋率,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
一系列新舉措,都將持續提升社保的「含金量」,讓民生保障的底線兜得更牢。
【變化二】收入分配:「提低擴中」縮小差距
圍繞「十四五」期間更加積極有為地促進共同富裕這一要求,規劃分類別、分情況作出一攬子政策安排。
例如,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提高工資集體協商的實效性,著力增加一線勞動者勞動報酬;強化對不同行業、不同群體工資分配的事前指導,探索發布體現不同行業、不同群體特徵的薪酬分配指引。
事業單位逐步實現績效工資總量正常調整,實行高層次人才績效工資總量單列,探索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深化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推進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完善消防員工資福利政策。
國有企業普遍實行全員績效管理,建立具有市場競爭優勢的核心關鍵人才薪酬制度,推動分配向作出突出貢獻人才和一線關鍵崗位傾斜等等。
規劃還部署,以高校和職業院校畢業生、技能型勞動者、小微創業者、農民工等為重點,不斷提高中等收入群體比重。
專家表示,這些安排體現了一個總趨勢,即未來幾年政府將加強對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和指導,並通過「提低擴中」縮小收入差距,讓更多普通人的「錢袋子」鼓起來。
【變化三】養老金:逐步提高最低繳費年限
根據社會保險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但是,隨著人口老齡化程度持續加深,這一規定將在「十四五」期間有所調整。
規劃提出,逐步提高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修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月數。
「這些都是國家為了確保養老金收支平衡打出的『組合拳』,是我國老齡化背景下的必然舉措。」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表示。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估算,「十四五」期間新退休人數將超過4000萬人,勞動年齡人口將凈減少3500萬人。
鄭秉文說,適當提高最低繳費年限,繳得多,退休金領得多,對提高個人養老金替代率、制度的可持續性都有利。
專家表示,最低繳費年限提高對企事業單位職工影響不大,主要影響的是靈活就業人員。後者完全由自己繳費,按最低年限繳納很常見。最終提高幾年,還需根據我國勞動者的平均就業年限等研究確定。
【變化四】靈活就業人員工傷保險:外賣騎手等將不再「裸奔」
權威數據顯示,我國靈活就業人員已達2億人,近年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數量大幅增長。2020年,共享經濟提供服務人數約8400萬人。但是按照現行規定,靈活就業人員與從業單位之間屬於非穩定勞動關系,無法獲得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制度保障。
針對這些痛點、難點問題,規劃提出,建立健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機制;制定職業傷害保障試行辦法,推進平台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放開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地參加社會保險的戶籍限制。
「及時補齊保障短板,健全就業、勞動報酬、社會保險、技能培訓等方面的制度,既有助於維護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也有利於促進靈活就業、增加就業崗位和群眾收入。」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中國新就業形態研究中心主任張成剛表示。
按照相關部門部署,下一步將明確互聯網平台企業保障勞動者權益的責任,為平台靈活就業人員提供與工傷保險待遇總體一致的公平保障,讓外賣騎手等不再「裸奔」。
【變化五】公務員和參公人員工傷保險:實現廣覆蓋全部納入
實現工傷保險政策向職業勞動者的廣覆蓋,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制度,這是此次規劃提出的又一新要求。
據了解,我國工傷保險制度是在上世紀90年代《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基礎上逐漸建立起來的,公務員及參公人員最初並不包括在其中,如果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主要由民政部門參照相應條例給予撫恤和優待。
不過,撫恤和優待的保障情形相較工傷保障范圍更窄。公務員及參公人員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在工作崗位猝死或者患職業病等,工傷待遇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
為推動公務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待遇,近年來人社部積極支持鼓勵各地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范圍。截至目前,全國已有20多個省份將公務員整體納入了工傷保險制度,其餘省份的部分地市也開展了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試點工作。
按照規劃,除實現公務員和參公人員全覆蓋,我國還將研究完善工傷保險相關制度及配套辦法,以高危行業為重點,持續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使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從2020年末的2.68億人提高到2025年的2.8億人。 【變化六】勞動者休息權益保障:完善工時、休息休假制度
針對企業超時加班、惡劣天氣強制出工等問題,規劃回應社會關切,提出完善工時、休息休假制度,並專門部署開展對重點行業的突出用工問題進行治理。
「隨著非標准勞動關系越來越多,亟需針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勞動時間等作出更加周密科學的安排,維護勞動者權益。」中國勞動學會特約研究員蘇海南說。
多位專家認為,應督促互聯網平台企業按規定合理確定日最長在線時長或者工作時長,安排工間休息。同時加強勞動監察執法力度,為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基本權益保障。
交通運輸部等部門近日聯合發布《關於做好快遞員群體合法權益保障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快遞員勞動定額標准,確定快遞員最低勞動報酬標准和年度勞動報酬增幅,快遞企業落實帶薪休假制度。(完)

Ⅲ 養老保險各項權益我是否有權追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0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六章生育保險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其他略…………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發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中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第八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九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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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險責任有哪些

  1. 有利於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

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 有利於社會的安全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

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3. 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繳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此外,由於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Ⅳ 國家在基本養老保險中承擔了哪些責任

國家在基本養老保險中承擔的責任:

國家在基本養老保險中承擔的責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國家規定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免徵所得稅。《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稅前提取。」

二是國家規定對養老保險基金免徵稅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三是國家承擔社會保險事業的管理成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費用由財政撥付,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

四是在養老保險基金人不敷出時,財政予以補貼。《國務關於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8號)規定:「各地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提高財政預算中社會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資金,要及時足額撥付,並比上年有所增加,財政超收的部分除用於法定支出外,應主要用於充實社會保障資金。」

Ⅵ 養老是誰的責任

主要是子女的責任,當然,老人有養老金,子女主要是多陪父母,安慰父母。

Ⅶ 養老保險兩種支付責任模式

法律分析: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來看,養老保險籌集資金的模式包括三種:現收現付制、完全積累制和部分積累制。所謂現收現付制,簡單來說就是預先計算出一定期間(通常為1年)內一國養老保險的總支出額,然後據此確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比例並進行征繳,用當期所得支付當期支出的模式,也就是由正在工作的一代人負擔已經退休的一代人的養老責任,因此也叫代際轉移模式。所謂完全積累制,則是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一定比例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存人勞動者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交由某一投資基金進行管理投資以實現保值增值,等勞動者退休後由基金將投資所得的回報以年金的方式向其逐月發放的模式。所謂部分積累制則是現收現付模式和完全積累模式兩種方式的結合,即當期所收繳的養老保險費在滿足一定時期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又留有一定的儲備的模式。

我國建國初期採用的是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籌資模式,由用人單位繳費和國家財政撥款共同構成養老保險基金按期向退休者支付養老金。此種模式雖然無須擔憂大量資金結余所帶來的保值升值和資金安全問題,卻也使用人單位和國家財政背上了過重的負擔。為配合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開始向部分積累制轉換,由國家、用人單位、職工三方共同負擔。其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一部分納入勞動者個人賬戶進行積累,另一部分加上國家財政補貼納入社會統籌以在全社會范圍進行調劑,等職工退休後兩部分合並計發養老金。《社會保險法》確認和沿用了此種籌資模式,其第11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據此,凡屬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負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國家財政則負有根據實際情況補貼養老保險基金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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