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破產後職工的養老金應由誰負責
企業破產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可以依法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2. 企業破產員工養老保險怎麼辦
企業破產應對其職工進行妥善安置(職工按實際工齡一年領取一個月補償金);該職工做為失業人員由勞動保障機構發放失業金(最長領取24個月),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享受免交養老保險金,往後的養老保險金由個人自行繳納,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由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發放退休金(養老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 國有企業破產員工的養老保險怎麼辦
法律分析:國有企業破產員工的養老保險,職工的社保和工資是在進行破產清算時優先清償的。如果要繼續繳納,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進行繳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4. 單位破產欠繳的養老金怎麼辦
法律分析:單位破產欠繳的養老金會從該單位破產財產中優先得償。對於企業破產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發生終止的法律效力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用應該繳納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而具體的費用,應該依照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從該企業的破產財產中優先獲得清償,同時包括用人單位因為勞動合同終止而應該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5. 企業破產職工2021退休政策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中的相關內容,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般來說,企業破產應對其職工進行妥善安置,如果該職工做為失業人員由勞動保障機構發放失業金,這種情況最長可以領一年的失業金,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享受免交養老保險金,往後的養老保險金由個人自行繳納,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由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發放退休金。
(5)企業單位破產職工養老金如何發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6. 國有企業破產員工的養老保險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7. 企業破產職工的養老保險怎麼辦
由於企業破產清算是企業走向消滅的一個標志,如果職工的勞動保險問題得不到一次性的解決,在企業破產清算終結後,企業主體消失了,這個問題便將永遠無法得到解決,這非常不利於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因此,從保護職工權利的角度出發,清算組必須對破產企業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歷史情況進行清查,向社會保險管理機關提供職工的工資表、勞動合同、歷史繳款記錄等有關證明文件,實事求是的計算職工每人應補足社會保險的具體數額,並及時與社會保險機關核對相關資料。
由於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標准時常受到政策影響,有的還和當年當地人口的月平均工資掛鉤,因此,掌握繳納社會保險的標准並計算職工個人的應繳社會保險費,是清算組必須完成的一項繁瑣而細致的工作。
在清算組與社會保險機關共同完成核對應繳社會保險數額的工作後,社會保險機關將為破產企業開具社會保險費徵收核定單,清算組應按照核定單的要求及時將所欠的社會保險費補足。
8. 企業破產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由誰負責
企業破產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由誰負責
法律分析:
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