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補充養老保險領取標准計算公式
法律分析:月養老金待遇=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總額÷139。其中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同時農村養老保險計算方法中的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比較特別,很多人容易混淆,其實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是指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五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B. 領取補充養老金如何繳納個稅
摘要 對在職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全額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並計繳個人所得稅。對離退休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規定計繳個人所得稅。
C. 農村補充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農村補充養老保險指的是養老保險的補充保險。
居民在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礎上,並行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居民可以按照補充養老保險的檔次繳費,每一個檔次政府都會有補貼,居民繳費滿15年之後每個月可以領取到一定額度的養老金,這樣做能夠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
補充養老保險具有以下特點:
1、投保人必須繳納全部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後才能領取補充養老保險費;
2、補交養老保險可以有確定期限也可以沒有確定期限,但都是以補交養老保險被保險人生存為繳費條件;
3、補充養老保險一般參考個人上年度平均月薪支付。
國家的養老保險體系是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1、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是用於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的;
2、年金制度,比如說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
3、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D. 補充養老金退休後怎麼領取
法律分析: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所在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出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 養老金一次性補繳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一次性補繳15年養老保險,相信這句話很多人都不陌生,現在我國各地區對於這一政策也會有不同的規定。那麼,在新的一年關於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的最新政策是如何規定的呢?
拓展資料: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的人群
1.靈活就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停止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可以補足社會養老保險。
2.老固定勞動合同工,包括長期臨時工在計劃中,臨時工在城市戶籍,以及那些沒有參保或者停止繳費的,可以補養老保險。
3.被開除、未經公共服務被釋放、出名的人,未參保或者中斷繳費的,可以補足社會養老保險。
如果你屬於上面提到的某一種人群,那麼你就有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的資格。所以當我們繳納養老保險的還沒有達到一定年限的時候也不必太過於擔心,只要後面補繳完,我們的養老保障依然是存在的。
F.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怎麼領取
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在有了基本養老保險之後,根據企業的自身經濟實力,又為職工建立的一種附加的保險。一般在職工到了自己退休的年紀的時候,可以從養老金賬戶一次性領取補充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
《勞動法》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G. 山西省補充養老保險領取細節
法律分析: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年滿65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六、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年滿65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已年滿65周歲並享受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居民,不用繳費,可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政府補貼(出口補)待遇,有補繳保險費意願的,可以一次性補繳,最長補繳年限不超過15年,補繳費用全部計入個人賬戶;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至65周歲;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在繳費期亡故的,停止繳費;已開始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待遇亡故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H. 山西補充養老保險領取要滿足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已年滿65周歲並享受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居民,可不用繳費,直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政府(出口補)待遇;有補繳費意願的,可以一次性補繳,最長不超過15年,補繳費用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I. 補充養老金能拿多少
法律分析: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標准為每人每年200元,最高為每人每年5000元,實行政府補助和個人繳費相結合的方式,每年繳納200元政府補貼70元,每年繳費5000元的政府補貼600元,個人繳費和國家補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從50歲開始繳費,累計繳費滿15年,年滿65周歲可以領取補充養老金。對於已經實施的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參保人員更關心待遇水平是多少。市人社局為您解答,其中按照最高繳費檔次5000元/年、政府補貼600元/年測算,到65周歲時,基本養老金加補充養老金可達12540元/年。補充養老保險按年繳費,分為五個繳費檔次。如果按照基金年收益率3.5%,個人繳費15年,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測算如下:按照最低繳費檔次200元/年、政府補貼70元/年測算,到65周歲時,基本養老金加補充養老金可達2255元/年;按繳費檔次500元/年、政府補貼120元/年測算,到65周歲時,基本養老金加補充養老金可達2930元/年;按中間繳費檔次1000元/年、政府補貼200元/年測算,到65周歲時,基本養老金加補充養老金可達4050元/年;按照繳費檔次2000元/年、政府補貼360元/年測算,到65周歲時,基本養老金加補充養老金可達6288元/年;按照最高繳費檔次5000元/年、政府補貼600元/年測算,到65周歲時,基本養老金加補充養老金可達12540元/年。城鄉居民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根據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據實計算個人養老待遇月領取標准,足額發放。當然,我省將根據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補充養老保險的繳費檔次和補貼、補助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