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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養老金可以取

發布時間:2022-05-21 16:15:16

養老金個人賬戶的錢能取出嗎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被保險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

養老保險可以取出來么

養老保險在滿足了一定條件和繳納年限後是可以取出來的。養老保險是給勞動者年老喪失勞動力厚的生活保障,在沒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在特定條件下才能取出養老金。
需要符合相關條件,具體如下:
第一種: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參保人,由本人書面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種: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台、港、澳來滬工作人員參保後,與本市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並離境的,可申請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種:本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15年(含依照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四種: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死亡後,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拓展資料
養老保險的種類主要有哪些呢
我國的養老保險目前主要分為商業養老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兩大類。 商業養老保險主要是各個保險公司承保的商業合同行為,受銀保監會的監督管理。 社會養老保險是按照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由國家建立並實施的養老保險制度,目前由各級人社部門的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將納入國庫,有稅務部門承擔。 其實,除了這兩大類養老保險,還有一個中間的養老制度,叫做「年金制度」。企業的叫企業年金,機關事業單位叫職業年金,也屬於養老方面的制度,但不屬於保險。
職工養老保險未交滿15年未到退休年齡不可以取出。
1、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的參保人員,不能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
2、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的,允許其按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直至繳費年限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繳費年限符合規定條件並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享受。
3、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費不足15年的,參保單位應將其減少,本人可以按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直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4、如若不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可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換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按當年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平均繳費額折算繳費年限,年滿60周歲後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③ 養老金個人賬戶余額能取出來嗎

法律分析
養老保險里個人賬戶余額只要符合規定條件,那麼就可以取出來:1.參保人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但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15年,且不符合一次性補繳條件,那麼可以申請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錢取出來;2.參保人移民到國外定居;3.參保人離世,則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里的錢是可以作為其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的。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④ 社保養老金怎麼取出來

社保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
養老保險是社保的一種.
公司是應當專給你買保屬險的,而且是買社保.
養老保險至少交15年
只要你夠18歲就行.
交多少要看你當地基數,
養老保險:單位:基數*20%,個人:基數*8%。
失業保險:單位:基數*1.5%,個人:基數*0.5%。
工傷保險:單位:基數*根據行業不同個單位不同%。
生育保險:單位:基數*0.8%。
醫療保險:單位:基數*10%,個人:基數*2%
如果你的工資大於這個基數,則應當用你的工資乘以比例.
以後的反還要看你交了多少年啊交了多少錢啊什麼的說實話現在想這個還有點早.......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⑤ 個人養老保險可以取出來嗎

個人養老保險一般是不可以取出來的,除非超過了繳納年限。具體而言,個人養老保險在沒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是不可以取出的,只有幾種法定情況才可以取出,即即喪失中國國籍的參保人、外籍或到國外定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養老保險的職工死亡。在這幾種特殊情況時,參保人或是其繼承人可以取出養老金。如果不存在這幾種情況的話,那麼是不可以取出養老保險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⑥ 社保卡養老保險余額可以取出來嗎

兩種情況下可以,一是到了退休年齡後社保繳費不滿15年,二是參保人去世。

⑦ 社保養老賬戶余額可以取出來嗎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能夠取出來,但是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才能取出:

1.已經到達了退休年齡,但是社保繳費年限未達15年,可申請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取出來,或者也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或補繳,然後再按月領取養老金;

2.加入其它國家國籍,可申請取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

3.參保人身故,其家屬可申請取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

拓展資料:

養老保險怎麼取?

一、辦理離職證,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跨地區流動前,先要到企業開具離職證,然後到企業所屬社保機構申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並按規定提供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提出轉移接續申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跨省就業後,新就業地的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本人,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並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三、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社會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⑧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錢可以取出來嗎

可以,但根據國家規定,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錢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其中一個才可以取現: 1、繳費本人死亡; 2、已達退休年齡男滿60歲女滿50歲; 3、繳費本人移民。 一般符合上述情況的農村戶口可以申請提取養老金,而城鎮戶口只能轉移關系;養老保險當中的錢在正常情況下,不可以取出來自己使用,因為養老保險當中的錢是作為專款使用的,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才能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待遇,故不能提前取出來使用。 養老保險所交的費用由兩個賬戶進行管理,即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存入的個人賬戶,還有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存入的統籌賬戶,如果因投保人移民或死亡要提取養老金,只能領取個人繳納部分的個人賬戶里的金額。 提取養老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當地社保局申請,其申請資料包括本人身份證,退保申請書,交納社保情況等材料;如果職工交費時間已夠15年,可以領退休金,但計算退休金標准從停止交費年度開始計算,如果交費時間不夠15年就領取了個人部分,將來不能領取退休金。 如果職工在退休前死亡(男60女50歲),親屬只能領取個人賬戶部分,不能領取養老金;退休後死亡,即使只領了一個月的養老金,也不能再領取個人賬戶部分。

⑨ 社保卡里的退休金可以取出來嗎

法律分析:一般不可以。

一、社保卡是不可以提現,除非你有存錢進去;

二、現在的社保卡也可以做為銀行卡使用了,當然能提現的只能存入的錢,不是社保繳費的錢。

三、社保里的錢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夠取出來,具體如下:

1、出國定居國籍變動的人。

2、在職死亡的人,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個人養老金余額。

3、重復繳費,如果是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與企業繳費重復時,退付的是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部分;

4、若銀行代扣繳費與企業繳費重復,退付重復期的企業繳費部分;

5、如事業單位繳費與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信息重復,退付重復期的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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