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母親嫁人了 養老問題配偶承擔多少
嫁人了她還是你的母親呀,在生活能自理的情況下,他和老伴互相關照,有點兒小病就不驚動孩子們了。等需要照顧的時候,做兒女的就應該承擔贍養老人的責任,那時配偶也就老了,能承擔得不用分。他會盡量去做,一個家庭尤其是你說的這種情況,是不可能分得清楚的。
Ⅱ 借款人夫妻有退休金可以還款,執行局能否扣擔保人的退休金
按照法律規定,對於有擔保人的情況下,應當優先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再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Ⅲ 連帶責任保證涉及到擔保人的配偶嗎
保證人是以自身的信用和財產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在信用方面肯定不會涉及到配偶的問題,但是在財產方面,可能會涉及到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的認定問題,需要予以注意。
Ⅳ 被執行人配偶的養老金會被執行嗎
這不屬於被執行人財產,不應執行。無果裁定執行了,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Ⅳ 公司法人在貸款時簽了個人連帶責任被執行時會不會連累到家屬配偶
不會的。當需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時候,只能用當事人自己的財產進行償還。因為這不是當事人借貸用來進行夫妻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是當事人的個人行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要為自己的民事行為承擔責任。
Ⅵ 有擔保連帶責任的婚後配偶受牽連嗎
你意思是個人婚前為他人做了連帶擔保對吧?那屬於你婚前個人的債務,不會變成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法律上不能要求配偶承擔清償責任。
Ⅶ <<婚姻法 >> 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和債務的分配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經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為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債務,法律文書執行時,債務人婚姻關系已經解除,而債務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務時,債權人要求離異夫妻未訴一方(以下簡稱『未訴一方』)清償債務,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現實中,造成生效法律文書存在未訴一方情形的原因,通常有三種:
1、債權人在訴訟中明確提出夫妻另一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法院認為不屬於共同債務而未予支持;
2、債權人在訴訟中明確提出夫妻另一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法院由於工作疏忽等原因漏判;
3、債權人在訴訟中沒起訴夫妻另一方,只向被告一方追索的。
上述1、2種情形,由於原審法院存在實體或程序上的錯誤,應當啟動再審程序。關於第3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處理中頗有爭議。本文僅針對涉及第3種情形的債務清償問題進行討論。
在執行程序中遇到涉及該類問題的裁判文書執行時,法院通常採取的處理方法有兩種:
一、由執行庭將裁判文書確認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直接執行未訴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裁判文書確認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應視為被告夫妻共同債務,由執行庭推定被告夫妻對該債務負連帶責任,可以直接執行未訴一方的財產。執行完畢後,若未訴一方對於執行其財產有異議可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要求法院確認原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務為被告的個人債務與其無關。
(一)利:保護債權人利益,防止逃債為目的的離婚情形。
(二)弊:
1、執行庭未經審判直接處理、確定案外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剝奪了未訴一方在執行中的抗辯權。
2、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未區別等待,無限擴大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忽視了法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例外情形的明確規定的存在。例如:《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及其它有效司法解釋等明確規定的情形,均屬於夫妻關系的例外情形 (關於這些規定的情形,以下簡稱『例外情形』)。
3、未經抗辯直接執行未訴一方的行為,超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中,關於在執行程序追加被執行主體的范圍,也不符合人民法院針對案外人執行的條件。
4、執行回轉案件多,增加法院工作量,損害法院權威性。
二、執行庭不參與實體處理,由債權人對未訴一方另行提起訴訟。
執行僅限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被執行主體。在被執行主體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因無權直接執行未訴一方的財產,而終止執行。債權人只能另行提起確權之訴,經法院確認債務系離異夫妻的共同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後,再依該生效法律裁判文書申請執行。
(一)利:
1、保護離異夫妻未訴一方的權利。
2、嚴格區分審判與執行的關系,強調執行不能無依據的處理實體權利,將執行的范圍限定於生效法律文書和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形。
(二)弊:
1、不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增加債權人訟累。
2、過分強調《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例外情形,忽視了多數情形下夫妻一方借債均用於家庭,實為共同債務的社會現實和《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系共同債務的法律認定前提。
3、另行起訴時,債權人作為原告所承擔的舉證責任,其無舉證條件,故現實中的可操作性差。
關於確權之訴中無舉證條件的原因分析:
通常債權人作為原告,若要求將已經執行的法律文書所確認的債務認定為被告夫妻共同債務,必須舉證:
(1)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即生效裁判文書。
(2)債權債務關系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
(3)該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而非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
審理中關於第(3)點舉證責任是否應由債權人承擔,又產生分歧:
a 由債權人承擔。
認為確認承擔連帶責任之訴中,債權人作為原告的請求是本案被告對前訴被告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共同承擔債務。(關於前訴被告在本案中的地位,即作為共同被告還是第三人本文不作討論)。原告必須排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才能證明該債務為共同債務,其訴訟請求才能得到法院確認。故應由債權人承擔該項舉證責任。
b 由被告承擔。
認為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通常為共同債務,原告僅舉證證明(1)、(2)兩項就足以支持其訴訟請求,至於例外情形即(3)項證據系被告的辨解,應當由被告舉證。因為原告僅須對法律規定的通常情況負有舉證責任,而例外情形應為被告的辨解內容,應由被告舉證。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原告僅對自己可能掌握的證據負有舉證責任,對於(3)項證據原告無舉證條件,而被告有舉證條件,若其迨於舉證則視為該證據利於原告,故由被告舉證。
筆者認同a觀點應由原告對(3)項舉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從舉證責任分配角度分析,原告僅舉(1)、(2)項證據要證明其訴訟請求不充分,既然法律明確規定了共同債務的成立要排除的情形,要認定其為共同債務必須對此舉證。若要求被告舉證則必須為舉證責任倒置,但法律規定的舉證倒置中無此類情況,要求被告承擔於法無據。但現實中因債權人非被告夫妻關系的當事人,距離證據過遠,不易舉證,要其對此舉證過於苛求,難以實現,所以由債權人作為原告提起確認為共同債務人要求連帶償還債務之訴,本身存在不合理性。
綜上所述,法院通常採取的兩種處理方法各有特點,但均存在明顯弊端。方法一:無限擴大了《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關於共同債務認定范圍,忽視《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規定的例外情形的存在。由執行庭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均視為共同債務,直接處分了案外人的實體權利,損害了未訴一方的利益。方法二:過分強調幾種例外情形,忽視實踐中多數情形為共同債務的現實狀況全部予以執行終止。在原案終止執行後,要求以債權人為原告針對夫妻未訴一方另行提起的訴訟中其舉證能力方面存在著重大缺陷,增加了債權人獲取法律救濟的難度。
三、建議設立以執行為主,審判相輔的解決方法。
將執行程序中的此類情形首先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將未訴一方作為該執行案的案外人,對其發送「履行夫妻共同債務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抗辯。若逾期未提出或未正確提出執行異議則視為共同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由執行庭直接裁定執行其財產。對於在期限內提出執行異議進行抗辯的,要求其異議必須要有證據支持,且執行異議成立證據只能是:「經法院確認該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的生效裁判文書」,若經審查執行異議成立的則終止對其的執行。另外,對於在異議限期內無法提供執行異議的有效證據,但願意向法院起訴獲取證據的未訴一方的執行異議,規定只要限期內提出關於該債務向法院請求確認為非共同債務訴訟的憑證,可以視為對執行異議的延期舉證申請,執行法院可中止執行,待其從法院獲得裁決文書(即執行異議證據)後再審查執行異議是否成立。
實質是,在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大前提下,通過對具體制度的釋明,以未訴一方對該債務在限期內的態度作為是否對其執行的依據,承認即直接執行,(即以執行程序為主要手段);否認則是執行異議,並規定只有審判階段確認為非共同債務的執行異議成立,可以終止執行,(即審判程序只是獲取執行異議證據的輔助措施);限期內因此起訴的視為延期申請,中止執行,等待法院審理結果再行確定。
(一)具體制度及法律依據:
1、執行中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制度和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的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現實夫妻債務關系中共同債務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常的存在形式即普遍現象,例外情形為次要存在形式即個別現象。同時,從許多角度分析夫妻關系與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關系類似。如:個人合夥或合夥型聯營關系中的債務多數為合夥方共同債務,也存在著認定為單方債務的例外情形。關系存續期間對外債務的形成多是用於共同目的,應共同償還等。
《執行規定》第八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個人合夥組織或合夥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夥組織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分析該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關於合夥關系在執行中可以直接追加生效法律文書外的未訴合夥主體為被執行人。將此立法精神貫徹到與其類似的執行中離異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上,我們可以推定出:「執行中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結論。
從充分考慮社會現實、立法精神、社會共同價值取向和訴訟成本角度,應當將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推定為共同債務。
2、針對例外情形的特別制度和依據
在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大前提下,針對未訴一方的例外情形的抗辯設置的制度:(1)具體規定的釋明制度;(2)限期答辯制度;(3)執行異議審查;(4)執行異議的舉證制度;(5)證據限定製度;(6)申請延期舉證制度。
這些制度的設置思路:(1)在債權執行案中,未訴一方作為該案的案外人。對其的執行可以參照《執行規定》關於「案外人異議的處理」的規定設置。(2)債權產生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執行案件中夫妻離異財產分離,致使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削弱。在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下,離異後的未訴一方對於債務人關於裁判文書確定的債務存在連帶責任,當債務人無力償債,其又無理由抗辯時,有代債務人履行的義務。這種代為履行的義務我們可以理解為債務人夫妻離異後的債權,為了保護未訴一方能夠充分行使抗辯權,對其執行時可以參照《執行規定》關於「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的規定設置。
具體分析:
(1)釋明制度
為了讓制度得以實施首先應當對未訴一方進行釋明,即讓其了解關於: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大前提、限期答辯的期限及答辯內容和放任後果等規定,使其正確行使抗辯權,保護自己的權益。
《執行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在對未訴案外夫妻一方的執行中可比照該規定,將其視為第三人發出「履行夫妻共同債務通知」進行釋明。
該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a 裁判文書確認被告所負的債務系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未訴一方負有連帶責任。列舉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及共同債務的例外情形,並說明未訴一方對是否有例外情形必須負有憑法院裁判文書進行說明的義務,
b 未訴一方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書面說明,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和是否履行該債務;
c未訴一方對共同履行債務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提交執行異議及證據由法院審查。對於尚未起訴獲取有效證據的執行異議,應當在限期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確認該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的訴訟,並將立案通知書交本院作為延期舉證申請,執行法院審核立案通知後應中止執行,等待審判裁決結果。
d、未訴一方在指定期限內沒有提出執行異議,或提出但無證據支持,且無延期舉證(即立案憑證等)手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
e 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後果說明。
(2)限期答辯制度
在「履行夫妻共同債務通知」送達未訴一方後,其應當在限期內提出異議,若未訴一方承認為共同債務的、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或異議不符合要求的,則視為承認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裁定追加無異議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主體進行執行。
依據是《執行規定》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即「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3)執行異議審查制度
a 設定執行異議的目的是為了讓執行案中的一方能夠充分的行使抗辯權,促使其向法院說明該債務與其的關系,法院通過才能審查確定其在執行案中的地位,即對其終結、中止執行或裁定直接執行。
b 執行異議的審查
依據《執行規定》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因第三人到期債權的成立只能在無異議時方能強制執行,否則必須通過法院審理確定,故對其異議不進行審查。而夫妻債務的認定存在著『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大前提』,未訴一方提出異議,應當進行審查。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內容:異議的程序審查,即是否在期限內提出、提出主體等;異議的實體審查,即是否有證據支持。
(4)執行異議的舉證制度
提出異議者負有按規定舉證的義務,僅提出異議無證據證明的,異議不能成立。因為《執行規定》第七十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允許口頭形式提出。」未訴一方作為生效文書執行案的案外人,對其執行時提出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抗辯,根據規定其異議應當書面形式提出並負有舉證義務。
(5)證據限定製度、申請延期舉證制度
證據內容的限定製度,即只有法院確認該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的裁判文書作為證據支持的執行異議成立,執行法院憑該文書終止執行;同時規定若未訴一方在限期內提出已向法院請求確認該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之訴的立案通知等起訴憑證的,視為有效延期證據,為等待審判結果而中止該案執行。
按上述規定進行審查的結果有:以確認非共同債務的裁判文書作為證據支持的執行異議成立,終止對未訴一方的執行;以起訴憑證作為延期證據的執行異議,執行法院收到該證據進行核實後應當中止執行,等待法院的裁判文書確認債務性質後再進行審查,以決定如何執行;無證據支持的執行異議不成立。因為因未訴一方對執行異議負有舉證責任,若逾期迨於舉證,則依據推定為共同債務的原則,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裁定執行。
(二)未訴一方取得執行異議證據的能力,即其提出確權之訴的合理性
未訴一方對於確非夫妻共同債務的例外情形,選擇對債務人提出確認該必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的訴訟。其作為夫妻一方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情況、債務情況更清楚,比債權人提起確認為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更易舉證。
在推定為共同債務的前提下,使離異夫妻間形成利益的對峙,無法通過達成共識使自己免責以損害債權人利益。如此規定使『法律的真實』更加接近『客觀的真實』。
(三)該處理方法的現實意義:
1、合理區分事物的普遍情形和少數現象,依據未訴一方的意思表示,處理上實現繁簡分流。利用執行程序用推定為共同債務作為前提直接解決多數案件,簡化了對無異議案外人實現債權的程序,提高效率,減少訟累。
2、將夫妻存續期間確認債務關系的生效文書作為該債務的唯一執行憑證,維護了生效判決的權威性。
3、有異議者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會主動提出執行異議,並通過訴訟獲取法院的裁判文書作為證據以抗辯執行,經審查成立的免除連帶責任,保障自己權益。
4、由夫妻一方作為原告提起確權之訴比以債權人為原告的確權訴訟,更易於證明其訴訟請求,距離可證明例外情形的證據更近,舉證能力更強,更具有可操作性。
5、執行異議的舉證責任及證據限定製度,促使未訴一方自行選擇訴訟獲取證據用於執行異議,實現了文書執行與實體審理間的銜接,落實了審執分離原則,簡化實現債權的環節。
6、 延期舉證制度有效的區分了執行異議的舉證不能和暫時無舉證條件的情形,保護了未訴一方的合法權益。
7、執行異議的舉證責任即限定證據制度,促使以逃債為目的的未訴一方不得不選擇承認,客觀上有效遏制假借離婚逃避債務的行為,保護社會經濟秩序。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Ⅷ 最高法對連帶擔保人的配偶承擔連帶責任有解釋嗎
保證的人以其財產對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當然包括家庭財產,即夫妻共有的財產,所在包括在內
Ⅸ 夫妻債務連帶責任賠償有什麼規定
夫妻債務連帶責任的范圍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Ⅹ 美國養老保險制度關於他的保險對象、繳費情況,給付條件、給付標准、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內容
自美國社會保障法頒布以來,年的實踐已經證明:美國的社會養老保險模式是一種比較成功的、適當而穩妥的模式。與「極左」的福利國家模式相比,美國模式更加輕松而有效率;與「極右」的完全積累模式相比,美國模式則更加穩健而安全。
中國和美國同為世界上兩個重要大國,兩國國土面積大體相當。美國是發達國家中人口最多的國家,中國則是欠發達國家中人口最多的國家。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上,兩國均為傳統社會保險型模式,兩國均認同「部分」基金制的改革取向。然而,美國的市場經濟十分發達而成熟,而我國的市場經濟則尚處在起步階段,因此,通過中美兩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的比較,分析兩國在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框架、覆蓋范圍、籌資模式、退休年齡、給付標准、收入檢測、稅收待遇、養老中的家庭福利、社保基金投資與管理、財務預算模式等方面的存在的共性與個性,這將對我國正在進行中的養老保險體制改革設計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價值和參考意義。
一、養老保障體系基本框架
美國人的養老保障體系被形象地比喻為「三條腿的板凳」。第一條腿是政府責任下的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它是美國人養老保障的「精神支柱」;第二條腿是僱主責任下的僱主年金(private pension)及雇員團體保險,這是美國人養老保險的「載重主體」;第三條腿則是家庭責任下的個人退休儲蓄(如IRA等)與個人人壽保險,它是美國人養老的自我保障部分。這一多元化的、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極大地分散了國家(政府)承載養老社會負擔的風險。
相比之下,我國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障體系基本上是由政府責任下的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來支撐的,而來自用人單位和家庭個人的承載能力則仍勢單力薄。其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我國企業的市場經濟「年齡」偏小,整體盈利能力(尤其是國際競爭力)較弱,進而為企業員工提供福利的能力不強;其二,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構建較為遲緩,目前只有少數企業為其雇員建立了企業年金計劃;其三,我國人均GDP水平僅2000美元(而美國人均 GDP超過4萬美元),家庭用於退休目的的儲蓄或個人購買商業人壽保險的能力也很弱,這直接導致國民自我保障水平低下。因此,我國公民(主要是城鎮居民)基本上只能單一地依賴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從體制結構來看,顯然有必要盡快地分散我國政府社會養老保險壓力過於集中的風險。
二、社會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美國的養老保險計劃是一個捆綁式的復合養老計劃,名叫OASDI(即老年、遺屬、殘疾保險)。它不僅包括了養老保險,而且還包括了基於養老保險的遺屬保險和殘疾保險。或者說,美國人的社會養老保險既包含了投保人自身的養老保險,又包含了投保人的配偶(甚至離異者)、未成年子女(含成年殘疾子女)、父母(由投保人贍養的)、遺屬(投保人死亡後留下的家屬)等人群的連帶養老保險。(具體內容見下述第八部分)
此外,OASDI還是一個強制性的社會保險計劃,它的統籌層次高,並直接由聯邦政府在全美范圍內統籌。凡能獲取工資收入者,均必須參加OASDI計劃,並依法繳納工薪稅。具體而言,OASDI覆蓋人群包括私人企業雇員,聯邦公務員,非營利性宗教、慈善和教育組織的雇員,州和地方政府的雇員,自雇者(即自由職業者或稱個體戶),農場主,農場工人,家庭工人,收取小費的雇員,牧師,現役軍人,鐵路工人,國外就業者等。
在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計劃也是一個強制性計劃,但它的覆蓋范圍要比美國OASDI小得多。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最初只覆蓋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及其職工。1999年,我國把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2002年,我國把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擴大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這一計劃目前主要在城鎮各類企業推行,尚不能覆蓋其他人群及廣大農村地區的農民。
顯而易見,在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上,中美兩國均採用了「選擇性原則」而非「普遍性原則」,並且兩國均以「工薪者」作為優先覆蓋的選擇對象。這一共性也將構成兩國養老保險模式彼此借鑒的制度基礎。
同時美國投資移民還應該考慮,投資移民條件,投資移民新政策,投資移民費用,投資移民的風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