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4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繼續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在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對企業高齡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20元的額度,根據2012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寧波市123元,溫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興市119元,紹興市119元,金華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麗水市11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23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標准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2.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 ,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3年的,按2013年水平確定。
(四)執行「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特調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此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4年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② 浙江今年企事業退休工資怎麼調整
浙江今年企事業退休工資調整方案已出台。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6〕84號
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足20元的,補足到20元。
2.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7%、1%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同類人員2015年度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具體標准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高齡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③ 浙江退休金上調方案是什麼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18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社部、財政部批准,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8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每人每月增加40元 。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 增加1.5元 ,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 增加1.8元 。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2.24%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 每人每月增發60元 。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7年的,按2017年水平確定。
(四)2017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企業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五)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所需資金暫由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18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2018年7月11日
④ 關於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部分參保人員待遇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社發2011【222】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浙江省財政廳文件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部分參保人員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實施的意見》(浙發2011【19】號)精神,為繼續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省政府同意,對部分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人員的養老金待遇享受政策進行調整。
一、調整范圍對象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下列人員列入調整范圍:
(一)曾經從事鄉村醫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農村電影放映員等城鄉居民;
(二)原下鄉知青(含分配在農場、兵團當職工的知青,下同)。
二、調整待遇標准
(一)曾經從事鄉村醫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農村電影放映員等人員,按其在我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原在崗工作時間,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增發標准為原在崗工作時間賬戶化額度除以個人賬戶養老金記發系數確定(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對應年齡的計發月數執行)。原在崗工作時間賬戶化額度,以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條件時當年當地平均繳費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原在崗工作時間計算。繳費年限養老金月增發標准按認定的本人原在崗工作時間分段計發,計發標准與其他參保繳費人員相同。
本通知下發時,已參保繳費尚未達到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先確定,其原在崗工作時間,待其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條件時,按當年當地平均繳費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原在崗工作時間計算賬戶化額度,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按本人實際繳費年限與原在崗工作時間之和計發。
(二)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下鄉知青,按其原下鄉勞動時間,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具體辦法同上。
(三)鄉村醫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農村電影放映員其原在崗工作時間和原下鄉知青下鄉勞動時間,按本人在年滿60周歲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實際從事相關工作的時間和下鄉勞動的時間計算(不滿1年按1年計算,超過60周歲後的年限不計算),原在崗工作,下鄉勞動時間和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之和累計不超過44年,城鄉居民養老金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員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後個人賬戶中資金余額繼承辦法按《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0【166】號)規定執行。
三、審核辦法
(一)鄉村醫生……(下略)。
(二)民辦教師、代課教師……(下略)。
(三)農村放映員……(下略)。
(四)原下鄉知青的下鄉勞動時間,按本人戶口由城鎮遷入農村至遷回城鎮或按政策規定可以遷回城鎮的時間確定。其身份和時間由當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核確定。
各市、縣(市、區)衛生、教育、廣電、文化、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應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和相關原始證明材料進行審核、認定和公示。公示完成後,將正式核准當地人員名單送當地人力社保部門社保經辦機構,並報相關人員的省級主管部門備案。具體的審核認定實施辦法由各市、縣(市、區)結合實際制定,審核認定工作於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發放辦法——(下略)。
五、其他類似人員——(下略)。
各市、縣(市、區)要繼續高度重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這項重大惠民政策,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密切配合,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工作。此次部分人員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調整完善,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時間跨度長,各地要認真組織本地區實施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認定范圍和標准,督促檢查政策落實到位;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這項工作基本原則和政策內容的宣傳,促進城鄉居民對待遇調整完善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同時,要注意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有關部門報告。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201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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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浙江省養老金新方法那年那月實施的
2022年1月份,浙江省社保和養老金將有5大調整,部分人到手的錢要增加了,看看你能從中受益嗎?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能領一筆春節補貼
春節補貼沒有全國統一的政策,而是一項地區性的福利政策,按照往年的慣例,浙江省有兩個城市會為退休人員發放一筆春節補貼,其中一個是省會城市杭州市,會給納入杭州市區社會化管理的廣大企業退休人員,包括已經移交杭州市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央企和省屬企業退休人員,發放一筆一次性春節補貼,發放標准為每月1200元,此外,端午和春節還各有800元節日補貼,一年累計能領取2800元過節費;另一個是寧波市,發放對象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其中企業退休人員一次性補貼標准為每人2000元,為目前全國的最高標准。繳費並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一次性補貼標准為每人400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個人不繳費、僅享受基礎養老金的人員,一次性補貼標准為每人200元。春節補貼主要是為了緩解過節的高消費給退休人員造成的經濟壓力,所以這筆錢很大概率會在春節之前發放到位,月底之前,退休人員要多留意的自己的賬戶動態。
第二,機關企事業退休職工養老金上調
基本養老金上調是有法律保障的,社會保險法第18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21年全國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19629元,增長9.6%;2021年全國居民消費價格比上年上漲0.9%。工資和物價雙雙上漲,養老金很大概率會上調。
此外,目前已經有上海,寧夏和河北等地在召開的官方會議以及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到2022年將繼續上調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政府是養老金上調的發起人,春江水暖鴨先知,如今各地政府密集發聲,等於是已經證實了養老金18連漲的猜測。
職工養老金上調是全國性的,通常人社部會在3、4月公布上調通知,並確定養老金漲幅的高限,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調整方案,報請人社部和財政部批准後,就可以對外公布調整方案,並在方案公布的當月或者次月,社保機構要將養老金差額補發到位,並按照提高的標准為退休人員發放養老金。
第三,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持續上調
2019年,浙江省發布了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地要結合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情況等因素,適時為城鄉居民待遇領取人員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2021年8月份,浙江上調了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工資在上漲,由此可以推斷,2022年,城鄉居民的基礎養老金將會繼續上調。
第四,多項醫保待遇進一步提高
杭州市決定自2022年1月1日起,進一步提高醫療保障待遇,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均取消門診待遇2萬元封頂線;參保人員因斷繳而重新參保的待遇等待期,也由原來的6個月縮短為3個月;新辦法還進一步提高了慢性病患者的醫保待遇,一方面將慢性病門診費用中,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個人負擔部分納入大病保險支付范圍,另一方面全市統一慢性腎功能衰竭合規門診透析治療費用的治療費用的報銷比例。其中,職工醫保參保人個人承擔5%,城鄉居民個人承擔10%。各項新辦法,既降低了報銷的門檻,也緩解了患者的經濟壓力。
第五,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調整
浙江省放開了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戶籍地限制,外省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省內就業地辦理就業登記後,在就業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既避免了異地奔波辦理參保手續的麻煩,也方便了勞動者在全國范圍內流動,為各地經濟發展增強了活力和創造力。
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在繳費基數上下限之間自由選擇繳費基數,2021年12月31日前,浙江省靈活就業人員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18%,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10%計入國家統籌賬戶,但近些年浙江省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問題嚴重。為了緩解基金的支付壓力,浙江省人社廳決定2022年1月1日起,提高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繳費比例調整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雖然靈活就業人員個人的繳費壓力增加,但是對養老保險制度的持續發展,以及全體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⑥ 浙江省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社保繳費比例養老保險:1、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2、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將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⑦ 浙江今年退休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人社部發布《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簡稱通知),提出2021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
法律依據:《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三、調整辦法。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進一步強化激勵,適當加大掛鉤調整所佔比重。
⑧ 浙江人社廳養老金調整細則
法律分析: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連漲12年
二、浙江省人社廳發布消息,從2015年1月1日起,對企業退休人員增發基本養老金,這是我省自2004年以來連續第12年調整提高。
此次增發基本養老金的對象為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全省439萬人可享受此政策。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5-133元。調整與本人繳費年限相掛鉤,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同時,對高齡退休人員再適當提高調整水平。
三、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上漲20元
四、省人社廳此前還宣布,從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120元。截至底,全省當年新增參保人數49萬人,參保人員總數達到1342萬人,參保率保持在95%以上,其中60周歲及以上領取養老金人數580萬人。
法律依據:《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第四條 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採取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辦法,並按國家文件要求確定傾斜人群。具體的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
1.每人每月按照113元定額計發。
2.2014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本人調整前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本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
(二)傾斜調整。
1.對2015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年滿75周歲及以上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加發100元,全年1200元,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基數。
2.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經本次調整後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後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計發。
(三)離休人員調整。
企業離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參照普遍調整辦法進行調整。所在市已經採取加發生活補貼方式將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費拉平的,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後,按相關規定沖減生活補貼。所在市已經建立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機關離休費同步增長機制,不再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的企業離休人員,不參加本次調整,按機關離休費調整辦法執行。
⑨ 浙江省規范離休幹部養老金的文件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2009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問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2009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問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09〕17號
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各行業單位:
為妥善解決2009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待遇的計發問題,實現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平穩過渡、合理銜接,根據省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和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的《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浙勞社老〔2006〕142號)規定,按照過渡期內基本養老金「增加的逐步增加,減少的不減發」的原則,現就2009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9年退休(退職)的人員,繼續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90%封頂。
二、為妥善解決2009年當年退休(退職)的人員與2008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的合理銜接,2009年退休(退職)的人員可在新老辦法對比核定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另加過渡性調節金。各市(含所轄縣、市、區)過渡性調節金的具體額度確定如下:杭州、寧波、嘉興、湖州4市及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省屬與行業單位為35元;溫州、紹興、金華、衢州、舟山、台州、麗水7市為40元。
三、根據2008年修訂後的《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符合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員,其退休當年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低於當地2008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2008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補足。如按當地2008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百分之六十計發的最低養老金待遇水平,低於當地2007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地2007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的水平予以補足。2008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離退休(退職)人員2008年度基本養老金支出總額除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2008年度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請你們嚴格按照浙政發〔2006〕48號文件和浙勞社老〔2006〕142號文件的政策規定及本通知精神,積極穩妥地做好2009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工作,確保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待遇平穩合理銜接。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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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省本級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文件
浙人社發〔2009〕60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省本級企業基本養老
保險繳費比例的通知
省級各單位、各行業單位,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為適當均衡用人單位繳費負擔,公平企業競爭環境,進一步完善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加快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有關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8〕70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09〕34號)和《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省本級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用人單位繳費比例
從2009年7月1日起,在省社保中心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從20%調整為14%。
二、夯實繳費基數
各參保單位要規范參保繳費行為,按照《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以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進行繳費申報。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機構在核定用人單位繳費額度時,要以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口徑作為單位繳費基數的徵收依據。
參保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仍按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認真組織實施
調整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重要調整。省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徵收機構要切實加強工作指導,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規范操作,確保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報告。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題詞:調整 企業 養老保險 繳費比例 通知
抄送:省政府辦公廳、省地稅局、省地稅局直屬一分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09年6月30日印發
⑩ 浙江省二o二0年退休幹部退休金調整政策
那就等消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