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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領取養老金的認定

發布時間:2022-05-20 00:29:15

『壹』 重夏領取養老金的處理辦法

摘要 你好各省的對於重復領取養老金一般都有相應的規定操作細則,目前較為統一的做法是要求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進行協商,然後退還其中的一個本人不予退還的,從其被清理的養老保險賬戶余額中抵扣。

『貳』 重復參加養老保險怎麼辦

城鎮職工重復參保,其重復繳費時段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城鎮職工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叄』 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處理依據

法律分析:參保人員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下同 )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本人,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予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從其被清理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不足以抵扣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從繼續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進行抵扣,直至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全部退還。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肆』 存在多領取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01

『伍』 7類人將被停發養老金,涉及退休職工和城鄉居民,被停發的原因是什麼

7類人將被停發養老金,涉及退休職工和城鄉居民,被停發的原因是什麼?

養老保險一直是很多人都關心的一個話題,尤其是在當下獨生子女家庭遍布的時代,養老金更是很多老人生活的未來保障之一,深受廣大群眾的關注。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只要我們的養老保險累積交夠一定的年限就能夠在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之後領取屬於自己的養老金,但養老金的領取還有前提,如果是以下七類人的話,將會被停發養老金,下面就讓我們來一起了解一下吧!

還有冒充離世的人領取養老金的行為;沒完成養老金資格認證的人;正在服刑期間的退休人員;被列入失信名單的退休人員,因為其自身的原因都不符合養老金領取的許可權,因而他們會被停發,因此在我們生活中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認真繳納養老保險,不做違法亂紀的事情,只有這樣才能夠正常領取個人養老金,享受自己的退休生活。

『陸』 社保重復領取養老金

一個人是不允許重復參保的,領取的養老金,應該退回,至於重復繳費的數額,應該是社保局退還給你重復繳費的部分,而不是你退還給社保局,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柒』 重復領取 養老保險待遇

保險來小編幫您解答自,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屬於「一般性重復參保、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立即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及時通知待遇領取人員自行選擇一個經辦機構作為其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機構,其他重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對其養老保險關系予以清理。根據規定,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個人賬戶退還金額應扣除重復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對不足抵扣的,要責令其如數退還。被參保人員選為繼續發放養老金的經辦機構,應在確認參保人員其他養老保險關系已經清理後,方可恢復發放其養老金。
屬於「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立即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並依法嚴肅查處。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前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2011年7月1日以後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依照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待其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及上交罰款後,退還其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金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捌』 存在多領取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摘要 參保人員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本人,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予以退還。

『玖』 養老保險 重復領取

屬於「一般性重復參保、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立即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及時通知待遇領取人員自行選擇一個經辦機構作為其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機構,其他重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對其養老保險關系予以清理。根據規定,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個人賬戶退還金額應扣除重復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對不足抵扣的,要責令其如數退還。被參保人員選為繼續發放養老金的經辦機構,應在確認參保人員其他養老保險關系已經清理後,方可恢復發放其養老金。
屬於「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立即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並依法嚴肅查處。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前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2011年7月1日以後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依照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待其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及上交罰款後,退還其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金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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