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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2-05-18 17:12:28

A. 關於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過程中若干問題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集團(總公司),各中央在京企業,計劃單列企業:
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以下簡稱183號令),以及《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以下簡稱《具體辦法》),結合本市實際,現對183號令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183號令第二條規定的被保險人包括: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本市及外埠非農業戶籍的城鎮職工;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依法經核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彈性工作等形式靈活就業的人員。
二、企業與被保險人均須按183號令規定的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被保險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止。
三、183號令第十二條「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中的「工資」指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范圍內發放的工資。
「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定期發布。
四、下列人員按以下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新參加工作或失業後再就業的人員,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機關或其他企、事業單位調(轉)入企業的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時,以進入本企業工作第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當年各月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業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二)經企業批准請長假保留勞動關系,但不支付工資的人員,企業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第一年,以其請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次年起按協議約定的繳費工資基數以及各自負擔的數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三)在醫療期內的病休人員,其病休期間領取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在不足整年度時與當年非病休期間的工資合並計算)作為第二年繳費工資基數。
(四)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至六級傷殘並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以領取的傷殘津貼(在不足整年度時與當年未發生傷殘期間的工資合並計算)作為第二年繳費工資基數。
(五)被派到港、澳、台地區和境外工作的人員,派出當年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次年起按企業與被保險人約定的繳費工資基數繳納。
(六)被企業外派、外借及勞務輸出到其他單位工作的人員,其在其他單位領取的勞務收入應由被保險人向派出單位備案,並與派出單位發放的工資共同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七)個體工商戶僱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個體工商戶和僱工以僱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分別按20%和8%的比例繳納。
上述人員繳費工資基數的上限和下限按照183號令執行。
五、被保險人在被判刑、勞動教養期間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六、被保險人個人賬戶規模自2006年1月1日起由11%調整為8%;個人賬戶儲存額與2005年12月31日前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合並計算。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已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根據《具體辦法》第三條規定,按照新辦法和原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並進行比較時,按原辦法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其個人賬戶規模不再調整。
七、被保險人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個人賬戶予以保留並繼續計息,恢復繳費後個人賬戶前後合並計算。
八、被保險人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個人賬戶儲存額記賬利率,每年參照銀行規定的同期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當年存入個人賬戶金額的記賬利率,參照銀行規定的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年度內銀行利率變更時以當年最高利率計算。利息所得並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作為第二年計算利息的基數(見附件1公式1)。
九、被保險人按183號令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戶的余額部分繼續參照銀行規定的同期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被保險人個人賬戶余額生成的利息,在每個支付年度內按月計算(見附件1公式2)。
十、按183號令標准支付的基本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中支付,並按單位劃轉與個人繳費的比例分別沖抵。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支付完畢時,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繼續支付,至被保險人死亡時止。
十一、按照183號令第十九條繼承個人賬戶的,其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死亡人員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額以外部分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處理完畢後,予以封存。
十二、183號令第二十二條關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是指達到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年齡條件。
職工符合183號令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企業應停止繳費並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按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的標准計發,並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
十三、靈活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應提出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基本養老金按其達到退休年齡時的標准計發,並自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
十四、被保險人系殘疾人的,其原有的殘疾不作為因病(非因工負傷)提前退休的條件。
十五、職工已符合183號令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工作需要繼續留用的,企業與職工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留用時間及有關事項,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另有規定的除外),並將備案後的書面協議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留用期間,企業和職工應繼續按183號令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按規定計入職工個人賬戶並計算繳費年限,留用期結束時應停止繳費並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十六、按183號令計發基本養老金,計算「實際繳費工資指數」時,涉及應繳費年限(N應繳)的,統一以1992年10月作為應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經有關部門批准,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時間晚於1992年10月的,以批准確定的參保時間為應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
十七、被保險人因各種原因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間斷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不含按國家及本市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恢復繳費後其繳費年限前後合並計算。計算「實際繳費工資指數」(Z實指數)時,間斷繳費期間,繳費工資基數為0,應繳費年限按本通知第十六條統一規定執行。
十八、被保險人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算「實際繳費工資指數」時,扣除其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時間。
十九、按《關於企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補充通知》(京勞險發字[1993]73號)規定,在1992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期間領取疾病救濟費和停薪留職的職工,1992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未繳費期間以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並與1995年11月之後的實際繳費工資共同參與「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但其未繳費期間不計算實際繳費年限。
二十、183號令實施後,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除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外,同時加發一次性養老補償金,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養老補償金標准為:按被保險人的全部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繳費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保留兩位小數)。具體計算公式為:C平×Z實指數×N實+同×2。(具體指標解釋見《具體辦法》中的附件1)
二十一、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183號令實施後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本市城鎮戶籍被保險人,本人自願,可按不低於繳費工資下限的標准和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不足15年差額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年限的繳費工資基數不參與「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補繳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規定計入被保險人個人賬戶。
二十二、按照《北京市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安置辦法》(市政府1993年第16號令)規定,被建設征地單位安置或委託其他單位安置的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1998年6月30日前被安置,2006年1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1998年7月1日後被安置,2006年1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1998年6月30日前已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按183號令第二十四條計發基本養老金。1998年7月1日後被安置,2006年1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83號令第二十三條計發基本養老金。
上述人員的基礎養老金按15%的比例計發,其它部分按183號令執行。
二十三、執行《北京市建設征地轉非勞動力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令第148號)規定的建設征地轉非勞動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按照183號令執行。
二十四、按照《關於本市建設征地農轉工自謀職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京勞社養發[2004]78號)和《關於未按〈北京市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安置辦法〉規定進行安置的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京勞社養發[2006]20號)以及《關於處理北京市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安置辦法實施期間批准征地項目人員安置有關遺留問題的意見》(京政辦發[2006]17號)參加社會保險的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按照《關於印發〈北京市農轉居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試點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2]151號)和《關於在通州區永順鎮試行〈北京市整建制農轉居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4]122號)參加社會保險的整建制農轉居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照183號令執行。
二十五、符合國家規定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國有破產企業、國有紡織企業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按183號令的規定計發,不再執行《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養發[1999]63號)第三條的規定。
二十六、因病(非因工負傷)的被保險人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其基本養老金按183號令的規定計發,不再執行《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提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問題的復函〉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1]51號)第一條的規定。上述人員中,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其養老金低於本市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的,按最低標准發給;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的,其養老金低於本市最低退職生活費標準的,按最低標准發給。
二十七、外埠城鎮職工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轉移其在外埠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並在本市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在外埠工作期間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與本市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未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不接續其在外埠的養老保險關系;與企業或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並返回原籍的,其個人賬戶按國家規定隨同轉移。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外埠城鎮職工,達到183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按183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其在本市的實際繳費標准和繳費年限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十八、符合本通知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外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轉移至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後,以轉移單或清算單中記載的歷年繳費工資基數參與「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對於外埠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至建立個人賬戶期間,個人賬戶資金未轉移至本市的,以養老保險手冊或台賬記載的歷年繳費工資基數參與「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沒有記載的,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年限為0。
外埠城鎮職工在外埠的繳費工資基數高於或低於本市歷年繳費上限或下限(見附件2)的,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按本市規定執行。低於繳費下限的不補繳。
二十九、依照《關於印發〈北京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2]60號)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非財政供款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照183號令執行。
三十、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照183號令的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本市的有關政策。
三十一、本通知自183號令實施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參考資料:
J=(C平+C平×Z實指數)÷2×N實+同×1%
2、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
G=G同+G實
其中:
G同=C平×Z同指數×N同×1%
G實=C平×Z實指數×N實98×1%
3、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算公式
=(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補貼額)÷國家規定個人帳戶計發月數
註:個人帳戶補貼額僅限於轉制單位、事業流動到企業、軍隊轉業等人員,詳見31號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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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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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答:可以,你可以看看下面的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為確保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8〕49號),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一、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手續(一)參保人(包括新參保、續繳保費人員)持本人實名身份證件,到商業銀行開立專用存摺。同時,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一式三份,參保人一份,銀行一份,區縣經辦機構一份。協議書只在開立銀行專用存摺時簽署一次。(二)參保人到銀行存入繳納的保險費後可在每月1日—10日辦理參保手續,新參保人員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參保人員信息表》,辦理參保手續;續繳保險費人員持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繳費確認表》。(三)村委會在每月13日前將新參保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參保人員信息表》及續保人員《繳費確認表》交至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將《參保人員信息表》和《繳費確認表》內容錄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四)區縣經辦機構在每月18日前將全區匯總的電子預繳費數據交至銀行扣款。並在每月20日前將銀行交來的電子扣款成功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將電子扣款失敗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五)社保所根據電子扣款失敗信息通知參保人進行核對,及時修改錯誤信息。根據電子扣款成功信息為繳費成功人員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專用基金票據》,並於次年的3月底前為繳費人員列印《繳費對賬單》。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4月1日至12月10日。當年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在繳費時間內繳納當年保險費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二)最低繳費標准為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參保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提高繳費標准,最高繳費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發布最低繳費標准和最高繳費標准。(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需要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以下簡稱延期繳費),繳費標准不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一)個人賬戶資金(責任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收入及利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二)調劑金:超過應計個人賬戶利息以外的增值結余,參保人員亡無繼承人時支付喪葬費後的余額等資金。(三)基礎養老金: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四、個人賬戶計息個人賬戶資金在積累期內參考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實行分段計息,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從繳費的次月開始起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調整時,個人賬戶從當年7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後調整時,個人賬戶從次年1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半年內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調整的,按照最後一次調整的利率計息。五、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一)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人員(不含本辦法實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每年按照規定的繳費標准不間斷繳費的。(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本人自願,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的;延長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一)按月享受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分段計發。2004年7月1日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8.8%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2004年7月1日之後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5%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2008年繳納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完時,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金支付;調劑金支付完時,由財政資金撥補,至被保險人亡時止。2、基礎養老金標准基礎養老金是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標准全市統一,為每人每月280元。發放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並列入區(縣)財政預算。(二)一次性養老待遇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享受一次性養老待遇,其待遇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七、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一)參保人員應在達到領取年齡前一個月,持專用存摺、戶口本、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領取養老金的申請,並對社保所提供的《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進行確認。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不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是否延期繳費。不選擇延期繳費的人員,確認享受的一次性養老待遇。(二)社保所將參保人員的《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專用存摺賬戶信息和戶口本、身份證的復印件等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上交到區縣經辦機構。(三)區縣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材料進行核實,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1、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在其領取年齡的次月,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並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2、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待達到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在其滿周歲的次月,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並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3、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不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將一次性養老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四)區縣經辦機構應在每月底前根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清算、轉移等情況,編制次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計劃報區縣財政部門。區縣財政部門應按照本區縣經辦機構編制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在次月10日前將資金撥付到位,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五)區縣經辦機構應每月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領取人員資料庫與社會保險信息系統資料庫、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資料庫、公費醫療信息系統資料庫、老年保障資料庫進行數據比對,了解掌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退職費、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況,確保基礎養老金發放及時准確。八、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一)參保人員戶口遷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全部資金一次性返還參保人。(二)參保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經辦機構,在遷入地繼續繳納保險費,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員戶口在區縣內遷移的,只轉移保險關系。(三)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不再辦理保險關系的轉移,由原戶口所在地區縣繼續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C. 北京市養老保險規定

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四章第22條規定,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
2、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所以,像您這種情況,只需繳納10年後,達到退休年齡以及領取養老保險條件,即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提醒您,養老保險交的年限越長,退休後,領取退休金時也會領取的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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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參見:《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
被保險人符合183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養老條件並辦理退休時,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的,按183號令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構成;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按183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二、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基本養老金按以下標准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以被保險人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被保險人的全部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每滿一年發給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為: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與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之和。其中:
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為:以被保險人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被保險人的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
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為:以被保險人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與其本人繳費工資指數的乘積為基數,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險人的實際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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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北京市社會保險實施細則

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按照企業職工繳費年限以職工退休時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企業職工本人繳費滿15年及其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企業職工本人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
第二部分以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
上述兩部分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合計低於按國家和北京市現行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可以補足其差額;高於按國家和北京市現行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於20%,今後將隨著經濟發展,逐步提高封頂比例,直至取消.
第四條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0年的,按照職工在職期間繳費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生活補助費
第五條1992年10月1日,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職工個人數繳費年限.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高於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既不繳納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做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第二部分的基數.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低於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北京市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60%做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第六條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按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自本辦法發行之月起,北京市《關於發給退休職工困難補助的通知》(〖87〗市勞險字第82號)規定的困難補助及北京市《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京勞險發字〖1992〗628號)給離退休人員增加10%離退休金的規定,停止執行,每人每月加發20元離退休金,其他各項補貼照發.
第八條職工退休以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從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下半年根據上一年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調整一次.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做調整.當年國家規定給退休人員增加的各類補貼金額高於調整增加的部分,予以照發(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九條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開支.
第十條本辦法由北京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附件二: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
以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做為計發繳費性養老金的基數,是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它是適應各種所有制、各種用工形工的規范化的養老金計發基數.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就是將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的繳費工資,以本市歷年職工平均工資為參數加以指數化.其計算方法是:將職工每年的繳費工資,除以本市當年職工平均工資,即為當年指數,再將歷年指數相加,除以繳費年限,得出平均指數,將平均指數以職工退休時上一年社會月平均工資,即為個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
計算公式為:
S=C1/12N*(X1/C1+X2/C2+X3/C3……+xn/Cn)
式中:
S──職工個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
X1、X2、X3……Xn──職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年平均繳費工資;
C1、C2、C3……Cn──職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
N──企業和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例)某職工1994年退休,1958年參加工作,從1992年10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開始繳費,並有90年至93年的工資記載.假定1990-1993年該職工本人平均繳費發別為2418元、2870元、2905元、3526元;1990-1993年本市社會平均工資別為2650元、2877元、3402元、4523.
按上列公式計算,該職工的個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小數點後保留兩位)
S=4523/(12*4)*(3526/4523+2905/3402+2870/2877+2418/2650)
=94.23*(0.78+0.85+1+0.91)
=94.23*3.54
=333.57(元)
附件三:
關於實行《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
第一條《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適用於北京市城鎮企業和參加北京市退休費用統籌的中央在京企業、軍隊在京企業中符合國家規定離、退休條件的固定工、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城鎮臨時工及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城鎮臨時工.
第二條企業自1994年1月1日開始實行《暫行辦法》.1993年12月31日前已經離休、退休人員不再改變原離、退休金計發辦法,但執行《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第三條職工按《暫行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與按國家及北京市現行規定計養老金的水平相比,其增加幅度不得高於20%.新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相比較時不含各類補貼和京勞險發字(1992)628號文件規定增加的10%離、退休金.
第四條企業職工退休時,以1991年至退休上一年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基本養老金.
第五條基本養老金第二部分中職工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以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的記載為依據(職工退休前一年的繳費工資暫以個人收入台帳計算).1992年10月1日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1992年10月1日以前的繳費工資(含當年發放的價格補貼).以企業記載的職工個人收入台帳為准.
第六條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休的職工,在國家工傷保險沒出台新政策之前,暫按國家和北京現行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第七條不具備退休條件,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仍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領取退職費.
第八條自1994年1月起,企業中達到退休年齡,本人繳費不滿十年的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自《暫行辦法》實行之月起改按《暫行辦法》規定的標准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九條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佔地農轉工人員,可按《暫行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其第一部分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第二發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計算出來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京勞辦發字(1993)451號文件規定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可補足其差額,高於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於20%.
第十條符合養老條件城鎮臨時工按《暫行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後,其他待遇仍按京勞險發字(1988)550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按京合總字(83)008號文件規定應辦理退養的人員,暫不執行《暫行辦法》仍按京合總字(83)008號文件規定辦理退養.
第十二條實行《暫行辦法》前已退休人員中,按京勞險字(1998)103號文件和京勞險發字(1990)278號文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由企業負擔的金額暫不列入市退休統籌基金.實行《暫行辦法》後,退休人員仍按京勞險發字(1990)278號文件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繼續按文件規定由退休統籌基金與企業分別負擔.
第十三條基本養老金第一部中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994年退休人員以4523元計算,以後以北京市統計局每年提供的數字為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附:
1990年至1993年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
1990年1991年1992年1993年
2650元2877元3402元4523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F. 北京市養老保險政策

按照《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九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下列部分構成:

(一)企業和被保險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利息和其他收益;

(三)財政補貼;

(四)滯納金;

(五)其他可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

鎮職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計入個人賬戶。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超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企業以全部城鎮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6)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細則擴展閱讀:

北京市凡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累計交費不滿15年的參保人,除了2011年6月30日(含)前已經參保繳費且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至滿15年,其他情況不能一次性補繳剩餘的年限。

現規定只能延長交費到滿15年再申領養老待遇。所以,現在社會養老保險一般是不能一次性交滿15年的保險費。這個規定將會在2018年1月1日開始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G. 北京市對退休養老金有哪些規定

北京今年以5786元為界,高於5786元,這一步只漲了20元。對於5786元以下的人來說,這一步可以增加55元,也就是多出35元。典型的做法是調低控高,讓養老金水平低的人適當多提養老金,也可以縮小一些差距。65歲以上可提高更多養老金,優惠額度也很大。根據北京市養老金調整方案,65歲以上高齡退休人員可享受優惠調整。

北京實現了從消費型城市到工業型城市、從工業型城市到服務型城市、再到世界級和諧宜居城市的跨越式發展。北京城市發展發生了深刻變革,實現了從聚集資源促增長向釋放功能促發展的重大轉變。交通進一步便利,退後一步,山川秀美。國家發改委中國城市發展研究院城鄉研究所總規劃師、北京市城市規劃學會原秘書長高義村認為,京南崛起將促進區域人居環境升級,未來潛力非常可觀。

H. 北京市養老保險新政策

近日,國務院宣布,各地將實行統一的城鄉養老保險政策,引起了全國人民的關注。那麼北京市養老保險政策是什麼呢?北京市養老保險制度在相關細節方面有哪些規定呢?下面,我就帶領大家一起學習北京市城市居民養老保險的幾項新政策,過來看看吧!

「樂康無憂」返還型住院醫療保障計劃,兼具保險保障和保費返還雙重功能

北京市養老保險實現城鄉全覆蓋返還型保險到底劃算嗎?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消費型和儲蓄型、返還型保險有什麼區別?哪個好?

參保人群需要具有北京市戶籍,男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未滿55周歲(不含在校生),未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或不符合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城鄉居民,應當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既打破了二元障礙,實現了體制創新,又解決了一部分勞動年齡內無固定收入的大齡城鎮居民(包括農轉居人員)的參保問題。從而在保險制度上沒有遺漏人群,真正實現北京市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全覆蓋。

用人單位欠繳社保費處3倍罰款

北京市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定原則,也是《社會保險法》的目標:建立沒有缺失,覆蓋上沒有遺漏,銜接無縫隙的社保制度,使全體人民在養老、醫療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無後顧之憂。北京市養老保險新政的正式實施,標志著「全民社保」跨越設想,進入實施階段。對於醫保報銷的攻略,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社保醫保怎麼用?一文教你申辦報銷流程!

繳費不足15年,兩條途徑可享受養老待遇

「累計繳費滿15年」,是養老保險參保人領取養老金的必備條件之一。長期以來,那些退休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只能選擇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存儲額,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他們的老年生活缺乏穩定長期的有效保障,對此,《社會保險法》進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兩種處理方式:允許個人繳費至滿15年;轉入新農保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兩種途徑都可以讓參保人獲得養老保險長期待遇。

繳費滿15年,是享受長期待遇的「門檻」

北京市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最低繳費滿15年是參保人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必備條件。主要有三方面的考慮。首先是,我國人口預期壽命已達到73歲,為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長期發展,需要設立最低繳費年限;其次,不論通過何種方式就業,繳費都累計年限,多數人可以比較容易地達到15年;最後,從國際經驗來看,實施繳費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基於繳費與待遇領取長期資金平衡的精算結果,大都規定有最低繳費年限。

「悠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險計劃,涵蓋原位癌和30種重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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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細則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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