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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農村的養老

發布時間:2020-12-03 17:48:39

1. 如何完善我國養老保險

中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在過去20年中取得了重大進展,但不具備解決國民養老問題的整體方案。首先,現行政府養老金加企業年金制度方案尚處於制度建設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備,甚至在試點地區也僅取得初步性進展;其次,現行方案面臨巨大的財政壓力,勢必受到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齡化的考驗;第三,現行方案的覆蓋面還不夠寬,面向農村人口(特別是非農業農村人口)的養老保障體系改革尚未啟動。 目前,中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正在處於為國有企業改制服務轉向為全社會和諧發展服務的初期,但類似於美國1974年《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的制度安排在中國尚未出現,表現在國家相關政府機構的行動缺乏統一法規協調,全社會各群體的利益還未得到全面統籌考慮,養老保障的各個部分還需要進一步整合。 養老保險制度現狀 中國養老金制度改革的進程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傳統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初步改革(1984?1993),暫時解決了國有企業養老金支付危機問題; 第二階段:新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初步構建(1993?2000),試圖解決代際間的公平問題; 第三階段:新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與目標(2000年以後),初步確立了多支柱養老體系。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被歸納為以下5個方面: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為廣大參保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提供適當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有企業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改善居民對改革的心理預期,增加即期消費,促進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發展勞動力市場的要求;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要。 根據上述原則制定的一系列養老保險制度,形成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三支柱的共識。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國政府在進行試點和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城鎮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執行的,適用於所有企業和勞動者,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其中社會統籌基金由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職工個人賬戶基金由個人繳費的全部和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 第二支柱是近年來逐步明確的企業年金基金。早在1991年,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和《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勞部發[1995]464號)文件,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補充養老保險是其中的一個層次。部分企業可以根據自身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自願建立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為每個參保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實賬運行。 國城鎮養老的第三支柱主要包括自願的個人儲蓄和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一般屬於個人行為,通常不列在社會養老保險計算范圍內。 以上三個支柱在理論上將一個養老保險制度應有的再分配功能、儲蓄功能與保險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個共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之中。 主要問題及政策建議 要研究和解決中國當前養老保險體制變革中存在的問題,應以科學發展觀的新視野,從中國和世界養老制度發展的歷史、現狀和未來著眼,准確把握其發展的時代特點和重要歷史使命: 首先,現行制度應盡快調整代際公平性問題。目前基本養老金由於存在虛賬、非公企業抵制、管理成本過高等問題,還不能完全發揮其基本養老保障的作用,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堪憂。 現行政府養老金加企業年金制度方案尚處於制度建設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備,甚至在試點地區也僅取得初步性進展。根據2003年初國務院在相關會議上的精神,這一試點將在多個省份推開,個別省份將沿用遼寧省試點方式。而遼寧省試點方式能夠取得一定成功的關鍵點之一,是由中央政府承擔了相當比例的資金,注入到基本養老金(第一支柱),做實第一支柱,為發展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提供了公平性基礎。國務院要求沿海發達省份則自行解決資金缺口。但實際上,這一方案面臨巨大的財政壓力,沒有回答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齡化問題。 一些研究指出,目前國包括養老金在內的社會保障基金缺口已經高達1萬億至3萬億元。同時,社會保險覆蓋面過於狹窄,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到勞動力人口的15%,而世界各類公共養老金計劃覆蓋的平均水平約為30%。另外,從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社會保險的項目來看,中國一些地區繳費總額已達到工資總額的30%左右,這個比例明顯高於多數國家或地區的繳費水平(當然,這沒有計入非工資性收入)。較高的繳費率影響了企業的人工成本和盈利水平,這導致很多企業以各種方式逃避參保。而為了維持收支平衡,政府就不得不進一步提高繳費率,於是有更多的企業選擇逃避繳費。 因此,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作為中央政府重要的總調節基金,將在未來發揮重大作用。現在,其運作的重要環節都已經確立了基本模式,有的已有法律規范(如資金來源、投資范圍及比例限制、投資方式、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

2. 如何完善年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從政策和立法上加強農村養老制度建設
制度通過法律來規范,是國際通行的做法。法律規范是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有序進行的前提條件。通過立法的形式來約束和強制性地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把相關的事項通過法律予以規定,利用法律和法規來保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續性地進行。構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首先要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呼籲盡快出台《社會保障法》,規范各級政府及相應職能部門的職責,為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障提供法律依據。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再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保護。
5.2建站適合中國發展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就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以家庭為主,同社區保障,國家救濟相結合。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由於中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別較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體制問題、基金來源問題、管理問題應該有差異。同時,對於不同層次、不同身份的農村勞動力養老保險,也應該實行分層分類解決的辦法;在制度沒計時,既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與城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將來接軌問題。因地制宜,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方式的變革與創新,就是要實現從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為主向社會養老為主的轉變,朝著城鄉統籌的一體化方向,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政府引導與農民自願相結合,根據群眾的經濟承受能力實行低標准、廣覆蓋,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5.3合理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渠道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核心問題是養老保險基金問題,它制約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事業的發展。籌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堅持農民個人、集體、國家三方籌資的原則的前提下,通過繳稅的方式籌集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通過法律的形式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來源。可以增強籌資的剛性和強制力,擴大制度的覆蓋面,提高了社會養老保險抵抗風險的能力,還有利於平衡城鄉之間和各地區之間的負擔,從而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有穩定可靠的來源。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收人水平不斷提高,農民養老金完全可以像城市職工那樣進行繳納,考慮實行繳稅方式,可利用農村費稅改革的契機,徵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稅,稅收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農民年老後按月領取養老金。國家財政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後承擔者,在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國家財政在有能力的情況下,應該投人一定量的資金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充,其資金來源可以從兩種渠道取得:一是,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二是,上一級財政的轉移支付。
5.4建立建全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
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管理,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以規避其基金貶值風險和政府信任風險。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時要確保其保值與增值,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與增值必須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確保基金安全;二是要確定基金的投資范圍。因此,努力提高資金的管理和運作能力,避免基金貶值風險,也就成了各級養老保險資金管理機構的一大重任。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又可以進行適當的投資組合,拓寬投資領域,還可以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進行投資代理,以提高資金增值率。國家應該隨著資本市場不斷發展和成熟,逐步放鬆投資管制,建立養老基金進人資本市場所必須的基本組織結構和基礎設施,使養老基金通過股票市場和其他有價證券市場實現保值增值。
5.5加強對農民參保意識宣傳
由於中國地廣人多,有的地區的農村養老保險意識不強,只有政府和群眾雙方相互配合,才能把社會養老保障工作做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著農民必須從傳統保障意識轉化為現代保障意識,意味著農民的心理、生活習慣及價值取向等方面都要發生深刻的變化。因此,廣泛而深入的宣傳、促成這種觀念被更多的農村人民接受。要提高各級領導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廣泛地宣傳農村新型社會保障的意義,實現群眾的廣泛參與。對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有更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的使廣大的農村朋友參入進來,才能促進這項工作的進一步發展

3. 如何完善農村醫療和養老保險

我剛好在找農村醫療問題
1. 政府的政策要向農村傾斜
在2002年10月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就提出了農村衛生工作的目標,到2010年在全國確立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把此項工作落到實處,國家必須從財政上劃撥資金,加強對農村醫護人員的培訓,重點支持鄉鎮兩級衛生機構,利用有限的資源提高效率。
2.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及省政府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意見的有關精神,農民大病統籌工作改稱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籌資標准不能低於30元/人,其中縣財政補助10元,鄉鎮財政補助5元,農民籌資15元。目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工作正在試點推進。真正讓農民看得起病,看好病,使醫療服務真正做到便民、利民、取信於民,促進農村醫療工作的健康發展。以保障農民健康為根本宗旨,通過合作醫療制度共同籌集、合理分配和使用合作醫療基金,為農民提供基本的醫療預防保健服務,滿足農民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減少因病致貧,達到保障和增進農民健康的目的。
3. 建立農村醫療保險基金籌集機制
目前,我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存在著籌集資金數額少,集體與政府補助不足的問題,難以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因此,必須建立科學合理的籌資機制。應採取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予以支持的辦法。應注意將經濟困難戶也納入到社會保險范圍內。如何確定合理的分擔比例使社會醫療保險機制有效良性運行又不至於使個人產生極大的負擔感呢?首先,中國農民收入很低,農民個人負擔社會醫療保險方面應盡量減少,最好控制在每人每年5元到10元之間。如果負擔過高,農民就不會願意參加社會醫療保險,那麼其社會保障的功能就會喪失。其次,政府投入的部分中,一部分由中央財政投入,另外一部分由地方財政投入,並且可以讓一部分盈利很好的企業加入到社會醫療保險中,如在雲南省會澤縣的合作醫療中,縣政府所負擔的7元中有5元是由會澤縣小熊貓煙廠負擔,這樣既能使企業提高知名度,又能使農民減輕負擔。
4. 防範醫方和患方的道德風險
應當在不斷總結經驗及科學計算的基礎上確定一個比較合理,並且相對穩定的報銷比例來避免道德風險。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性規章應當加以確定,以保證其相對穩定性。
5. 建立解決農村醫療人才缺乏的長效機制
人才問題是制約農村衛生服務質量的瓶頸,農民看病最講究實惠,最大的願望是就醫方便,少花錢,治好病。然而,這種要求與現實條件下我們所能提供的服務相比還有很大差距,關鍵是缺乏能夠為農民解決實際問題的專業技術人員。2003年底,全國鄉鎮衛生院擁有衛生技術人員90 .6萬人,其中大學本科學歷的佔1 .6%,大專學歷的佔17 .1%,中專學歷的佔59 .5%,高中及以下學歷的佔21 .8%.大專以上學歷的衛生技術人員又主要集中在交通便利,經濟相對發達,醫療條件較好的中心鄉鎮衛生院,而面向最廣大農民群眾的一般鄉鎮衛生院高學歷人才微乎其微。

4. 農村老年人如何養老

在我國的農村地區,主要有以下幾種養老方式:

1、家庭養老

這是我國農村最主要、最普遍的養老方式,也是我國傳統文化中「孝」的集中體現,它具有其它養老方式無法比擬的優越性,在短時期內不會被其它養老方式取代,仍然是我們主流養老方式。但是在現代化的進程中,這種傳統的養老方式正受家庭規模縮小、人口流動、失地、老齡化等因素的挑戰,目前這種養老方式的質量有下降的趨勢。

2、集體養老

這是一種在農村很常見的養老方式,它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對年老多病、無依無靠的老人進行贍養的制度。其主要形式有五保制度和養老院制度。這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一部分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但是適合這種養老方式的,只是農村老年人口中很少的一部分人,並不能成為解決農村老年人養老問題的主要形式。

3、養老保險

隨著農村老年人口數量增多及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養老保險也是一種好的養老制度來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

4、儲蓄養老

這種養老方式只有少部分的農村老年人採用,他們依靠平時的積蓄用來防老,在農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場。一些農村居民對養兒防老已喪失信心,他們認為只有錢財是可靠的,因而盡可能省吃儉用,節約儲蓄以備老年需要時用。

拓展資料:

養老制度的變化:

改革開放前

改革開放之前,城鎮家庭的養老功能強大,家庭和單位合力使老年人的養老服務資源得到很好的發揮,盡管資源有限,但各盡其力。在農村,政府和集體合力為「五保」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而其他農村居民只有靠家庭,有時需要求助親戚和鄰里來照顧。中國社會的二元結構特徵在養老服務領域也表現得淋漓盡致。

改革開放後

改革開放以後,隨著市場經濟的介入,「單位人」演變為「社會人」,企業辦社會的現象消失了,單位的福利待遇越來越少了。很多企業在轉軌後,職工已經完全失去了享受單位福利待遇的機會,退休後實行社會化管理。迄今為止,依靠單位提供各種養老服務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取而代之的是由社區和企業以及各種組織提供的養老服務。

綜上所述,隨著人口、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結構的急劇變動,原有的養老服務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已經不復存在,為適應時代要求,重構養老服務體系、制度成為當務之急。

5. 農村養老保險是不是強制的

小雨的老家在農村,他父母一直生活在農村,父母已經年邁,小雨生活的地方離父母很遠,他很擔心父母的養老問題,也不了解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知道現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怎樣,父母在老家生活會不會有一個有保障的晚年生活。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養老待遇由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三農問題」是我國社會的主要問題之一,占我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民養老問題的解決,無疑有利於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進而有利於整個社會與經濟的和諧發展。

6. 農村父母如何養老

是的,在農村父母失去勞動能力後,父母的醫療生活全部依賴於孩子。現在的新農村合作醫療體系並不完善,農村的養老依然靠子女。

7. 農村創辦家庭式養老服務業,能吸引退休人員來農村養老嗎

可以啊,現在的農村生活水平比以前好的多,而且農村空氣環境好。農村老年人口多,收入水平低,居住分散,城鄉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差距明顯,導致農村養老服務一直是養老服務的重點和難點。能否實現政策目標,發展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養老服務,不僅對中國意義重大,而且對世界,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有很強的示範作用。


據當地估計,機構主要為殘疾、半殘疾、老年公民和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服務,占老年人總數的3%至4%。大多數老年人選擇在家養老,也就是說,老年人住在家裡,但社會服務進入家庭。鼓勵和支持港澳服務提供者,包括養老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省份,特別是廣東和福建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根據非營利養老機構的性質,香港的養老服務提供者也可以享受發展養老服務的優惠政策。

8. 我國的養老政策有哪些,農村與城鎮的養老制度有哪些區別

目前共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農村養老保險等幾種情況
1、新農村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年繳費額100~1500左右(各地自行調整上限,但不能調整下限),參保人自由選擇。該兩個保險無論男女均為60周歲開始領取養老金。屆時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2、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養老金計算辦法一樣,但是繳費基數的確定、繳費比例不一樣。繳費比例方面,職工個人僅承擔繳費基數的8%、所在單位承擔20%;靈活就業人員的話自己要承擔繳費基數的20%
歡迎追問

9. 適合農村人的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隨著農村人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開始有越來越的農村老人追求品質老年生活,而我國社保屬於保而不包的類型,因此,個人要想完善自己在農村生活的爺爺的老年生活保障,還需搭配商業保險。農村老年人適合買什麼養老保險
完善您爺爺的養老保障,不建議您投保商業養老保險,一方面保費倒掛,另外一方面還要拒保的風險。而要想完善您爺爺的養老保障,可以從完善其基礎性保障做起,如為他買份商業健康險或意外險等,具體的投保建議如下:
1.為老人買意外險應該尤為關注承保年齡的限制問題,一般來說,年紀越大投保越難,所以您最好趁早為老人購買意外險。
2.為老人買健康險應該以消費型產品為佳,因為老年人年紀大了投保長期健康險不僅保費倒掛而且還有拒保的風險。為您農村生活的爺爺買保險,商業養老保險已經錯過了最佳投保時機,建議為其購買基礎性保障的保險產品,多保魚上提供的老人保險不僅種類多,而且保費實惠,歡迎廣大消費者前來綜合對比選擇。泰康「老有福」意外骨折保險保障內容:*意外身故、殘疾保險金*意外骨折醫療保險金*骨密度檢測津貼保險金低至:99元太平孝心寶老年癌症保障計劃保障內容:*國內首款60歲以上的老人也可以購買的癌症保險*惡性腫瘤或惡性骨或軟骨腫瘤雙倍賠付*首次罹患一經確診,立即賠付低至:120元/年慧擇老年關愛(含重疾)計劃一加強版保障內容:*30種重大疾病保障*重大疾病5萬元*意外身故/殘疾/住院津貼保障低至:1598元/年

10. 農村養老保險的改革完善

1、因地制宜的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強制性與自願性相結合。
即應該立足於中國國情,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各地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繳費能力的不同適時、適當地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只有當地區經濟的總體實力能夠提供剩餘積累,而且從積累中提取的資金用於社會養老保險對地區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當前的生活消費沒有影響時,建立社會保險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時就談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是不現實的。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與其他保障制度的協調發展原則。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自我保障層次:家庭保障,體現為成年子女對老年人「反哺」;個人儲蓄,以青壯年時的個人儲蓄養老;土地保障還可以發揮其有益補充作用。政府負責層次:財政與政策支持;集體保障層次,傳統的或新型的經濟組織給予補助。
3、區別對待原則。針對不同的對象,進行不同的管理。對於進城務工的農民應該靈活對待,能夠納入到城鎮中參加養老保險的盡量納入城鎮的養老保險體系,提前與城鎮的養老保險體系銜接;不能納入的參加農村養老保險體系。
4、循序漸進原則。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逐漸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第二,資金的籌集在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隨著農民收入的不斷增加,集體和國家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第三,逐漸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銜接,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第四,現階段應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與家庭養老等保障制度相結合,今後慢慢過渡到完全的以社會養老保險解決養老問題。 1、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歸根結底是「錢」的問題,資金短缺成為農村養老保險的瓶頸。所以要好好規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運作。
(1)資金的籌集渠道
基金的籌集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
個人交納是主要部分。現在農民的經濟收入不寬裕,要保證每次資金的交納,必須提高農民的供款能力。一部分農民的收入呈現多樣化的趨勢。比如進城打工,增加收入;自主成立合作經濟組織等。合作經濟組織正要逐步成為農村經濟生活中富有生命力的主體,農民增收創業的新起點,農村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農村經營體制的創新點。如果個人的經濟確實存在困難,農村信用社可以貸款給這些農民來提高投保能力,從而落實個人交納的部分。
國家給予政策支持主要針對鄉鎮企業,集體提供的補助部分可以稅前列支;其次國家可以從財政中撥款,給予農村一定的補償;對於農業各稅應該予以減免,減輕農民的負擔與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的難度。另外,還可以發行農村養老保險特種國債。但是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隱性債務」問題也需要解決,因此要與此協調,所以,國家的支持更多表現為政策支持。
(2)交納養老保險金時的靈活掌握
考慮到農村家庭收入的不平衡性,保險費的交納標准實行高中低多檔次。由於農民收入的靈活性多樣性,很難進行考核和計量,而且農民收入是以年為時間單位的,要到年底才進行結算,檔次的劃分不與農民的個人收入掛鉤,而是以農民的人均年純收入為基數,並根據其變化加以調整,以保證養老保險費用分擔的均衡和養老金的保障能力。
(3)基金的運行與保值增值
現在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不是很高,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說是吸引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途徑。現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和運營的現實,不僅形成了過度分散管理帶來的不合理管理費用和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而且投資形式單一,只是儲蓄的形式,但是現在國家為了拉動內需,不斷的下調利率,利率已經低於物價的上漲指數,實際上基金得不到增值反而是貶值,最終使養老保險基金「縮水」。基金由地市級統一管理,應該是更為合理的安排,建立合理的保險基金運行機制。
2、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建構各主體應負的責任
國家的經濟政策,隨著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籌集的社會化,適應於現階段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責任分擔機制逐漸開始形成:主要是個人的積累賬戶,由集體和國家補助的部分構成統籌基金,統一進行地市級統籌。
(1)國家的責任。國家在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建構中必須擔負的責任有三:一是政策責任。政府的重視與支持是建立該項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財政責任。該項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保證每一個農民基本生存的必然舉措,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政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來推動其實行。三是法律責任。對農村養老保險進行立法,就是要通過法律規范和調整農村養老保險關系,加強這項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對農村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進作用。
(2)集體經濟組織對於農村的養老保險也應該負責。農民先前的勞動大部分都積累到了集體財產中。現在集體經濟組織在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地方表現形式不同。深圳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集體經濟組織改制採用股份合作公司形式,設立股份合作公司。而經濟還不是很發達的地區仍然是傳統的土地集體經濟組織。1979年以後,中國農村廣泛實行了各種形式的生產承包責任制,集體經濟呈現急劇衰落的趨勢,農戶收入中來自集體經濟的份額大幅下降。在集體經濟基礎比較雄厚的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比較多。
(3)個人從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積累個人賬戶,以備養老。 現階段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身份特徵,以是否有城鎮戶口為劃分依據,「以這種眼光看待農村社會問題的觀點,顯然違背一個基本常識,即中國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鄉差別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發展趨勢,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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