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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退休判刑

發布時間:2022-05-17 05:40:17

Ⅰ 人社部最新退休判刑滿退休金規定

人社部最新退休判刑滿退休金規定:
退休後被判刑,在服刑期間是沒有養老金的,刑滿釋放後,養老金是繼續發放的。即使公務員是退休前被判刑,刑滿釋放後,只要補繳斷繳時到退休年齡期間的社保費,正常退休後,依然是正常領取養老金的。養老保險是工作人員應該享受的權利,是單位和個人跟社保處的一種契約關系,不會因為被判刑就剝奪了別人應該享受的權利。
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並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至勞動者遭遇勞動風險時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內容。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討論社會保險的歷史時就不能把社會保險從社會保障中抽出來。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社會保險必須根據各種風險事故的發生概率,並按照給付標准事先估計的給付支出總額,求出被保險人所負擔的一定比率,作為釐定保險費率的標准。而且,與商業保險不同,社會保險費率的計算,除風險因素外,還需要考慮更多的社會經濟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費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Ⅱ 已退休人員判刑後還有退休金嗎

法律分析:退休後的養老金,屬於按規定參保,達到退休要求的公民的民事權利,也是社會保障系統的公民福利,是和公民的政治權利掛鉤的。被判了刑,還有沒有養老金?要分服刑期間和刑滿釋放後兩個階段分別說。被判刑,就被剝奪了政治權力,就沒有權利享受養老金了,服刑期間,一律停發。服刑期間,只發給生活費。什麼時候出獄了,恢復了自由身,也就恢復了政治權,就可以繼續享受養老金了。二、退休人員刑滿釋放後刑滿釋放後,按服刑前原有退休待遇,恢復享受養老金的權利,之後可以參與每年退休人員養老金的上調。服刑期間的養老金一律不會補發。三、判刑時還沒有退休的人員,社保和退休是怎樣規定的?1.如果判刑人員判刑時,還沒有退休,在社保系統中屬於有視同繳費年限(視同工齡)的人員,那麼視同繳費年限一律做廢,只保留實際繳費年限。2.服刑期間,沒有權利繼續參加社保,繳納費用。犯了過錯是有代價的。3.刑滿釋放後,還可以參加社保,繼續繳納費用。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社保繳費年限不夠15年的,按地方對服刑人員的特殊規定處理。比如有的地方允許服過刑的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最低交費標准,一次性補齊15年,正常辦理退休。

法律依據:《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需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1、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2、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60歲退休以後犯法判刑,服刑期滿以後可以繼續申領養老保險嗎

退休前被判刑和退休後被判刑,根本上是兩種概念。

假如是說被採取強迫措施,受行政刑事處分的,假如以參與養老保險並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則計發養老金,其待遇處置方法,依照國度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則執行。也就是參照企業工人的方式執行了。

Ⅳ 退休後判刑養老金還有嗎

普通的企業工作人員,在退休後被判處拘役、勞動教養、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是不發放基本養老金的。待到刑罰結束之後,可以按照刑罰開始前的標准領取基本養老金。刑罰期間是不能享受基本養老金調整的,也就是說刑罰開始前拿1000元,在刑罰期間上調至了1200元,刑罰結束後也只能拿1000元,但是可以在以後的上調中相應的享受上調。

國家公職人員的話,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緩刑的,都會停止發放退休金,而是按照原來基本退休金標準的60%發放生活費。即使是刑罰結束之後,也要降低40%的基本退休費,補貼按照辦事員的標准進行領取。如果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則取消退休金的發放,刑罰結束後由原單位酌情處理生活待遇方面的問題。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判刑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停止發放退休金。如果是有期徒刑和緩刑的話,按照原本退休金60%的進行生活費發放,刑罰結束之後,降低40%的退休金,補貼按照最低的職務進行發放。


法律依據: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度題的復函》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Ⅳ 退休人員被判刑後,還有養老金嗎

關於退休後判刑是否有養老金的問題,大家首先要明白一個基本原則,養老金是干什麼的?養老金是為了供養參保的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為他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他已經被判刑進去“吃牢飯”,也算是吃喝不愁了,甚至醫療都有國家保障。所以,養老金是不會給這樣的人發放的。
相關制度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中提到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勞動教養制度已經取消),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照服刑前或者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與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雖然說期滿後就正常了,但是錯過了養老金調整,這也是體現了我們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懲罰。

還有,根據規定,如果退休人員在服刑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Ⅵ 公務員臨近退休被判刑養老金怎麼辦

一、服刑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問題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判處刑罰而開除公職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均不予保留。

二、服刑公務員的退休費領取問題

1、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2、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後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後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退休費待遇。

4、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綜上所述,公務員服刑人員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會被注銷掉,也就是服刑結束後繳費年限重新開始計算。同時如果是鄰近退休的服刑公務人員,刑滿釋放後退休金的額度領取會有所降低。故而各位公務人員要遵紀守法,否則既要承擔牢獄之災,養老保險利益還會受損。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律圖網站咨詢相關的律師。

Ⅶ 判刑了以前單位交的養老金怎麼辦


【法律分析】
在被判刑被單位開除之後,以前所交的養老金是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的,影響的程度根據繳納養老金的時間來確定。第一種情況是實際繳費開始前判刑並開除的,因為沒有交過養老保險費,工齡不能視同為繳費。所以養老金一般就不會發放。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實際繳費開始後判刑並被開除的,工齡和實際繳費年限進行合並計算,作為退休時的計發依據,這是繳費開始後發生的情況。也就是說會發放一部分養老金。還有一種極為特殊的情況,如果判刑前繳費年限夠15年,刑滿後可以辦理退休;判刑前繳費年限不夠15年,需補齊15年後才能辦理退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Ⅷ 在社保領取養老金的人被判刑後,服刑期間養老金是否可以繼續領取,有無相關文件

退休人員在服刑期間不能領取養老金以及不能享受正常調資。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可以領取養老金但不享受正常調資。
相關文件如下:
退休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未被剝奪政治權利並按規定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如在緩刑期間適逢國家規定給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則不應給其增加,可在緩刑考驗期滿後按規定增加,但緩刑考驗期間的差額不予補發。
2、《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3、《關於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說明的函》勞社廳函〔2003〕315號
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判刑前的標准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被判處拘役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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