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現狀是怎樣的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困境的分析
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東省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並於1992年制定頒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該方案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到2000年末,我國約有6172萬人參加了社會保險,占整個農村從業人員的11%,養老基金結余僅195.5億元,參加者人均不足320元,也僅有幾十萬人享受了社會養老,所佔比率很低。2001年隨著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主管劃歸勞動保障部主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清理、整頓」,陷入停頓不前的困境,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意義不言而喻,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為農民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然而現如今卻產生了「政策微效」的現象,即政策結果距離政策預期有很大的差距。是什麼原因導致了「政策微效」的結果呢?許多研究者大多從經濟學的角度或是具體操作層面來尋求制度萎縮的原因,例如:該制度以農民個人交費為主,缺乏互濟性;養老保障基金投資渠道單一、運營層次低、銀行利率下調等導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難;繳費水平偏低,大多數農民選擇2-4元/月的投保標准,難以滿足農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需求;領取保險金的年齡缺乏靈活性;該制度保富不保窮,保少不保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混亂,出現了民政部門或政府擠占、挪用甚至貪污、揮霍保險基金的情況等等。筆者試圖從社會學角度對此進行分析,試圖探求該項制度停滯不前的深層原因。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價值理念發生偏移。社會學研究探討的問題很多,但社會公平一直是核心問題。因此在社會學視野中,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社會政策,應該是以追求社會公平為價值目標,旨在保障公民個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建設是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為指導。一切社會政策都是為經濟政策服務,社會保障制度是為了配套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在此背景下社會公平的基本價值理念只能讓位於或偏移於效率優先的理念。因此,面對我國城鄉收入的逐漸擴大和當前我國最大的弱勢群體--農民的邊緣化和弱勢化的進一步加深,我國政府將更多的社會保障資源投向了城鎮居民。在這種價值理念支配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出現了偏差。例如,該制度「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僅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則。國家的政策扶持是「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養老保險資金予以稅前列支」,集體補助也主要是來自於鄉鎮企業的資金。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擁有較多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沒有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要富裕。在這種情況下,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無力繳納保險費的同時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而富裕地區的農民自身有能力繳納保費的同時又能得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顯然,這條原則與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和農民的養老需求
形成悖論,未來養老面臨困難的欠發達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農民有著較強的養老需求卻不能享受到這項利國利民的好政策,造成了「保富不保貧」的不公平現象。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能很好地適應我國社會變遷。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快速變遷過程中: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家庭規模和結構發生變化;農村人口出現分化等。這一系列變遷引發了諸多社會問題,農民養老問題就是其中之一。鑒於此,我國政府積極探索為農民養老建立正式制度安排。可以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對我國社會變遷的積極回應,但卻又未能很好地適應並促進這一變遷過程。例如,該制度「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一體化原則」與社會變遷事實不相符。現在,農民務工、經商不再僅僅局限在鄉鎮企業和小城鎮,一部分農民已經進入大城市務工、經商並且站穩了腳跟,成為「准城市人」,他們不可能回到其戶口所在地辦理養老保險。而該養老保險卻要求農村各類人員實行一體化原則,勢必阻礙我國城市化進程和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也阻礙了、抑制了部分務工、經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另外,著名的功能主義者帕森斯在其關於社會變遷的理論中強調,文化(一個社會的共同信仰、規范和價值觀)是維持社會緊密結合的「膠水」,因為它特別不易發生變化,與社會結構變遷相適應。我國農民應具備「享有社會保障是自己應有的權利」的公民權利意識。然而,「孝文化」和「養兒防老」的觀念已經深深植根於我國農民心中,他們的社會福利價值觀迄今為止仍停留在前工業化階段。在他們看來,國家給予公民的社會保障是政府的仁慈之舉而不是自己應享有的公民權利,「養兒防老」才是最為可靠的選擇。因此,從「養兒防老」到「公民權利」的轉變仍需要一定的過程。而且我們必須注意到在農民這個亞文化圈內,存在著對國家政策不信任的現象,這就使得農民對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接受缺乏主動性。再加上基層工作人員對該制度認識不足以及工作方法不得當,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抵制現象,有的農民有經濟能力卻拒不參加,有的即便參加了絕大多數農民也只投了最低檔次的保費,不能滿足其養老需求,從而使一項很好的滿足農民養老需求的制度在基層得不到很好的實行。
從以上社會學角度的分析不難看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價值理念的偏移和制度未能很好地適應和促進中國社會的變遷,這就造成了制度設計自身的缺陷和農民對其接受缺乏主動性,從而導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
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建議
傳統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和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困境,使得我們不得不重新考慮以往曾經反復討論過的問題:中國農村現階段到底要不要搞社會養老保險?如果要搞是繼續現行的制度還是尋求其它的辦法?對於第一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從社會道義和社會現狀出發都必須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對於第二個問題,我認為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剛剛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間,還有很大的空間發揮,關鍵就在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符合農民的實際情況。因此,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障要分類實施,針對不同的人群建立不同類型的保障。對於這一點,不會有不同的看法。關鍵是如何分類實施,筆者認為,根據當前農村人口的分化情況,可以把農村人口分為純農業人口和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兩類人群。
(一)分類實施的對策建議
1、為純農業人口(以經營土地為生的農民)建立農村養老保障。在已經推行的農村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調整與改革。最重要的是改變「個人繳納為主、集體繳納為輔、國家給與政策扶持」的原則,國家應該給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定的財政投入,由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投入一部分納入到社會統籌基金,農民個人繳費和部分國家投入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國家投入要偏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同時鼓勵建立由集體補助的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式的商業養老保險。
2、為農民工建立社會養老保障。農民工是一個流動不定、龐大而且復雜的群體。有的農民工已在城市生活了較長時間並且有了穩定的工作和住所;而有的農民工則是初到城市或在不同的城市間流動。可見,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有一定的困難的,但鑒於農民工中的絕大多數客觀上已經走上了非農化、城鎮化的不歸之路,並必然會因各種生活風險的客觀存在和平等意識的覺醒而提出相應的社會保障訴求,應該從現在起開始啟動建立這項制度,並根據進城務工農民的不同情況納入有差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為農民工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協調好就業與社會保障的關系。對於已經在城市生活較長時間(5年及5年以上)、就業穩定的農民工建立類似於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即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農民工個人繳費和企業部分繳費劃入個人賬戶。考慮到企業為農民工繳納社會統籌養老保險金對企業吸納農民工積極性的影響,在實行此項養老保險時,應該允許企業根據農民工的工作年限進行繳費。工作年限短、繳納費用低,工作年限長、繳納費用高,但企業繳費費率(含劃入個人賬戶部分)最高不得高於20%,個人繳費不得超過8%。對於在城市從事個體工商的自雇性農民工,可以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的養老保障,實行自願原則。
對於剛剛進入城市的務工農民工,鑒於他們的就業、收入不穩定的狀況,最初仍把它們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當他們在城市工作超過一定年限,他們就可轉入到為農民工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針對農民工流動性較強這一特點,應該使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工作城市的轉變而轉移。為了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全國的社會養老保險網路信息系統應按照統一標准進行建設,使農民工在進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連續繳費,保障其能夠在交費達到一定年限後獲得養老保險金。
(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資金來源
除了學者和專家提出的通過發行國債的部分收益和部分國有資產的部分收益進行融資外,我們還要注意到另外一條新的融資渠道,就是把在城市化進程中的征地補償轉化為社會養老保障資金。但是,農民的土地被徵用之後,只能得到政府和用地單位支付的數額不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據有關資料,目前在城市建設徵用農用地的過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是:農民得5-10%,集體得25-30%,政府及其機構得60-70%。《人民日報》披露,一些西部地區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最高標准為1.8萬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僅相當於2002年當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只能維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僅能維持2年多的生活。如果把這僅有的補償轉化為養老保障基金是不現實的,對於建立養老保障基金也是杯水車薪。因此,國家在今後應該提高征地補償,從其中拿出一部分資金作為保障基金。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能僅僅把這筆資金用來為失地農民建立保障基金。如果認為誰的土地被徵用誰得益的話,這樣又會製造出新的不公平。因此,徵用土地的補償應該為全體農民甚至全體城鄉人民分享。
(三)要使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順利實施還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盡快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使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得以規范化。2.提高各級政府和農民對農民社會養老保障的認識。各級政府要認識到經濟發展是手段,人的生存發展才是最終目的,因此不能僅僅把經濟工作當作政府工作的全部。要改變觀念和提高認識,把農村社會保障當作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各級政府要通過各種方式向農民宣傳社會養老保險,使農民能主動接受。3.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障應與土地轉讓相結合。如果被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的農民不願意放棄農村的土地,就不利於土地規模化經營和農業現代化的實現。因此,要對已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的農民工的土地實現有償轉讓,讓純農戶對土地進行規模經營。純農戶的收入提高了,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的積極性自然就會提高。4.繼續倡導和推行家庭養老。建設全面的小康社會需要二個過程,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在這一過程中,仍需要家庭養老繼續發揮作用,為農民提供經濟支持、生活照顧和精神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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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膠東鎮養老保險教15年多領多少錢
養老保險交費,遵循自願的原則,每年交費從200到5000多個檔次,自由選擇,連續交夠15年之後自己賬戶上所積累的錢數總額除以139,就是60歲之後每月領取的養老金基數。
C. 養老保險轉接的問題。
1、職工流動就業參保繳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2、職工離開本市,到其他地區就業的,先由繳費單位或本人攜帶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卡。
《參保職工跨省流動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等有關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務大廳申請,清算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後,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以下簡稱《參保繳費憑證》);
3、再由本人持《參保繳費憑證》至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
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由雙方社保經辦機構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不用往返奔波。

(3)膠州市膠萊鎮社會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2009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在29日轉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一)轉入地養老金支付壓力大。
但在實際操作中,轉移的大部分統籌基金仍不足以支付老齡化帶來的資金需求,給轉入地帶來很大的支付壓力。
(二)各省異地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政策仍存在分歧。
例如深圳地區,條例規定只有辦理了戶籍調動的人員,外地的視同繳費年限才予以確認,對於一些非戶籍的參保人員,他們之前在老家的視同繳費年限深圳市是不予認定的。
各個統籌地區關於重新招工就業後的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相關規定都有所不同,損害了部分參保人員的利益。
(三)信息傳遞不順暢。對於企業職工跨省正常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從辦理轉移手續時間上看,目前還是不「圓滿」。
對於轉移時限問題,採取電話聯系和郵寄方式,由於溝通上存在障礙,時效上的確存在困難。
D. 城鎮居民和職工醫療養老保險能不能同時交
一般來說,居民醫保和職工醫保不可以同時繳費參保。除非我們當年參加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以後,又實現了職工就業或者靈活就業,這樣才會出現重復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情況。但是,不管是否是重復繳費,我們只能選擇一份醫療保險予以報銷,不能重復報銷或者二次報銷。由於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比例較高待遇更好,所以有條件的大多數人都會選擇職工醫療保險。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保險待遇,這五種保險職工繳納起來是捆綁的,不可以單獨只繳納其中某一種。可是對於靈活就業人員參保來說,雖然也是參加職工醫保,但是並沒有和基本養老保險進行捆綁繳費。
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滿足醫保繳費最低年限,退休後可以不用繼續繳費,直接享受醫保待遇。但是,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是不行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需要繳到老,每年繳費一次
E. 交社會養老保險,男的46歲可以交嗎
交社會養老金,男的到46歲也是可以交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也就是60歲,只要你交夠15年就可以正式退休的,如果不夠15年,差多少年可以補交。
F. 萊陽職工社會養老保險
4月14日,山東省政府下發了《關於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明確規定從今年5月1日起,濟南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執行920元/月的最低工資標准,濟南市長清區、章丘市、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執行760元/月最低工資標准。《通知》指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增長等情況,我省經研究決定調整最低工資標准。調整後的全省月最低工資標准分為3類:920元、760元、600元。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准從2010年5月1日起執行。據了解,現行的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是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當時濟南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執行760元/月最低工資標准,其他5個區縣執行620元/月最低工資標准。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提高,參考了我省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以及我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失業率等因素,計算出月最低工資標准,然後充分考慮以上因素,進行必要修正後得出的。 最低工資標准全省分三檔 根據我省各市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此次全省最低工資標准分為三個檔次,其中執行920元標準的地區包括:濟南市的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和歷城區;青島市的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黃島區、嶗山區、李滄區和城陽區;淄博市的張店區、臨淄區和淄川區;東營市所轄縣(區);煙台市的芝罘區、福山區、牟平區、萊山區、龍口市、萊州市、蓬萊市和招遠市;濰坊市的濰城區、寒亭區、坊子區、奎文區、諸城市和壽光市;威海市所轄市(區)。 執行760元標準的地區包括:濟南市的長清區、章丘市、平陰縣和商河縣;青島市的膠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膠南市和萊西市;淄博市的博山區、周村區和桓台縣;棗庄市的市中區、薛城區和滕州市;煙台市的萊陽市、棲霞市、海陽市和長島縣;濰坊市的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臨朐縣和昌樂縣;濟寧市的市中區、任城區、兗州市、鄒城市、曲阜市和微山縣;泰安市的泰山區、新泰市和肥城市;日照市所轄縣(區);萊蕪市所轄區;臨沂市的蘭山區、羅庄區和河東區;濱州市的濱城區、博興縣和鄒平縣。 執行600元標準的地區包括:淄博市的沂源縣和高青縣;棗庄市的嶧城區、台兒庄區和山亭區;濟寧市的魚台縣、金鄉縣、嘉祥縣、汶上縣、泗水縣和梁山縣;泰安市的岱嶽區、寧陽縣和東平縣;臨沂市的沂南縣、郯城縣、沂水縣、蒼山縣、費縣、平邑縣、莒南縣、蒙陰縣和臨沭縣;濱州市的沾化縣、無棣縣、陽信縣和惠民縣;德州市所轄縣(市、區);聊城市所轄縣(市、區);菏澤市所轄縣(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發布各市、縣(市、區)小時最低工資標准:調整後的全省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分為3類:9.6元/小時、7.8元/小時、6.5元/小時,從2010年5月1日起,與全省月最低工資標准一起執行。根據《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准採取月和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兩種形式,分別適用於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是在月最低工資標准基礎上,考慮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以及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後確定。按照我省此次調整的新標准,濟南市所屬的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執行9.6元/小時標准;長清區、章丘市、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執行7.8元/小時標准。 這一標准適用於山東省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此標准執行。 用人單位應在此最低工資標准發布後10日內,將該標准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所執行的最低工資標准,但這最低工資應剔除加班工資(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津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如有任何單位不按照最低工資標准執行,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舉報。
G. 請教養老保險和醫保交哪種合適
如果是沒有在企業或單位工作,需要自己繳納的話,
醫保可以先買城鎮居民醫保或者新農合,交一年保一年,一般是當年的第四季度交納下一年度保險費,今年應該是320元;另外可以買商業醫療保險,百萬醫療/中高端醫療,來作為居民醫保的補充,因為會有50%左右的醫療花費社保是報不到的,補充一個商業醫療保險,可以很好地覆蓋就醫住院的花費。
再說養老保險,社保當中的養老保險是需要交滿15年的,而且現在基本也不允許一次性交費,對於50歲男性來說,交完就65歲了,也就意味著需要65歲以後才能開始領養老金。我倒是建議,如果手邊有錢,又想做養老規劃的話,選擇商業養老年金會更靈活。
商業養老年金交費金額、領取金額、領取年齡、交費期間等都可以靈活選擇,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來確定。甚至還可以根據需要規劃養老社區。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需要進一步了解可私信。
H. 交社保1000元養老保險和交社保600元有什麼區別
交社保1000元養老保險。何炅社保600元的。我們之間的待遇根本都不一樣。回膠的價位檔答次也不一樣。酒高的1000元錢肯定最後他的待遇高。領養老金的時候他養老金去查就是很大。你就600元的跟1000元的他們倆差的很大,一個級別一個檔次。就像交高杠養老金,玉九地方養老金他們之間就一個檔次的區別。交的多,最後養老保險你退休時候養老金開的就多。因為你交的少,所以你最後退休時開的養老金就少。就區別在較高杠和在家抵抗了這個價位了。
I. 農村養老保險未交夠十五年,年齡已到六十歲,能領取養老保險嗎
農民60歲養老金未交滿15年,可以對養老金進行補繳,補繳滿15年,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9)膠州市膠萊鎮社會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J. 之前交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現在工作還能交職工養老保險嗎
之前交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現在工作不能交職工養老保險。
不能同時享受兩份養老金,只能選擇停止繳納一份,等到法定年齡合並計算領取一份養老保險。對於重復繳納的部分,應予退回。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