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專家稱養老金面臨崩盤 延遲退休會加快推出嗎
目前還沒有出台相關規定,因此你達到退休的,要趕緊辦理,因為推遲養老金的繳納年限是很有可能,但是延長退休年齡,那麼可能實行不了,因為中國的就業形式不怎麼好。
B. 養老金面臨崩盤風險 延遲退休會加快推出嗎
是誰告訴你要崩盤了?你是如何得到的消息?小心造謠被抓。 漸進式延長退休年齡,正在穩步推進,今年內退出方案,仍按原定計劃五年後實施。
C. 養老金個人賬戶空賬的原因是什麼如何解決
正常啊,財政會填補上的。虧空主要是以下幾個原因:
可以說存在,也可以說不存在。
存在的說法,有以下理由:
一、國家開展社會保險個人繳費(1995年)之前的所有退休職工,全部由社會保險無償支付待遇。以我縣為例,14000名退休職工中,有4000人就是從來沒有繳費,一直在領取待遇。一年就是6000萬元。
二、國家開展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之後退休的職工,在1995年之前的工齡視同為繳費年限,並按規定核定了待遇。那麼,這個視同繳費年限的錢,也是社保在無償支付,今年我縣退休人員,如果是1980年參加工作的,那麼退休待遇約為1000-1200元左右,其中視繳繳費部分為700元左右。這部分人員一年這一塊需要支付6000萬元以上。
三、其它原因。比如社保的實際利息要低於記賬利息等。
D. 養老金被法院凍結銀行卡一年多了怎麼辦
現在銀行卡被法院凍結的期限是一年,不是六個月。
而且法院可以續封。
《最高專人民法院關於適屬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E. 我國養老金個人賬戶空賬4.7萬億 養老保險基金會崩盤嗎
不會崩盤,只是及時給付會有困難。
F. 養老金面臨崩盤 延遲退休會加快推出嗎
養老金來是國家的基本政源策,不足的資金由國家兜底,根本不存在崩盤的情況,延遲退休人社部已經表示適時出台,沒有加快的推進,原定2016年年底和2017年年初出台,2020年實施,後來又改為2022年實施,今年三月又說適時出台,具體實施沒有時間表,可見是比較慎重的。
G. 養老保險金不想交了 個人繳納的那部分可以取出來嗎
養老保險金不想交了,個人繳納部分是無法取出的,只有在退休後才可以回將個人繳納部答分領取出來。
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二十五條2006年1月1日以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償金,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六條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照原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准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執行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
(7)養老金賬戶崩盤怎麼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H. 兩個賬號給我發退休金,現在突然都調停了,怎麼辦
本身你就已經違法,一個人一個身份只能領一份養老金,這種情況估計原來發放給你的錢,會扣回一個賬戶的。
I. 公司破產了養老金怎麼辦
法律分析:滿足領取退休金條件的,退休金應該由國家發放,與企業倒閉沒有關系。法律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法宣布破產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