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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規避養老金

發布時間:2022-05-13 23:01:09

㈠ 如何規避消費養老帶來的風險

不知道您所謂的法律風險包含哪幾個方面
法律風險在我看來在養老機構內中存在可能性容不大
因為首先您 肯定要依法守法的經營機構
難道還要違法操作
養老機構的風險的最大的就是老人的安全風險
這點才是最關鍵
如何去避免呢
首先要和老人家屬簽訂協議
第二在工作中要做好防範

㈡ 什麼樣的企業可以減免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法裡面未明確規定單位與個人分別繳費比例,只在文中提到以下事項: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例如:《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7號)第二項就有提到單位與個人繳費比例的!內容如下: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
1.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企業和職工應按規定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企業破產或停業注銷的,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或注銷之日的當月為止。
2.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上月工資(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下同)作為繳費基數(由養老保險統籌管理地規定其中一種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職工本人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確定。
職工個人實際的繳費工資,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以內的繳費基數確定。職工本人上月工資,超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並辦理退休手續之月為止。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其中,對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實行5年過渡到位辦法,即從2006年至2010年,繳費基數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00%范圍內確定。
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並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之月為止。
各省都有相關文件明確繳費比例的,建議你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上查詢或資料社保熱線,例如12333.希望能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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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山東一企業職工稱養老金被挪用,普通人應該怎麼預防這種現象的發生

山東寧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2001年12月,法定代表人為楊根才,注冊資本為3.2億元人民幣,經營范圍包含:房屋建築工程設計與施工、市政公用工程設計與施工、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機電安裝工程施工、建築裝修裝飾工程設計與施工、鋼結構工程設計與施等。企查查股權穿透顯示,該公司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山東寧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持股比例約為99.3625%。

企查查風險信息顯示,該公司已多次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有190 條限制高消費 信息。此外,山東寧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存在1098裁判文書記錄,案由包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等。可見這家公司長期負債,糾紛不斷,劣跡斑斑!

但是養老金挪用問題已經不是一天兩天了。據統計,早在2003年,養老金就被挪用,額度高達84億。

此後,86億,78億,96億,到2007年突破百億;到2010年達到277億;每年一百億兩百億地增長,2011年376億,2012年490億,2013年609億。

被挪用的養老金通常很難追回。例如轟動一時的“廣州養老金挪用案”,10億元的社保基金被挪用在爛尾地產項目和官員口袋之中。但2008年時任廣東社保局長表態稱:“廣州10.18億元“在外營運”的社保基金,追收10年半數或難完全收回”;5億多的養老金就這樣沒了。這不是個例,曾有專家表示,社保一旦被挪用,常常難以追回,而且在小額挪用中,追繳花費的資金可能比追回的還要多。

㈣ 企業養老保險有哪些規定

對於很多人,他們都已經關注到了這樣一個問題,就是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這樣的一些相關的規定,因為這樣的一個問題會影響到我們自己再去進行養老保險的時候的一些問題。首先就是有這樣的一個問題,職工參加這樣的一些養老保險是需要這樣的一些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去繳納這樣的一個基本的保險費的。因為對於職工的養老保險來說,公司也是有一定的決定作用的。

並且有許多的老年人,他們通常就是因為自己年輕的時候在企業當中繳納的這樣的一筆養老資金。所以對於這樣的養老資金來說,在他們晚年的時候也能夠保證他們自己的晚年生活。對於這樣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來,企業在幫助自己的員工繳納養老資金的時候,也是要通過一定的比例,不能夠去有一些偷工減料的做法。

㈤ 有企業不交養老保險金

首先提醒一下,來企業職工在退休自之前是得不到「養老金」或退休金的。
企業沒有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職工退休後得到的是退休金。這部分資金由企業自籌,跟社會保險無關。
企業為職工繳納了養老保險,職工退休後由社會保障系統給付養老金。
這是由社會制度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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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請問公司規避養老保險

你好
公司應該為你媽媽繳納保險。
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
解答:
公司應該為你媽媽繳納保險,能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可與我聯系。

㈦ 企業可以和職工約定規避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嗎

企業如何合理合法規避勞動合同法中的風險企業如何合理合法規避勞動合同法中的風險2011年05月27日企業如何合理合法規避勞動合同法中的風險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施行,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逐漸提高,越來越多的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繼而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其中也不乏個別勞動者與企業產生糾紛,試圖通過現行法律謀取不正當利益。在企業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中,企業是強者;但是在現行法律框架中,一旦出現勞動爭議,不管是在前置的勞動爭議仲裁階段,還是在其後的勞動爭議訴訟階段,企業實際上都處於弱勢地位。因為面對資金、實力都強的企業,勞動者在人們眼裡,普遍處於弱小角色,而且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在出現勞動爭議糾紛後,即使企業不存在過錯,人們也會認為是企業在以強欺弱,不論是仲裁機構還是法院均會對勞動者產生同情心。因此,企業如何在自身合法的情況下,贏取仲裁機構和法院公平、公正的待遇顯得格外重要。本文將通過現行勞動爭議糾紛中易出現的幾種情況,在勞動爭議容易出現的環節就企業如何合理合法規避對已不利的情況作初步論述。一、勞動者的姓名,住址條款對於解除勞動合同時的送達作用二、勞動合同期限確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日期,計算經濟補償金、繳納社會保險的起算時間,是否提前解除或終止試用期試用期的作用:21條除勞動者有39條和40條1、2項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合同,解除的,應說明理由。39條1項:試用期間補充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何運用與試用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不同:可以隨時提出,沒有明確是口頭還是書面,但需要說明理由,無需要支付補償金;需要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通知,按47條支付經濟補償。試用期工資:20條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以確定崗位工資用以確定是否符合40條第2項:不能勝任,經培訓或調整崗位後還不能勝任的解除合同理由確定以後崗位調整工作地點用以確定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等事項(條例14條),適用以解決有多處經營場所的企業。(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准,注冊地標准高,且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四、勞動報酬涉及勞動報酬的勞動爭議的時效1、普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根據《勞動合同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並且可以中止、中斷。2、拖欠勞動報酬爭議的時效《勞動合同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3、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時效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普通民事糾紛處理,即此類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規定,不用仲裁前置程序。4、「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工資爭議,仲裁委在實際操作中,普遍以「工資發放之日」作為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第一條第一項中規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為發生之日。對於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拖欠工資爭議,只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已向勞動者送達拒付工資書面通知,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時間申請仲裁。5、企業如何規避,合理適用舉證責任企業需要做好以下工作:(1)如果拒絕支付勞動者本月的工資,需要在工資發放日之前的合理時間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送達拒付工資通知書,以解決發生勞動爭議後的時效起算問題。(2)由於工資欠條適用普通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不需要仲裁前置,因此企業要謹慎向勞動者出具工資欠條。(3)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相關文件。五、拖欠勞動者社會保險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社會保險爭議包括: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放棄社會保險或簽訂由勞動者自行繳納社會保險的協議,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等。1、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後果《勞動法》第73條和《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第4條都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對於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法》未做明確規定,僅說明在用人單位未按約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35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沒有規定可以取得經濟補償金。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後,根據《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且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金的補償年限應自2008.1.1日起計算。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的通知義務,沒有明確是口頭還是書面的,對於企業和勞動者對此都要注意保留證據。2、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屬於勞動爭議《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勞動調解仲裁法》第三條,都規定了因為社會保險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但是均未明確指出因社會保險發生的什麼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區分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分別闡述:(1)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實踐中基本按勞動爭議處理。《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各種社會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項目向勞動者支付保險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糾紛。《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2條和5款也將工傷費用納入勞動爭議的范圍。《北京高院民一庭關於企業與職工因社會保險繳納發生爭議的受理問題》的復函中,規定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爭議外,其他因社會保險發生的爭議,應按勞動爭議受理。因此,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要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勞動爭議的范圍。3、用人單位整體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實踐中基本認為不屬於勞動爭議,一般不予受理。法律依據在於:《勞動法》第100條規定用人單位無幫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逾期可以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綿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等。2004年北京高院民一庭在勞動爭議案件的總結報告中指出,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並參照《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社會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於用人單位整體未上「三險」,職工要求處理社會保險問題的,應告之由勞動監察部門處理,不予受理;職工對社會保險基數有意見要求處理的,應告之由社保中心核對,法院不予受理;其他因社會保險產生的糾紛,法院應予受理。據此,各地法院均認為社會保險的征繳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司法權不應予干涉,如果企業整體未上三險,或拖欠三險屬於企業內普遍情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理。4、用人單位未為個別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北京法院規定應予受理。2005年北京高院民一庭關於《新時期北京市勞動爭議的審判情況與對策》的報告中指郵,對企業不上或拖欠個另職工三險的,法院應發揮司法監督的職能,對此類案件應予受理。5、對於用人單位未為個別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發生的爭議,是否應受仲裁時效的限制。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應當受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但理論上認為,社會保險作為一種強制性保險,其目的在於國家通過強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等情形下獲得相應的物質保障,建立社會保障體系,通過社會保險將用人單位的責任轉移給社會,降低用人單位的風險。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其必須履行,因此不應受到仲裁時效的限制。6、社會保險基數的確定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根據北京市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或70%,也可以根據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7、企業如何合理規避因社會保險引發的勞動爭議北京的企業一般都已經納入社會保險統籌體系,不存在整體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但是存在未給個別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即使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但勞動者一般不會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提出,而是勞動關系解除時與勞動報酬一同提出,仲裁機構予以受理,並同時做出裁決,要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社會保險統籌手續,並要求勞動者承擔個人應當支付的金額。(1)企業應當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2)與勞動者約定社會保險繳納基數企業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避免在爭議發生後的保險費用計算依據,企業應當在不違法當地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的前提下,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費用的繳納基數,或者直接在合同中約定以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加班工資的勞動爭議應對1、企業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面臨的法律後果《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或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若不是,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100%的標准向勞動加付賠償金。2、企業的應對(1)明確勞動報酬的組成和支付管理勞動報酬涉及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如何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企業在勞動報酬中通常會約定勞動者的基本工資是多少,由兩部分組成,即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崗位是明確的,績效卻難以確定,勞動者會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資金、加班費、津貼和補貼等全部貨幣收入作為計算依據,而企業往往按照勞動合同中基本工資來計算,差別很大。因此,企業應當明確約定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是多少,特別注意加班費、獎金的審批審核和支付方式。(2)嚴格工作時間的管理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確定標准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40小時。對於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標准工時制度的地方企業,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但應當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中,對於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為的部分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對於購物中心和酒店此類受季節限制的企業,可以考慮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制。(3)嚴格休假管理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范企業休假管理。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享受帶薪年休假5天,不包括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歷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企業未安排年休假或安排的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假天數的,應當按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日工資為12個月除加班工資後的日平均工資除以月天數21.75天。對於企業提出但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書面提出不休的,企業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4)注意仲裁和訴訟中的舉證責任限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39條規定了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未提供的,應當不利後果。《證據規則》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司法解釋一》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六、企業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如果沒有該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並且勞動合同履行期滿沒有主動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除非用人單位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造成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經濟補償;但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麼根據該法8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是如果支付了賠償金將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企業應當注意以下方面:1、牢記並貫徹《勞動合同法》第39條如果勞動者存在39條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也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對於企業來講最易於實施而又讓勞動者難以抗辯的方式,就是39條第一款第二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嚴格制訂規章制度,為適用39條打下基礎。企業的規章制度都會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要求勞動者遵照執行,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涉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法院也會考量企業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確定企業據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確定勞動者是否違反規章制度,最終作出企業是否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認定。因此,企業應當對於企業現行的規章制度依法審查,確定與法律法規沒有沖突,確定其條款明確具體,特別對於什麼是「嚴重違反」應作詳細規定。3、對於企業規章制度的公示《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以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對於處於經營常態的企業來說,上述制度通常已經制訂完畢,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告知勞動者。可以參考的途徑有:(1)將上述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作為匯編,作為勞動合同附件,與勞動合同文本一並交與勞動者;(2)在勞動合同文本中單列條款,明確勞動者入職後應在具體時間內學習規章制度;七、注意女職工解除合同的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第40條、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期滿,但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延至上述情形消失之日。八、競業限制條款與保密條款《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了競爭限制條款。1、競業限制條款的具體內容企業可以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人員、范圍、地域、期限,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注意:23條競業限制人員一定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二年的期限2、競業限制條款中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如何確定,如何支付。是否應當參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准。(47條規定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月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3、支付經濟補償是否是競業限制條款的必要條件(1)無約定,未支付有的企業在條款中僅單方列明了勞動者應當遵守的義務,以及違約後的責任,對於企業的義務隻字未提。此種情況,應當確定條款無效。(2)有約定,未支付由於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自主擇業權和合法競爭權作出了限制,企業應當支付一定的補償,以體現權義的對等性。如果企業未按約定支付,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有權拒絕競業條款規定的義務。(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辯權)(3)有約定,有支付,但經濟補償明顯過低企業通常會約定很少的補償金,是否顯失公平,勞動者是否可以因此行使撤銷權,條款是否因此而無效4、競業限制條款與保密條款的關系通常競業限制條款與保密條款混和為一,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也因具有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內容而成為知識產權案件。、如有爭議,是否需要仲裁前置,各地不一,實踐中法院和仲裁機構都有受理。企業需要選擇爭議解決方式:違反競業限制是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侵犯商業秘密是勞動者違反法定義務5、企業如何制訂競業限制條款(1)單獨作為合同附件,以比合同條款更具體明確的方式進行約定。(2)約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的不超過兩年的期限內履行競業限制義務。(3)根據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經濟補償金的標准。(不超過2/3)(4)明確經濟補償金於合同解除或終止後按月支付,勞動者應出具簽收單據。(5)根據經濟補償金標准約定勞動者違約金的標准(權義平等)(6)明確約定企業如不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是否應當先履行催告手續,如在催告履行期間企業仍未支付,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予以免除。七、違約金條款《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專項培訓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第23條競業限制條款規定的違約金條款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如何靈活運用違約金,規避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以上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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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小公司如何規避社保

小公司沒有辦法規避社保。
社保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社保是國家強制購買的,也就是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社保,以保障勞動者在養老、醫療、就業、工傷、生育方面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應在公司成立的三十日內,帶上營業執照、登記證書向當地的社保局申請辦理社保登記。用人單位應在用工的三十日內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小公司也應該購買社保,不購買社保屬於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根據相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根據相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㈨ 公司是如何規避社保繳納的

社保也是給員工的一種福利,其實公司還可以考慮給員工購買商業保險,比如團體意外保險,企業年金這也是很多企業留住人才的方法。買社保,會隨著國家政策的改變而改變,一旦國家政策變得不利於員工,會讓他們失去信心,但是商業保險不會。團體意外險,很便宜也很優惠,很多企業老闆都會選擇,企業年金,是給員工退休以後養老金的給付,能讓他們年老退休後安享晚年。這樣的福利能留住更多的人才,為公司做出貢獻。目前國內經濟環境確實惡劣,如果是站在打工者的HR角度來看,當然是讓老闆掏錢買省心,但員工基數大,人員流動性大的背景下,社保著實是一筆不小的支出。有人說《新勞動法》是一把屠龍刀,目前就業人員對權利與責任的認知卻是孩童階段,現狀就是這些孩(包括你我)隨時可能揮舞這把屠龍刀把老闆KO了。說實在的,這種狀況,Z&F跟企業都不是不了解,一直也都是保持著一種默契--只要不是太過分,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有些地方Z&F會偏袒企業方(畢竟是金主),只要不出群體事件,或捅到媒體那裡去。不過呢,時代不同了,放在三年前,如果你是在廣東福建沿海的企業,我會跟你說交不交都行,但現在有變化,交是肯定要交的,不過繳交基數應該可以商榷一下,所以呢,主要還是看地方Z&F對企業的「偏袒」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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