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四川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為了保障農村及城鎮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由政府貫徹實施的社會保障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兩種制度整合後的統稱,其內容與「新農保」和「城居保」基本一致。歡迎閱讀2017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2017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1.什麼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它與原先的「新農保」和「城居保」是一回事嗎?
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為了保障農村及城鎮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由政府貫徹實施的社會保障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兩種制度整合後的統稱,其內容與「新農保」和「城居保」基本一致。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有哪些好處?
答:①保障年老後基本生活,實現老有所養;②減輕子女贍養負擔;③增加家庭經濟收入;④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3.哪些人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答: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4.如何辦理參保手續?
答:凡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應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等相關資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或鄉鎮人社中心辦理參保手續。
5.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是多少,怎麼繳法?
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等12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在一個年度內,繳費檔次確定後,一次性繳納。
6.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能夠享受到國家的哪些優惠政策?
答:參保人按年及時繳費的,政府給予繳費補貼。
7.什麼人可以領取養老金?
答: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且年滿60周歲,未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及政府規定的離退休費、職生活費的,可以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①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②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按年繳費的;③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未年滿45周歲,累計繳費15年以上的。
8.領取養老金的手續怎麼辦?
答:凡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申請領取養老金,應於到齡當月10日前攜帶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原件、銀行存摺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待遇申請手續,於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
9.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有多少,是如何計算的?
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生。基礎養老金按國家確定的標准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每人每月標准按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計發。
10.個人賬戶是怎麼組成的?
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生記錄的養老院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資助)、政府繳費補貼等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11.個人賬戶中的余額會計算利息嗎?
答:會。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12.參保人死亡後個人賬戶如何處理?
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後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
13.基礎養老金以後會不會進行調整?
答:各級人民政府依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加發基礎養老金。國家層面將逐步建立城鄉導民基本養老保險金正常調整機制。
14.可以查詢個人參保信息嗎?
答:可以。參保人員只要辦理了參保登記手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賬戶記錄,以及享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15.什麼叫中斷繳費?中斷繳費後能否補繳?補繳費後還能享受政府補貼嗎?
答:參保人員在每年年底前,仍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當年即為中斷繳費。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可以跨年度補繳,但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政府不予補助。
16.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能享受什麼優惠政策?
答:縣(區)人民政府按不低於100元的標准代為繳納。有條件的縣(區)可以增加代繳標准。
17.參保人員戶籍發生變化,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18.原先是按每年200元的檔次繳費的,現在家裡收入增加了,今年打算按每年500元的檔次繳費,這要如何辦理?
答:這種情況屬於變更繳費檔次,變更繳費檔次需要在繳費前申報,繳費後申請變更的次年生效。辦理程序是這樣的:攜帶戶口簿、身份證(或戶籍證明)、銀行存摺(卡)等證件及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申請辦理。也可拿著經村(居)委會審核蓋章後的相關材料手續直接到鄉鎮人社中心辦理繳費變更登記的相關手續。
19、退保條件及所需材料
答:參加社保的,在領取社保養老金之後,請攜帶本人參加社保的發票、身份證、社保卡(或信用社存摺)先到村委填寫退保注銷表格蓋章,再到鎮人社所核實繳費金額,最後報縣農保局退保,保費將在1-3個月退至個人賬戶中,不退現金。
20.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怎樣進行資格認證?
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每年3—6月要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本地居住的待遇領取人員由鄉鎮人社中心工作人員和村(居)協辦員對本村(居)進行了實地生存認證。異地居住的待遇領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社保機構寄發《江西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異地居住待遇領取資格協助認證表》,待遇領取人員填寫後經現居住地鄉鎮人社中心或縣級社保機構審核蓋章後,按期寄回戶籍所在地縣級社保機構。戶籍所在地縣級社保機構將從7月起,暫停發放沒有通過資格認證的待遇領取人員養老金,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後,從暫停發放之月起補發並續發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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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江蘇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意見
為了加快推進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進程,逐步提高我市城鄉居民養老待遇水平,從2009年7月出台了《關於農保轉城保的實施意見》(太勞社險[2009]6號)。文件規定:農保折算城保和城保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80個月的,可補繳滿180個月。2014年7月,江蘇省出台了《江蘇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其他規定中第六點「2014年6月30日前,各地已按照當地過去相關政策辦理的參保人員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之間的銜接手續,不再變更。2014年7月1日後,省和各地原有相關政策與《暫行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並嚴禁採取違規一次性向前補繳的做法辦理制度銜接,如有違規情況的,轉入地經辦機構應當拒絕辦理。」根據《意見》規定,我市停止了城鄉居保參保人員或後延人員的一次性前補。但城鄉居保人員在到達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年齡時可以申請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根據我市《關於進一步規范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太政發[2008]95號)規定,對應參保繳費而未參保繳費的,可以申請補繳,也可根據《關於調整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後延繳費政策的通知》(蘇人保規[2011]27號),申請後延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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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以轉成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么
不可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針對不同的社會群體,養老保險繳費的比例和領取的額度也是不一樣的,因此不能直接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轉為職工養老保險。
Ⅳ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部令第13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第四條 參保人員需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
第五條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
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六條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 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第八條 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九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三)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
Ⅳ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經辦規程有哪些
第一條 為統一和規范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經辦程序,根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辦理跨制度銜接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負責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經辦。
第四條 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如有分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形,在申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前,向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應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或按規定延長繳費仍不足15年的,應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五條 辦理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社保機構應首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等有關規定,確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地)負責歸集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告知參保人員辦理相關手續,並為其開具包含各參保地繳費年限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附件1,簡稱《參保繳費憑證》)。
第六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以下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一)參保人員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填寫《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
參保人員戶籍地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為不同統籌地區的,可就近向戶籍地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戶籍地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傳送給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受理並審核《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發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聯系函》(附件3,以下簡稱《聯系函》)。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向參保人員作出說明。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參保人員有關信息並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件4),傳送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在收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錄入參保人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關信息;
3.確定重復繳費時段及金額,按規定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含社會資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並記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5.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第七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以下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一)參保人員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提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地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受理並審核《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地社保機構發出《聯系函》。對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向參保人員作出說明。
(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地社保機構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生成《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件5),傳送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
(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在收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錄入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相關信息;
3.確定重復繳費時段及金額,按規定予以清退;
4.合並記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5.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第八條 參保人員存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況的,由轉入地社保機構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進行信息比對,確定重復繳費時段。重復時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各年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重復繳費的月數。
(二)確定重復繳費清退金額,生成並列印《城鄉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清退表》(附件6)。重復繳費清退金額計算方法:
年度重復繳費清退金額=(年度個人繳費本金+年度集體補助本金)/12×重復繳費月數;
清退總額=各年度重復繳費清退金額之和。
(三)將重復繳費清退金額退還參保人員,並將有關情況通知本人。
第九條 參保人員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負責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核定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金額,通知參保人員退還。參保人員退還後,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扣除政府補貼,下同)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不退還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從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抵扣後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抵扣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向其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機構發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通知單》(附件7),通知其協助抵扣。
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完成抵扣後,應將協助抵扣款項全額劃轉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地社保機構指定銀行賬戶,同時傳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回執》(見附件7)。
第十條 負責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辦理參保人員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後,應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予以保留和備份。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建立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保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同時,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信息系統,各地社保機構應積極應用該系統開展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查詢服務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制度銜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十二條 本規程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規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Ⅵ 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根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暫行)第五章第三十一條規定:
每年3——6月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
鄉鎮人社中心負責本地居住的待遇領取人員的生存認證工作,規定具體的認證時間、認證方式、由鄉鎮人社中心工作人員和村(居)協辦員到各村(社區),對上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人員進行實地生存認證,填寫《貴州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表》,並請通過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人員留指紋確認。
異地居住的待遇領取人員由戶籍地縣級社保機構寄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異地居住待遇領取資格協助認證表》,經待遇領取人員現居住地鄉鎮人社中心或縣級社保機構蓋章後,按期寄回戶籍地縣級社保機構。
至每年6月30日止,沒有通過資格認證的待遇領取人員,社保機構從7月起,暫停發放養老金,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後,從暫停發放之月起補發並續發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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