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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養老金基數調整

發布時間:2022-05-11 10:08:56

⑴ 上海養老金繳費基數

一、最低繳費基數標准。2020年社保最低繳費基數標准和上一年一樣,沒有變化,依舊為4927元/月。按照這一標准,上海市職工社保個人最低繳費標准為516.8元。
二、最高繳費基數標准。2020年社保繳費基數的參考調准為9939元/月,上海最新社保繳費上限表將調整為28017元,相比2019年增加了3384元/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_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拓展資料
養老金基數一般指「養老保險基數」,該基數指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是計算應當交納養老保險費比例的基數。這個基數主要與本人的工資基數有關,與未來的養老金數額、與社會平均工資一般無關。但是如果你的實際收入額過高或過低於社會平均工資時,這個基數則需要調整。一般情況下,該基數上一年度職工的年平均工資確定,除以12便為月繳費基數。
特殊情況:
(一)若你的工資收入高於社會平均月工資3倍時,繳費基數就是按社會平均月工資的3倍計算,以上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計算。
(二)若你的工資收入低於社會平均月工資60%時,繳費基數就按社會平均月工資的60%計算。
我國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般是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特殊情況下,有上限與下限之分。如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月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具體繳存基數規定依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⑵ 上海社保繳費基數

法律分析:繳費基數上限:31014元/月

繳費基數下限:5975元/月

法律依據:《關於2021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本市社保繳費基數的下限將分兩年過渡到位,自2021年7月1日起調整為5975元/月。

2021年7月1日起,本市人才引進政策中涉及「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事項,按10338元/月執行。

⑶ 2021上海社保繳費基數

法律分析:2021年7月1日起,上海市社保繳費基數的上限調整為31014元/月。社保繳費基數下限應為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

法律依據:《關於2021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實施階段性減免和緩繳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政策,各項社會保險費按相關政策規定正常徵收。

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後,延續實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三、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60%核定,江源區等6個縣(市、區)平均工資按過渡實施標准執行;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按2020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60%核定。

⑷ 上海社保基數調整

法律分析:上海市人社局發布了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調整的消息,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社保繳費基數:上限調整為31014元/月,下限調整為5975元/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⑸ 2021年7月上海社保繳費基數公布

法律分析:2021年7月起,上海市社保繳費基數上限從原來28017元調整為31014元;社保繳費基數下限從原來4927元調整為5975元;公積金繳費基數上限從原來28017元調整為31014元;公積金繳費基數下限2480不變;最低工資從2480元調整為2590元;最低小時工資從22元調整為23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⑹ 上海2021社保基數調整

法律分析:2021年7月1日起,本市社保繳費基數的上限調整為31014元/月。社保繳費基數下限應為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由於疫情影響,本市社保繳費基數的下限將分兩年過渡到位,自2021年7月1日起調整為5975元/月。

法律依據:《關於2021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60%核定,江源區等6個縣(市、區)平均工資按過渡實施標准執行;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按2020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60%核定。

⑺ 上海市社保基數調整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社保基數為公司按照個人月度基本工資或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其繳納社保及個稅的基數。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繳費基數=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這里的月平均工資指的是稅前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加班費、年終獎等收入項目。上一年度指的是上一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上海市社保繳費基數標准一般是在每年的四月到七月進行調整,2021年上海市的社保繳費基數繼續是按照2020年的標准執行,其標准為:社保繳費基數上限的參考標准為201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9339元/月,因此上海市社保繳費基數上限為28017元/月(9339元×3倍);上海市社保繳費基數下限延續2019年的標准,為4927元/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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