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北京市養老保險第24號文件
關於本市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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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勞社養發[2009]24號
20090209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關於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8〕57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已經實施。根據《指導意見》和《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令第183號,以下簡稱183號令)及相關文件的規定,現就本市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以下簡稱本市農村勞動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及其招用的本市農村勞動力,可以按照183號令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企業以其全部本市農村勞動力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企業的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本市農村勞動力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8%的比例繳納。
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本市農村勞動力中的復員退伍軍人,其在軍隊工作的年限視同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四、2009年1月1日前已經按照《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養發〔2001〕125號)的規定,參加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本市農村勞動力,其繳費年限計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並參與Z實指數的計算。已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費的,不計算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五、本市農村勞動力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執行183號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六、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本市農村勞動力,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按照《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另外全國各地有多類養老保險24號文件,你是指哪個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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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2019年北京社保養24號文,醫12和養最低,醫12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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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京最低工資標准
北京市最低工資標准由每月1260元調整為1400元,增加140元,增幅為11.1%。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和福利養老金每月增加32.5元。關於2014年北京最低工資標準的具體內容:
2014北京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一、企業最低工資標准上調140元
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提高勞動者特別是低收入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重要手段。北京市最低工資標准由每月1260元調整為1400元,增加140元,增幅為11.1%。
同時,相應提高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准,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由每小時14元提高到每小時15.2元;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由每小時33元提高到每小時36.6元。
二、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和福利養老金每月增加32.5元
自2010年起,北京市建立了基礎養老金和福利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隨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等其他社會保障相關待遇標准同步調整。基礎養老金和福利養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2.5元。基礎養老金由每人每月357.5元調整為390元,福利養老金由每人每月277.5元調整為310元,增幅分別為9.1%和11.7%。
三、傷殘津貼人均月增293元
為保障因工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北京市自2001年起,對因工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逐年進行了調整,2013年繼續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調整標準是: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標准由目前的月人均2799元調整為3092元,增加293元,增幅10.5%。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目前的月人均1626元調整為1776元,增加150元,增幅9.2%。生活護理費目前人均每月1674元,按2012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後進行調整。
Ⅲ 社保的農村勞動力養24號文是什麼意思,和農村勞動力有什麼區別,應該按照哪個繳費呢
沒什麼大的區別,農村勞動力養24號文中失業保險個人繳費,比例同城鎮戶口的一樣,而農村勞動力的失業保險個人不需要繳費。
Ⅳ 2019年北京市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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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網友留言咨詢關於農民工和農村勞動力如何區分的問題。相信這是很多農民工以及企業都並不十分清楚的界定,所以本文將對此做一個全面的解答。如何區分農民工與農村勞動力,二者在繳納社會保險方面有哪些區別的,鑒於農民工與農村勞動力本身非法律概念,且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對此並無明確規定,為便用人單位及農村勞動者能充分了解自身的相關權利或義務,筆者將對此做一簡要分析。一、農民工與農村勞動力的區別北京市在《北京市外地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和《北京市外地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中將農民工定義為:「本辦法所稱外地農民工,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外省市農業戶口,並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在《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中將農民工定義為:「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具有本市或外埠農村戶口的勞動者(簡稱:農民工),應當依法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根據《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管理辦法》中的規定,農村勞動力主要是指:「本辦法所稱農村勞動力是指具有本市農業戶口,男16-59周歲、女16-49周歲,具有勞動能力,已經就業或目前無業正在尋找工作的人員。」可以看出,農民工和農民勞動力兩個概念本身,只是稱呼上不同而已,即二者均指:具有北京市或外地農業戶口,具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二、農民工與農村勞動力繳納社會保險方面的異同目前,在農民工和農村勞動力繳納社會保險方面,北京市不僅區分農民工與農村勞動力,而且對北京市農民工、農村勞動力與外埠農民工、農村勞動力也加以區分。詳見下表:北京市農民工社會保險繳費一覽表項目人員類別文件依據月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備注標准上限下限單位個人養老保險本市農民工京勞險發[1999]99號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20%8%失業保險本市農民工京勞險發[1999]99號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1.5%農民工個人不繳費醫療保險本市農村勞動力市政府[2001]68號令上年月社平工資的60%——10%2%+3元必須參加;可選擇其中一種類別本市農民工京勞社辦發[2005]136號上年月社平工資的60%——2%個人不繳費工傷保險本市農民工市政府[2004]140號令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行業差別費率個人不繳費必須參加生育保險本市農民工市政府[2005]154號令上年月社平工資的60%——0.8%個人不繳費養老保險外地農民工京勞險發[1999]99號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20%8%失業保險外地農民工京勞險發[1999]99號上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1.5%農民工個人不繳費醫療保險外埠農村勞動力京勞社保發[2004]32號上年月社平工資的60%——10%2%+3元必須參加;可選擇其中一種類別外地農民工京勞社辦發[2004]101號上年月社平工資的60%——2%個人不繳費工傷保險外地農民工京勞社辦發[2004]101號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上年月社平工資的300%上年月社平工資的60%行業差別費率個人不繳費必須參加生育保險外地農民工市政府[2005]154號令外地農民工不參加生育保險備註:1、工傷、醫療保險有單行文件(京勞社辦發[2004]101號、[2005]136號)出台,在繳費比例、醫院選擇、報銷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規定。2、農民工保險繳納辦法具有可選性。一是可「先行辦理工傷、醫療險」只上兩險;也可以五險全上,養老、失業、生育保險比例與城鎮職工一樣,但農民工失業保險個人不繳費;二是醫療可以按照單位9%+1%個人2%+3元的「本市/外埠農村勞動力」繳納,也可以按照單位2%個人不繳費的「本市/外埠農民工」繳納。三、具體以哪種身份參加保險農村勞動力究竟以農民工身份,還是以農村勞動力身份參保,國家和地方都尚未出台相關的標准,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所以主動權是掌握在單位手中的,單位選擇參保的方式,勞動者無法有效的提出異議。
Ⅳ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保基金」)的財務管理行為,加強農保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實施條例》、《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指導意見》(京政辦發〔2005〕62號)和《關於實施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指導意見的具體辦法》(京勞社農發〔2006〕75號)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轄區內負責管理農保基金的財政部門和負責農保基金收繳、支付工作的勞動保障部門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進行農保基金財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願參加,以個人賬戶為主,建立待遇調整機制,採取積累式的養老保險制度。本辦法所稱農保基金是指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利息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用於保障參加保險人員年老後的基本生活。 第四條 農保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按規定籌集和使用農保基金;建立分會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農保基金安全。 第五條 農保基金納入區縣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 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 農保基金預算 第六條 農保基金預算(以下簡稱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農保工作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七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年度終了前,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繳計劃和支付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八條 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並加強基金監控,發現問題應立即採取措施解決。 第十條 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經辦機構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一條 農保基金按規定、按時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二條 農保基金收入包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等。 養老保險費收入是指參加保險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集體補助等。 利息收入是指用農保基金購買國家憑證式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是指財政部門給予農保基金的補貼。 其他收入是指收繳的養老保險資金以外的收入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農保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收繳的養老保險費收入,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支出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要定期將收繳的農保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在繳存基金時要將收入戶產生的利息和支出戶轉交的利息一並上繳財政專戶。繳存時,並填制銀行制發的進賬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各有關部門或機構憑該憑證記賬。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委託各開戶銀行於月末將全部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區縣財政部門應將市級財政按照市與區縣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於對當年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實行補貼,建立待遇調整儲備金等,具體辦法由各區縣政府制定。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 農保基金支出是指養老保險金支出。 養老保險金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參加保險人員的支出等。 ..............
滿意請採納
Ⅵ 本市農村勞動力12%→本市農村勞動力24號兩者區別
簡單來說,24號文之前在參保系統上沒有強制養老、失業(當然文件要求是應該參保的)所以24號文出來後就有這個選項了但從2010年1月起,後台直接強制了農民工參加養老就目前而言,這個選項如果使用報盤的話,只有失業的區別(用繳費說明:農民工、勞動力失業個人不繳費,如果選擇24文這個選項同城鎮一樣,企業個人都繳)就下一步而言,不要說24文的問題了,估計農民工、勞動力這些選項也沒有了呢社保法出台後,北京已明示取消農民工參保醫療類別以及外地戶口參保生育等事項
Ⅶ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可以,你可以看看下面的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為確保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8〕49號),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手續
(一)參保人(包括新參保、續繳保費人員)持本人實名身份證件,到商業銀行開立專用存摺。同時,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
《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一式三份,參保人一份,銀行一份,區縣經辦機構一份。協議書只在開立銀行專用存摺時簽署一次。
(二)參保人到銀行存入繳納的保險費後可在每月1日—10日辦理參保手續,新參保人員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參保人員信息表》,辦理參保手續;續繳保險費人員持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繳費確認表》。
(三)村委會在每月13日前將新參保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參保人員信息表》及續保人員《繳費確認表》交至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將《參保人員信息表》和《繳費確認表》內容錄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
(四)區縣經辦機構在每月18日前將全區匯總的電子預繳費數據交至銀行扣款。並在每月20日前將銀行交來的電子扣款成功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將電子扣款失敗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
(五)社保所根據電子扣款失敗信息通知參保人進行核對,及時修改錯誤信息。根據電子扣款成功信息為繳費成功人員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專用基金票據》,並於次年的3月底前為繳費人員列印《繳費對賬單》。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4月1日至12月10日。
當年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在繳費時間內繳納當年保險費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最低繳費標准為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參保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提高繳費標准,最高繳費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發布最低繳費標准和最高繳費標准。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需要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以下簡稱延期繳費),繳費標准不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一)個人賬戶資金(責任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調劑金:超過應計個人賬戶利息以外的增值結余,參保人員亡無繼承人時支付喪葬費後的余額等資金。
(三)基礎養老金: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
四、個人賬戶計息
個人賬戶資金在積累期內參考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實行分段計息,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從繳費的次月開始起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調整時,個人賬戶從當年7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後調整時,個人賬戶從次年1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半年內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調整的,按照最後一次調整的利率計息。
五、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人員(不含本辦法實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每年按照規定的繳費標准不間斷繳費的。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本人自願,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的;延長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分段計發。
2004年7月1日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8.8%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
2004年7月1日之後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5%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
2008年繳納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
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完時,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金支付;調劑金支付完時,由財政資金撥補,至被保險人亡時止。
2、基礎養老金標准
基礎養老金是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標准全市統一,為每人每月280元。發放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並列入區(縣)財政預算。
(二)一次性養老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享受一次性養老待遇,其待遇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
七、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
(一)參保人員應在達到領取年齡前一個月,持專用存摺、戶口本、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領取養老金的申請,並對社保所提供的《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進行確認。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不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是否延期繳費。不選擇延期繳費的人員,確認享受的一次性養老待遇。
(二)社保所將參保人員的《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專用存摺賬戶信息和戶口本、身份證的復印件等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上交到區縣經辦機構。
(三)區縣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材料進行核實,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在其領取年齡的次月,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並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
2、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待達到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在其滿周歲的次月,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並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
3、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不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將一次性養老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
(四)區縣經辦機構應在每月底前根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清算、轉移等情況,編制次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計劃報區縣財政部門。區縣財政部門應按照本區縣經辦機構編制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在次月10日前將資金撥付到位,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
(五)區縣經辦機構應每月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領取人員資料庫與社會保險信息系統資料庫、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資料庫、公費醫療信息系統資料庫、老年保障資料庫進行數據比對,了解掌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退職費、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況,確保基礎養老金發放及時准確。
八、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
(一)參保人員戶口遷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全部資金一次性返還參保人。
(二)參保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經辦機構,在遷入地繼續繳納保險費,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員戶口在區縣內遷移的,只轉移保險關系。
(三)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不再辦理保險關系的轉移,由原戶口所在地區縣繼續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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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參保人員按月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是什麼
答:參保人員按月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是:
(1)參專保人員男年滿屬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2)繳費年限符合下列規定:①《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施行之日,男未滿45周歲、女未滿40周歲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②《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人員,每年按照規定的繳費標准不間斷繳費的。③《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施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3)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相關規定的,本人自願,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區縣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Ⅸ 2020 2020年農村養老保險啥時候截止交費
關於2020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繳費截止日期的通知
根據朝陽區農保中心通知,2020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截止日期定於2020年10月30日,請符合條件參保人員到所屬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辦理參保手續。
繳納時間:2020 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
一、續期繳費人員
1
人員范圍:指已簽訂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協議書人員。
2
保費繳納:請在個人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專用存摺》中存入相應保費,繳費標准同2019年繳費要求,如有疑問請咨詢個人所屬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各工作人員。
二、新參保人員:
1
攜帶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攜常北京農商業銀行開立《城鄉居民券老保險專用存摺》原件及復印件。(註:開立時請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
三、低保戶:
1
攜帶請攜帶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攜帶低保證、原件及復印件。
3
攜帶北京農商業銀行開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專用存摺》原件及復印件。(註:開立時請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
四、延期繳費人員
1
人員范圍: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齡不符合領取年限規定的,可自願申請進行延期繳費。
2
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北京農商業銀行開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專用存摺》原件及復印件。(註:開立時請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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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時間:參保人員應在達到領取年齡前的- -個月,持以上材料到所屬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辦理延期繳費手續。
五、躉繳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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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負范圍:2009年1月1日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本市戶籍人員,應逐年繳費,到達領取年齡時不符合領取條件,延期五年後,仍不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2009年1月1日以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入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繳費時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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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材料: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北京農商業銀行開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專用存摺》原件及復印件。(註:開立時請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
六、一次性多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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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范圍:2015年1月1日以後新參加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本市戶籍在2009年1月1日超過45周歲,外埠戶籍進京人員2013年1月1日超過45周歲的,逐年繳費後符合領取待遇條件時,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允許多繳差額年限保費。如未逐年繳費的須延期繳費至符合領取待遇條件時方可多繳。
多繳的標准:在上年度最低繳費標准至上年度最高繳費標准乘以其差額繳費年限的金額之間,自願選擇多繳金額,多繳部分不享受繳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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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材料: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北京農商業銀行開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專用存摺》原件及復印件。(註:開立時請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
請本轄區內參保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好2018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工作。
註:2020 年10月30日為2020年度辦理城鄉居民保險參保手續最後期限,逾期不辦理,後果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