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崗職工如何補交養老保險金
下崗職工如何補交養老保險金具體問題分析如下:
1、下崗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在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後,原用人單位將其檔案等轉到失業人員戶籍所在的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時封存養老保險手冊,中止養老保險關系。失業人員如果因種種原因不再就業的,在失業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事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申請辦理退休手續,經批准後,由區、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下崗再就業人員
下崗職工在失業期間間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其儲存額連續計算利息,並與再就業後的個人賬戶合並紀錄,個人賬戶號碼始終不變。其中,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的,應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辦理轉移檔案關系手續,重新啟封養老保險手冊,並在新的用人單位辦理登記和申報繳費手續,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3、下崗自己從商人員
職工自謀職業或非正規就業的,可以把檔案關系和養老保險關系存入本市具有代辦養老保險職能的職介所,在該職介所辦理委託存檔手續後,可以重新恢復養老保險的關系,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費用。
拓展資料:
養老保險金出現缺口的原因如下:
第一、現實原因就是,老齡化加劇。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老齡化的逼近,讓養老保險支出日益增加。
第二、參保繳費標准難以提高,而退休人士的養老金標准也難以降低。
第三、養老金本身的增值問題。目前我們的市場在法制和法規方面有不是十分健全所以風險的防範成為最大的難題。
雖然養老金出現缺口,但是各方專家已經在積極想辦法應對,相信通過大家的努力,完善養老制度體系,問題可以迎刃而解。
2. 下崗雙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金後的返還問題
「返還」,概念很模糊啊,猜著點回答好了。
1、退休的。
達到退休條件,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但時候就不用繳納養老金了,也算是開始返還吧。
2、符合條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
在你已經繳費的基礎上,附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報社會保險補貼,比例的話我們這里是70%,採取先繳後補的方式,這也算一種返還。
3、不打算繼續繳納養老金,從社保局把已經繳納的養老金個人賬戶部分退化本人。
這個嘛。呵呵,一般式不可能滴,除非是本人死亡,才能退還個人繳費部分。正常要等達到退休年齡。
還需要的話請詳細說明一下你的問題。
3. 從下崗一直未就業,有返養老金補貼嗎
下崗以後一直沒有就業,這個時候如果走個人靈活就業方式養老保險是有一定的補貼的。不過現在你已經交夠了15年,還能不能享受減免待遇,最好是到社保局問一下。
4. 下崗職工養老保險返還制度
據我所知,國家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退休就退休了,正常開工資,那是國家給的補助.怎麼能返還呢?
5. 我是吉林省森工集團三岔子林業局工人,60退休工齡37年個人帳戶養老保險4O000,退休開多少錢
僅有這兩個數據算不出退休金,還有幾個數據是未知數,無法計算。給你公式自己算去吧。
基礎養老金=(社平工資x社保繳費平均指數+社平工資)*2x37x1%
個人賬戶養老金=40000*139
中人過渡性養老金=社平工資x賬戶前工齡x1.3%
三道公式得出的數相加就是你的基本養老金。
公式中社平工資就是你退休當年當地社平工資數額。
6. 請問黑龍江省海林市柴河林業局下崗買斷的工人交的養老保險返還個人部分錢夠什麼條件多大年齡給返還部分養
1、養老保險來政策中,除非死亡源、出國定居等特殊情況下,不存在返還個人繳費部分錢的政策。
2、下崗職工自己繳納養老保險,若男滿五十五周歲或女滿45周歲,當地就業局返還當年繳費金額的一半。這個是就業方面的政策,不是社保政策。
7. 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領取的養老保險補助退休後要返還嗎不知道國家有這方面的返還規定,誰能告訴我
國務院關於下崗職工再就業的有關規定,包括好多文件,主要有兩個: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主要內容是:(1)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加強宏觀調控。(2)普遍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寬分流安置和再就業渠道。(4)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會保障體系。(5)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強化再就業培訓。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2月3日),主要內容有:(1)確保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2)積極促進下崗職工的再就業。(3)加強下崗職工勞動合同管理。(4)進一步完善「三條保障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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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下崗職工以前交的養老保險金是否可以退還本人
「買斷工齡」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問:我們是東鄉縣供銷社職工,現在各地都在進行「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所有幹部職工都要一次性買斷工齡。
買斷工齡以後,社會養老保險金由職工本人續繳。按現行規定:一、如果個人不續繳,到退休以後,社會養老保險部門將不發給退休金。以前企業繳交的部份也同時作廢。二、如果個人續繳,而未到退休年齡發生死亡或病故,社保部門只發還個人部份的3%。
我所問的是:一、以前企業繳交的,今後個人不續繳為何能作廢?二、個人無能力續繳,以前企業繳交的部份能否保留,到退休後計發退休金?三、未到退休年齡死亡的,個人續繳的27%是否能全額退還?企業以前繳發的27%是否退還個人?
答:根據贛勞社辦[2001]39號文件的規定,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重新在新企業就業的,企業與職工要簽訂勞動合同,由其新的勞動關系所在企業負責或通過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為其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自謀職業或採取靈活方式就業的,本人可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通過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其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及管理比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的規定執行。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的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期間應主動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通過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辦理養老保險封存手續,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養老保險關系予以保留,個人帳戶繼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並按規定計息。如本人自願,也可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並比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的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根據贛勞社[1999]53號文件規定,1995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職工,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1995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職工,在2010年10月1日前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根據贛勞社[2000]9號文件規定,退休時若本人同意,允許其按退休時的繳費基數一次性補足繳費滿15年後,按繳費滿15年的標准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若繳費年限不滿10年,或者雖滿10年,但本人不同意補繳費用,按照贛勞社[1999]53號文件規定,職工退休時,按本人全部月平均工資的標准連續工齡加繳費年限每滿1年,一次性發給兩個半月的生活補助費或將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計發生活補助費時,連續工齡加繳費年限尾數滿1個月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1年計算。
對繳費年限滿15年、解除勞動關系後實現了再就業的人員自動中斷繳費或不連續繳費的根據贛勞社辦[2001]39號文件規定,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按以下規定計發退休待遇:1、對應繳費而不繳費,累計中斷繳費滿兩年以上的,其養老金計算中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按中斷繳費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標准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算辦法不變。2、對自動中斷繳費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本人申請,經批准也可按規定一次性補繳自解除勞動關系後至法定退休年齡應繳而未繳的養老保險費以及利息、滯納金,相應辦理退休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支付養老金。
職工在退休之前死亡的,根據贛府發[1999]14號文件的規定,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其餘部分並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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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19下崗職工的養老保險有返還的說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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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到55歲退休年齡並繳納滿15年後就不需要繼續交社保中的除醫療保險外的其他社保了,但醫療一定要繳哦,不然以後生病住院報不了的,
國家目前沒有出台養老保險減免政策,只有稅收減免政策。但是對原下崗人員還是有優惠政策的,即個人繳費部分由原單位或企業代替員工繳納養老保險金,並按個人繳費計入個人帳戶。現在,已不存在下崗人員,全部進入失業保險了,所以這項政策也就壽終正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