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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構建

發布時間:2022-05-10 16:46:30

① 如何建立多層次多途徑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逐步改變我過農村完全依靠家庭養老的傳統模式

首先:改變意識,農村觀念陳舊,就算有更好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沒有辦法改變觀念來實施的話也是零,其實農村的養老觀念已經再逐步改變,包括更多的農民群眾參加社保,農村養老統籌可以看出來已經有一批農民的觀念改變過來,只需正確的引導和保持就可以將這種良性轉變維持下去,直至成為大多數。其次:就多層而言,就我理解多層次應該為針對人群不同,而展開針對不收入人群的保障計劃,而這里如果單純依靠政府的制度不現實也是近期沒有辦法實現的,所以我提出的觀點是:以農村養老保障,低保為基礎,以商業保險為補充,才可以在現在的基礎上建立起來多層次保障全面的保障體系,而就未來而言,有幾個建議:一、首先要建立的是完善的財務登記制度,真正審核農民群眾的財務狀況,結局目前農民收入模糊無法統計的盲區。在這種基礎上強制徵收其收入的一定的比例用來作為其以後的養老儲蓄,實現強制儲蓄的目的,(以現在社保體系為參照)優點:快速的完善保障體系缺點:財政制度建立難度大,所得養老金相對高漲的通貨膨脹而言很難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二、以傳統道德觀念為基礎,以迎合目前農村傳統的家族式聚集集群的現實環境,建立以村、家族或者鎮等小型集群的統籌養老保險,由地方財政補充,建立獨立基金交與當地銀行或國家單獨部門做運作,屬於原始簡單的團體互助模式,優點:地方財政壓力小,正確建立之後風險分散,有很強的微調性跟適應性。缺點:前期建立難度較大,人的重要性大於制度的重要性。三、針對農民收入特點,農民收入大多以年為單位,更多的農村仍然是要靠地吃飯,首先要分的就是兩種情況,一:靠地吃飯的農民,以土地收入為主要收入的人群,這里首先要實現的制度是土地實名制,而當其失去繼續勞作能力之後,按其名下土地多少以及年收入按一定比例計算其養老金,其土地使用權可以按照當事人的意願分配,然後按當地情況適當增加其土地使用費用,優點:可以在一定情況下杜絕黑地,私開地的情況。而將土地所創造的稅收在按比例還與農民也達到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基本原則,而土地不變的情況下也杜絕了其未來的給付難度的增加,而因為退休人員的增多未來人均土地會越來越多,而其獲得的養老補助也會增加而減少空帳的出現,缺點:目前很難熬,制度很難設定二、出外務工人員,則可以參照社保的養老體系制定。

② 如何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需要從我國農村發展的實際出發,按照個專人繳費、集屬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由經濟發達地區向經濟欠發達地區逐步推進、由富裕群體向廣大農民逐步推進的策略,積極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有條件的地區和群體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總之,要根據統籌城鄉發展、實現人人享有基本社會保障的戰略目標,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全面部署,積極推進。同時,明確中央和地方財政的責任,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投入,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多方籌資機制和以個人賬戶為主、統籌調劑為輔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另外,還要理順並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制,完善基金運營和監管制度。在制度設計上,要充分考慮到未來城鄉銜接的問題。

③ 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解讀

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已經有5年了,已經覆蓋了幾乎全部的農村地區,現如今人們已經開始討論將來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合並問題。那麼,目前農村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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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建立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返還型保險到底劃算嗎?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消費型和儲蓄型、返還型保險有什麼區別?哪個好?

由於城鄉二元分化問題受到廣泛關注,人們開始認識到:雖然城鎮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養老保障體系,但在廣大的農村地區養老問題越來越尖銳。首先是傳統的家庭養老,「養兒防老」的保障能力已經跟不上農村家庭人口結構調整及土地流轉加速的變化。其次是由於財政資金基本沒有投入,養老金完全由個人繳納等問題,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開始推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對農民沒有吸引力,覆蓋面狹窄,無法解決億萬農民的養老之憂。

因此,在大力推行「三農」政策的基礎上,國家決定從2009年起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

1、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村居民,可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保。

2、繳費辦法

新農保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籌集保險基金。

個人可以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一般的,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地政府可以根據實際增設繳費檔次。

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給予補助。地方政府應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各地可以適當提高補貼標准。補貼政策應當向農村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眾傾斜。

3、養老金的領取

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即可按月領取養老金。計發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由中央確定為每人每月55元,各地政府可以適當提高標准;個人賬戶養老金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余額除以計發月數,如果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余額(除財政補貼)可以依法繼承。

另外,對於新農保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符合參保條件的老年人,不用交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加新農保。

農村養老問題正在由家庭保障向社會保障過渡,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正肩負這個重要使命。希望參保的農民朋友及時了解新農保的政策變動信息,讓自己的老年生活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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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農村養老保險的改革完善

1、因地制宜的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強制性與自願性相結合。
即應該立足於中國國情,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各地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繳費能力的不同適時、適當地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只有當地區經濟的總體實力能夠提供剩餘積累,而且從積累中提取的資金用於社會養老保險對地區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當前的生活消費沒有影響時,建立社會保險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時就談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是不現實的。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與其他保障制度的協調發展原則。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自我保障層次:家庭保障,體現為成年子女對老年人「反哺」;個人儲蓄,以青壯年時的個人儲蓄養老;土地保障還可以發揮其有益補充作用。政府負責層次:財政與政策支持;集體保障層次,傳統的或新型的經濟組織給予補助。
3、區別對待原則。針對不同的對象,進行不同的管理。對於進城務工的農民應該靈活對待,能夠納入到城鎮中參加養老保險的盡量納入城鎮的養老保險體系,提前與城鎮的養老保險體系銜接;不能納入的參加農村養老保險體系。
4、循序漸進原則。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逐漸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第二,資金的籌集在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隨著農民收入的不斷增加,集體和國家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第三,逐漸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銜接,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第四,現階段應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與家庭養老等保障制度相結合,今後慢慢過渡到完全的以社會養老保險解決養老問題。 1、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歸根結底是「錢」的問題,資金短缺成為農村養老保險的瓶頸。所以要好好規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運作。
(1)資金的籌集渠道
基金的籌集現階段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
個人交納是主要部分。現在農民的經濟收入不寬裕,要保證每次資金的交納,必須提高農民的供款能力。一部分農民的收入呈現多樣化的趨勢。比如進城打工,增加收入;自主成立合作經濟組織等。合作經濟組織正要逐步成為農村經濟生活中富有生命力的主體,農民增收創業的新起點,農村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農村經營體制的創新點。如果個人的經濟確實存在困難,農村信用社可以貸款給這些農民來提高投保能力,從而落實個人交納的部分。
國家給予政策支持主要針對鄉鎮企業,集體提供的補助部分可以稅前列支;其次國家可以從財政中撥款,給予農村一定的補償;對於農業各稅應該予以減免,減輕農民的負擔與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的難度。另外,還可以發行農村養老保險特種國債。但是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隱性債務」問題也需要解決,因此要與此協調,所以,國家的支持更多表現為政策支持。
(2)交納養老保險金時的靈活掌握
考慮到農村家庭收入的不平衡性,保險費的交納標准實行高中低多檔次。由於農民收入的靈活性多樣性,很難進行考核和計量,而且農民收入是以年為時間單位的,要到年底才進行結算,檔次的劃分不與農民的個人收入掛鉤,而是以農民的人均年純收入為基數,並根據其變化加以調整,以保證養老保險費用分擔的均衡和養老金的保障能力。
(3)基金的運行與保值增值
現在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不是很高,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說是吸引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途徑。現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和運營的現實,不僅形成了過度分散管理帶來的不合理管理費用和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而且投資形式單一,只是儲蓄的形式,但是現在國家為了拉動內需,不斷的下調利率,利率已經低於物價的上漲指數,實際上基金得不到增值反而是貶值,最終使養老保險基金「縮水」。基金由地市級統一管理,應該是更為合理的安排,建立合理的保險基金運行機制。
2、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建構各主體應負的責任
國家的經濟政策,隨著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籌集的社會化,適應於現階段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責任分擔機制逐漸開始形成:主要是個人的積累賬戶,由集體和國家補助的部分構成統籌基金,統一進行地市級統籌。
(1)國家的責任。國家在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建構中必須擔負的責任有三:一是政策責任。政府的重視與支持是建立該項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財政責任。該項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保證每一個農民基本生存的必然舉措,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政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來推動其實行。三是法律責任。對農村養老保險進行立法,就是要通過法律規范和調整農村養老保險關系,加強這項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對農村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進作用。
(2)集體經濟組織對於農村的養老保險也應該負責。農民先前的勞動大部分都積累到了集體財產中。現在集體經濟組織在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地方表現形式不同。深圳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集體經濟組織改制採用股份合作公司形式,設立股份合作公司。而經濟還不是很發達的地區仍然是傳統的土地集體經濟組織。1979年以後,中國農村廣泛實行了各種形式的生產承包責任制,集體經濟呈現急劇衰落的趨勢,農戶收入中來自集體經濟的份額大幅下降。在集體經濟基礎比較雄厚的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比較多。
(3)個人從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積累個人賬戶,以備養老。 現階段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身份特徵,以是否有城鎮戶口為劃分依據,「以這種眼光看待農村社會問題的觀點,顯然違背一個基本常識,即中國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鄉差別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發展趨勢,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的必然結果。

⑤ 如何建立我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的在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生產力,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帶動了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就業結構的變革,以及小城鎮的發展,農村已經初步構築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經濟體制框架。從某種意義上講,農民是率先進入市場經濟的群體。市場經濟是一種競爭經濟,優勝劣汰是競爭的必然結果。農民不論亦工、亦農、亦商都必然要承擔市場風險。逐步在農村建立發展社會養老保險,解決農民的後顧之憂,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促進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要保證
由於我國農村人多地少,農民人均擁有的土地數量有限, 根據國土資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顯示, 我國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 093 hm2 , 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 , 加之城市化過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於農業人口消失的速度, 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顯得更是脆弱。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 後,我國農產品還要面臨世界低成本農產品的更大沖擊,其價格還有進一步下降的趨勢。相應地,農民從農業生產中獲取的收益也就難以得到保證。因此,單純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經難以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國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深入進行以及現代觀念的沖擊,我國農村過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漸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現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結構不斷簡化,家庭規模漸趨縮小。我國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戶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 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 54人,每個勞動力負擔人口(含本人)也由2. 26 人減少到1. 57人,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沖擊。對於我國如此眾多的農村老人依賴自己不穩定的老年勞動收入來養老,農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確實是我們面臨的一個社會問題。因此,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是廣大農民的迫切需要,它不僅可以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

⑥ 專家建議建立多層次養老體系應對農村養老挑戰,具體該如何實施

隨著我國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的平均壽命也在不斷提高,這是我國人民生活越來越好的體現。但另一方面,老人們隨著年齡的增長,他們的身體也會越來越著,原來地里的農活也做不動了,自然就沒有經濟收入了。雖然農村養老這些年國家給予很多利民政策,但因數農村老人的基數大,不可能所有的老人都能夠照顧到,這就需要從多方面著手來解決農村老人的養老問題。

一、加大力度,完善農村養老體系。

農村居民養老雖然已經實施多年,但金額相對較低,無法保證農村老人的正常生活。平時農村老人身體還健康時,都會下地幹活,一方面能保證自己的日常生活需要的糧食和蔬菜,但隨著年紀越來越大,農活做不動了,生活的來源就斷了。所以現在很多農村老人,不僅僅是提高養老質量的問題,而是有一部分還面臨著生活的問題。對這部分困難老人,政府要加大力度,增加困難老人的養老保障。

⑦ 我國農村養老保障體制是什麼

黨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障機制,實現農民的老有所養,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要求。
一、我國農村的養老方式的現狀用存在的問題
長期以來,由於城鄉二元經濟與社會結構的存在,我國農村的養老方式仍然是傳統的家庭養老,以農民子女扶養與農民個人自養相結合的方式為主。隨著社會變革進一步加劇,傳統養老方式受到越來越大的挑戰,農村很多地區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農村土地養老保障不斷弱化
我國農民的養老保障曾經世代以土地為中心。改革開放推動我國不斷加快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農民擁有土地的數量因此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遞減。目前,我國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積不到1畝,有660個縣的人均耕地面積不到半畝,已經接近或低於聯合國測算的、土地對人類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線0.8畝。這意味著,減少了農作物播種面積,加大了農業生產繼續增長的難度[1]。加上農業天生弱質和我國農業勞動生產率依然低下,生產經營中的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非常巨大,絕對收益越來越低的趨勢沒有根本改變。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有限的土地越來越難以承載農民的養老需要。
(二)農村家庭養老方式面臨挑戰
我國農民的養老一直是以家庭為主。由於各種原因,農村家庭養老的問題日漸增多。 首先,家庭養老投入受到制約。人口流動性增強和社會價值觀轉變,使得更多的農村年輕人到外地獨立謀生,以至於不能夠切實地承擔起扶養老人的責任。在農村,農民用在子女身上的花費,遠遠高於所支付的養老費用。農民家庭的財富由父母向子女轉移的一個直接後果,就是產生了「重幼輕老」的社會現象。
其次,家庭規模逐漸縮小,農民子女凸顯養老負擔。由於實行計劃生育政策,規模小型化成為農村家庭的發展趨勢。據2000年全國人口普查資料,農村家庭戶均規模3.65人。越來越多的農民獨生子女將形成「四二一」的家庭格局,一對夫婦可能贍養4個老人。農民子女的養老負擔逐漸演變成突出的社會問題。
再次,農村老年人自養比例上升。子女不贍養,或者只提供很低的養老保障,老年農民只有自養。目前,農村老年人自養比例逐漸上升。他們年老體衰,生產經營能力很低,導致生活質量不斷下降,已經淪為農民群體中的弱勢群體。
(三)農村人口老齡化拖累農民改善養老狀況
根據聯合國的統計標准,在一個國家或地區內,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10%或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7%,這個國家或地區就進入了人口老齡化社會。2006年2月,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的《中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預測研究報告》表明:2001—2020年是中國社會的快速老齡化階段。到2004年底,我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為1.43億,佔全國總人口的10.97%。同時,我國農村老年人口為8 557萬人,佔全國老年人口總數的65.82%。農村老齡化水平高於城鎮老齡化水平1.24個百分點。這種城鄉倒置的狀況將持續到2040年[2]。我國農村已經完全進入老齡化社會。農民老年人隊伍數量龐大,不僅影響他們自身的生存質量,而且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中的重大人口因素。
(四)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加重家庭養老負擔
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正處在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中,需要大量的農村人口,特別是具有較高文化程度的農村青年進城務工搞基礎建設。而城鎮戶籍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的松動,促進了農村勞動力流向城鎮。這在一定程度上給農村家庭養老提供了經濟支持。但是,
長期的聚少離多所帶來的「空巢家庭」和「代際」分化,造成了農村人口結構老化,農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失去了依託。在此情景下,農村老年人的生活狀況並沒有得到好轉,而是面臨著更多的新困境。
(五)農村稅費改革沖擊集體養老基礎
在我國農村,贍養年老多病、無依無靠的老年人,多年來實行的是以五保戶和養老院為主要形式的集體養老制度。集體養老的物質基礎是農村集體經濟的物質豐富和管理完善。農村稅費改革減輕了農民的整體負擔,但也削弱了縣鄉兩級的財政實力。村級集體經濟趨於瓦解,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又相當有限,致使原來由鄉鎮統籌和村級集體經濟負擔的部分五保戶和其他一些農村貧困對象失去了救濟保障。在欠發達地區的農村,情況更為嚴重。一些符合五保政策的對象,因為財政下撥資金有限而被擋在五保門外,未能實現應保盡保。各地集體經濟發展的不均衡,直接影響到集體養老的普及和規模化發展。從目前的情況看,由於農村集體經濟的迅速變化,集體養老只能作為農民養老的重要補充形式。

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我國農村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起步於上世紀80年代。20多年來,一些地方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積極工作,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擴大覆蓋范圍、創新制度模式、建立增長機制、防範基金風險,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進展。到2006年末,全國已有1 900個縣(市)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5 374萬人參加農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54億元[3]。農村特困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工作也逐步展開,全國有1 200多個縣(市)建立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享受農村低保的人數達到445萬。
然而,從總體上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人口覆蓋范圍有限,保障水平低。已有的保障措施具有應急性,缺乏制度化,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相比,與農村居民發展的需要相比,與農村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相比,還有很大差距。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待發展
1.城鄉社會保障二元分割。受到城鄉二元經濟與社會結構的影響,我國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並沒有覆蓋廣大農村居民。在很多地區,多數農民缺少社會保障。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所享受的退休金、公費醫療、福利住房、糧食和副食補貼等待遇,農民都不能夠享有。尤其是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們不得不退回到傳統的以家庭為單位的社會保障模式。
2.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從各地情況看,只有極少數失地農民能夠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待遇。考試大網站整理許多失地農民家庭靠征地款來維持生計。征地款一旦「吃」完,生活往往沒有著落。部分失地農民「種田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生產生活、子女就學等得不到政策扶持。失地農民大量轉化為城市貧民,已經影響到城鄉社會穩定。
3.農民工社會保障。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開始以不同方式從城鎮職工向農民工延伸。據國家農業部2005年的調查,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僅占農民工總數的12.9%,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僅占農民工總數的10.0%,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僅占農民工總數的13.8%。只有9.6%的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購買了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與農民工的關系最為密切,但農民工的參保率低,他們中間的傷殘者不容易得到經濟賠償;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關系不能跨地區轉移,參保不能受益,退保率高。根據現行規定,當農民工的工作發生變動的時候,退保只退還個人交費的部分,企業給農民工繳納的保費是不予退還的。
(二)農村社會保障資金待充實
這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財政投入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方面,財政投入的增長與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不相適應。投入總額不但沒有隨著經濟的發展增加,反而逐年下降。另一方面,財政投入的社會保障資金分配不均衡,重城市輕農村的現象比較嚴重。
實際上,我國政府用於社會保障的財政支出明顯少於其他國家。以2000年為例,用於社會保障的財政支出佔中央財政的總支出,加拿大為39%,日本為37%,澳大利亞為35%。我國只有10%左右,而這10%也主要用於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佔全國人口80%的農民,僅占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總數的11%;佔全國人口20%的城鎮居民,卻占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總數的89%。城鎮社會保障的覆蓋率達到91%,而農村社會保障的覆蓋率只有2%[4]。
(三)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待健全
1.農村社會保障項目發展不平衡。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農村社會保障水平比較高。從基金規模上看,排在前5位的是江蘇、山東、上海、浙江和北京,共計221億元,佔全國農保基金總額的71.3%[5]。而經濟不發達的西部地區,集中了我國大多數貧困人口,有些人甚至連溫飽還未解決,農村社會保障水平相當低。在我國農村,付諸實施的社會保障項目,除了救災救濟、優撫安置之外,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等基本上無從談起。
2.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覆蓋面窄,農村民政對象應保未保的現象普遍存在。截至2006年底,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人數,分別占城鎮就業人員總數的66%和55%;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人數,僅占農村人口總數的7.22%[6]。
3.農村社會保障機構效率低下。首先是管理體制不順。從1998年機構改革至今,全國多數省區直轄市將農保管理的職能劃入勞動保障部門,但多數地縣和鄉鎮還未劃轉,形成勞動保障部門沒有接、民政部門不好管的狀況,造成不少地方的農保管理工作斷檔。在全國1 900個農保試點縣中,多數地方的農保機構還遺留在民政部門。其次是資金掌控不公。農村社會保障資金,既有商業保險的技術難度,又有依法實施的政策難度。由於缺乏專業人才、沒有嚴格制度和健全機構,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最嚴重的問題出自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使用。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少數農村基層幹部卻用公款為自己投保。他們置百姓生活於不顧,濫用公共權力,瓜分侵吞本來就不充裕的農村社保資金——農民的「活命錢」。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謀取私利的工具,致使養老保險項目無法正常運作,群眾投保的積極性自然受到影響。一些地區還強制農民參保。籌集到的養老保險金被挪作他用以後,出現風險,以致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難以推行。
三、完善我國農村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個基本目標。如何為4 000萬失地農民、1.5億農民工、1.6億農村剩餘勞動力、8 000多萬農村老齡人口提供基本養老保障,如何銜接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障體系,最終形成一體化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面對這些重大社會問題,我們必須抓住機遇,迎接挑戰,積極探索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機制,建立與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結合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一)改革現行土地制度,再造土地保障能力
「耕者有其田」是農耕社會極低層次的保障制度。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今天,土地保障功能持續弱化。考試大網站整理然而,在現代化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的情況下,土地既是農民最為基礎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可依靠的生活保障。
1.改「承包制」為「永包制」。只有永久性地確定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才能讓農民真正成為土地和耕地的主人。只有充分調動農民經營土地、長期投資土地的積極性,才能最大限度地
發揮土地的生產潛力,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土地流轉制度,逐步實現農業的規模化、集約化,大幅度地增加農民的生產性土地收益。
2.改革征地制度。現行的土地徵用制度是從計劃經濟時期沿襲下來的。它以政府的名義征地,不分公益性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所以,必須修訂有關非農建設用地的法律制度,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內涵,嚴格限制政府運用征地權的項目范圍,切實保障被徵用土地的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鞏固農村家庭養老的基礎地位
家庭養老依然是我國農村居民養老的主要方式,在農村養老中具有基礎地位。在新的形勢下,需要繼承和發揚家庭養老的傳統優勢,賦予農村家庭養老以新的內涵。一是繼續倡導尊老敬老的風尚,強化家庭養老的思想觀念;二是完善家庭養老規章體系,使家庭養老從倫理走向法制;三是把贍養農村老年人同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如遺產繼承和職位升遷等)聯系起來,鼓勵尊老養老的行為美德。同時,還需要正確引導農村老年人加強自我養老。農村老年人應當切實轉變傳統觀念,樹立「防老」意識,提高自我養護能力。一方面,合理控制和有效利用自己的財產。老年人不應當將自己畢生積累的財產一味「無償」地轉讓給下一代,而應當參加養老保險或進行儲蓄,強化自我養老的經濟支持;另一方面,積極鼓勵老年人發揮余熱。農村老年人不僅具有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而且其中的一部分人身體健康,勞動熱情不減。他們有知識、有技能做到老有所為,自我養護。這種自養不僅是物質的,也是精神的。
(三)搞好農民身份轉換過程中的養老制度銜接
經濟和社會的轉型,加快了農村的城市化進程。相當一部分農村居民的身份開始向兩個方向轉變:其一是通過勞動力轉移,一部分農村勞動力成為城鎮務工人員;其二是通過土地徵用,一部分原來擁有土地的農民成為失地農民。
農民工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正規就業的,又有靈活就業的;既有穩定就業的,又有流動就業的。對此,應當分層次、分類別地保障農民工。對於穩定就業(從事正規就業,建立了5年以上合同勞動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直接將他們納入城鎮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之中,養老保險基金由僱主和個人共同繳納。對於不穩定就業(簽訂短期合同,頻繁流動和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先建立過渡性質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不實行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對於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可以按照繳費比例和個人賬戶規模,折算成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並且根據折算後的繳費年限建立城保個人賬戶。對於回鄉務農的農民工,可以繼續在原籍所在地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在本人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經本人提出申請、經辦管理部門批准,也可以將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額並入本人在原籍的農保制度,改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執行。當前,從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國家要盡快出台全國性的統一政策,以解決農民工養老賬戶的合理流動問題。
至於失地農民,除了做到公平補償,還要把好「土地換保障」這一關鍵環節,確保一定比例的土地補償金能夠進入失地農民本人的養老保險賬戶,或者將完全失去土地的農民納入城鎮社會養老保障體系,讓他們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
(四)建立社會統籌的農村養老保障框架
因地制宜,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方式的變革與創新,就是要實現從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為主向社會養老為主的轉變。這個轉變所遵循的原則主要是,朝著城鄉統籌的一體化方向,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政府引導與農民自願相結合,根據群眾的經濟承受能力實行低標准、廣覆蓋,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1.擴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范圍。適應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分階段、有步驟地將農村居民基本養老賬戶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賬戶接軌,統一制定城鄉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銜接辦法,保障農民的養老金能夠在不同地區之間、在不同保障方式之間進行有效的流轉或接轉,能夠隨著時間的推移實現資源的保值增值。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由完全個人賬戶的模式改革為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調劑金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也就改變了完全依靠個人賬戶增加積累、沒有待遇調整、難以長期保障參保人員基本生活等一系列問題。
2.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作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核心問題,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制約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事業的發展。面向農民籌資,要降低門檻,堅持農民個人、農村集體、國家三方聯合籌資的辦法,採取以個人繳費為主、國家政策支持、集體適當資助的形式,實行基金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對於集體資助存在的不確定性,國家財政要保底,要適當投入,以保證養老保險基金落實到位。公共財政投入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就不應該再提取管理服務費。其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相應地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有利於用多種方式建立農民參保補貼制度。
3.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監管機制。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是一種長期性的後備基金,具有累計性和剛性增長的特點。管理這部分社保基金,就要確保其安全,努力實現其保值增值。現行的基金統一與財政專戶的管理方式,雖然可以規避投資風險,但很難保值與增值。隨著資本市場不斷成熟,國家應當逐步放鬆投資管制,以便農民養老基金能夠通過股票市場和其他有價證券市場實現保值增值。
4.制定與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立法滯後,農民養老保障項目就不易開展。通過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立法工作,進一步明確政府、農村社區、企業、農民個人等不同主體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中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法律的強製作用來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設,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各種形式、各項措施都有法可依。
(五)開發農民養老保障和補償保障的新模式
1.提高農民個人參保覆蓋率。符合本地社會經濟條件的個人籌資方案,必定得到農民的認可,因而能夠調動農民的參保積極性,降低服務成本,增強服務效果。根據本地特點,各地區探索適宜的籌資、補償、獎勵的模式,已經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如一次交納、分期定額繳納、以資產權利抵押融資,或者個人先不繳費,年老後倒扣個人應出資部分等,以及多種形式的困難農民參保補貼制度。
2.強化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的低成本服務。盤活養老資金,提高養老金的使用效率,發展集中公共養老服務,推進服務的規模化、專業化,降低服務收費價格,減輕農民養老的經濟負擔。建立參與式的便民服務機制,讓越來越多的農民認識到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好處,讓越來越多的農民受益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在使用資金和具體提供養老服務的時候,應該允許有一定的運用靈活性和地區差異性,以便農村社會化養老機構等及時開展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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