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內蒙企業養老金從哪年開始個人繳費的
內蒙企業養老金個人繳費是從92年開始的
『貳』 內蒙古自治區養老保險政策
內蒙古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將全面實現「六統一」
為了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范養老保險管理,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自治區政府於近日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辦法(試行)》(內政發[2009]78號文件)同時廢止。
《新辦法》規定,下一步,我區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將全面實現六個「統一」。
一是統一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如職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如高於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在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至300%的范圍內,則可自主選擇繳費基數。
二是統一繳費比例。全區范圍內所有的參保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
三是統一個人賬號。參保人員養老保險的個人賬號統一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記入,並按照自治區統一公布的記賬利息計算利息。
四是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的,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號養老金兩部分組成。統籌養老金月標准以全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號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號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五是統一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政策和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今後,我區范圍內參保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調整辦法均由自治區政府制定,全區統一執行;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也將按照自治區的規定執行。
六是統一全區職工養老保險的經辦規程和信息系統。各盟市、旗縣區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按照全區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辦理業務。
《新辦法》的頒布實施是對我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政策的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與內政發【2009】78號文件相比,我區全面實現自治區級統籌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將有「四大」變化:一是參保單位繳費基數由原來的「單基數」轉為現在的「雙基數」,即參保單位繳費由原來的以本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繳費基數之和變為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二是繳費和待遇計發由原來的以各盟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標准,轉變為以全區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標准;三是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自主選擇繳費基數的范圍,由原來的各盟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100%提高到60%-300%;四是全區所有的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都直接繳入自治區級國庫,由自治區統一管理和使用。
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制度的不斷完善,是我區養老保險制度步入健康發展的重要體現,「六統一」的全面實現,對於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都將起到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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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內蒙古自治區從哪年開始實行了機關事業單位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的呀
2014年10月1日,
全國統一
『肆』 中國那一年開始實行繳納養老保險
1986年開始,合同制工人繳養老保險,93年,國企正式工繳保險,2015年,公務員開始繳保險。
『伍』 內蒙古繳納養老保險
1、不能:根據(內人社發〔2011〕75號)文件第12條的規定,辦理五七(集體)工參保人員登記、認定、審核、審批、繳費等工作應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2、參保范圍: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原國營企業(含現已轉制為企業的原城鎮國有事業單位)、旗縣級以上(含旗縣級)城鎮國有單位舉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街道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工作,未經勞動部門辦理招工手續的職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自願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自治區城鎮戶籍;
(三)1995年底以前工作滿3年;
(四)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3、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如已經享受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本著自願的原則,可按《通知》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後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不得同時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參保時由本人一次性選擇確定後不再變更;
4、以上參考資料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五七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內人社發〔201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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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內蒙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計算
內蒙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1、個人繳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共13個檔次,參保人可以根據本人的經濟情況,自主選擇參保檔次;
2、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財政廳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