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農村很少有人買養老保險,農村老農道出了真正原因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第一個針對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它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已通過部分地方的試點逐步推廣建立起來了。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國原有的以計劃經濟為依託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逐漸成為制約經濟制度轉型和自身發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才能徹底解決農民老齡化的問題,提高農村養老保障水平。
一、我國農村現行的養老模式
隨著我國老齡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的養老隱性問題開始明顯的表現出來。解決農村人口養老問題將是現在社會不得不面對的一項重要任務。在目前廣大的農村地區,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社會保險養老三種模式是基本的養老保障方式,而社區養老模式則是一種新的嘗試,以上四者共同構成了農村養老體系。
(一)家庭養老模式
家庭養老模式是山東儒家文化的「孝」的強調,是中華民族綿延了幾千年的優良傳統,贍養老人的義務已經變成了每一個中華兒女的內在責任和自主意識,是其人格的一部分。這在廣大農村也表現得毫不例外,而且由於我國廣大農村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低下,實施其他養老模式的條件不太具備,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顧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無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養老仍是我國農村養老的最主要模式。但是,這一方面不符合養老社會保險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也不符合農村人口政策要求,特別是在農村計劃生育政策實施近二十多年的今天,農村人口結構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高齡少子使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環境不復存在;同時"農村養老以家庭保障為主"也是對農村勞動者又一不公平待遇,使農民沒有享受到基本的國民待遇,使政府在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中的職責沒有得到應有的體現。
(二)土地養老模式
土地是廣大農民賴以生活的基礎。土地對農民而言,既是生產資料,也是生活資料。尤其是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推行以後,農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決一部分生活來源。在現有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維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說土地是他們最穩定也是最後一道養老保障安全網。但是要考慮到年邁的老人能做的了什麼,如果要是不可以勞作的老人怎麼辦,這個方式養老的弊端就顯現出來了。
(三)社會保險模式
1992年民政部於出台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即為「農村社會保險」開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個人、集體、國家三方共同付費,由社會統籌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新思路。該方案於1994年在一些農村經濟發達和比較發達地區開始試點。其主要做法是,以縣為單位,根據農民自願原則,在政府組織引導下,從農村和農民的實際出發,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保險基金以農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實行儲備積累的模式,並根據積累的資金總額和預期的平均領取年限領取養老金。
(四)社區養老模式
社區(含鄉鎮)養老是指集體經濟實力比較雄厚的鄉村或鄉鎮企業,仿照城鎮企事業單位的做法,給農村老年人發放養老金。社區養老的實施范圍比較窄,往往受制於該地區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所以不容易推廣。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不僅關繫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國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保證。然而,不容否認的是,以《方案》為基礎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存在諸多「先天不足」,在運作過程中也存在大量的問題,面臨著一些不容迴避的難題和困境。
(一)存在問題
《方案》確定的養老保險模式雖然在增加透明度、減輕政府財政壓力、促進農民儲蓄意識、改變農民的家庭觀念和生育意願等方面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實質上「完全積累、自我平衡」式的商業儲蓄保險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
1、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
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為基礎,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稍作修改後制定的。其法規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特別是對保險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為,未規定有效的限制和懲罰措施。據統計,到2000年底,全國農保基金積累總額198.58億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難的基金12.7億元,占基金總額的0.68%。可見,目前農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違規行為還相當嚴重。正是這種不穩定的制度和屢見不鮮的違規行為讓農民感到後怕,積極性不高,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困難重重,大部分地方強調農民自願參加養老保險,這與社會保險的本質相違背,不利於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
2、國家重視不夠,養老保險滯後
由於我國傳統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造成了「城鄉分割」的保障格局。國家把大量的物力、財力投入到了城鎮社會保障建設,城鎮社會保險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進展,而國家對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不甚重視,投入很少。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保險費的籌集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輔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支持,農民的個人賬戶完全由個人交納,國家並無責任。這表明社會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鎮職工的。
3、自給來源不足,吸引力小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集體補助不到位或數額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體現;國家政策扶持,僅限於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除此之外再無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財政,除經辦機構費用(一些地方此項費用財政也不負擔),也沒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強制性的情況下,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難以發揮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長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長速度跟不上養老金發放的增長速度,出現負增長。農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銀行、購買國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國家債券利率和銀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給農民承諾的保險給付率也高達12%,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債券和銀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調,致使基金增值緩慢。加上缺乏穩定的投資渠道,農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現負增長。
5、違規存放農保基金,造成巨額損失
一些地方將農保基金違規存入地方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這些機構有的因經營不善虧損破產,致使存入的農保基金無法取出造成損失,形成支付危機,參保的農民上訪事件亦時有發生,並有越來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原因分析
作為新生事物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困難、出現問題是在所難免的,仔細探究其原因,無非是以下幾方面:一是傳統觀念依舊,現代保險意識尚未形成。家庭養老一直是我國農民首選的養老途徑,這屬於幾千年來自給自足經濟的組成部分,也是東方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的表現。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改革處於起步階段,廣大農民實現自我保障的意識淡漠,現代保險意識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體經濟薄弱,農民收入增長緩慢。有些地方的集體經濟發展滯後,為社會養老保險提供補助存在著一定的困難。集體經濟發育不良的地方,農民收入增長的速度也勢必緩慢,即使有餘錢,農民也將其絕大部分用於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的購買,對於參與養老保險則心有餘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體制尚未理順,破壞基金的完整性。保險基金處於屬地分散的管理狀態,分割管理的小規模基金難以進行多樣化投資,很難達到讓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還受到地方行政干預,挪用、盜用現象屢見不鮮,破壞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縛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乃至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至今,中國農村仍有幾千萬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人口,他們的最低生活保障問題都沒有解決,又如何解決得了養老問題呢?而養老本身又不只是一個吃穿問題,還牽涉到醫療、服務等問題。由此可見,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縛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手腳。
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來20年中國老齡化迅速加快,農村養老將呈現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養老將居於主體地位,社會養老保險將得到新的強化,從而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為農民養老建立一道比較可靠的屏障。我們要從現有體制本身去尋找問題根源,以採取相應的對策。
(一)加快法制建設,真正體現公平與效率
市場經濟本身是法治經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保證其實施,而不僅僅是社會政策的形式。我們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結合財政、金融和稅收體制改革,盡快制定並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對資金來源、運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標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規范其操作行為,以法制的形式將農民的這項合法權利確定起來,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社會養老問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首先,應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為保證農村社會穩定,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本著社會公平的原則,對農村老年群體實施的社會保障,是作為調節社會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步伐,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各項措施都有法可依,便於操作並提高制度的穩定性。我國社會保障立法工作方面,應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吸收到綜合性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中,依靠法律的強制性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老年基本保險制度的建設。再次,建立健全養老保險法律的監督機制,以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運營的規范性,防範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並通過合理運作使其不斷增值,以更好的滿足農村社會養老制度建設的需要。
(二)強化政府責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會化養老的主體是社會,是以社會運作的方式實現的。而能夠代表社會、管理社會的主導者是政府。在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強調個人應承擔義務是對的,但不能以此為理由推卸政府應承擔的責任。調查研究結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應當考慮如何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鑒於目前我國政府財力有限,城鄉差別還比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根據當地維持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設計城鄉有別的社會養老保險標准,可以適當把支付養老保險金的年齡推遲到65歲。2002年我國農村65歲以上的老年人約為5400萬,按每人每年補貼300元計算,共需資金162億元,僅占財政收入的0.86%(2002年我國財政收入為18914億元),由政府財政負擔這一支出應該沒有問題。2002年中央財政用於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達到1362億元,比上年增長38.6%,如果在此基礎上再增加10%用於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即136億元),中央政府應該有能力履行這一職責。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財政來負擔,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險所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型」,才能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三)發揮家庭養老的優勢,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華民族素有尊老、敬老、養老的傳統,這為家庭養老制度的實行和鞏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礎。盡管由於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以及農村剩餘勞動力大量湧入城市,使農村的家庭趨於小型化,家庭養老受到一定的威脅;從長遠的觀點看,隨著農村生產方式的進步,養老方式必然將由家庭向社會過渡。但現階段,由於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許多原因,農民養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會,家庭養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須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的優勢。政府可以從制度建設上鼓勵農村家庭養老,例如給予稅收政策的優惠和適當的收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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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養老金年年上漲,很多農民還是不願提前繳納養老保險的原因在哪裡
養老金制度日漸完善,養老金制度的推廣逐步深入,城市逐漸形成規模以後,養老金需要逐步融入到農村生活的日常活動當中去。
但是,養老金進入農村生活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農村老年人對於養老金的態度主要取決於對養老金制度的認識、對個人錢財的管理以及自己根深蒂固的莊稼漢意識。
如今農村各類民生相關的問題一直是國家亟待解決並積極關注的問題。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加速,城鎮居民能夠獲得較好的生存和醫療環境,但是在更多老年人的農村則還存在很多問題。所以在每年兩會時期都會提出關於解決和改善農村民生的各種方案和想法,力圖在城鎮發展的同時加速農村發展減輕兩者之間的差異化問題,從而形成更加平衡穩定的發展態勢。
為了解決農村養老保險繳納范圍的問題需要政府及子女多方協助進行養老保險的宣傳工作,力圖達到每一個農村的老年人都能夠在准確認知的情況下做出補繳或者不補繳的決策。
Ⅲ 農村60歲老人的養老金,各地差別也是很大,是什麼原因導致的
我以為主要有兩個方面緣由!
第二是各地的人口情況經濟開展不均衡形成的。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各省市自治區統籌的社保制度,而我國各省市自治區的農業人口又是相當的不平衡,各地的經濟實力差距較大,以至越興旺地域農業人口越少,比方上海,所以它的財政支付才能強,中央根底養老金比例就高。反過來說,越是農業大省,鄉村人口越多,經濟實力越弱,所以根底養老金的補貼規范也就越低,構成惡性循環的場面。
Ⅳ 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問題
農村養老保險概述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
農村養老保險對象的權益保險對象的權益有:1)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者,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2)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領取者超過十年長壽者,支付養老金直至身亡為止。3)保險對象從本縣(市)遷往外地。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將其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本人。4)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學等農轉非,可將保險關系(含資金)轉入新的保險軌道,或將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還本人。[編輯本段]農村養老保險的交費方式由於大多數農民的收入不固定,因此,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方式十分靈活,大體分為發下三種:一是定期交費。在收入比較穩定或比較富裕的地區和人群採用這種方式。如鄉鎮企業可按月、按季交納保費,富裕地區的農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納保費,其交費額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數額交納。二是不定期交費。多數地區因收入不穩定而採取的方式。豐年多交,欠年少交,災年緩交。家庭收入好時交,不好時可不交。三是一次性交費。多數是歲數偏大的農民,根據自己年老後的保障水平將保費一次交足,一直到60歲以後按規定領取養老金。農村養老保險的保證期農村養老保險的保證期是指對於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中規定:"保險對象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編輯本段]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期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期是指參加保險的農民或鄉鎮企業職工,在參加保險後,開始向社會保險管理或經辦機構繳納保險費至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時段。這個概念即是一個時段上的劃分,也是義務與權利的界定線。按照《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規定,保險對象60周歲為養老保險金的領取期,即保險對象到達60周歲的次月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那麼,在領取期之前的時期,即為養老保險的繳費期。如何構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隨著體制轉型、農村工業化和城鎮化,農村的經濟結構、產業結構、勞動力結構、人口結構和家庭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農民養老日益需要向社會養老模式轉變。然而在轉型期,關於我國應當建立怎樣的養老保險模式,理論界研究還不夠深刻。全國各地經過十幾年的試點和推廣實踐,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但運行結果不盡如人意,暴露出現有農保制度的致命缺陷。現行農保制度亟待創新優化。
好的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應當能有效完成其預期目標,具體來說應有如下特點:(1)體現中國農村特殊的制度環境。應結合中國農保制度環境對國際模式進行創新性借鑒。比如,要考慮中國農民「未富先老」特徵、經濟漸進轉軌、市場化和「二元」經濟背景,要考慮中國農村養老的價值取向和路徑依賴規律。
(2)要具有過渡性、銜接性。城市化、市場化,意味著人員流動增強、身份變換頻繁,養老保險制度也應具有較強的包容性,適應於人員等各種要素的變動。同時,新制度應當有利於新老模式的平滑過渡。
(3)既體現公平,又體現效率。「城鄉剪刀差」的客觀存在要求「城市反哺農村」機制的建立。政府的補貼和兜底機制正體現了社會性、福利性和公平性。好的制度安排也應當體現個體差異,發揮激勵功能。
(4)既體現自願性,也體現強制性。中國區域發展差異大,個人繳費能力和繳費意願各異,應實行富有彈性的農保制度。農保制度的避險功能、大數法則、老齡化問題迫在眉睫,必須強制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5)「輸血機制」和「造血機制」並舉。「輸血機制」是一種被動、事後、依賴性機制,「造血機制」則是一種主動、事前、自主性機制。可以通過投資機制、融資機制安排,在預防未來消費風險的同時,提高當前收入能力。
(6)節約甄別成本,取得盡力參保效應。農民收入非常難測試和監督,甄別成本很高,易產生逆向選擇問題,新型制度應當避免監督和測試環節,而應激發參保者盡力參保的積極性,盡量讓其自願參保。
(7)具備安全性、增值性特徵。新型農保制度要有助於避免管理低效、資金被非法挪用、增值乏力的可能性。
要具備以上特點,新型農保制度應當是一個既有前瞻性、又兼顧現實性的,政府-市場合作型的制度。為此,新型農保制度應在以下方面做出特別安排。
第一,供資制度安排。堅持「三方供資」原則,基本賬戶個人供資額設計最低額度標准,所有賬戶實施配套激勵供資機制安排,基本賬戶採用兜底機制。同時,構建「融資性供資機制」,允許以賬戶本身的現金流為擔保進行結構融資,以增加當期保費,抓住機會投資增值。
第二,賬戶結構安排。重點通過「基本賬戶」啟動農村社保制度的建立,這一賬戶由國家兜底,具有強制性。重點通過「機動賬戶」來體現個人之間經濟實力差異和參保意願的差異,通過政府配資的激勵機制,調動潛在參保者的意願和經濟能力。將重點通過「調整賬戶」實現風險准備、統籌調節機制,通過在投資前提取「投資保險金」、「通貨膨脹准備金」、「個體差異調配金」,實現制度的彈性調節機制和共濟功能。這種賬戶體系安排的重要特徵在於既體現了制度推行的強制性,又體現了自願性。
第三,賬戶功能的創新性安排。傳統的賬戶主要是完成保費的收繳和保金的發放,主要發揮的是「消費性」功能,比較被動。新型農保制度進行賬戶創新,引入資產社會政策理念和金融功能,賦予新型農保制度以「投資性功能」和「融資性功能」。資產社會政策鼓勵參保者進行個人資產積累,增強個人增加收入的能力。「投資性功能」是指農保制度的基金化趨勢,使參保者的繳費行為進化為投資於基金的行為,通過專家理財,實現投保人(基金投資人)保費的價值增值。同時,這種投資性也包括來自於「保險基金」制度下的投資和資產運用功能,以區別於一般性社會保險的「儲蓄功能」。「融資性功能」主要強調參保人利用參保賬戶獲得的除保險功能、投資以外的融資功能,只要有「機動賬戶」,就可以得到生產性融資。這一點,新疆的「呼圖壁」保費繳納證的質押融資模式為我們提供了寶貴經驗。
第四,賬戶載體安排。信息卡是三大賬戶的物質載體,提供繳費、支取、記錄、轉賬、管理、信息查詢等一系列功能。它有如下特徵:一是標准化和統一性。全國民眾人手一卡,規格可以和銀聯卡相同,每一種卡的內容項目相同。二是惟一性。與身份證掛鉤,無法偽造。三是流動性和便攜性。卡隨人走。四是自主性。持卡人可以對卡中賬戶的多少以及類別進行自我管理。五是規范性和透明性。監督機構、管理機構、操作機構、個人可藉此了解其他主體對自己賬戶的管理情況。讀卡設施的普及建設將會有利於減少人力物力,有利於監督效率的提高。
第五,監管、管理和操作功能的分工整合。以省為單位和統一管理級別,成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委員會」,取消省級以下農保部門的管理運營權,但保留其對農保事務的操作權,比如宣傳、在銀行延伸不到的落後地區收繳費等。中央建立「中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委員會」,隸屬於「中國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各省級機構進行監管。各省委員會對農保基金進行自主投資和委託招標投資,自主投資部分僅限於風險小、收益相對確定、投資技術要求簡單的投資項目上。農保基金的委託人可以利用現有組織資源,讓網路龐大、觸角延伸較長、業務與農村聯系緊密的農業銀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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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存在哪些問題
(一)普及率低,覆蓋范圍有限,區域發展嚴重不平衡。(二)體制未理順,基金管理存在漏洞。(三)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大,投資渠道狹窄。(四)保障水平過低,保障權益無法兌現。我國農村社會的保障水平遠遠低於城市。《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預計交費後可每年領取120元左右,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這點錢也仍然難以對農民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Ⅵ 農村老人養老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解決
由於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人口結構老化、社會保障制度滯後等社會歷史原因的影響,邁入老齡化社會的中國農村,正面臨著日益嚴重的 養老問題。針對農村老年人的社會生活狀況,筆者對江蘇省豐縣大沙河鎮楊集村的農戶和老年人進行了問卷調查和訪談。楊集村是江蘇省西北 部的一個行政村,地處蘇、魯、豫、皖四省交界處,全村總人口3 560人,人均耕地約0.04467公頃(0.67畝)。由於這里屬黃泛區沖積平原, 土壤多為砂土,耕地適用於果樹種植,村民的全部農業收入依賴於果樹種植。由於果品收入遠遠高於糧食收入,所以楊集村所在的大沙河鎮成 為了遠近聞名的富裕鄉鎮。
(二)農民老人的生活照顧問題
誰來照顧年邁的農村老年人,在現實中成為了農村養老過程中一個重要話題。農村老年人的贍養問題,並不單純地指在老年人躺在病床上 或不能自理時的照顧,而是包括老年人全部的生活過程。對於老年人來說,衣食住行、精神情感等方面的噓寒問暖勝過錢財物質的供給。
然 而,改革開放後的農村雖然脫離了貧困狀態,但在較多的地方僅僅是達到了溫飽水平。市場經濟沖擊、物價上漲、收入增長緩慢等生產生活的 壓力使每位農村勞動力不得不把時間全用在農活和出門打工上。能夠守望子孫、得到子女們無微不至的照顧成為了農村老人的一個奢望。許多 農村勞動力不得不或經商做生意、或外出打工掙錢,才能支付子女的教育費用、婚嫁費用以及家庭的日常開支。
而農村勞動力外出營生的工 作,如運輸、加工、建築、修理製造等行業,一般都是工作時間比較長,勞動強度比較大,造成與家中老年人的長時間分離。例如,張某YJC —L,男性,47歲,是一個典型的農村勞動力,在山東從事建築行業,每次出去打工3~4個月,每年累計打工時間9個月左右。果樹農忙時回家 料理果樹,果品收獲後為賣得好價錢而親自四處營銷。
因此,無論在外打工還是在家營生,很少有時間陪伴、照顧年邁的父母。妻子YJC— M,48歲,農忙時從事農業生產,農閑時在本地一些加工企業兼職打工賺取一些收入,供養兩個孩子在外住宿上學。一對老人平時自己照顧自 己,除非重病在床,兒女們請假回家或中斷打工來照顧老人,否則,老人也不會同意他們留在家裡照顧自己。
Ⅶ 農村新農合養老保險一直以來都是交六百,今年就不收了呢,這是什麼原因呢
很有可能是你預存的代扣款不足,扣費失敗。
你是否辦過暫停社保繳費的手續,造成無法繳費。如果你中間因失業或是其他原因導致養老保險停繳的,就要及時補交。如果養老保險停繳了,是可以補繳的,但是會承擔相應的滯納金。如果是單位未交,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養老待遇由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2009年推行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們俗稱(新農保)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三個籌資渠道,農民每月(五十五元)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直接支出每個參保農民在年滿六十周歲後就可直接按月領取,因為農民人口數億所以每人每月(五十五元)這個支出很龐大。數千年農民第一次有了自己的養老金。
Ⅷ 我國農村新型養老保險面臨哪些問題,如何克服
一、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參保人群不均勻,農民參保意願不高
1.新農保的推廣力度不足
在近期的一項調查中顯示,絕大多數農民對新農保的了解甚少,雖然地方也在通過開會宣講、辦宣傳欄等形式進行宣傳,但對於受教育程度較低的農民而言還是起不到預想的效果。在調查中發現,三分之一的農民不清楚新農保的政策,一半以上的農民不會清楚新農保基金的繳納標准。農民大多是從他人口中獲得有關新農保的信息,這就很難保證信息的准確性,甚至會扭曲新農保的真實性,進而導致農民對新農保的參與意願低。
2.經濟貧困的地區農民參保意願較低
在經濟欠發達的偏遠地區,農民生活條件差,特別是西部地區一些居住在大山裡的居民,他們缺少經濟來源,養家糊口就已經很不容易了,一年100元的養老金對他們而言是個大數目,很難支付得起。盡管在60歲後可以取得國家發給他們的養老補助,但因經濟狀況差仍不願參保。但在經濟相對發達的中西部地區,農民的生活水平相對較高,特別是已經步入小康生活的農民,參保意願普遍偏高西部地區。
(二)政府財政投入不足,農民交費困難
新農保政策規定,新農保基金由個人、集體、政府共同承擔,實行以「個人交納為主,以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支持」的原則。根據農村目前的經濟情況,參保人大部分選擇最低檔100元繳費,雖然政府投入金額很大,但我國農村人口基數大,平均到每個農民身上就很少了,再加上部分地區農村經濟發展滯後,沒有什麼經濟來源,集體補貼就出現空缺,養老金實際上還是靠個人交納的。
有一定經濟基礎的農民願意參保,經濟能力較差的農民就不願參保,這就出現了「保富不保貧」的現象,這顯然是與我國社保制度背道而馳的。這就使得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水平難以得到提高,農村的社會保障也難以達到預想的水平。
(三)新農保服務資源匱乏
一方面,新農保覆蓋農村人口較多,工作量也非常大,相關工作所需的辦公設備相對滯後,部分地區網路設施不健全,這對於參保人的信息錄入造成很大困擾。另外,個別系統設置與實際運行應用不匹配,這對新農保工作的順利開展造成很大阻礙。另一方面,我國城鄉居民參加新農保主要通過郵政儲蓄、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繳費和領取養老金。但這些銀行大都分布在城區,能伸入到農村的只有郵政儲蓄和農業銀行,且網點很少,還有相當一部分鄉鎮根本沒有專門的支付網點,這對新農保工作的開展也帶來了很多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