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養老保險轉移申請表相關說明
隨著城市的開放和發展,許多人的工作地點也在不停的城市轉換。而這些人群的大部分都購買了基本養老保險。那麼,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需要如何辦理呢?養老保險轉移申請表又怎麼填寫呢?都填寫那些內容呢?養老保險轉移申請表到什麼地方下載?下載養老保險轉移申請表是否收費?這些是很多朋友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今天,我通過本文為大家詳細說明一下養老保險轉移申請表的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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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就業的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新就業地的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轉移申請表》。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受理《養老保險轉移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符合轉移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並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轉移相關手續,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將《信息表》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接續手續。對於醫保報銷的攻略,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社保醫保怎麼用?一文教你申辦報銷流程!
養老保險轉移申請表如何獲取
參保人可以登陸當地社保網,進入「辦事大廳」網頁進行下載即可。下載是完全免費的。獲取途徑可能每個地方政府略有不同。
養老保險轉移申請表須填寫哪些信息
以下是填寫《養老保險轉移申請表》常見的步驟和內容。提示,該表需要填寫一式三份,並將《養老保險轉移申請表》送交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蓋章確認同意轉入。
第一步:填寫參保人姓名、省份證號碼、調出單位名稱、單位編號。
第二步:調入單位名稱、單位編號、調出原因及單位意見、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意見。
第三步:轉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名稱、轉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戶銀行、轉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銀行帳號。
第四步:轉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址、電話號碼、郵編、轉出人員簽名、經辦人簽名、申請時間。
「悠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險計劃,涵蓋原位癌和30種重疾保障⑵ 九江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怎麼填
法律分析:(1)參保人員或參保單位將轉出人員以上所需資料交社保機構審核(2)社保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3)參保人員或參保單位向新參保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4)原參保地社保機構收到新參保地社保機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辦理轉出手續,轉出相應基金、封存賬戶並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八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向參保人員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⑶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怎麼填寫
法律分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相關填寫解釋
1、姓名:身份證信息中中文漢字「姓名」。
2、性別:身份證信息中的「性別」。
3、公民身份號碼:身份證號碼。
4、原個人編號:原參保地區業務管理系統中記錄的識別碼。
5、戶籍所在地:身份證信息中「戶籍地址」的具體信息。
6、原參保所在地區名稱:原參保地的行政區劃名稱。
7、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行政區劃代碼:原經辦機構所在地的行政區劃代碼。
8、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名稱:原參保地經辦機構的全稱。
9、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聯系電話:原參保地經辦機構的聯系電話。
10、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地址:原參保地經辦機構的所在詳細地址。
11、原參保地社保機構郵政編碼:原參保地經辦機構所在地的郵政編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⑷ 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轉移申請表怎麼填
建立臨時賬戶的辦法:
1、用人單位到所轄分局建立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建立臨時賬戶(有專門標識);
2、向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郵寄《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通知書》;
承辦部門:業務分局(縣局自定科室)。
轉出流程:
一、郵寄《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
1、用人單位或個人向所轄分局提出轉移申請,填寫《臨時基本養老保險費賬戶轉移申請表》。
2、與申請人核對基本信息、賬戶信息無誤後,向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發出《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等待《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回執;
3、工作時限:15個工作日;
4、承辦部門:業務分局(縣局自定科室)。
二、出具《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1、收到《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回執後,核對相關信息,在系統中操作轉移程序,列印3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2、按《暫行辦法》統一規定的資金轉移標准(含統籌、個賬),核對《信息表》中各項轉移金額,相符的填報2份《省內、外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支出明細匯總表》;
3、將《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回執(3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2份)、《省內、外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支出明細匯總表》傳送至局養老保險處(縣局自定科室)。
4、工作時限:3個工作日;
5、承辦部門:業務分局(縣局自定科室)。
三、審核
1、審核傳送的轉移材料,轉移材料齊全且金額相符的傳送至局基金中心養老科(縣局財務科),不符的退回上一經辦部門;
2、工作時限:1個工作日;
3、承辦部門:養老保險處(縣局自定科室)。
四、支付轉移資金、郵寄《信息表》、歸檔
1、復核傳送的轉移材料,轉移金額相符的予以支付,不符的退回上一經辦部門;
2、郵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3、歸檔:《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回執、《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省內、外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支出明細匯總表》;
4、工作時限:11個工作日;
5、承辦部門:基金中心養老科(縣局財務科)。
⑸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怎麼填
在轉入地提出申請,填寫《轉移接續申請表》。原則上是本人填寫,如本人無法填寫,可以由轉入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代為填寫,但是本人要簽字(按手印)。
⑹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怎麼填原參保所在地區名稱
原參保地的行政區劃名稱。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前,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後,按規定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受理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符合轉移接續的,應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並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
(6)養老保險轉移表的填寫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同時可將其他參保地的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該地);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⑺ 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申請表
找這幾個文件看看
總的來說,也不復雜大體流程為:參保人在原參保地拿身份證、社保編號(或證件),到所在地社保中心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參保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轉移手續即可。後台所有手續由兩地社保經辦機構之間處理。
在你離開前到社保列印那個繳費憑證就行瞭然後拿著這個回去到當地申請辦理轉移離開前忘了打那個繳費憑證也沒關系可以在當地申請時由當地社保跟他要
至於電話可到北京市人社局或昌平人社局網站查詢各科室的都有但能否打通或是否有耐心回答就沒准了這種事最好還是親自去一趟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
第八條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
這個文件是人社部〔2009〕187號文的附件網上一般沒有但各省人社廳都有發布自己的經辦規程內容跟人社部發的這個基本一樣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187號
這個正文沒什麼內容主要是附件
附件:1.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意見
2.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此件公開,兩個附件不公開)
附件1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現就具體實施中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於統一規范資金轉移
為了更好地統一規范資金轉移的標准,在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時,統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時,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下同)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後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轉移。
二、關於繳費工資指數的確定
按《暫行辦法》規定跨省轉移接續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在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繳費工資指數按以下方法確定: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繳費工資和待遇領取地相對應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本人的繳費工資指數,並以此計算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和基礎養老金。
三、關於多重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暫行辦法》實施之前已經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它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再清退。
四、關於參保人員欠費問題的處理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前本人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本人向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補繳個人欠費後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同時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轉出包括參保人員原欠繳年份的單位繳費部分;本人不補繳個人欠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出的各項手續,其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欠費的時間不轉移基金,之後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五、關於個人賬戶的清退處理
對於參保人員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並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其中,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並全額退還保留地個人賬戶儲存額;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臨時繳費賬戶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工作,期間的單位繳費不再轉回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員,也按上述規定處理清退個人賬戶儲存額。
附件2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
第一條為統一規范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程序,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包括農民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業務經辦。
第三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建立全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信息系統。轉入地和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已與該系統聯網的,通過該系統進行有關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信息交換(具體規則另行發文規定)。通過紙質方式辦理轉移的,為便於及時辦理手續,可先通過傳真傳送相關材料,但同時仍需通過信函郵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前,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以下簡稱「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附件1,以下簡稱《參保繳費憑證》),並按規定提供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與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核對繳費信息後,出具《參保繳費憑證》,並告知轉移接續條件。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告知欠費情況並提醒其及時補繳。
第五條跨省流動就業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1.男性不滿50周歲、女性不滿40周歲的;
2.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
3.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4.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按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或因沒有滿10年參保地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的。
第六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後,按規定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新就業地的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如參保人員在離開原參保地時未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可由新參保地社保機構與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聯系補辦。
第七條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受理《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符合轉移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附件3,以下簡稱《聯系函》),並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
第八條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附件4,以下簡稱《信息表》);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將《信息表》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九條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轉出後,仍需將該信息保留備份。
第十條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信息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十一條對於根據《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需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以下簡稱「臨時繳費賬戶」)的跨省流動就業人員,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應書面告知其不能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據,在15個工作日內為其建立臨時繳費賬戶,向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通知書》(附件5,以下簡稱《通知書》)。原參保地社保機構收到《通知書》後,為參保人員建立專門標識。
第十二條已經建立臨時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員,再次跨省就業或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應按規定辦理將臨時繳費賬戶轉移至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的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建立臨時繳費賬戶人員辦理賬戶轉移時,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臨時繳費賬戶建賬地(以下簡稱「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申請,填寫《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申請表》(附件6)。
第十四條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受理轉移申請,審核無誤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向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發出《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附件7,以下簡稱《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
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應在收到《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回執傳至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
第十五條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收到《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回執,按照本規程第八條規定辦理相關轉出手續,同時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臨時繳費賬戶,但仍需將有關信息保留備份。
第十六條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應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接續手續,按規定將轉移基金額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已經建立臨時繳費賬戶人員出國(境)定居或在職死亡的,本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領人」)辦理一次性領取臨時繳費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手續。
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受理申領人提交的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審核無誤的,一次性支付參保人員臨時繳費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臨時繳費賬戶其餘資金並入當地統籌基金,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臨時繳費賬戶。
第十八條本規程從二Ο一Ο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本規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附件1:《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附件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附件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附件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附件5:《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通知書》
附件6:《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申請表》
附件7:《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
主題詞:社會保障職工養老保險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9年12月30日印發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⑻ 養老保險轉移申報表如何填寫
你到社保中心過去直接領取就可以了。
一般都是有固定的表格的。
如果自己寫的話大體內容:
養老保險轉移申請書
XX社保中心:
因為XX原因,本人(姓名,身份證號)申請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手續,希望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特此申請
申請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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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怎樣填寫
表中最下邊各抄列分別表示為7、襲8、9、10、11、12、13、14、15、16、17、18、19共13個空。其中 首行的18+第二行14+第二行16=第二行18。第一行19+第二行15+第二行17=第二行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