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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性養老金的g實際

發布時間:2022-05-02 20:41:26

『壹』 過渡性養老金怎麼算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

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一)計算每月繳費指數:取員工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的每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將員工自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出平均繳費指數。

(三)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享受比例

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1.2%;

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30%+(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25)×1%。

(1)過渡性養老金的g實際擴展閱讀:

過渡性養老金享有人群:

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下列參保人,享有過渡性養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貳』 企業過渡性養老金怎麼認定

摘要 過渡性養老金,實際上是針對過去沒有實施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繳費年限,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在計算養老金待遇時,由於缺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待遇的一種補償。

『叄』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是什麼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是退休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乘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乘1.3%乘平均繳費指數等於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統一制度後「中人」基本養老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對新制度(或「統賬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來說,由於其在此之前沒有實行個人賬戶,則退休時沒能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而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不能簡單用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而應再加上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肆』 個人一年交我3840單位一年交768050歲退休後能領多少退休金

條件不足,無法計算。
目前退休的職工養老金由三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
PART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是指北京市在執行《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號)後,按照1998年7月之後養老保險繳費以及之前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得出的養老金。
計算公式: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職工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繳費年限為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兩部分。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加養老保險繳費之前的工齡,雖然沒有繳費,但是視同為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通過審查檔案來確定。
職工平均繳費指數就是指職工歷年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社平工資比值的平均數。社保繳費基數為社平工資的0.6倍-3.0倍之間,如果一個員工一直按照社平工資的0.6倍作為社保繳費基數,那麼他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0.6;如果一直按照社平工資的3倍作為社保繳費基數,那麼他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3。
PART2個人賬戶養老金
養老保險分為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是累計歷年個人繳費的本息。計算公式: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與退休時的年齡有關,50歲退休計發月數為195個月、55歲退休計發月數為170個月、60歲退休計發月數為139個月。
PART3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主要是為了補償正式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1998年6月)之前參加工作的員工而計發的養老金。目前過渡性養老金包括兩部分,G視同和G實際。G視同是指沒有進行養老保險繳費,根據視同繳費年限計發的養老金;G實際是指1992年10月-1998年6月之間參加養老保險繳費計發的養老金。視同繳費年限繳費指數北京市規定為1。計算公式:過渡性養老金=G視同+G實際
G視同=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視同繳費年限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
G實際=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平均繳費指數×(1992年10月-1998年6月)之間的實際繳費年限×1%
PART4舉例
A女員工2016年退休,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資為85038元,1977年參加工作,1992年10月繳費養老保險;該員工的視同繳費年限為15年10個月,實際繳費年限為23年11個月,繳費年限合計39年9個月;該員工的平均繳費指數為2.2603,個人賬戶儲存額為192374.65元,98年之前實際繳費年限為5.75年。
B女員工2017年退休,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資為92477元,1978年參加工作,1997年1月繳費養老保險;該員工的視同繳費年限為18年4個月,實際繳費年限為20年11個月,繳費年限合計39年3個月;該員工的平均繳費指數為1.1718,個人賬戶儲存額為109020.55元,98年之前實際繳費年限為1.5年。
資料擴展
養老金計算過程
(一)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職工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A基礎養老金=85038÷12×(1+2.2603)÷2×39.75×1%=4591.94元
B基礎養老金=92477÷12×(1+1.1718)÷2×39.25×1%=3284.60元
(1)85038÷12=7086.5元及92477÷12=7706.42元,分別為AB員工退休前上一年度的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2)AB員工的平均繳費指數分別為2.2603和1.1718,代表著A員工整個繳費期間平均繳費基數是社平工資的2.2603倍,B員工整個繳費期間平均繳費基數是社平工資的1.1718倍。翻譯成更通俗易懂的話就是,假設社平工資一直是7706元,A員工的社保繳費基數為17417.87元,B員工的社保繳費基數為9029.89元。(3)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兩部分,計算時要將年月換算成數字。A員工的繳費年限=15年10月+23年11月=39年9個月=39+(9/12)=39.75年;B員工的繳費年限=18年4月+20年11月=39年3個月=39+(3/12)=39.25年。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計發月數
A個人賬戶養老金=192374.65÷170=1131.62元
B個人賬戶養老金=109020.55÷170=641.30元
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是指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的本息之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利息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目前個人繳費比例為繳費基數的8%;AB兩位員工都是女職工,55歲退休,計發月數為170個月。
(三)過渡性養老金=G視同+G實際=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視同繳費年限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平均繳費指數×(1992年10月-1998年6月)之間的實際繳費年限×1%
A過渡性養老金=85038÷12×15.83×1×1%+85038÷12×5.75×2.2603×1%=1121.79+921.01=2042.80元
B過渡性養老金=92477÷12×18.33×1×1%+92477÷12×1.5×1.1718×1%=1412.59+135.46=1548.05元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養老保險制度實行之前,通過審檔認定的連續工齡;當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參加社保之前的工作年限以及退伍復原軍人的軍齡都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繳費指數目前北京市規定為1。
(四)AB員工養老金金額
A養老金=4591.94元+1131.62元+2042.80元=7766.36元
B養老金=3284.60元+641.30元+1548.05元=5473.95元
PART6結果分析
AB員工養老金相差2292.41元,具體分析如下:
基礎養老金二者相差1307.34元,主要原因是職工平均繳費指數的差距,兩者相差1.93倍,經社保工資的二次平均之後,二則仍相差1.48倍。平均繳費指數的差距就是繳費基數的差距,就是養老保險繳多繳少的差距。個人賬戶養老金二者相差490.32元、主要原因也是職工平均繳費指數的差距。個人賬戶存儲額為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的本金和利息,繳費基數低個人繳費金額就少。過渡性養老金二則相差494.75元,主要差額體現在G實際上面相差785.55元,相差6.8倍。原因有兩方面,第一、92-98年實際繳費年限長短,一個是5.75年,另一個是1.5年,相差3.83倍;第二、平均繳費指數相差1.93倍。

『伍』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式:
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乘以1.2%; 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30%(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減25)乘以1%。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1、計算每月繳費指數:取員工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的每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將員工自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出平均繳費指數;
3、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
過渡性養老金等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R乘以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
其中:R為計發系數,其值在1%到1.4%之間,由各地測算後確定;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等於某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乘以本人繳費工資平均指數。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理順分配關系,加快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進程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提高個人繳費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職工工資增長等情況確定。為適應各地區的不同情況,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提出兩個實施辦法,由地、市(不含縣級市)提出選擇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直轄市由市人民政府選擇,均報勞動部備案。各地區還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兩個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陸』 過渡性養老金指的是什麼

計算「中人」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的養老金叫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基本養老金的組成部分。基本養老金,即大家口頭所稱的養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資,是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三部分組成。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計算每月繳費指數:取員工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的每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二)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將員工自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出平均繳費指數。(三)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柒』 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金中的「G視同、G實際」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摘要 G視同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的實際工作月數。是視同繳費月數。

『捌』 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方法

一、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

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1、計算每月繳費指數:取員工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的每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將員工自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出平均繳費指數。

3、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二、過渡性養老金享受比例

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1.2%; 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30% (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25)×1%。

三、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

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R×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

其中:R為計發系數,其值在1%到1.4%之間,由各地測算後確定;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某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本人繳費工資平均指數。

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對統一制度之前實行辦法一和辦法三的地區而言,本人繳費年限為該地區實施統帳結合、建立個人帳戶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對原實行辦法二的地區而言,本人繳費年限為實施統一制度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社會保險法》中規定的基本養老金只包括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而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在實踐中還存在所謂的「過渡性養老金」。

對此《社會保險法》並沒有規定,但這並不是立法者的疏漏,而是因為過渡性養老金正如其名字一樣並非基本養老金的常態,它只是特定歷史背景條件下的產物,在未來終將停止發放。

因此,沒有必要在新法中予以規定。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在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

在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領取基礎養老金(現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還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其支付水平由各省級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經測算後確定,並報原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實踐中各省級政府都根據自身情況制定有相應的支付方案和計算方法,總體差別不大。

在我國相關的勞動者受到我國的法律保護,我國對相關的退休人員發放相關的退休金保護相關勞動者的生活來源。相關的勞動者在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繳納15年以上社保的勞動者發放相關的退休金,保護其合法權益和社會福利。

(8)過渡性養老金的g實際擴展閱讀:

國務院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根據《決定》,這次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

「中人」是指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是目前數量最大的群體。這個群體在改革前的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將來退休時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三類人員參加改革

《決定》確定三類人員參加改革。分別是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之所以作上述規定,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制度是相適應的。

"納入改革范圍的單位和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從而根本改變了制度模式,從單位保障變為社會保障。"這位負責人說。

單位和個人按比例繳費

《決定》明確,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即「300%封頂、60%托底」。

「這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於實現制度之間的銜接。這是養老保障籌資機制的重大變革,從較為單一的由財政供款為主的渠道變為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責任的多渠道籌資,形成單位、個人、政府共擔的新機制。」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說。

《決定》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

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以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即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個人賬戶養老金累計歷年個人繳費的本息,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

從國務院《決定》附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可以看出:同樣年齡退休的,計發月數相同,所以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樣個人賬戶積累的,退休越晚,計發月數越少,即除數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目前在職人員退休時多出一份「過渡性養老金」

『玖』 什麼是過渡性養老金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2010年12月22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提高幅度按2010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全國月人均增加140元左右。自2005年起,國家已連續六年七次提高養老金,企業退休人員的總體待遇水平翻了一番。

基本含義:過渡性養老金是基本養老金的組成部分。基本養老金,即大家口頭所稱的養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資,是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三部分組成。

產生原因:1995年,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下稱6號文),這個文件規定了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重要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是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個人累計繳費滿15年,或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可按月領取養老金。所領取的養老金來自於個人繳費的積累,即個人賬戶中累積的儲存額,除以預期壽命,就是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但是,由於在此之前,沒有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個人養老保險費的規定,一些職工繳費不久後就要離退休,如果完全按照個人賬戶積累,那麼他可以領取的養老金非常少。例如,某人在1995年時已57歲,繳費3年後即退休,那麼他的個人賬戶中只有3年的繳費,但是他的預期壽命可能是20年,那麼,3年的繳費分到20年中按月領取,養老金就太低了。因此,6號文規定了過渡性養老金。就是說,在國發[1995]6號文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3年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除了領取個人賬戶積累中的錢之外,再加發一部分錢,使他的養老金和6號文實施前退休的職工的養老金差別不大,後退休的略高。這樣,就能夠實現養老制度改革的平穩過渡,加發的這部分錢,就是過渡性養老金,意即為實現政策過渡而加發的養老金。而對於6號文實施後參加工作的,按政策,企業和職工個人都應繳交養老保險費,因此不存在過渡的問題,也就不會有過渡性養老金。從理論上講,隨著領取過渡性養老金的人相繼死亡,過渡性養老金也將退出歷史舞台。

歷史沿革:廣東是實行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較早的省份。1993年前,在廣東,過渡性養老金被稱為附加養老金。[1]相應的,當時的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包括調節金)和個人專戶養老年金三部分組成(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這三部分的名稱、計發比例、繳費分配比例等雖有變化,但三部分的實質含義沒有根本變化)。過渡性養老金設置的初衷與附加養老金一樣,也是解決政策銜接時期的養老金差別問題。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明確了在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2]1998年,為與國家的做法保持一致,廣東的附加性養老金更名為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不變,調節金並入過渡性養老金。[3]20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明確了過渡性養老金問題:「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過渡辦法,由各省制定。[4]

計發基數:在廣東,根據省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有關規定,退休時的視同繳費賬戶總額作為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的基數。[5]

享有人群: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下列參保人,享有過渡性養老金。[5]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過渡性養老金補發辦法

記賬利率:所謂記賬利率,就是在視同繳費賬戶中的資金也是要計發「利息」的。這個「利息」,就是記賬利率。按照粵府[2006]96號文,目前,記賬利率按照同期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執行。

『拾』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舉例是什麼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如下:
1、過去過渡性養老金=月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其中,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1.2%;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30%+(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25)*1%;
2、養老保險並軌後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
《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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