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南通市養老保險新規定
全國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是從1992年開始的,在此以前,有的國企和全民企業,早在1986年就開始交納養老保險了,當時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的,江蘇省南通市應該和全國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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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南通靈活就業人員社保2021年繳費標准
2021年南通靈活就業人員社保繳費標准為,可在繳費基數檔次3800元到20586元之間自主選擇適當檔次的繳費基數。
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並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至勞動者遭遇勞動風險時給予必要的幫助。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是一種再分配製度,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討論社會保險的歷史時就不能把社會保險從社會保障中抽出來。
在中國,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③ 南通 養老保險 繳費
各街道辦事處,各鄉人民政府,港閘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南通市港閘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已經2008年7月14日區第七屆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南通市港閘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快構建我區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共江蘇省委、省政府《關於大力發展現代農業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蘇發[2007]1號)和市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通政發[2008]37號)的要求,結合我區農村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實施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堅持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有利於城鄉社會保險制度銜接的原則。第四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相結合的籌集方式,採用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管理模式。第五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由區政府組織實施和管理。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任務是:制定發展規劃、政策擬定、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負責養老保險費籌集、養老金待遇結算和發放、個人賬戶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並提供與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有關的咨詢服務等具體業務。第六條鄉(街道)、開發區負責轄區內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組織宣傳和擴面征繳工作。具體業務由鄉(街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所承擔。第七條各級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在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第二章參保對象和保費籌集第八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和對象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不含在校學生):凡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林牧漁等農業生產,具有本區戶籍且長期居住在農村;男年滿18周歲至未滿60周歲、女年滿18周歲至未滿55周歲;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第九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以本區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最低繳費基數,個人繳費費率為16%。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於每年7月公布調整後的最低繳費標准。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以一個年度為繳費期,參保人員按年足額繳納,不得逾期繳納或漏繳、少繳。第十條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人員給予資金補助。鼓勵機關、團體和社會各界對農村特殊群體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人員給予資金扶持。第十一條根據本年度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年最低繳費標准,區財政給予15%的財政補貼;鄉(街道)、開發區財政給予5%的財政補貼。第十二條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同時核發《繳費手冊》,詳細記載每年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為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檔案。財政補貼、集體補助進入個人賬戶與個人繳納分開記載。第十三條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及其利息;(二)集體補助總額及其利息;(三)財政補貼總額及其利息。第十四條鄉(街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所負責集中本區域農村養老保險費,並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資金匯集系統將資金匯集至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專戶。第十五條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城鄉居民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確定。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結息一次,並為參保人員提供查詢服務。第十六條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口遷出本地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中的累計儲存額可隨之轉移;無法轉移的,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的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將個人賬戶中的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三章養老待遇的計發和調整第十七條參保人員按月享受養老金,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2)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3)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180個月)以上。第十八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如下:個人賬戶全部儲存積累總額除以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即:個人月養老金=[(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利息)+(村集體補助+利息)+(區、鄉(街道)、開發區兩級財政補貼+利息)]/120。第十九條新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低為l5年,參保人員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但不足規定繳費年限的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推遲享受養老金的時間。推遲享受養老金的時間最長為5年,如推遲5年後仍達不到規定繳費年限的,經本人申請,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採用補繳的辦法補足繳費年限後再按規定享受養老待遇。參保人員補繳時,繳費標准為不低於當年確定的最低繳費標准進行補繳。第二十條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未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均按本辦法規定的繳費標准繳費,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按本辦法計發養老待遇。原繳費年限可與本辦法實施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原繳費金額低於現行繳費標准先折算繳費年限後,按歷年確定的最低繳費標准進行補繳。第二十一條不願或無力補足保費的參保人員,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的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保險關系終止。第二十二條養老金由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郵政等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參保人員享受養老待遇資格審核制度,對虛領、冒領養老金的,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再予辦理。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發放參照國家、省關於企業退休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參保人領取養老金的保證期為10年。參保人員在保證期內死亡的,其保證期內個人賬戶中余額部分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二十五條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應在30日內到當地農保經辦機構注銷養老保險關系。第二十六條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戶口遷出本區的,其養老金仍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發放;也可由本人提出一次性申領,經批准後,將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的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第二十七條建立養老待遇調整制度,原則上每三年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方案由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二十八條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並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養老待遇仍按原計發辦法執行,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同步進行調整。第二十九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可以轉換銜接,具體辦法由南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第三十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發生困難時,由區財政兜底。第四章基金存儲和監督管理第三十一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區級統籌,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平調或挪用。第三十二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必須符合國家政策的規定,現階段主要通過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確保其安全和保值、增值。第三十三條區成立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使用、管理、運營情況進行監督。第三十四條各級農村養老保險機構應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將資金的收支、結余情況上報同級主管部門和上級業務部門。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五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給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金以及受贈款項,均不計征稅、費。第五章附則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港閘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港閘政[1996]第89號)同時廢止。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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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南通市職工社保養老保險
2017年度南通市社會保險有關基數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確定為:
(一)企業參保人員月繳費工資的上限按18171元執行,下限按2940元執行。
(二)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工資確定低、中、高三個標准,由其自主選擇繳納。低標准為2940元、中標准為4240元、高標准為6057元。
(三)期間參保人員的繳費工資高於等於2940元的,相應年度的最低繳費系數按1.0計算。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工資上限按18171元執行,下限仍按去年省公布的標准3360元執行。
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市區(含通州區、通州灣示範區)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繳工資基數為4832元∕月,其他縣(市)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
市人社部門提醒,各地要嚴格執行省、市社會保險基數政策規定,不得突破本通知規定的繳費工資上、下限的規定,確保基金應收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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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南通農村戶口可以退養老保險嗎
從2010年元旦開始,養老保險就不能辦理退保了。
除非到退休的時候,不足15年,沒有辦理補繳;重復參保;移民;去世等情況,才可以辦理退保。
農村戶口購買養老保險政策
參保人群: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農村戶口養老保險怎麼交?
縣級社保機構會於每月月末前將當月新增參保人員、需更換銀行存摺人員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摺》(以下簡稱「銀行存摺」)。
新農保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參保人員應於當地規定的繳費截止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摺。參保人員在新農保制度實施當年應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對於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也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⑥ 南通最新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法律分析:南通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公司繳19%,個人繳8%; 失業保險:公司繳0.5%,個人繳0.5%; 工傷保險:公司繳根據行業,個人不繳; 生育保險:公司繳0.5%,個人不繳; 醫療保險:公司繳8%,個人繳2%; 補充大病:公司不繳,個人繳1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⑦ 南通社保五險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比例是多少
南通社保五險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比例:
1、養老保險,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單位繳納的保費全部劃入統籌基金,個人繳納的保費劃入到個人賬戶。
2、醫療保險,單位繳納10%,個人繳納2%加3元的大病醫療。
3、失業保險,單位繳納2%,個人繳納1%。
4、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用全部由單位繳納,繳納比例范圍為0.5%~2%之間,具體的保費比例是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來確定的。
5、生育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用全部由單位繳納,繳納比例為1%。
6、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相同,最低為5%,最高為12%,若單位繳納10%,那麼個人也需要繳納10%,繳納的所有費用都劃入到個人賬戶。
(7)南通市職工養老保險政策擴展閱讀
《關於發布2018年度南通市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
1、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為6645元,計算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基數為79741元。
2、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確定為:
(1)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工資上限為19935元,下限為3125元。期間參保人員的繳費工資大於等於3125元的,相應年度的最低繳費系數按1.0計算;
(2)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工資確定低、中、高三個標准,由其自主選擇繳納。低標准為3125元、中標准為4652元、高標准為6645元。
3、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工資上限為19935元,下限為3360元。
4、全市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繳費工資上、下限和計發待遇基數參照養老保險規定執行。
5、市區(含通州區、通州灣示範區)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繳工資基數為5149元∕月,其他縣(市)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
6、各地要嚴格執行省、市社會保險基數政策規定,不得突破本通知規定的繳費工資上、下限的規定。